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中国的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1958年开始的户籍制度对中国的经济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户籍改革日益被提上日程,个别地区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核心部分是户籍管理体制。户籍制度是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城乡经济一体化是城市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是随着生产力发展而促进城乡居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改变的过程,是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相互融合,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逐步达到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上协调发展的过程。城乡经济一体化就是要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市场今信息、政策措施、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一体化,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地、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一致,让农民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同样的文明和实惠,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城乡经济一体化,是一项重大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不仅是思想观念的更新,也是政策措施的变化;不仅是发展思路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也是产业布局和利益关系的调整;不仅是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也是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的改进。改革开放以来,中心城郊绝大多数农民实际上已实现由农业向非农业转移,改变了传统的生活方式,走上了城市居民的生活。但从深层次看,传统意义上的乡镇和行政村还在城市中继续存在,生活在城市的农村居民还是属于农村户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二元化”管理方式还没有根本动摇,农村城市化的任务还没有完成。由于户籍制度的差别,导致了城乡产权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卫生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的极大差异。因此,要实现城乡一体化,统筹城乡发展,必须改革现行户籍制度,逐步消除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突破城乡人口迁移限制,从而革除妨碍生产要素向城市集聚的弊端,使城乡劳动者、资金、物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调配和组合,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否则,城乡一体化建设就会受到很大制约。
一、传统户籍制度对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带来的影响
户籍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但由于我国的传统户籍制度,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制约附加了各种各样过多的行政的、经济的、福利的管理行为,人为地制造了各种差异和不公平。由此造成了城乡差异、人们流动障碍,也造成和加剧了严重的贫富差距。
首先阻碍了城市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不利于我国农业人口城市化顺利进行。我国城市发展步伐缓慢,城市在户口管理制度保障下通过人口控制实现社会需求,使城市自我调节控制的功能弱化,市政及城市管理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其次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保障城市常住人口就业,许多城市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限制外来人口就业种类,抑制了劳动力、人才的自由流动。
第三,户口管理使我国公民具有不同身份。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常住户口与暂住户口,不同的户口有不同的待遇。体现最为明显的是流动人口,他们外出谋求发展,不仅需要勇气和技能,而且必须带齐或办理名目繁多的证件,如办理暂住证,交纳外来人口管理费。即使如此,在诸多方面仍有别于常住人口。
第四,遏制了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启动。大量涌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几乎不可能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机会及社会地位,甚至连基本的人身安全感都没有,这在相当程度上遏制了他们投身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目前,有数千万农村人口在城市打工,处于流动状态。然而,由于他们不具备城市永久居民身份,工作预期不稳定,其消费行为并没有城市化。
第五,传统户籍制度已不能对我国的人口流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在2000年进行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瞒报、拒报、漏报现象比较严重。中西部地区农村相当一部人有籍无户,农村“空壳”现象较为突出。流动人口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普查工作的质量、速度和准确性。这主要是因为户籍制度与实际的需求相差太远,我国的流动人口正在高速增长,而管得太死的户籍制度是以不变应万变,这自然会引起管理与普查工作的混乱。
二、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紧迫性
户籍制度是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划分的基础条件。自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施以后,我国形成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的户籍,并控制农业人口迁往城市。目的是为了社会稳定和适应当时供给不足的社会经济状态,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了有差别的社会福利政策。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和十四大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百万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办实业,人们越来越发现,变革传统的户籍制度已迫在眉睫,其弊端主要体现在:限制了人才流动,妨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流动,制约农业和农村结构调整,延缓了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妨碍了人口城镇化的正常进行;加剧了城乡差别和城乡居民不平等,严重制约社会分工和城市化进程;加剧了人口管理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1998年公安部提请国务院批转《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母落户、夫妻分居、父母投靠子女等几个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2001年第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要“消除城镇化的体制和政策障碍”1,“改革城镇户籍制度,形成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机制”2。同年10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开始实施,中国两万多小城镇中有固定住所和合法收入的外来人口均可办理小城镇户口登记。这是一个不少的突破。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都已开始实施,户籍管理有了较快的发展,也进一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实行了40多年的户籍制度,还是像一条无形的带子,在相当程度上束缚着人们的自由流动,人们期望着更大的举措和突破。
1、现行户籍制度仍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市场化对城市化促进的基本规律是:各经济要素在自然滚动中不应存在任何的人生依附、土地依附或政治依附关系。而现行户籍制度正好与其相悖,由政策而产生的各种依附关系加大了农民进城的成本和难度,阻碍了乡村人口向具有规模效益的城市区域的自然流动,因而出现了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加大,而“农转非”趋冷的现象。
2、现行户籍制度也不能真实反映居民实际身份与居住区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频繁,从业结构日益复杂,原来的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不仅不能准确反映居民的职业身份和居住区域,而且给人口的登记、管理以及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现行的户口管理制度已越来越显得不健全、不完善,渐渐失去了其实质性意义。
3、户口登记与管理问题较多,城乡居民户籍地位仍不平等
