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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住房公积金开户条件2015年

发布时间: 2021-04-25 14:01:04

❶ 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具体要求是什么样的

仅供参考
一、购房人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具有城镇户口;
(2)本人及所在单位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从后往前推算);
(3)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购买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并有所需规定比例自筹资金;
(5)有《担保法》规定的资产为贷款抵押或质押;
(6)同意办理置业担保或抵押物财产保险;
(7)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购买哪些房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1)商品房 (开发商必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2)现住房 (即房改购买产权);
(3)二手房 (上市交易的存量房);
(4)无产权住房(必须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
(5)拍卖房 (拍卖公司必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希望对你有帮助。

❷ 在厦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最多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首付款证明;
5.银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报告;
6.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1.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
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1.贷款人准备相关资料,到银行填写贷款申请,并提交材料;
2.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进行资料的确认和审核;
3.审核过后,贷款银行联系贷款人,签订相关合同;
4.银行放款,贷款人履行还款责任。

❸ 在厦门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在厦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对象和条件: </br>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指职工对该房屋拥有产权的住房)的职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⑴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⑵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⑶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⑷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不含补缴);⑸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因银行管理等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⑹没有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⑺偿还包括拟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内的各类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且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贷支出后,应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❹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城镇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市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与管委会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由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归还等手续。
第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单位名称或者地址等信息变更,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六条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
职工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托管条件且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停止缴存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恢复缴存后,由原单位自恢复缴存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封手续。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月平均工资。单位新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职工工资变化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日前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手续,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在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予变更。
第十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具体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同一单位内所有职工均应当执行相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设定上、下限,具体由管委会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降低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补缴,补缴有困难的,可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补缴时间。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以按照本市劳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七)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支付房租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提取一次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借款人贷款账户,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委托逐月自动归还住房贷款的,依照我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支付的房租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金额。具体比例由管委会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拟订。
第十五条 职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满二年未重新就业的;
(三) 职工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 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后,向管理中心申请。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 自有资金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 无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和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由管理中心拟订,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办理业务,并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受托银行与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对账。
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向职工、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应当对本单位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由市审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或者托管;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与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当事人可以与单位协商处理,或者由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职工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或者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托管手续,或者拒绝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核实盖章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托管及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及其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8日颁布的《厦门市公积金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❺ 厦门外来务工人员要什么条件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

正常你工作单位是正规企业都会缴交啊,不过现在很多企业都没有交,你尽量选择外资企业吧。较大点的都有交的,只要你有正式签定合同

❻ 我要在厦门建行去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事项需要带什么资料

打那边电话过去问
不同地点办理手续肯定存在差别 还是打电话到那边问清楚比较好

❼ 厦门怎么获得公积金贷款资格

2015年申请厦门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在厦门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1个月且已补缴的,需提供单位缴存说明函。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缴存职工,将异地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其在厦门市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转换期间无欠缴、停缴现象的,原缴存地缴存时间与本市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军队转业干部、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留学人员、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及其配偶,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提供军转干部证书或由市公务员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或市公务员局颁发的《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或金鹭英才卡,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转入其在“厦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且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贷款和公转商贷款)余额。

❽ 厦门住房公积金如何开户

看看这里能不能帮到你
http://www.bjgjj.gov.cn/zyyw/gjyw/khdj/200803/t20080304_1183.html

http://www.bjgjj.gov.cn/zyyw/gjyw/khdj/

❾ 厦门2015公积金提取条件

厦门可提公积金改造预制板房:试行2年 父母子女共用
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公积金进行预制板房改造,不但切实可行,手续还不复杂。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知,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更加便利,同时新增提取公积金进行预制板房改造业务。
【业务一】
公积金可委托按季提取支付房租
今起可按新流程办理条件放宽,材料简化
今年1月28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发文,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条件。厦门从3月16日起也正式推出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新规定,放宽了提取条件,简化了提取材料。
按照新规,房租需超出家庭收入的10%的提取条件被取消。本市职工只需满足两个条件——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且本人及配偶在厦没有自住住房,在租住保障性租赁房或商品住房时,就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以往繁多的提取材料在新规中被简化为三种——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卡材料、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为本人身份证原件;若是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若到银行办理,均还需提供复印件。
银行卡材料为本人本市的同名银行储蓄卡原件和复印件。
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则分为租住商品住房和租住保障性租赁房两类。若租的是商品住房,职工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原件(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开具)即可。若租的是保障性租赁房,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及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按年办理改为委托按季提取
3月16日起开始实施的新规,将业务流程进行了优化——厦门在全省率先推出了委托按季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职工签个委托协议就可搞定,不用每年都去窗口排队办理了。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需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业务网点办理。租住保障性租赁房的,需到市公积金中心窗口,即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厅或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办理。
职工当场签订委托协议后,即时生效。从签约后的下季度起,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前,系统将自动把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其同名银行储蓄卡内。据工作人员介绍,租住商品住房的,设有季提取金额上限——1800元,该标准将根据我市房租水平和租房面积变化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租住保障性租赁房的,季提取金额按照扣除租金补助部分后的实际房租支出额提取。
【业务二】
自主集资改造预制板房可用公积金
试行至2017年2月10日
市民自主集资改造预制板房,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啦。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预制板房自主集资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试行期至2017年2月10日。符合条件的本市自主集资改造预制板房屋的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申请提取。
先由建设单位提备案申请
职工办理提取手续前,得先由建设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建设部门出具的预制板房改造工程施工许可证、《本市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工程预算及资金来源说明书》、《本市预制板房屋自主集资改造业主分户出资明细表》。备案办结后,职工才能凭个人相关证明材料到窗口办理提取手续。

❿ 厦门住房公积金领取有什么条件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