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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支付机构拒绝开户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4-29 06:05:46

① 银行和支付机构可以权拒绝开户 拒绝开户的情形有哪些

代理开户,超过卡数限制,身份证过期。没有凭证。

② 哪几类人不能在银行开户了

你害怕身份证丢失以后,别人拿去银行开户?现在不用担心这种风险了。中国人民银行25日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行为。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切实提高洗钱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赶快看看!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落实账户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及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的监管力度;在相关执法检查中,将其作为重要检查项目,并不断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注重以案倒查、抽查回访等检查方法的运用,切实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③ 银行将严审开户资料:这几种人不能在银行

《通知》要求,银行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行为。
银行应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杜绝假名、冒名开户。银行将有选择地采取联网核查身份证件、人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查验方式,识别、核对客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
银行将严格审查异常开户情形,必要时会拒绝开户。开户时会被拒绝的情况包括: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谈及出台上述通知的背景时,《通知》披露,近年来,不法分子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和支付账户,继而实施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案件频发。一方面,部分案件和监管实践显示,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在开户环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严,存在着一定的业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漏洞,为不法分子非法开立账户提供了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不少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未能对报告涉及的客户、账户及资金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仍提供无差别的金融服务,致使犯罪资金及其收益被顺利转移,洗钱等犯罪活动持续或最终发生。

④ 工商银行驾驶证信用卡短信提示将停用非柜面业务是什么意思

停用非柜面业务是指信用卡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系统出于用户账户安全考虑,限制该信用卡的非柜台交易,比如atm取款,商城刷卡,网络支付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自12月1日起,商业银行的账户管理规则将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银行开户、开户次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该行将按照人民银行《通知》规定,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所以,需持有者携带身份证信用卡去柜台网点激活一下就行。

(4)银行和支付机构拒绝开户条件扩展阅读:

6个月无交易 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据公安机关反映,不法分子在大量收购账户、假冒开户后,一些账户不会马上启用,而正常情况下,个人开户后一般会立即启用,长期不用账户应作为异常情况引起高度关注。

在该《通知》中,还规定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所有业务,待单位和个人重新向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业务。

个人账户电话须与身份证对应

目前,随着手机短信验证码、短信余额提醒和重要事项通知等功能的使用,手机已经成为银行和支付机构验证个人身份和保护个人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通常而言,一个手机号码由一个人使用,应当对应同一个人的账户。

为防止不法分子用同一手机号码操控多个作案账户,《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建立账户预留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一个联系电话号码对应多个身份证件号码的情况进行排查。

针对同一电话对应多个账户的情况,银行与支付机构需要与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无法证明其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可拒绝可疑开户

“根据公安机关和银行反映的情况,在不法分子假冒他人或虚构代理关系开户时,有一定的特征和规律,银行工作人员如严格把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识别并堵截。

现行制度由于没有明确银行可以拒绝为个人开户,对于一些可疑情形,银行和支付机构为降低投诉率往往就办理了开户。”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避免这个问题,该《通知》明确了银行和支付机构在规定的异常情况下可以拒绝开户。

为防止银行和支付机构随意拒绝开户,侵害消费者权益,《通知》对可以拒绝开户的情形做了严格的限定,主要包括单位和个人身份存在疑义时拒绝向银行出示辅助证件、组织他人开户、有明显理由怀疑开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

⑤ 银行严格审查开户资料后有哪些人不能在银行开户

近日,央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已下发到市内各商业银行,有几种人不能在银行开户了。《通知》要求,银行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行为。

另一方面,不少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未能对报告涉及的客户、账户及资金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仍提供无差别的金融服务,致使犯罪资金及其收益被顺利转移,洗钱等犯罪活动持续或最终发生。

⑥ 金融机构可以拒绝客户开户吗的最新相关信息

不仅香港,全世界银行都对不符合条件客户拒绝开户,如客户涉及违法嫌疑,如洗钱等情况的,会要求关户。

⑦ 银行可以拒绝100万以下注册资金的企业开户吗

没有这样的规定.你的企业只要符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正常经营的企业就应享有就近银行开户的权利,并且可以根据各银行的业务范围,水平和服务态度等自主选择开户银行.且享有银行规定提供的所有服务,但您的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于您所开户的银行的额度.银行会收取您账户的管理费用.
可以明确地说,现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开立账户并没有最低金额方面的限制。银行账户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和门户,是社会资金流动的起点和终点。为支持各类经济主体的发展,现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对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存款人规定了平等的开户条件和标准,其中并未对企业开立账户设定最低金额标准。企业只要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户条件,履行规定的开户程序,均可自主选择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实践中,个别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考虑,采取对企业开立账户设定最低金额标准的做法,违反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规定。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正在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促进社会经济增长和解决劳动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各方面应当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其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广大金融机构应当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丰富金融服务的形式和手段,改善金融服务的质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个别商业银行拒绝为小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做法,影响了小企业正常的资金结算,损害了小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致力于为各类经济主体的发展营造公平支付服务环境的宗旨相悖。

问: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符合什么条件、履行什么程序?