我国加入WTO以后,要遵循的一个重要规则就是要给予外国人和本国公民平等待遇。而由于我国长期的二元户籍制度,使得本国公民之间,因为拥有城乡不同的户籍而享受的待遇不同,这显然已不合时宜。实践中,一些部门或地方在执行有关政策时人为限制非婚生和超计划生育人员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使得出生不报或不及时申报、死亡不消以及户口变更、更正不及时等情况较突出,人户分离、空挂户口、双重户口等现象普通存在,这都影响了户口统计的权威性。同时,由于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中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并存,使得出现了暂住期长达10至20年的“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农业人口、外来人口、城镇居民享受不同的“国民待遇”。
三、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中户籍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它一方面通过公民身份登记,从而证明身份并确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便利公民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此外,户籍管理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和重点,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实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阻碍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地区间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城市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户籍制度改革由自下而上的局部性改革进入到国家推导的全面改革层面。
城市化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现代城市是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教育、信息中心,加快推进城市化使乡村人口大多数转向城市。据权威部门预测,到2005年我国流动人口将达到1.3亿人,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不是一种形式上的创新,它的目的是实现法制基础上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最终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全面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从严格户口登记,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管理立法,加快人口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着手,逐步形成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
在刚刚结束的2004年中国论坛北京峰会上,《中国城市“十一五”核心问题研究报告》在分析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未来时指出:“进行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清除人为的城乡分割的行政藩篱,关键在于取消城市户口背后各种复杂的附加利益,让农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逐步取消城乡之间利益分配的差距,实行城乡结合。”3因此政府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户籍制度改革应从三个方面加大力度。
首先是打破城乡分割,打破农业、非农业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按照常住居地登记户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
其次是实行公民自由流动政策,确认城乡居民都具有自由迁徙、择业和居住的权利。中国加入WTO之后,人才流动的需要,人才和国际接轨的需要,要求应聘求职的人做社会化公民,哪里有发展的机遇就到哪里去择业发展,不必人走家搬。“常住”的概念是相对的,以后人们也不会只有一个居住的场所、一个居住的城市。招聘单位唯才是用,不必问户籍在哪里。地方政府部门更是要海纳百川,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同时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作为基本落户条件,并高速城市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社会的综合承受能力,最终实现户口自由迁移。
第三是剥离户口的诸多行政职能,弱化户籍背后的附加利益。一方面要认真清理与户籍相连的各种附加功能,清理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歧视性的政策;另一方面逐步取消城市户口背后的利益,必须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联系起来,解决农民进入城镇后的基本保险问题。恢复户口管理作为民事登记的基本社会职能,实现由户的管理向口的管理转变。
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户籍制度改革,关键问题不在户籍制度、户口迁移制度本身,也不在公安部门,着眼点在于相关制度、相关部门是否能配套改革,只有从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真正一视同仁,不分地区,不分户口性质,才能真正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四、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焦点与侧重点
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城乡关系,是彻底破除计划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是符合广大群众愿望和利益的重大举措。但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限制,农村和城市的生活水平差太大,农村人口基数太大。因此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格局,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户口迁移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各方面的社会管理体制问题。当前户籍制度改革使一些过去的问题显性化了,从中折射出一些突出焦点问题:
1、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遇到新的挑战。户籍制度改革重要的在于实施城乡一体化配置资源,实现城乡共同发展与繁荣。长期以来,城乡发展参差不齐。一方面要克服单纯的把城镇视为培育市场聚集人口的场所,应以实现现代化、社会化、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的高度,着眼于提高城镇的整体功能上去完善城乡的发展;另一方面要立足于当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着力培育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形成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基础,发挥城乡的区位优势,着力各种服务行业。因此,应从实际出发,构筑城市农业模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突破城乡和所有制界限,构筑实施工业结构调整的模式;构筑城乡一体化旅游业发展模式和大流通模式;构筑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一体化的模式。
2、城镇资源短缺日益显现。户籍改革不是单一的人口管理,所包含的社会性内容非常复杂。在城乡二元分割的行政壁垒拆除之后,这些社会性内容就凸现出来了。当前突出的问题首先表现在城乡教育资源的短缺。子女教育问题一直是中国家庭的头等大事,人口迁徙主要理由也是子女教育问题。目前的城乡二元结构中,城镇教育质量一般比农村高,大量的农民进城,必然挤压城镇原居民的教育资源。因此,政府要统筹安排,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子女中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势必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而且目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劳动力转移、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并不适应。这必然使政府加大力度加强住宅、能源、资源、交通、信息、教育文化卫生、环境等设施的建设,以使健全城市居住、公共服务、社区服务的功能。
4、城乡就业趋于严峻。我国农村特点在于人口密集,人均所得低,农村的“过剩人口”看来是致富的障碍。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劳力转移,农业人口向城镇和城市聚集。虽然目前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所占去的劳动岗位,绝大多数属于体力消耗大、劳动时间长、卫生条件差的岗位,基本上不影响城市人的就业。但是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首先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劳动力自由流动障碍的消除,取消当地对外地劳动力的种种限制,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机制形成;其次随着农民通过教育和接受各种培训从而使自身素质提高;再次随着国有企业内部日益严重的隐性失业问题显性化,大批职工下岗,以及随着加入世贸组织,结构性失业人员增加,必然会使城市的就业形势趋于严峻。
