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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住房公积金开户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4-21 15:03:37

『壹』 烟台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要最新版本的办理流程。

贷款程序
新建商品房
(1)借款人持单位介绍信(应注明借款人姓名、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及月收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领取下列表格:
①《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②《单位承诺函》(借款人购买房改房)
(2)借款人将填写完整的表格等材料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受托银行下达《委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
(4)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凭受托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全部资料拨付贷款,受托银行将款项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6)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由受托银行按月扣划,并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
(7)借款人还清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解除抵押、质押登记,领回抵押物或质押物。

二手房
(1)借款人持单位介绍信(应注明借款人姓名、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及月收入)、有效的《房屋买卖契约》、财产共有人声明、30%首付款单据、原始房证及复印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经办人员核实后发放《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在原始房证复印件上签字。
(2)买卖双方进行房屋产权过户。
(3)借款人将审批表、过户后的新房证、有经办人签字的原始房证复印件、缴纳税费凭证等相关材料(见《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报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初审同意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房产评估事务所办理房产评估,并将《房产评估报告》报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进行审查,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批明贷款额度(以买卖双方合同额和房产评估报告孰低计算,不超过房价的70%,最高10万元)和贷款年限(房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最高10年)。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委托银行下达《委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并将全部贷款材料交受托银行。
(6)借款人协议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房产抵押(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必须明确,抵押物遇到拆迁,拆迁补偿费必须优先偿还贷款)、保险等手续。
(7)买卖双方协议商定,指定一方在受托银行开立活期存折帐户。
(8)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受托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全部贷款资料后拨付贷款。受托银行将款项划入买卖双方指定的活期存折账户。
(9)借款还清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解除抵押。
住房组合贷款
1.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为个人同时办理两种住房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2.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3.组合贷款中两种贷款期限必须相同,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分别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利率,两种贷款合同由贷款银行分别签订;
4.组合贷款的担保和保险应为同一标的物。
主办单位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贰』 烟台住房公积金领取条件

领取住房公积金有2种方式:
1、一次性领取。就是没有房贷,一次全额付款。这样子可以凭购房合同一次性领取目前已经缴纳的公积金(包括自己缴纳的和单位缴纳的),时间是每年的6-8月份。去年是6月领的,前年8月。
2、每年领取一次,有房贷的,凭借贷款合同以及带有银行盖章的还款计划书领取。
领取方式,莱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在可以领取时通知到单位,单位应该可以通知你。
这个跟户口性质没关系。有其他疑问可以追加问题。

『叁』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2、有相当于购买自住住房费用的20%以上自筹资金(不包括住房公积金);
3、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职工所在单位或贷款银行认可的第三人同意为其提供保证方式担保;
5、借款人必须及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缴交住房公积金不足一年、累计间断三个月的不予办理)。
(二)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件(指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3份;
2.申请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合法购房合同或协议正本2份,复印件1份;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烟台市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及《付款通知单》复印件3份;
3.售房单位的售房许可证、营业执照、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各3份;
4.自筹资金交款票据原件1份,复印件3份(需达到总房款的20%)。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且不得超过购房费用的80%;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最短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3、利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3.6%执行,5年以上按4.05%执行;
(四)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自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偿还,若需提前还款需经烟台市住房资金管理处和贷款银行同意。
(五)贷款的程序
1.借款人持单位介绍信(应注明借款人姓名、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及月收入)向烟台市住房资金管理处提出申请并领取下列表格:
(1)《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2)《担保人资信调查函》(由第三人担保)2份;
(3)《单位承诺函》(借款人购买房改房)2份;
2.借款人本人将填写完整的表格等材料报送烟台市住房资金管理处(由第三人担保的需担保人本人到烟台市住房资金管理处签字盖章);
3、烟台市住房资金管理处对借款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在一周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责任编辑:杨胜武

『肆』 烟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相当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30%以上的自筹资金(购买新建商品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20%);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同意以具有全部产权的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 五申请人必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一年、间断三个月的不予办理); 六没有住房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没有不良贷款记录。