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企业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向银行出具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和授权人身份证件),并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根据账户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企业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银行审查合格后,将开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其对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开户条件的企业,人民银行为其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银行再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同时,银行应与企业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即可申请开立其他非基本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对企业开立非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和开户程序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问:某商业银行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银行开户遵循双向选择的方式,存款人可以选择开户银行,银行也可选择客户”。这种解释是否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各类经济主体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前提条件,直接关系到社会资金的正常结算和经济活动的有效开展。同时,银行账户服务是银行的基本业务,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最基本的金融服务,是提供其他各类金融服务的基础。为维护社会正常结算秩序,保障各类经济主体能够平等的享受最基本的金融服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开户银行,但银行不得歧视和选择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存款人可自主选择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存款人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条件的,银行应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因此,按照现行账户管理制度,存款人可根据自己的客观需要和各银行服务质量的不同,自主选择开户银行,而银行应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则受理客户的开户申请,为客户办理结算账户业务。银行在受理客户开立结算账户的申请时,应根据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审核存款人的开户资格,不得在制度规定之外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设定其他限制性条件或歧视性规定,对开立结算账户这一基础性金融服务的服务对象进行排他性选择。当然,对于不符合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存款人,或者不按要求提供开户资料、不按规定履行开户程序的存款人,银行有权拒绝受理其开户申请。

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什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促进银行改进账户服务?

答: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按照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自2003年起,人民银行对原有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先后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现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为基本点,一是遵循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则,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二是明确了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使具有结算需要的各类组织均可以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三是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非现金支付工具。四是突破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和管理的限制,存款人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结算账户。

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强调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要求银行落实存款实名制的审核责任,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行进行审核;严格了对存款人支取现金的管理;加强了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督和控制,建立了异常支付报告制度,加大了对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建设运行了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手段实施对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控和分析。从施行以来的效果看,基本达到既能满足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又能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有效监控的目的。
针对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中出现的问题,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积极受理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咨询和举报(遇到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满足经济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开户需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查处和纠正中外资银行对单位和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中设置门槛和歧视性规定等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行为,使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⑧ 银行将加强开户管理 有几类人不能在银行开户了

一、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行为

(一)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杜绝假名、冒名开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落实账户管理及客户身份识别相关制度规定,区别客户风险程度,有选择地采取联网核查身份证件、人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查验方式,识别、核对客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

(二)严格审查异常开户情形,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二、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切实提高洗钱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一)注重人工分析、识别,合理确认可疑交易。

对于通过可疑监测标准筛选出的异常交易,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注重挖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价值,发挥客户尽职调查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人工分析、识别。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重新识别、调查客户身份,包括客户的职业、年龄、收入等信息。

2.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实际控制人或交易实际受益人,了解法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

3.调查分析客户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及其合理性,包括客户经营状况和收入来源、关联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开户或交易动机等。

4.整体分析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对客户全部开户及交易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判断客户交易与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是否相符。

5.涉嫌利用他人账户实施犯罪活动的,与账户所有人核实交易情况。

(二)区分情形,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审慎处理账户(或资金)管控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账户(或资金)和金融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充分减轻本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这些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控,若可疑交易活动持续发生,则定期(如每3个月)或额外提交报告。

2.提升客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文印发)及相关内控制度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经机构高层审批后采取措施限制客户或账户的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特别是客户通过非柜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4.经机构高层审批后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5.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6.向相关侦查机关报案。

(三)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确不同情形可疑交易报告应当采取的后续控制措施,并将其有机纳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一套“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可疑交易报告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落实账户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及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的监管力度;在相关执法检查中,将其作为重要检查项目,并不断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注重以案倒查、抽查回访等检查方法的运用,切实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⑨ 什么情况银行拒绝开户

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面对面核实身份、多重交叉验证。
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立支付账户的单位,支付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实身份。完成核实前不得为其开立新的支付账户;逾期未完成核实的,支付账户只收不付;完成核实工作后,将有关情况报告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
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o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有权拒绝开户:
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ol>2016年12月1日起:非柜面转账--单位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确认后方可转账;支付账户转账——— 支付在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