5、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仍不够健全。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仍与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目前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以各地方政府为主要推动和具体实施主体。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各地方政府必须面对由于社会保障体系而引起的社会种种不稳定因素。发达地区虽然可能提供剩余的就业岗位,但是这些有限的岗位相对于落后地区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是微不足道的。外地劳动力的涌入,将使发达地区失业率提高,从而增加本地区政府对失业保障和最低生活补贴的发放。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目前国家每年为城镇居民提供上千亿元的各类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失业、救济、补贴等),而农民生老病死伤残几乎没有任何保障,农民还要上交乡村统筹为五保户、烈军属提供补助救济。
6、城市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后,流动人口加大,提高了城镇人口管理的复杂性。一方面计生管理难度加大,特别是外来人口管理的难度加大,过去的行政管理的方式难以奏效;另一方面资源配置不合理,环境脏、乱、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复建设,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同时城市犯罪率提高,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必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7、出现了新的城乡“二元结构”现象。城镇居民随着住房、福利、医疗保险、劳动就业等体制改革,已丧失了原先享有的各种福利,而农民则在宅基地审批、人口计划生育等政策方面享有优于城市居民的利益。由于土地转让中城区城郊农民可以获得颇为丰厚的收益,一些原来转成城镇居民的希望再转回农村户口,政府不得不严把“非转农”的关口。目前新的“二元结构”最突出的矛盾是:一是土地流转问题。农民可以保留承包土地的权益,带地进城,享有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二是撤村建居后的土地利益分配问题,原来的“城中村”的土地已经盖店辅厂房出租,村民可以分红,取消“城中村”后,村民成为居民,仍可享用这项福利;三是城乡计生政策的差异,过去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下,城市严格实行“一胎”制,农村实行“二胎”制或有限制的“二胎”制。户籍改革后,随之带来了农村与城市计生政策如何统一的问题,当务之急是新的措施出台。
8、基层民主建设和政权建设遇到了新问题。城镇户掉籍制度改革打破了城乡身份的限定,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增大,给村民自给带来了一些新的课题。例如何谓“本村村民”选民?选民资格如何界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其属地条件是否仍然以“农业户籍”作为必备条件?然而最迫切的问题,还是农村政治资源越来越严重地流失问题。大批农村青壮劳力、具有组织、活动能力的能人外经商务工,使村民自治处于弱化乃至虚化状态。另外,城镇的社区建设上,过去单位大院式的管理模式已不适应了。建设新型社区管理体系,缺乏合格管理人才和文化人才的问题也突出出来了。
五、对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中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实行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但是由于实行这一变革有着多重价值取向,是一个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交错构成的渐进的改革过程。
首先是加强户籍立法建设,通过统一立法,规范户口管理,为实现在法制基础上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提供一个法律框架。户籍改革的最根本的问题是公民迁徙和居住的自由。由于现行宪法中还没有公民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权利的条款,因此必须在宪法中恢复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文,确认不论城乡居民都具有自由迁徙、择业和居住的权利,这有助于消除人与人城乡之间的隔离和歧视,为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和精神支持,同时也有助于公民居住和自由迁徙作为基本权利加以严格保护,最大程度上保证中国公民都能享受同等待遇,促进中国更深入地融入国际社会。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和加入WTO后,户籍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195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户籍管理,而且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已与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相抵触,现行的户口迁移政策和《暂住证申领办法》等部分规章早已突破了《条例》中的有关内容。对此要积极开展户籍法立法调研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做好户籍法草案的起草、修改和报批工作,力争户籍法早日出台。只有 加强了户籍立法,才能确保户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严格户口登记制度,同时通过国家立法,提高公民的人口登记意识,规范政府行政,使城乡居民都能享受户口管理的同等待遇。
其次是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体制。现行户籍制度的缺陷主要在于其城乡分离的二元结构特征。近几年来,全国各地相继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并已初见成效,逐步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目前应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力争“十五”期间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废除由二元户口管理结构衍生的户口“农转非”计划管理政策及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多种户口形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真正实现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这样农民和城镇居民可以在同一个制度平台上凭能力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对城镇化的发展带来强劲的动力。在当前“农转非”趋冷的形势下,要推进城市化,吸引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不仅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一方面要允许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业人口可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口,而且依法享受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有的义务;另一方面已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能够真正继续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权益和集体可分配收益,使用权之合法化,并创造比农村更好的就业条件、福利待遇和生活水平。建立健全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不仅消除了户口歧视的制度性原因,意味着人们的身份的变化,有着更平等的人格价值取向,有助于提高人们市场经济的竞争意识,这对城镇化建设具有长远的制度效应。
第三是完善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市场。农民的就业问题是城市化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问题,这不仅由于大量土地征用造成了大量失业农业民,而且由于城乡分割二元体制下,城乡就业服务制度的不继往开来,阻碍了失土失业农民的平等再就业。因此国家必须立足于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建立基本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完善政府对劳动就业的管理手段和相应的法律规章,进一步深化改革劳动人事和户籍管理制度,调整和协调有关就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同时国家应统筹规划和调控全国城乡劳动力就业,取消各种限制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促进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有序流动。“十五”期间,将通过改革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在东部有条件的省市或经济较发达地区,逐步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通过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取消社会从业人员之间的不同“身份”,消除不合理市场分割现象,尽快统一城市劳动力市场。为了缓和就业矛盾,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拓宽非正规部门发展空间,把非正规部门和灵活就业空间的“蛋糕”做大,实现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就业,必须建立覆盖城乡的人才和劳动力服务网络,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功能和作用,以促进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
