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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4-21 02:22:47

A. 中国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办理条件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中国银行单位客户可向开户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证券交易结算资金;5、期货交易保证金;6、信托基金;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8、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9、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0、住房基金;11、社会保障基金;12、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13、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这里指的工会账户是指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14、粮、棉、油收购资金;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B. 公司开立专用账户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第六十条

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第六十二条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C. 专用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人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党团公会经费等专用存款可支出现金。
5、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可支出现金。

D. 哪些资金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如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必须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二是具有专项投资用途的资金,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信托基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等,为加强其使用和管理,保障投资人利益,一并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三是其他需要专设账户管理的资金,如金融机构存放同业、党团工会组织机构的经费等,也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1. 基本建设资金。 2. 更新改造资金。 3. 财政预算外资金。 4. 粮、棉、油收购资金。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 期货交易保证金。 7. 信托基金。 8.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 住房基金。 12. 社会保障基金。 13.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 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E. 开立专用帐户条件

没有营业执照就无法办理,除非银行内有人能够给你办理。

F. 银行账户的分类及开户条件是什么

银行账户是各单位为办理结算和申请贷款而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银行账户是各单位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信贷以及现金收支业务的主要工具。具有反映和监督国民经济各部门经济活动的作用。凡新办的企业或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后,可选择离办公地点附近的银行申请开设自己的结算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种。

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它是各独立结算单位或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主要账户。按照规定是每一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此账户办理。

(1)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的当事人应具备的资格。

①企业法人;

②企业法人内部单位核算的单位;

③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④实行财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⑤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⑥外国驻华机构;

⑦社会团体;

⑧单位附属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⑨外地常设机构;

⑩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承包户和个人。

(2)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所需证明文件,按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②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③军队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

④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⑤驻地有关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⑥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⑦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供以下的证明文件。

(1)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2)与基本存款人账户的存款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户的存款人同意其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3、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外地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2)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单位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文4、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而开立的账户。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存款人特定的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可开立该账户。特定用途的资金范围包括基本建设的基金,更新改造的资金。特定用途并需要专门管理的资金。

(2)存款人须向开户银行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等证明文件。

4、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中国工商银行相关网点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1.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的专用账户,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范围内办理。


4.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6.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7. 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提供担保。

G. 中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办理条件是什么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客户可向开户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5、期货交易保证金;
6、信托基金;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8、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9、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0、住房基金;
11、社会保障基金;
12、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13、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这里指的工会账户是指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
14、粮、棉、油收购资金;
15、本地建筑施工单位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1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17、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境内不良债权;
18、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发行人民币债券;
19、企业年金受托人为企业年金理事会的;
20、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H. 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是什么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