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重庆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法有多种,即使不买房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提取,提取是需符合要求,并提供祥光证明材料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即可: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
提取条件: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职工及配偶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实际支出。
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
提取条件:
1.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退休证》,未取得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令或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在外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两年以上的,可不再提供离职证明,因单位欠缴导致个人账户停缴的除外。
6. 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上述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均须到场确认,如只有一个继承人,则上述文件应明确是否为唯一继承人)。
三、重大疾病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取要件:
1.身份证件原件。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3.最近一年内的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取要件:
1.身份证件原件。
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农民工提取:
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
提取要件:
1.身份证件原件。
2.农村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在房屋租赁期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费用。
(2)租赁商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
1.职工未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提取限额,单身职工提取限额为:主城区每月900元(108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每月600元(7200元/年);夫妻双方提取限额为:主城区每月1800元(216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每月1200元(14400元/年)。
2.职工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费用。
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
1.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
2.租金缴纳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二)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我市规定提取限额提取的,应提供: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三)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
1.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租房合同;
2.房租完税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1)重庆住房公积金开户条件扩展阅读:
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办理方式: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远郊区县分中心可面向职工个人办理。
退休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不得以退休为由将职工个人账户集中封存。
需填表格:
单位统一办理的:
1.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申请办理租房提取职工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不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
2.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职工个人申请办理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办理地点:
1.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2.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疾病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民工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
B. 请问,在重庆取住房公积金需要那些手续急!谢谢
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
提取类型:
一、职工购建房提取:
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2、职工或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提取额度及次数: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2、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度。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符合提取职工购建房条件的员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购买商品房提供签署一年以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有效的《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或办理一年以内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全额不动产发票及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②购买房改房(公房出售、全额集资建房、单位资助购房等)提供办理一年以内《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改房专用票据复印件
③购买二手房提供办理一年以内《房地产权证》或签署一年以内《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④购买拆迁还建房提供办理一年以内《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缴款收据及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⑤自建房提供办理一年以内《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缴款收据及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C. 重庆住房公积金购房条件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可以买房许多人都知道,但是有多少人知道住房公积金购房条件是什么,具体了哪些条件才能顺便地申请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才能省下一大笔的贷款费用。
住房公积金购房条件:
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商住楼和用于营业目的住房)且不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
①在办理房产证前提取公积金,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可以提取购房合同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②在办理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凭证。可以提取有效批准文件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也可在办好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
3、对异地购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凭新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公积金数额较多,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但提取后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均须保留6个月以上的缴存数额。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2-0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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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请问各位,在重庆可以个人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吗本人没有单位帮缴!谢谢
个人、个体商户不能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须由单位为员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和缴存,主要原因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职工个人缴存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国家、省目前还没有出台对城镇个人、个体商户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办法,只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试行。
E. 重庆住房公积金在那里提取,需要些什么条件
到公积金开户银行,你公积金存折上面盖有开户银行的章,卡也一样 上面有开户银行 自己看下就知道哪里提取了,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以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F. 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是不是必须在开户行
申请提取的时候,你所填写的提取单上面,会让你提供一个公积金款项转入帐户。其中包括帐号开户名、开户银行、帐号等信息。所以,你在哪里取出公积金,是看你所提供的这些信息来确定的,而不是一定要在公积金开户行。
所谓开户行,就是指办理开户手续的营业网点。
G. 重庆的公司怎么给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重庆的公司可以拿着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去社保局办理住房公积金。
H. 个人能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流程是怎样的重庆在什么地方办理需要些什么条件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
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
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
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
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
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
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目前我所在地区的规定是要求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这个的,不分国有和私营。
年
二、年假是对你给公司服务的回报,每服务满一年,就奖励你7天年假。但有的公司是要求工作満几年了才有年假的
财政部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财综字[1994]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 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般按属地化原则实施。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五条 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住房公积金。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提高,可对缴交率进行适当调整。三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
第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审核。
(二)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纳,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
(一)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二)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三)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
(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四)单位购买、建设住房抵押贷款;
(五)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上述范围和顺序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受委托银行。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及年度使用计划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交纳情况审查贷款申请;