第四是以第二代身份证换发工作为契机,提高人口管理的科技水平,以信息化带动人口管理现代化。要在进一步完善现有常住人口计策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以第二代身份证换发工作为契机,促进个人身份认证系统的完善和人口管理的现代化。第二代身份证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安计算机专网信息传输为依托,以非接触性IC芯片为证件信息载体,以密码技术为证件防伪核心,科技含量高。换发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需组织人员在大量的查重、漏、错号的基础上,进行户口核对和身份证的重漏错号的检查和清理,制作过程本身就是人口信息的采集、传输、制作、查验、管理、服务的过程,因此,整个换发证过程能够及时发现、纠正户籍信息差错,从而进一步完善户口管理。加快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步伐,提高户籍管理科技含量。截至去年底,全国已有37667个派出所建成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全国已建成市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地级以上城市有229个,建成县(市)级人口信息系统县(市)951个。与此同时,公安部完成了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百城联网工程”。至目前,全国已有227个地级以上城市可通过公安专网查询人口信息数据。通过积极运用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人口信息统计数据的共享,并尽快建立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更好地适应户籍管理社会化服务的需要。
第五是正确处理好深化户籍改革与其它各部门改革的关系,建立起城乡居民共享社会福利的保障制度,实现在社会保障的同城同保。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需要劳动、就业、教育及社会保障等方面改革的同步进行。农与非农户口就其本身而言只是一种符号,户籍制度改革无法解决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户籍制度改革才能由局部向全面放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强有力的支撑。现在城市已普遍建立了社会保障机制,而农村还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应通过政策倾斜,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从而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经济基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可把基本养老保障的改革作为突破口,使公民当他足够老的时候都可以拿到国家发放的一份“基础养老金”。要切断单位与个人的社会保障联系,约束和激励公民建立个人社会保障账户。还可探索其他的全国统一的包括农村的社会保障形式,从而为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其实,户籍制度是我国身份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只是公民的居住证明而已,其本身并没有包含太多的信息。只不过在政府部门几十年的社会管理中,逐渐地依托户籍制度,附加了许多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这些不合理的制度建立了一系列不公正的社会管理模式,才导致具有中性意义的户籍制度备受公众的指责。例如,在政治制度中,我国规定城乡居民按照不同的人数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就使得农业人口比非农业人口参与政治活动的机会要小。在社会制度方面,我国虽然允许人口自由流动,但对农业人口向城市流动作出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致使农业人口向非农业方向发展面临极大的阻力。不少农民
Ⅱ 我国户籍制度的特点,形成的历史和改革的需求
感恩教育活动方案 建国60周年活动策划方案 提升村干部素质工作措施 关于全体教师工作中开展强化质量意…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管理效率,提高全员士气,并使其依据及遵守,特制定此公司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均应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含试用期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属对外营利单位,全体员工必须共同投入,积极表现个人荣誉感和责任心为宗旨。 第四条 未在公司管理制度章法上签名者,不得列为公司正职员工。 第五条 本公司对所有在职员工的升迁、加级、加薪及考核等,皆以该员工的平时表现与业绩为主要依据,包含员工的向心力,荣誉心,责任感等。 第二章 人事制度 第一条 新进人员经公司录用开始上班日起,前一个月为试用考核期。 第二条 考核期间业绩表现优良者,经主管核报后,可申请加薪,但试用期不得低于一个月;若考核成绩太差,且无改进之意者,可予直接解聘。 第三条 须办手续 1、填写员工岗位申请表 2、缴学历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照两张。 3、请领公司制度,并实施在职教育。 第四条 新进人员自上班日起十五天内为新人培训期,若无故离职者,不得向公司申请任何薪资及费用。 第五条 新人在考核试用期一个月内,领试用期基本工资,通过后再予调整薪资。 第六条 未经主管许可,未经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者,视同旷职,一日扣三日,二日扣六日,三日以上且无正当理由者予以开除。 第七条 若因工作环境不适或因其他个人因素而想自行离职者: 1. 试用期内提出辞职者,须提前15天以书面上报公司,否则以15天薪水相抵,补偿公司损失。 2. 成为正式业务员后提出辞职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上报公司,否则以一个月薪水相抵,补偿公司损失。 3. 未经核准而自行离职者,自愿放弃上月薪资及任何工作奖金。 第七条 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先行提交“辞职报告”,经核准后,再填写“离职手续”方可到财务结算。口头呈报不予承认,不得生效。 第八条 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不全而导致公司资金及财物上有所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公司将依法解决。 第九条 离职员工之当月薪资,须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凭主管及总经办签诉方可到财务部门结算。非当事者不得代领。 第十条 已请辞员工在待退期间,若在公司表现恶劣或影响公司其他人员者,可予以直接开除。 第十一条 离职员工交接重点: 1. 个人职责所属资产列报表,清点移交予接管人员。 2. 原服务客户各项余额,资料档案及后续服务重点移交。 3. 个人所负责之各项本册移交。 4. 呈报手中未完成的工作及其情况予接管人员。 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完成后到离职前,若取消去意仍可继续恢复工作。 第十二条 为不动摇团体士气,将“员工请辞”列为公司机密。已办理离职手续人员不可到处宣扬,或到处表态及表现出不合作的态度,经查实一律立即开除,取消当月一切福利。 第十三条 员工无论到职时间长短,表现优异者,可直接升级或跳级。员工表现极差者,须实施在职教育,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员工的裁减或增加,须以部门业绩表现而改善,淘汰劣质员工,保留优质员工。 第三章 出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实行两种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不固定工作时间。公司职能人员实行每周五天(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早8:30——午12:00;午13:30——晚6:00)的标准工作时间制,若节假日较忙,部门负责人可根据情况安排加班,但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客户服务部工作人员操作工人、勤务、保安及一线员工可采用相应灵活的工时制度。 第二条 考勤工作由公司总经办统一管理,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因公司业务及部门需要而必须加班者,不可借故拒绝,否则若因而影响公司运作者,扣个人考核成绩。 第四条 员工因公司外出须向部门主管汇报,在一定时间内须回公司正常作息。私自外出未向主管报告,2小时以内扣薪半日,2小时以上以矿工论处。 第五条 本公司正常上下班作息,迟到者十分钟以上者,每次罚款5元。 第六条 公司设立全勤奖,每月兑现,全月无违反出勤规定并准时上下班者,可领全勤奖60元。 第七条 员工出勤打卡属正常作息,凡无故不打卡者,按旷工计。 第八条 出差公务等未执行打卡者,在回职24小时内,未经主管签名保证者,每次罚款5元。 第九条 在职员工出勤作息状况,有任何异常现象时,即由主管负责记录于考勤卡上以供核查。 第四章 请、休假制度 第一条 公司全员请假必须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取消全勤奖。 第二条 非有重大事故,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二天。 第三条 一般事假应于两天前请妥(急事经核准则例外),请假时必须填妥假单,由部门领导批准后交总经办审核存档。 第四条 请假未准而私自休假者,以旷工论处,每旷一日扣除当日薪资外,另罚三日综合薪资,并取消全勤奖。 第五条 公司上班时间内,非有重要事故,不得临时请假超过2小时以上,否则扣全日薪资。 第六条 请任何祸假皆须职业医生开具证明,并在48小时内回报公司,否则以事假论处。若因伤重住院或卧床无法行动,2日内公司皆全薪付给,2日后暂停正薪部分,并留职备核,待正常上班后开始恢复正常。 第七条 轻微病假可商请主管核准,唯需请代理人全权代理,以示负责。 