『伍』 山东烟台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详细!!!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包括退职);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农民合同制终止劳动合同的;
(八)调离烟台市的(指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的);
(十)异地求学的;
(十一)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夫妻双方均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且夫年满50周岁、妻年满45周岁;
(十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二、提取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提取条件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单位办理提取。
三、提取手续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缴存单位根据中心和各分支机构的要求提供如下两种财务手续之一办理提取,一是提供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领申请书”及缴存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帐户,二是提供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领申请书”和加盖单位财务专章的财务收据(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烟台市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和中央驻烟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印制票据)。除此之外,根据不同情形,由职工本人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注:市中心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采取上述第一种手续办理提取;各分中心和管理部根据自身实际工作需要,二者任选其一规范缴存单位财务提取手续。
正常提取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购买自住商品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
2.购买房改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和烟台市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或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3.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拆迁安置协议和投资款证明(地税发票)。
5.个人建造自住住房:城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农村需提供宅基地证明、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
6.单位集资建房:提供政府批准集资建房有关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集资款收据,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以及职工本人身份证。
7.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
注:翻建指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
8.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以及大修费用单据。
注:大修指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二)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供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享受烟台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2)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20%的;(3)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支出低于低保标准的;(4)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或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支出低于低保标准的。
注:符合上述条件(1)的,提供低保证;符合上述条件(2) (3) (4)的,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分以下三种情况:
1.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经贷款管理科审核签字的职工书面申请。
2.商业性贷款: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当年还款计划表。
3.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帐单。
(四)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目前暂按15%执行):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一年的房租发票、户口本或结婚证。
注:家庭收入证明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开具,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工作或双方均无工作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
销户提取
(一)离、退休(含退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 提供退休证(离休证);
2. 提供养老基金核定表、职工身份证;
3.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的,提供职工身份证。
注:(1)退休政策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退职政策规定: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当退职。职工退职和职工退休的审批程序是一致的,均由单位填写“养老基金核定表”(表中注明退休或退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批。
(二)调离烟台市(烟台行政区域以外):提供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函,没有人事调动函的由调入单位出具接收证明。
注:调入单位出具接收证明应说明调入职工调入时间、调出单位及调入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经中心落实情况属实,给予办理提取手续。
(三)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在调入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前提下,提供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函或调入单位接收证明。调入单位没有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由调出单位办理封存。
注:调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通过缴存单位银行帐户发放到职工手中,而是在中心和分支机构间办理转移,市中心和四区管理部之间开具转帐支票或银行拨款单,市中心、四区管理部和其他分中心之间通过银行电汇方式。(电汇方式调出单位无需提供财务收据)
(四)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含外地户口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出证明(或外地户口薄及临时户口注销证明)。
注:外地户口,指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
(五)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定居护照(注:“移民”的英文单词为“immigrant”) 。
(六)异地求学的(指全日制学习):
1. 国内大学就读:提供入学通知书、户口迁出证明
2. 出国留学:提供入学通知书、护照。
(七)在职死亡或宣告死亡(由单位办理提取手续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八)农村户口解除劳动合同: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身份证和户口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
(十)夫妻双方均失业两年以上,且夫年满50周岁妻年满45周岁的:提供夫妻双方的失业证、身份证、同一户籍的户口本或结婚证。
(十一)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购房:如果职工接近退休年龄(女45男50),提供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由清算组办理提取并销户。
(十二)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后购房: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破产注销证明或者准予注销通知书、职工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由职工本人办理。
(十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后职工死亡:除了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企业破产注销证明或者准予注销通知书,死亡职工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证明:
1.死亡职工留有书面遗嘱的,需提供书面遗嘱、家庭关系证明(确认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如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等)、继承人身份证;
2.死亡职工没有书面遗嘱的,分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判决书、继承人身份证;二是家庭关系证明(确认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如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母子关系等)、继承人身份证;
3.属于遗赠关系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赠证明、受遗赠人身份证。
注:夫妻关系证明可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的户口本;父子、母子关系证明可提供同一户籍的户口本或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或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如果上述证明均不能提供,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特殊情况下提取
职工符合《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证件齐全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不为职工出具相关手续的,经中心调查核实后,职工本人可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及支取申请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到中心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注:职工提交的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单位不给办理的原因及经过,该申请书应由职工签名并按手印,中心根据职工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和协调,情况属实又协调未果的,由二名以上参与调查人员在申请书上签署核实意见:情况属实,可以给予办理。职工本人办理完提取手续后,中心将自行设计的入帐通知以及支取申请书单位记帐联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单位,由单位进行帐务处理。
四、办理时限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持房产证的,以房产证上的日期为准,持购房合同和发票的,以发票上的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办理。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款期内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10月、11月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在还款的当月办理提取。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于每年6月份提取一次。
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五、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首次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随后每年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款付息额,上年未提取的不重复计算,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注: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中心需要在当年的还款计划表上加盖“还贷已支领”印章并注明提取人姓名和提取金额。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支付的房租总额。
4.销户提取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本息余额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封存

『陆』 请问山东烟台 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手续和证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包括退职);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农民合同制终止劳动合同的;
(八)调离烟台市的(指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的);
(十)异地求学的;
(十一)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夫妻双方均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且夫年满50周岁、妻年满45周岁;
(十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二、提取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提取条件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单位办理提取。
三、提取手续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缴存单位根据中心和各分支机构的要求提供如下两种财务手续之一办理提取,一是提供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领申请书”及缴存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帐户,二是提供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领申请书”和加盖单位财务专章的财务收据(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烟台市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和中央驻烟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印制票据)。除此之外,根据不同情形,由职工本人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注:市中心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采取上述第一种手续办理提取;各分中心和管理部根据自身实际工作需要,二者任选其一规范缴存单位财务提取手续。
正常提取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购买自住商品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
2.购买房改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和烟台市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或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3.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拆迁安置协议和投资款证明(地税发票)。
5.个人建造自住住房:城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农村需提供宅基地证明、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
6.单位集资建房:提供政府批准集资建房有关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集资款收据,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以及职工本人身份证。
7.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或发票单据。
注:翻建指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
8.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以及大修费用单据。
注:大修指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