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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公司去医院开户的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4-12 17:48:50

⑴ 如果想开一家医药公司要具备些什么条件具体的

仓库面积1000平方米 配货车2-3辆 执业药师(大专) 等等 你是哪里的朋友

⑵ 注册医药公司都需要些什么条件

1、核名:
在工商局领取“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拟成立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在工商局内部网上检索是否有重名,没有重名的,工商局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自己提前多准备几个名字,因为现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名字特别容易重复。
2、租房:
到写字楼租办公室,也可以使用自有的厂房或者办公室。
3、编写“公司章程”:
一般工商局网站都有“公司章程”的模板,下载下来进行修改或者请专业的律师修改或起草。公司的所有股东要在章程上签字。
4、到工商局现场办理营业执照:
①公司设立申请书;
②公司章程;
③董事法人监事任免书;
④总经理任免书;
⑤全体股东法人身份证原件;
⑥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①②③④都可以在当地工商局网站上下载
5、刻章:
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到专业刻章店刻印公章、财务章,正规的章是到公安分局备案过有刻章卡的;
6、办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章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7、税务登记:
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公章到所在区的国税或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8、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告知银行是开验资户。
9、转户:
到开验资户银行凭公司全套资料把验资户转成基本户。

⑶ 注册医药公司的条件和流程

注册流程二个月

医疗器械谋划企业许可证声请质料

一、《上海市医疗器械谋划企业许可证声请表》

二、《医疗器械谋划企业许可证声请质料登记表》

三、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批准证实文件或《业务执照》(拷贝件)

四、拟办企业质量办理负责人、质量员、质量查验员(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实拷贝件、小我私人简历、联系电话)

⑴企业质量办理负责人一位

⑵企业质量员一位

⑶企业质量查验员一位

(质量办理机构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企业质量查验职员应具备与其谋划产物类别相干(医疗器械、医学、药学)的专业学历,认识国度及本市涉及医疗器械监视办理法规、规章以及技能规范)。

五、拟办企业办公场合以及仓库办公举措措施及仓储装备详细登记单

六、拟办企业质量办理机构收集图

七、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本能性能或专职质量办理职员的本能性能

八、拟办企业产物质量办理轨制文件及记载表格

http://www.moksos.com/view-4626-1.html

⑷ 医药公司在医院开户必须是公司账户开户吗

⑸ 开医药公司的条件

企业法人没有特别专业要求,有办公场地,仓储条件能达到,先申请营业执照,然后再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的专业人员(执业药师等)到位,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GSP) 具备了就能营业了。相关证件办理有难度

⑹ 成立一个医药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6)医药公司去医院开户的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 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⑺ 医疗机构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才可以开

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7)医药公司去医院开户的条件扩展阅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⑻ 医药公司在医院开户必须是公司账户吗

是的,公立医院账户一般是国管账户,所以除了对自己的员工发工资,其他支付必须是公对公的。私立医院对私账户的支付,其实不合规的,因为不是公司户开不了发票。

⑼ i注册一个药品销售公司须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9)医药公司去医院开户的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十七条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十九条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