第八条 公司会议不定期举行,会前提前公告通知,全员参加。旷会按旷工论处,迟到按正常上班迟到条例处罚。 第九条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所有法定节假日及其他假日,细则如下: 1、带薪假期 元 旦 3天 春 节 7天 劳动节 7天 国庆节 7天 婚 假 3天 (女23岁或以上,男25岁或以上结婚为10天),以政府规定为准。 丧 假 3天(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 1天(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表亲) 产 假 90天(晚育增加15天,遇难产或剖腹产增加15天),以南京政府规定为准。 用产假的员工,须在预产期前二个月向总经办提出申请。 护理假 3天(适用于试用期满的全职男员工),以南京政府标准为准。 护理假应以婴儿出生证为依据在孩子出生一个月内完成。 探亲假 此假只适用于员工直系家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分居两地,员工须在假期 前一个月向主管递交请假申请表。具体条款按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细则执行。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将不再享受当年年假。 哺乳假 女员工产后一年内可向公司申请产后哺乳时间(每天一小时)。 2、年假 员工根据在公司服务年限的长短,享有10—20天带薪年假 。 完成工作的年数 年假时间(工作日) 1—3年(含3年) 10个工作日 3—5年(含5年) 15个工作日 5年以上 在15个工作日基础上,每满1年增加1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员工试用期满后,可以开始享受年休假,新员工第一年的年休假将按比例计算。员工的年休假视员工的工作时间长短而定。 员工如需使用年休假,须于一个月前填写申请单,遇特殊情况需事先得到人事经理同意。年休假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休完,辞职员工的年休假也将按此比例计算,公司对辞退员工未用完的年休假可以以薪资进行补偿。 第五章 加班、调休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高级职员,其额外工时工作视作应尽义务。 第二条 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如因个人问题故意拖延加班的,不算作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第三条 为更好地培养员工做计划的好习惯,公司执行加班提前申请的制度,若未能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并经领导批示的加班,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四条 加班时间限制: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超过3小时者以3小时计,达8小时者按一天计;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应超过36小时。 第五条 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第六条 凡需加班者,均须填写加班记录表申请加班,经申请者上级领导批准后方能加班;加班完毕后填写加班记录情况,经有关主管验审后送人事部留存;每月总经办统计加班情况,在员工工资中支付加班费。 第七条 加班费用计算 1、平日加班。平时加班为平时工资的1.5倍。 加班工资= 平时工资(全勤)÷22÷8×1.5倍×加班时间 2、双休日加班。双休日加班为平时工资的2倍。 加班工资= 平时工资(全勤)÷22÷8×2倍×加班时间 3、法定节日加班。法定节日加班为平时工资的3倍。 加班工资= 平时工资(全勤)×3倍×加班时间 4、超过加班定额(每月36小时)部分,不支付加班费。值班津贴另行计算. 第八条 加班员工可不领取加班费以调休代替,双休日加班按2倍时间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倍时间调休。 第九条 调休的员工均应填写申请,并经主管和人事部门同意审批;加班冲抵以半年为最小单位,即所有调休必须在半年内冲抵完,未冲抵部分以加班工资形式结算。 第十条 特殊或紧急情况处置可突破加班时间限制和常规程序,但须事后补充有关手续。 第六章 员工薪资与福利制度 为加强公司员工薪资收入管理,规范员工薪资收入分配办法,并激励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与职业生涯规划,实施“管理人员年薪制”与“普通员工月度考核薪资制”相结合的薪资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管理人员年薪制 管理人员薪资的支付办法,即薪资以年为单位,依据管理人员所承担责任确定其年薪;每月薪资以年薪分摊12个月薪资后,按70%的比例发放(基薪);年终以业绩考核来确定效益薪资,将剩余30%的年薪按一定比例发放。具体内容包括: 1、年薪制适用人群:本公司管理人员,即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各部门负责人。 2、年薪构成:年薪收入由基薪和年薪中效益薪资两部分构成。 3、年薪的确定:公司根据岗位要求、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风险大小,及工作基础、工作条件与环境等诸方面要求,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定薪定级,核定年薪标准。 4、年薪中基薪的确定:年薪中的基薪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年薪平均分摊为十二个月薪资后的70%,于每月10日发放,不参与绩效考核。即基薪=(年薪÷12)×70%。 5、年薪中效益薪资的确定: 效益薪资依据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和当年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考核指数,将年薪中剩余的30%,按效益薪资于年底统一发放。即效益薪资=(年薪÷12)×70%×绩效考核指数。 6、绩效考核指数的确定:坚持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公司于年底设立管理人员年薪考核委员会,下达年度考核指标和进行考核、清算;考核指标明确、公开;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享受年薪制管理人员的薪资在年终考核后予以兑现。 7、年薪中的效益薪资,发放时间定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日至二十五日。 8、管理人员年薪收入,按月平均计算,依法纳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条 普通员工月度考核薪资制 普通员工薪资的支付办法,即以月为单位,依据员工所承担责任确定其月薪;将月薪的一部分按月发放(月基本薪);剩余月薪用于指标考核,月终以考核成绩来确定应得(月考核薪),月终连同月基本薪一并发放,不足扣罚额度的从第二月薪资中扣除。具体内容包括: 1、月度考核薪资适用人群:本公司普通员工,即上述年薪制适用人群以外的公司正式员工。 2、月薪的构成:月薪收入由月基本薪和月考核薪两部分构成。 3、月薪的确定:公司根据岗位要求、工作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条件与环境等诸方面要求,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定薪定级,核定员工月薪标准。 4、月基本薪的确定:月薪中的月基本薪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以个人岗位、职责的不同来确定,于每月10日发放,不参与绩效考核。 5、月考核薪的确定:依据月度考核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考核指数,将月薪中的剩余部分,作为月考核薪与月基本薪一并发放。不足扣罚额度的从第二月薪资中扣除。 6、月度考核指数的确定:坚持严格的考核制度,各部门制定月度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部门负责人于每月5日前对上月考核成绩进行清算,经总经办核实后方可生效;考核指标明确、公开;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7、普通员工月薪收入,依法纳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条 试用期员工的薪资 1、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工资以月薪形式发放,根据级别、岗位、职责确定其标准月薪。 2、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其月薪同样参与其所在部门的月度考核,根据考核指数确定其实际月薪。即根据表现,实际月薪≤标准月薪。 3、试用期员工的月薪收入,依法纳税,但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第四条 奖薪制度与员工福利 1、年度奖金。根据当年实际业绩,员工按比例享受第13个月工资,第13个月工资随同当年第12个月工资一起发放。 2、保险。当员工被公司正式录用后,公司即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每位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险。 3、工伤。员工因工负伤,经劳动管理和鉴定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公司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负担必要的医疗费用和负伤期间的工资。公司对员工的工伤处理,将遵照工作所在城市的国家有关规定。 4、误餐费。公司为全员提供五元/工作日的误餐补贴,全员均应享用。 5、制服。根据季节不同,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制服,但必须自备皮鞋。同时员工须自己保管和清洗制服。离职时应悉数归还。 6、生日。在你的生日这一天,公司会为你送上一份蛋糕以示庆祝。 7、员工同乐、联谊活动。你有机会参加由公司组织的各项员工活动。 8、年假。转正满一年以上之员工,公司给予带薪年假。 9、荣誉假。给予表现优良员工,可视具体情况予以一定时间的带薪荣誉假。 10、无论一般员工还是主管,凡有任何违反本公司章程制度中各项条例及要求时,公司有权停止或取消各项福利。 第七章 服务规章 第一条 不得于上班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吃零食,做与正常工作上无关的事。 