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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的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4-25 17:01:34

A. 银行开户需要什么证件

本人亲往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若是代理人,还需与委托人同时临柜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开户是指客户在银行开设帐户的简称。我国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有关帐户,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或编报财政预、决算报表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

(2) 具有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有营业执照。

(1)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的条件扩展阅读:

开户步骤如下:

1.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持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同名储蓄存折(如无,可当场开立)及深沪股东代码卡到已开通“银证通”业务的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2.填写表格:填写《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和《银券委托协议书》。

3.设置密码:表格经过校验无误后,当场输入交易密码,并领取协议书客户联。即可查询和委托交易。

B. 银行开户规定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 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 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的资金。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 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账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账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账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的条件扩展阅读

企业在银行的开户需要的材料: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合伙人或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当地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C. 预算单位应在哪些银行办理开户 能开设哪些账户求解

凡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政府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及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称财政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边远地区的县以下预算单位可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银行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财政拨付、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2)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本建设资金;按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单独建账核算国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住房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的职工住房有关资金;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其他特殊情况,按确需原则经批准后开设专用存款账户。(3) 一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因借款需要可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但只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等与借款相关的业务,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实行会计集中核算预算单位的有关银行账户开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D. 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开户办理条件

(一)账户管理方式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实行核准与备案两种制度。
1、核准类制度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颁发开户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户: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本条所指预算单位是指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5)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境内不良债权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简称境外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
(6)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简称国际开发机构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类制度
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备案制度,开户行审核同意后,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1)一般存款账户;
(2)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户许可证
1、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开户许可证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正本由开户行交存款人留存,副本由开户行留存。
2、开户行只能为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位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不得为其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三)经办人要求
1、单位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如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必须授权他人办理。单位客户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2、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被授权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客户出具的各种证明文件或资料应一律提供正本或原件,正本或原件无法留存开户行的,开户行应留存其复印件。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E. 各家银行开对公帐户的要求是什么有门槛吗

企业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的要求:

1: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2:企业介绍信一份;(有效期一天)

3:委托授权书一份;(公司为企业非法人企业或不是法人自己办理时)

4:总公司开户许可证;(企业为分公司时)

5:《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两份;

6:《企业组织代码证》正本复印件两份。

(5)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的条件扩展阅读:

1、一般存款: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专用存款: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允许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批准同意。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及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F. 银行账户的分类及开户条件是什么

银行账户是各单位为办理结算和申请贷款而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银行账户是各单位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信贷以及现金收支业务的主要工具。具有反映和监督国民经济各部门经济活动的作用。凡新办的企业或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后,可选择离办公地点附近的银行申请开设自己的结算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种。

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它是各独立结算单位或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主要账户。按照规定是每一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此账户办理。

(1)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当事人应具备的资格。

①企业法人;

②企业法人内部单位核算的单位;

③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④实行财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⑤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⑥外国驻华机构;

⑦社会团体;

⑧单位附属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⑨外地常设机构;

⑩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承包户和个人。

(2)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所需证明文件,按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②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③军队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

④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⑤驻地有关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⑥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⑦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供以下的证明文件。

(1)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2)与基本存款人账户的存款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户的存款人同意其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3、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外地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2)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单位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文4、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而开立的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存款人特定的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可开立该账户。特定用途的资金范围包括基本建设的基金,更新改造的资金。特定用途并需要专门管理的资金。

(2)存款人须向开户银行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等证明文件。

4、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中国工商银行相关网点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1.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的专用账户,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范围内办理。


4.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6.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7. 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提供担保。

G. 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