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济南公司如何给员工缴纳公积金,需要哪些程序,去什么部门办理
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十路17165号,电话:81959399
住房公积金开户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1 、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缴存登记表;
2 、企业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3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 、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领取公积金汇缴清册、缴存登记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到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
3 、持审批后的汇缴清册、缴存登记表,到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
一、缴存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三、办理程序:
各单位每月在发薪日后五日内,依据“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填制“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及转帐支票,作为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到开户的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柜办理缴存。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银行自受理之日即时办结。
『贰』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
a:3:{i:0;a:7:{s:6:"mtitle";s:30:"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s:7:"summary";s:532:"方法:1、网站查询
济南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余额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网站查询,通过互联网登陆济南住房公积金查询网站(http://www.gjj.gov.cn/index.html),在网站首页右侧信息查询服务栏公积金账号查询处,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就能查询到账号信息。
方法:2、电话查询
济南住房公积金查询的另一个方法就是拨打服务热线进行电话查询,济南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号码是0531-12329。";s:8:"art_link";s:38:"http://www.to8to.com/yezhu/z17402.html";s:8:"ordernum";s:1:"1";s:6:"imgurl";s:59:"//pic.to8to.com/case/2016/12/03/20161203154644-ebb71baf.jpg";s:8:"filename";s:0:"";s:6:"isCase";i:1;}i:1;a:3:{s:6:"mtitle";s:30:"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s:7:"summary";s:936:"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经办人或提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3、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封存的,可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30:"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s:7:"summary";s:1267:"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再与账户余额挂钩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取消账户缴存余额限制,最高贷款额度上限为50万,同时,贷款年限延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目前,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低于90平方米商品房总房款的八成,具体房价以上年度的商品房均价核算。但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不能低于申请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的一半。
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下调
目前,职工在连续缴纳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就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异地缴纳等情形的在出示相关证明之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合并计算。
目前,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的购房首付比例下调至两成;已经购买一套住房,但是购房贷款已经还清的再购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五成下调至三成。
父母子女可进行“亲情提取”
职工在购买自住房时,除了可以使用自己的公积金额度之外,还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之后,可以提前相关账户的公积金,但是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s:8:"ordernum";s:1:"3";}}
『叁』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必须是工商银行吗
不是啊,工行,建行都可以。大多数单位都在建行交,也有工行,交行,农行的。你如果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2楼审批好了后,下楼就有建行和工行啊,都能开户的
『肆』 济南市市民能否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
个人无法缴存公积金!这个由单位给缴的!!每次缴公积金必须有单位财务盖章!
2.各地的缴存比例不同,按工资的百分比计算,例如我们这个地区经济一般,按工资的12%从工资中扣除,单位在给补12%到公积金账户里!!!
『伍』 济南住房公积金怎么缴纳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驻济和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效能精简的原则,在符合规定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城乡建设、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统计、住房保障管理、工商、质监、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现代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体系,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缴存管理
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未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存登记。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单位应当及时为新录用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
原工作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职工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每个年度内单位只能设定一个缴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第十二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即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计算。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拟订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下限,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或者逾期缴纳;未按照规定缴存的,应当补缴。补缴数额按照欠缴时的月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由公积金中心核查;仍无法确认的,应当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列明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
第十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存基数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以提出免缴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0日内作出准予免缴或者不予免缴的决定。
第十七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再就业后,由原单位办理启封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经营亏损,无能力按照现执行比例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第十九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降低缴存比例的书面申请;(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三)单位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四)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五)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二)工资停发6个月以上的;(三)发生严重亏损的;(四)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缓缴的书面申请;(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三)单位财务报表;(四)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材料。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单位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满仍无能力缴存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经济效益好转的,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改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批准部门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报公积金中心备案后,办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破产单位应当自批准进入破产程序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核实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破产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四条对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欠缴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补缴欠缴额。欠缴额较大,不能一次性缴清的,单位应当提出补缴计划,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分期补缴。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三)正式退休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因工作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九)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十)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二)、(六)、(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