第二条 正常上班时,务请随时佩带工作证,未带公司工作证者除罚款20元/次外,不得进入公司内所有场所。 第三条 上班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严禁便装上岗。制服必须保持整洁。 第四条 员工随时保持亲切自然的笑容,在公司所属范围内遇有陌生人,无论认识与否,皆应点头问好,保持礼貌。 第五条 对外来访客,来宾或消费客人皆应以引领观看或安请入座,并以茶水招待,并立刻替其做最好的服务。 第六条 使用电话时,语言尽量简短,禁止电话聊私话。在工作繁忙时,暂勿接听亲朋好友的私人电话。 第七条 工作时间内,员工彼此间不得大声嬉笑或吵闹及其他有失仪态行为。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皆有权责划分,员工坚持自己岗位,并毫无条件的支援其他部门。 第九条 公司实行“个人责任制”,在部门资产列报,部门环境整洁,部门业务业绩等,皆由个人负责到底,决不推诿。 第十条 公司内部一切讯息,资料,档案,记录等,一律保密,不得外借或携带出公司。凡公司的所有资料以及商业秘密,一律不得外泄。非经公司负责人同意时,不得私自转借、占有、拷贝及携出公司等,否则将予以提出诉讼及要求赔偿。 备注: 凡违反上述各项条例者,主管可直接进行处分,并报总经办备案作为月度/年度考核依据。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 通告表扬; 2. 奖金奖励; 3. 晋升提级;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 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 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六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 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 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公司采纳; 4.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 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 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 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备注: 有以上表现,公司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 部门负责人会同总经办审核; 3. 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 警告; 2. 记过; 3. 降级; 4. 辞退;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 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 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 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 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6.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 遗失员工证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第十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 2. 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办公区域参观; 5. 在禁烟区吸烟者; 6.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 7. 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8.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9. 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一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处分: 1. 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 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4. 泄漏生产或业务上机密; 5. 违反公司规定带进出物品; 6. 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7. 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 8.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9.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10.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二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 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 2. 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3. 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 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6. 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7. 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 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 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 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才,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 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 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 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 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 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7.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 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 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 20. 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 21. 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22. 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3. 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 24.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需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 总经办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总经办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五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六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七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诉理由申覆之,并以申覆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Ⅲ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基于我国什么具体国情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的情况复杂、需要兼顾的因素多、统筹推进的难度大。
1、我国人口众多、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较大,难以平衡;
2、许多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政策长期与户籍直接挂钩,难以剥离;
3、各类群体发展愿望和利益诉求多元多样,难以协调。
这些深层次矛盾决定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协同攻坚。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需要把握的四项原则:
1、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就是要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预期,不急躁、不冒进,一定要防止不切实际、一哄而上。
2、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就是要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让他们自主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和职业发展方向,不能采取强迫的做法,群众要不要进城、何时进城、进哪个城,都要让群众自己选择,坚决防止把农民“拉进城”、“被落户”。
