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户口与父母分开要什么材料
有自己的房产自立户口的:需要房屋产权证明即可办理。
没有房产,常住外地的:需要常住地派出所接收证明、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去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手续。
女方登记结婚户口迁出的:需要结婚登记证明、男方居住地户藉派出所接收证明去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变更。
『贰』 想和父母分开户口
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
1、在符合当事人的父母年事已高,但是户口本内无其他子女等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合并户口;
2、当事人双方可以各自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开具的加盖印章的证明(说明合并户口的理由)等;
3、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户口本合并办理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房产证(房产证上必须有您或您孩子的名字)。
2.土地所有证。
3.由所在村出具的常住证明。
4.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
5.孩子的出生证、准生证。
『叁』 和父母分离户口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单独立户的条件:
1,一般需要当事人已经年满18周岁,经济独立,并且有单独的住房(门牌号)、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之间,不单独立户等条件;
2,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分户协议书等资料,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资料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3)和我父母分开户籍需要什么条件扩展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规定。女性可以通过结婚迁入丈夫家的户口,前提是同城。男性要分离户口,须有独立住房。
『肆』 想和父母户口分开办自己独立的一本户口本需什么手续
分户口需要手续及材料:
申请立户、分户、并户移居的,必须提供:户口簿、房产证、申请人与移居人关系证明、拆建安置证明、民警调查意见。分户属于公安部门行政许可内容,依据行政许可法不得附条件。
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应当准许。建议你书面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不予分户的,你可申请行政复议。
『伍』 我想把我的户口和我父母的分开请问需要什么手续
从所在地开具证明,证明你已和父母分开住,并提供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再一起写上你的户口下有哪些人和关系。拿着证明和户口本到派出所办理即可
『陆』 我结婚了想和父母户口分开需要什么手续
结婚后,您想和父母的户口分开,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需要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您的身份证和结婚证。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柒』 现在要和和父母分离户口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和证明的
只要结婚证,户口本,你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及你老婆的户籍证明,到你当地的派出所户籍大厅办理就可以了 ,如果你没有房子想分户,那就要找个要你的地方!!
『捌』 我想把我的户口和父母的分开要怎么办
一、分户办理条件
有单独的居住场所、有单独的经济收入、结婚或离婚。
二、所需材料
1、申报人申请书;
2、房产证明(如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主,需持已在本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合法制式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已入住证明,土地证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此项证明有1种即可);
3、原《户口薄》;
4、身份证原件;
5、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6、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手续;
7、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人(16周岁以上和双军人子女)也可立户。
三、办理程序
到所属辖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材料进行办理。
居民个人在提交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户籍民警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8)和我父母分开户籍需要什么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 公民分户条件如下: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
第十二条 对常住地迁移的居民,实行迁居地居住许可证制度;
居民的户籍档案不再随居住地的迁移而迁移,而是及时提交符合迁居地居住准入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当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补充登记,取得当地的居住许可证。
居民居住地临时发生变更的,应由接待单位、接待人或其他义务人及时进行登记,并到当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补充登记备案。
居民的居住地在设区的市管辖范围内变更的,可以不做补充登记,跨设区的市变更或临时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登记。
第十三条 迁居地居住准入条件,是指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住所包括自有住房、公有住房和租住房,稳定的生活来源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入、其他合法货币性收入及有稳定收入的投靠人。
『玖』 户口本与父母分开需要什么手续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浙江省为例,符合立户规定的,可向公安派出所申请立户,不符合立户规定的,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
第十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
(一)房屋权属证明;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入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入住户可以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申报立户登记。
第十二条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第三十条 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
第三十二条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日期、登记的迁往地址与迁入地不一致或者遗失的,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或者重新申领。
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允许户口挂靠亲友的户口迁移,被挂靠户的户主为落户担保人,承担通知、督促挂靠人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民申报市内迁移户口的,应当符合立户登记的规定,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本规定所称“市内迁移”,是指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申报义务人不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