第二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和支款凭证;(二)本人身份证;(三)相关证明材料。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二)申请贷款时已达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期限;(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四)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最长年限和购房首付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初审手续。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贷款申请表、本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担保书);(二)婚姻状况证明;(三)本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四)有效的担保证明;(五)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受委托银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报送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准予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三十三条职工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不得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算后30日内向单位提供对账单,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职工。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余额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核算、回收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应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具体范围和项目贷款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但不得从事国债回购或者委托理财业务,严禁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等担保业务。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中心依法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按时、足额缴存。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公积金中心可以记录、复制相关资料,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对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第四十四条公积金中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委托公积金管委会指定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二)违法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三)违法发放贷款;(四)违法购买国债或者企业债券、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委托理财。
第四十五条职工有权揭发、检举不缴、少缴、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阻止或者变相阻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四十九条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积金中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市监察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以及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建造是指经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自行建造自住住房。
翻建是指经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
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以上。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属于大修。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陆』 济南住房公积金怎样开户以及办理流程是什么
济南住房公积金开户流程:
1、 首先登录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点击界面右侧住房公积进网上业务系统进入→点击注册(填写注册信息,记住用户名和密码) 。
2、 点击普通用户登录进入网上业务系统,点击“单位未开户”,在资金来源选择“单位自筹”→点击下一步。
3、 按照网上提示的流程填写并打印 提示:(1)、使用IE浏览器,将安全级别暂时调至中或中低级。 (2)按照提示下载安装打印控件。 所需打印资料:《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授权书》、《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申请表》各一式两份《单位登记表》、《开户申请表》、《网上申请确认单》各一式一份(并按要求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5、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均可)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6、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7、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8、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上月报表,该表可到社保网站截屏打印。(需加盖公章)
9、 新开户当月汇缴需用转账支票缴存,职工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转账支票需盖财务章、人名章,金额即是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提取金额总额)。
10、 需带齐以上资料去所属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去公积金开户窗口领表并且填写好,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清册(需职工身份证号并且加盖公章)、印鉴卡(需加盖公章)、住房公积金汇款书 。
11、将资料写齐后交给相应窗口办理,会有一份同城特约协议书(需加盖公章),将其填写好后交给窗口办理即可(需要银行交换号9位和支付系统号12位,向开户银行咨询即可)。
12、 办理好以上步骤,需在一周之内去银行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书。
『柒』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济南市的规定是怎样的
住房公积金概述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看你是需要缴存、支取还是贷款方面的规定呢?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最高不得超过12%,最高缴存基数不应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各单位可按照自身经营情况,在依法纳税、正常发放工资的基础上,申请适当调整比例,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缴存比例一经确定,一年不变。
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 年以上,男性满 50 岁,女性满 45 岁。
(五) 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六) 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七)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八)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
符合以上第(二)、(三)、(四)、(五)、(八)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销户手续。
符合以上第(一)、(六)、 ( 七 ) 、(九)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起点为百元。其中:
1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2 、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3 、同时符合第(一)、第(六)项支取条件的,按第(六)项支取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
1 、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2 、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详细内容查阅 “ 济南市政府信息公众网 ” 住房公积金网页。
4 、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 “ 济南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 。
三、办理程序:
1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填写支取申请审批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支取申请审批表加盖行政公章,财务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由单位指定专人,持支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2 、 符合支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 “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 去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3 、 单位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封存,符合支取条件的,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4 、 市属五县(市、区)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先到当地受委托银行进行初步审核,然后通过银行将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交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取。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二、受理范围
凡济南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时,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委托银行申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可受理。
三、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 、至贷款时,借款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 、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3 、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 20 %以上的首付款;
4 、同意以所购住房或其他房产作抵押。
(二)申报材料
1 、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 1 )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 2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 3 )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 4 )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 5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 20% 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 6 )有效的担保证明;
( 7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借款人可通过按揭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二手房办理是以所购住房做抵押担保,在提供上述资料基础上须补充以下资料:
( 1 )卖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 2 )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 3 )由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 4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价的 80%
( 5 )由管理中心认可的中介机构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
( 6 )由区级以上房产交易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可到受委托银行办理。
3 、单位集资建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单位集资建房由单位集中办理,集资建房单位在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1 )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复;
( 2 )国有土地使用证;
(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材料审批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集资建房单位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协议书》或《担保合同》。
四、贷款办理程序
1 、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附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报送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填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
2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的各种证件、资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并注明时间报送管理中心。
3 、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二级审批制度先由信贷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测算、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审批,然后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主办行账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五、贷款办理时限