3、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就是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由各地根据中央的总体要求和政策安排,因地制宜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不分配指标,不层层加码,给地方留有空间。
4、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就是要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Ⅳ 什么是户籍制度
Ⅳ 户籍制度具体怎么改革,改革什么
我国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在特大城市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
据新华社电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上述改革举措。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措施之实是前所未有的。”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同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这一重大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不再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之后,如何逐渐剥离与户籍相挂钩的诸多社会福利,将是改革的焦点和难点所在。《意见》对此进行了阐释: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根据《意见》所明确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将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新型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确立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经过近一年酝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2014年7月30日正式发布。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Ⅵ 我国的户籍制度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认为,户籍管理制度在社会管理中作用是明显的,它一方面可以通过公民身份登记,从而证明身份并确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此外,户籍管理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和重点,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有专家指出,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实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国家其实并不少,并不是只有中国才有户籍管理制度。外国的户籍管理多叫“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只是在管理的手段上有所不同。中国户籍制度的问题是由于在户籍制度上附加了各种各样过多的行政的、经济的、福利的管理行为,人为地制造了各种差异和不公平。
中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大致经历了1958年前的自由迁徙期、1958年至1978年的严格控制期和1978年以后的半开放期3个阶段。这一制度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实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阻碍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地区间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城市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路在何方
针对当前户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政府及有关部门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不断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来自公安部的消息,中国全面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从严格户口登记、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管理立法、加快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等5个方面着手。
据权威部门预测,到2005年,中国流动人口将达到1.3亿人。户籍理论问题研究专家刘宏斌说,问题不在于人口流动,而在于外围条件和制度如何适应人口流动的现状。户籍制度的改革不是形式上的一种创新,它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郑州的实践已经证明,户籍改革不仅仅是公安机关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的事,也不仅仅是将户口由“农业户口”变成“城市户口”,这是涉及到许多部门的事情,教育、就业、城市建设等方面都应有相应的准备。
划分城市、乡村户口并将其作为短缺经济、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管理的基础,使社会众多矛盾集中于户口迁移制度,公众看到“户口”限制了自己的方方面面,却忘了“户口”背后的诸多决定因素和关键部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专家王太元撰文指出,广东户籍改革能否切实推行,主要问题不在户籍制度、户口迁移制度,不在公安机关,关键要看相关制度、相关部门是否能配套改革。只有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真正一视同仁,不分地区、不分户口性质,才能真正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格局。相关方面顺应形势及时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才具有实际意义。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格局,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户口迁移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各方面的社会管理体制问题。如果不从背后的这些制度逐个改起,却希望通过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来解决所有问题,是一个无法实现的幻想。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五大弊端:
1、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不利于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实现。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国际人权两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落实《世界人权宣言》的两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2、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了人民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如求职与求学的不平等: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享有不平等的权利,其根本原因是户籍制度承载了太多的附加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户口簿不仅是一种身份的体现,而且是一种资源享有权的确认。最突出的就是在就业和受教育两方面,如有的城市规定:某些行业和工种必须持有所在城市的户口才能被录用;教育方面也是如此,许多持农业户口者在城市里工作多年,有稳定收入,但因为子女没有所在城市的户口,不得不交纳一定的借读费,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由于“户籍制度”而失去。
3、户籍制度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发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户籍管理制度,户口迁移政策统得过死,由国家统一分配户口迁移计划指标的做法,难以适应不同地区需要。如受指令性政策限制,农村妇女嫁到城市,其户口难以迁入城市,今后子女随父落户也不容易;到城市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投资办厂、购房人员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人才都不能落户,其身份、地位得不到确认,给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也给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一是因为城市偏向,削弱了农业自身积累能力和再生产能力。据统计,1959—1978年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项就“掠夺性”地转移农业积累4075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1.3%。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继续为工业输血……
5、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也产生了一些腐败现象。为获得城市户籍而拉关系、向官员行贿就不用说了,据称一些城市为了弥补财政问题,还公开实行了户口买卖,明码标价!
