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户口,有些什么条件
如果给新生儿申报户口,需要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小孩的出生证、准生证等。
先由父或母写一份申请(拟落户在谁的户口上,就由谁写申请),然后持上述材料直接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新生儿户口即可。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B. 办理独立户口需要什么条件
单独立户的条件:
1,一般需要当事人已经年满18周岁,经济独立,并且有单独的住房(门牌号)、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之间,不单独立户等条件;
2,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分户协议书等资料,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资料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2)登开户口需要什么条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规定。女性可以通过结婚迁入丈夫家的户口,前提是同城。男性要分离户口,须有独立住房。
C. 开个银行户口需要什么条件
未成年人可以开立银行账户的,但为年满18周岁的不能开通晚上银行的,也就不能开通财付通。所有金融机构都要求客户使用帐户实名制,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到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开立帐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出示个人法定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等),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不得使用化名、笔名等,也不得不记名。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D. 上户口需要什么
办理户口手续指南出生户口登记
1、出生登记的范围:依照《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其家人在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根据国务院24号文件规定,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计划和超计划(含非婚)所生育的婴儿只要其父母一方属园林户口,都可在园林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申报户口。
2、出生户口的申报手续:(1)在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证”,在婴儿出生地医疗机构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在派出所户籍室申领《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2)按申请表的内容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找落户所在地管段民警核实签字,到派出所分管户籍的所长签字。(3)持所长签字的申请表带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派出所户籍办证厅验证入户。超计划生育的还要出具相关的处罚依据。户口准迁证
1、户口准迁证范围:公民因迁居、投靠、婚嫁和工作调动需迁移户口的,均要办理户口准迁证。
2、办理户口准迁证的手续:(1)《户口准迁证申领呈批表》;(2)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3、申报程序:在市公安局申领《户口准迁证申领呈批表》,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在落户单位(村、居委会)办理接受证明,经管段民警和派出所分管户籍的所长审核签字后,呈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办理《户口准迁证》,按规定交纳工本费5元。户口迁入登记
1、迁入登记的程序:凡迁入的人员凭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和相关手续,交纳二张近期黑白大头人像照片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所迁入的人员必须编有公民身份号码。
2、迁入户口的相关手续:(1)属投靠、迁居、婚嫁和工作调动类的《户口准迁证》;(2)属招生的“入学通知书”;(3)属毕业分配的派遣证(接受证)、毕业证。户口迁出登记
1、迁出登记的程序:凡户口迁出人员均要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户口迁出的相关手续在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和户口注销手续,所迁出的人员必须编定公民身份号码。
2、办理户口迁出的相关手续:属投靠、迁居、婚嫁、工作调动类的凭《户口准迁证》;属招生类的凭“入学通知书”。
3、正常和非正常死亡人员均要履行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城镇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单位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单位证明持居民户口簿注销户口。户口异动登记
1、户口异动的范围:(1)不改变户口性质的立户、分户和合户;(2)因婚嫁住址发生变化;(3)因住房分配、自购、自建住址迁移。
2、申报手续:(1)在派出所申领《户口异动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2)持审批表移出、移入双方基层治内保组织签署移出、移入的证明;(3)责任区民警核实签字;(4)提供分户、立户、并户的相关的结婚、房屋产权证书等证件及复印件,经分管户籍的所长批准后持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办证厅办理户口异动手续。户籍变更登记
1、户籍变更的范围:主要项目的名字、民族;可朔性项目的住址、职业、学历、婚姻状况、兵役状况等。
2、可朔性项目的变更手续:由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及有关证书由户籍所长签字持居民户口簿在户籍室办理变更。
3、名字和民族的变更手续:(1)变更申请书;(2)属在职人员的须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3)属在校学生,因姓名雷同,凭学校证明,但不得改姓;(4)因父母离异,子女更改姓名的,须附《离婚证书》或离婚协议书;(5)因收养 、认领小孩的,须交验《公证书》;(6)18周岁以下由乳名改为学名的,凭户口所在单位证明,但不得改姓;(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以上材料齐全由管段民警校鉴,分管户籍的所长签字后,上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凭批准手续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室办理变更手续,缴纳原身份证。
E. 开户口本需要什么手续
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凡办理下列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办理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对本条第(二)项中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户口责任书》应当包括“存根”和“回执”两部分,记载“申报人情况、申请事由、申报材料情况、办理时限、受理时间、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等内容;回执部分交给申报人,申报人可据此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或者查询有关情况。
(五)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受理。居民身份证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快证在七日之内,临时身份证在二日之内发给公民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