各经办银行自收齐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起,至贷款发放到位的整个过程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二手房除外)。其中:在客户提交完备材料后,由各经办银行初审的时间不超过 2 个工作日,并在初审合格后的当日(市区外次日)将申请材料报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审批并划拨资金的时间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各主办银行要在 1 个工作日内将委贷资金划至经办银行;各经办银行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时间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经办银行向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划拨资金的时间不超过 1 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捌』 济南公积金交多久买房时才能贷款
济南公积金交12个月以上,然后到贷款时间的时候还需要连续足额的缴存6个月以上,才可以贷款。
按照《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并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
(五)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
(六)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由该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负责代扣代缴借款人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
(8)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开户条件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按照公积金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原则,具体贷款数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下列限额的,以申请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额超过限额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每个购房户所贷金额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款的70% ;
(二)每个购房户不高于20万元的贷款限额;
(三)可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贷款期内工资基数总额的40%或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15倍。如果借款人未婚、离异或配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可将愿作为共同还款人的一名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额一并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玖』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怎么取
职工有下列10种情况之一,即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
4、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5、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后未再就业;
7、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8、离休、退休;
9、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符合不同的条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当日即可办好。
『拾』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驻济和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效能精简的原则,在符合规定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城乡建设、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统计、住房保障管理、工商、质监、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现代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体系,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缴存管理
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未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存登记。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单位应当及时为新录用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
原工作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职工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每个年度内单位只能设定一个缴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第十二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即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计算。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拟订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下限,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或者逾期缴纳;未按照规定缴存的,应当补缴。补缴数额按照欠缴时的月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由公积金中心核查;仍无法确认的,应当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列明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
第十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存基数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以提出免缴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0日内作出准予免缴或者不予免缴的决定。
第十七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再就业后,由原单位办理启封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经营亏损,无能力按照现执行比例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第十九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降低缴存比例的书面申请;(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三)单位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四)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五)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二)工资停发6个月以上的;(三)发生严重亏损的;(四)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缓缴的书面申请;(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三)单位财务报表;(四)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材料。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单位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满仍无能力缴存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经济效益好转的,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改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批准部门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报公积金中心备案后,办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破产单位应当自批准进入破产程序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核实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破产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四条对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欠缴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补缴欠缴额。欠缴额较大,不能一次性缴清的,单位应当提出补缴计划,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分期补缴。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三)正式退休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因工作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九)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十)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二)、(六)、(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
第二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和支款凭证;(二)本人身份证;(三)相关证明材料。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二)申请贷款时已达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期限;(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四)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最长年限和购房首付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初审手续。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贷款申请表、本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担保书);(二)婚姻状况证明;(三)本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四)有效的担保证明;(五)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受委托银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报送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准予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三十三条职工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不得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算后30日内向单位提供对账单,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职工。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余额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核算、回收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应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具体范围和项目贷款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但不得从事国债回购或者委托理财业务,严禁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等担保业务。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中心依法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按时、足额缴存。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公积金中心可以记录、复制相关资料,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对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第四十四条公积金中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委托公积金管委会指定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二)违法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三)违法发放贷款;(四)违法购买国债或者企业债券、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委托理财。
第四十五条职工有权揭发、检举不缴、少缴、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阻止或者变相阻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四十九条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积金中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市监察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以及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建造是指经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自行建造自住住房。
翻建是指经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
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以上。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属于大修。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