Ⅶ 户籍制度怎么改革
背景:今年两会上,公安部承诺,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加紧《户籍法》的立法调研工作,力促早日出台。 李建华认为,如果说过去50年间,现行的户籍管理政策尚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有其合理性的一面,那么事到如今,这一政策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因素,应当予以改革,更重要的,这一改革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在李教授看来,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城市和小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为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奠定了基础。而允许城镇中一些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谋生手段的公民在常住地落户,并不构成对城市发展的影响和冲击。同时,与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挂钩的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计划生育等制度的改革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为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 李建华提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以承认和尊重人的自由为理性基础,还原户籍管理的本来意义,变管理为服务,坚持“人户实际结合”的服务原则,防止户籍制度成为权力部门“搭车”的平台,最终实现户籍制度的单一性、服务性和信息化目标。 事实上,近年来各种改革也在“摸着石头过河”。 国家1992年就成立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并于1993年6月草拟出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包括“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性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的改革目标。 各地的改革,也早已在进行之中。河北、辽宁、山东、广西、重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年来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为推动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动配合民政、劳动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调整相关配套的经济社会政策。而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治安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宣布,我国将大力推进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为重点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实现公民身份平等。 除此之外,我国还将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才交流和人口的合理有序转移;完善暂住户口登记,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放宽夫妻投靠、老年人投靠子女到城市落户的条件限制,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对暂住证制度的改革,上海、重庆、沈阳、成都等地走在前面。他们实行居住证制度,保证领取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在纳税等方面履行同等义务的同时,享有市民待遇,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生活。 难在配套改革 必须稳妥推进背景:很多地方的户籍改革,因为相关配套没有跟上,无力承担附加在户口上的诸多福利而紧急叫停。例如,郑州市在2003年宣布入户政策完全放开、允许外地人员以“投亲靠友”等方式办理户口,但一年之后却以“暂缓人口激增带来的城市压力”为由,踩了“急刹车”。 改革在轰轰烈烈地进行,效果似乎不尽如人意。 许多地方,农民有了和城里人一样的“居民户口”后却发现,教育、医疗保障、就业等却没有随之“升级”,有了进城的“门票”却享受不到“市民待遇”。 城里人也有怨言:户口一放开,庞大的农民涌进城,城市就真正变成“闹市”,不得安宁了。况且大家如果完全平等,不是来分我们的“蛋糕”吗? 改革步伐快的地方政府也很头疼:放宽城市户口限制,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不但增加了人口管理的难度,还大大增加了城市的容量。如果完全放开,城市肯定会“不堪重负”。 李建华认为,户籍改革多年来进展不大,甚至有反复,正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复杂性所致。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非常广泛的权利与利益的再分配。单靠城市政府和户籍的行政管理部门从技术上想办法,不可能找到改革的正确途径与方案。 与李建华的看法一样,在今年的两会上,杨春兴委员提交了一份《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束缚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的大会发言,他认为,如果户籍改革与经济社会配套政策未能衔接好,其他方面还是二元的,仅户口改成一元的,没有实际意义。国家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步伐,探索和制定相应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对社会公共资源要让全体公民共同享有,不分地域、不论身份和职业,实行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对等。 许多有识之士还提出,对于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除了国务院积极调研协调,还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作用,因为户籍制度实际上涉及公民十分要紧的权利问题。户籍制度是一项公共政策,其改革应该广泛听取民众意见,而不能由相关部门“关起门来”进行。 李建华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并经过多年的酝酿准备和各种形式的实验,户籍政策改革条件已经基本成熟,技术上亦完全可行,现在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有关管理部门放下思想包袱,抛却部门利益,制订切实可行的办法。 户籍制度牵涉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推进户籍这项改革,既符合大多数公民的意愿,也是落实“科学发展,共建和谐”这一社会管理目标的必要前提,应当稳妥而积极地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