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开设银行基本户需要什么条件
如果是我行办理,基本户开户供主要材料:
1、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开户仅需提供新营业执照。
2、法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代办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部分城市要求带经办人身份证证明、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租赁合同、刻章备案登记表等。(另部分城市要求法人亲自到场,不可代办,如成都、深圳,具体以开户行要求为准)
3、公章、预留印鉴章(一般为财务章、法人章)
4、行政事业单位等还需提供批文或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均为原件及A4纸复印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若有上级主管单位,各分行要求不同,请联系开户支行确认。
注:每份证照需提供复印件各两份(深圳地区需提供三份复印件,其中一份用于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
Ⅱ 企业去银行开户需要什么条件
需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如果不是法人,还需要法人授权委托书.给你列出来吧 都需要一式两联(A4纸),开户行需要去人民银行申请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 银行开户许可证 (对公帐户)复印件 5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 单位公章 财务公章 (预留银行印鉴)
Ⅲ 公司银行开户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需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如果不是法人,还需要法人授权委托书.给你列出来吧
都需要一式两联(A4纸),开户行需要去人民银行申请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
银行开户许可证
(对公帐户)复印件
5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
单位公章
财务公章
(预留银行印鉴)
Ⅳ 公司开户需要什么条件吗
新公司开户所需资料及流程如下:
开户需要带原件和复印件
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都要加盖公章。
另外带上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还有少量手续费,需要办理网上银行,及开户要收取的手续费等。
是基本帐户还是一般帐户,还是专用帐户.
如果有了基本户就带上公章,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以上最好复印一份,还有你即将要留的印鉴.还要打一份开户申请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Ⅳ 公司开户需要什么条件
一、一般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二、开立程序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一般存款账户条件的。
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同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基本存款账户开启银行。
(5)单位银行开户条件扩展阅读:
法律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5号
第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能提现,所以公司除一般存款账户外都有一个基本账户.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Ⅵ 银行开户规定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 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 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的资金。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 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 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账户开立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 账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账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三十五条 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单位银行开户条件扩展阅读
企业在银行的开户需要的材料: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合伙人或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当地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Ⅶ 企业银行开户需要什么资料
三、基本户、一般户和临时户的区别
1、一个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办理基本户,而一个企业可以办理多个一般户和临时账户。
2、基本户和临时户可以存入现金也可以支取现金,而一般户只能转账和存入现金,不能支取现金,一般户想要取出现金,只能通过转账存入其它企业银行账户才能取出现金。
3、银行的临时账户是为了满足临时业务所开办的账户,当这个业务完成要注销临时账户,剩余资金汇入企业的其它银行账户。
Ⅷ 银行账户的分类及开户条件是什么
银行账户是各单位为办理结算和申请贷款而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银行账户是各单位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信贷以及现金收支业务的主要工具。具有反映和监督国民经济各部门经济活动的作用。凡新办的企业或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后,可选择离办公地点附近的银行申请开设自己的结算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种。
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它是各独立结算单位或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主要账户。按照规定是每一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此账户办理。
(1)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当事人应具备的资格。
①企业法人;
②企业法人内部单位核算的单位;
③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④实行财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⑤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⑥外国驻华机构;
⑦社会团体;
⑧单位附属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⑨外地常设机构;
⑩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承包户和个人。
(2)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所需证明文件,按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②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③军队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
④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⑤驻地有关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⑥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⑦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供以下的证明文件。
(1)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2)与基本存款人账户的存款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户的存款人同意其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3、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外地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2)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单位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文4、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而开立的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存款人特定的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可开立该账户。特定用途的资金范围包括基本建设的基金,更新改造的资金。特定用途并需要专门管理的资金。
(2)存款人须向开户银行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等证明文件。
4、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中国工商银行相关网点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1.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的专用账户,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范围内办理。
4.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6.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7. 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