(三)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进行资信审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期回收贷款。但不能对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以外的使用给予贷款。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政收支预决算。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
(二)督促各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的使用申请;
(五)监督受委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
(六)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七)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委托指定的银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财政部的统一规定执行,审计、监督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如数补交,并罚缴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凡违反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要限期返还,对挪用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出一部分,公司部分租房公积金在帐户中扣除,个人部分在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是已工资的百分比来计算的,公司和个人各出一部分,公司部分由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在帐户中扣除,个人部分在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你买了房子,可以继续购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本中心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单位提供缴存、提取情况查询服务。职工只能申请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不能申请查询他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查询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申请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无身份证的,不予查询。
二、单位因公务或者工作,需要查询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交以下的证明材料:
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需要查询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并出示查询人的身份证。
非本单位的职工或者非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予查询。
2.律师办理案件需要查询涉案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和《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出示律师执业执照和身份证。
3.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询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者《协助查询通知书》,出示查询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三、单位申请查询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出示查询人的身份证。
带给你住房工资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按同等比例缴存,所谓“个人缴一块,单位贴一块”。为什么单位要贴一块?有人说是单位福利,有人说是单位补贴,莫衷一是。我们不妨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背景来做个分析。计划经济时期,住房实行实物分配,能否分到房子以及能分到多大的房子主要取决于单位效益的好坏,那时人们的工资里没专门用于住房消费的组成,人们也没有以工资积累去购买住房的消费习惯。住房制度改革取消了实物分房,单位不再给职工分配住房,转而实行货币化分配,即在工资里体现单位对职工购买住房的支持,这样以来,职工从依赖单位转变为自住其力,单位由全包全揽变成发放住房工资,因此,将住房公积金定性为住房工资应更妥切,而且这份住房工资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的特征,从而与住房福利和住房补贴区别开来,后者可以由单位根据效益情况而自主决定发放与否。
带给你储蓄和财富
住房公积金制度采用的是“个人积累制”模式,即个人帐户所积累的资金,完全归个人所有,强调“以自己的积累解决自身的住房需求”,与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采用以社会统筹为主、以个人帐户为辅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
如果你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你就拥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这个帐户相当于在银行开设了一个“存折户”,不管是你个人缴交的部分还是单位为你缴交的部分,都归你所有,日积月累,就能形成一笔可观的“储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这笔“储蓄”自存入你的帐户之日起就可以获得利息,并且按年复利计算,不交利息所得税。也就是说,你即使不动用住房公积金,你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这笔“储蓄”也有收益,而且收益水平并不低,按现行存款利率测算,已接近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
因此,国家强制要求缴交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以法定强制储蓄的形式为你营造着一笔个人财富,这笔个人财富可能转化为实物形式――即你可以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也可能表现为货币形式――即归你所有的、能产生不错收益的储蓄存款;还可以成为你的退休收入――如果你从来就没动用过公积金,或者你以前曾动用过但后来又有了积累,在你退休的时候,就可以将你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全部提取出来,作为退休收入自由支配,为你描绘安定、美好的退休生活多一份收入来源。
带给你低成本的贷款
作为缴交者,你只要按规定缴交了住房公积金,就是尽了缴交义务,依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法则,你相应地就享有了包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内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因此当你需要购买住房时,你不妨善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为你提供低成本的资金融通。相对于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比较低。同样是10年1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前者年利率为4.41%,后者为6.12%,前者比后者少支付利息10102.74元。孰高孰低,一眼即明。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利息差,在前些年房贷利率处于低位、且下降态势时,为很多借款人所忽略。但2005年3月17日央行调整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提高幅度小于商业性住房贷款,更加拉大了两者的利息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优势可谓更加明显。不少借款人甚至提出能否允许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动议。
当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也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在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帐户存储余额是挂钩的,目前的倍数最高已经从15倍放宽到40倍,如果按贷足20万元(基本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包括补充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住房公积金帐户中至少要有5000元的存储余额。另外,借款人申请贷款前还须连续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带给你放心的还款
借款人通常的还款方式是现金还款,或者授权银行从指定的还款卡中扣款。但你是否知道,住房公积金能带给你方便、安全的还款方式?
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办理手续很简单,你只要带好材料到贷款银行,签订《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后,银行就会按照你的委托要求,定期从你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自动扣款,用于归还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性住房贷款,由于这种还款方式只需一次委托,即长期有效,而且是直接从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扣款,既方便,又安全,大可放心。
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还款法,即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另一种是逐月还款法,即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当月贷款本息。前一种相当于每年办理一次提前还贷,节省利息支出,降低以后的月还款额,后一种减少借款人的月现金支出,减轻现金流的财务压力。两种方式没有优劣之分,需要借款人按照自己的情况加以选择。但不管哪种方式,都是尽量用活你的住房公积金,让其持续地提高你的还贷能力,方便你的财务安排和还款计划,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提高自住其力能力和住房消费水平的体现。
带给你特殊需要的照顾
住房公积金是专项的住房储金,其使用有严格的限制,主要用于住房消费。但在现实中,有一部分职工已经失业,或者家庭遭到变故导致生活困难,他们面临的首要的问题也许不是改善住房,而且解决当务之急的生活困难问题,但按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他们之前已经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还不能提取出来用于解决生活困难,只有在其符合购买住房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等条件方可动用。 重庆地区的公积金请见:http://www.cqgjj.cn/index.asp
I. 重庆怎么办住房公积金
最多独家优惠最全楼盘资料 最火业主论坛 最多购房者选择——买房就上搜房网1.申请贷款应提交的材料:----客户提出借款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书;----(2)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件);----(3)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资料;----(4)合法的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批准文件;----(5)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6)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7)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8)借款人用于购买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9)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2、客户贷款流程:----(1)提出申请。借款申请人需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由银行负责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等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2)签订合同、开立存款账户。借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建设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选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须在建设银行开立储蓄卡或信用卡扣款账户。----(3)办理抵押登记、投保住房保险。签订合同后,应根据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贷款银行保管。----(4)支用款项。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填制贷款转存凭据,建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售房款账户内,或将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5)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委托建设银行分期扣款或到建设银行柜面,按期归还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本息。----(6)贷款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建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建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并持建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