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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放开户籍制度的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4-17 08:58:23

1. 我国的户籍制度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认为,户籍管理制度在社会管理中作用是明显的,它一方面可以通过公民身份登记,从而证明身份并确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此外,户籍管理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和重点,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有专家指出,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实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国家其实并不少,并不是只有中国才有户籍管理制度。外国的户籍管理多叫“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只是在管理的手段上有所不同。中国户籍制度的问题是由于在户籍制度上附加了各种各样过多的行政的、经济的、福利的管理行为,人为地制造了各种差异和不公平。

中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大致经历了1958年前的自由迁徙期、1958年至1978年的严格控制期和1978年以后的半开放期3个阶段。这一制度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实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阻碍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地区间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城市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路在何方

针对当前户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政府及有关部门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不断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来自公安部的消息,中国全面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从严格户口登记、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管理立法、加快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等5个方面着手。

据权威部门预测,到2005年,中国流动人口将达到1.3亿人。户籍理论问题研究专家刘宏斌说,问题不在于人口流动,而在于外围条件和制度如何适应人口流动的现状。户籍制度的改革不是形式上的一种创新,它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郑州的实践已经证明,户籍改革不仅仅是公安机关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的事,也不仅仅是将户口由“农业户口”变成“城市户口”,这是涉及到许多部门的事情,教育、就业、城市建设等方面都应有相应的准备。

划分城市、乡村户口并将其作为短缺经济、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管理的基础,使社会众多矛盾集中于户口迁移制度,公众看到“户口”限制了自己的方方面面,却忘了“户口”背后的诸多决定因素和关键部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专家王太元撰文指出,广东户籍改革能否切实推行,主要问题不在户籍制度、户口迁移制度,不在公安机关,关键要看相关制度、相关部门是否能配套改革。只有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真正一视同仁,不分地区、不分户口性质,才能真正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格局。相关方面顺应形势及时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才具有实际意义。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格局,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户口迁移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各方面的社会管理体制问题。如果不从背后的这些制度逐个改起,却希望通过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来解决所有问题,是一个无法实现的幻想。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五大弊端:

1、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不利于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实现。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国际人权两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落实《世界人权宣言》的两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2、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了人民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如求职与求学的不平等: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享有不平等的权利,其根本原因是户籍制度承载了太多的附加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户口簿不仅是一种身份的体现,而且是一种资源享有权的确认。最突出的就是在就业和受教育两方面,如有的城市规定:某些行业和工种必须持有所在城市的户口才能被录用;教育方面也是如此,许多持农业户口者在城市里工作多年,有稳定收入,但因为子女没有所在城市的户口,不得不交纳一定的借读费,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由于“户籍制度”而失去。

3、户籍制度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发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户籍管理制度,户口迁移政策统得过死,由国家统一分配户口迁移计划指标的做法,难以适应不同地区需要。如受指令性政策限制,农村妇女嫁到城市,其户口难以迁入城市,今后子女随父落户也不容易;到城市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投资办厂、购房人员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人才都不能落户,其身份、地位得不到确认,给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也给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一是因为城市偏向,削弱了农业自身积累能力和再生产能力。据统计,1959—1978年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项就“掠夺性”地转移农业积累4075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1.3%。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继续为工业输血……

5、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也产生了一些腐败现象。为获得城市户籍而拉关系、向官员行贿就不用说了,据称一些城市为了弥补财政问题,还公开实行了户口买卖,明码标价!

2. 关于中国的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1958年开始的户籍制度对中国的经济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户籍改革日益被提上日程,个别地区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核心部分是户籍管理体制。户籍制度是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城乡经济一体化是城市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是随着生产力发展而促进城乡居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改变的过程,是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相互融合,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逐步达到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上协调发展的过程。城乡经济一体化就是要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市场今信息、政策措施、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一体化,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地、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一致,让农民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同样的文明和实惠,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城乡经济一体化,是一项重大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不仅是思想观念的更新,也是政策措施的变化;不仅是发展思路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也是产业布局和利益关系的调整;不仅是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也是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的改进。改革开放以来,中心城郊绝大多数农民实际上已实现由农业向非农业转移,改变了传统的生活方式,走上了城市居民的生活。但从深层次看,传统意义上的乡镇和行政村还在城市中继续存在,生活在城市的农村居民还是属于农村户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二元化”管理方式还没有根本动摇,农村城市化的任务还没有完成。由于户籍制度的差别,导致了城乡产权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卫生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的极大差异。因此,要实现城乡一体化,统筹城乡发展,必须改革现行户籍制度,逐步消除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突破城乡人口迁移限制,从而革除妨碍生产要素向城市集聚的弊端,使城乡劳动者、资金、物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调配和组合,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否则,城乡一体化建设就会受到很大制约。
一、传统户籍制度对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带来的影响
户籍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但由于我国的传统户籍制度,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制约附加了各种各样过多的行政的、经济的、福利的管理行为,人为地制造了各种差异和不公平。由此造成了城乡差异、人们流动障碍,也造成和加剧了严重的贫富差距。
首先阻碍了城市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不利于我国农业人口城市化顺利进行。我国城市发展步伐缓慢,城市在户口管理制度保障下通过人口控制实现社会需求,使城市自我调节控制的功能弱化,市政及城市管理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其次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保障城市常住人口就业,许多城市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限制外来人口就业种类,抑制了劳动力、人才的自由流动。
第三,户口管理使我国公民具有不同身份。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常住户口与暂住户口,不同的户口有不同的待遇。体现最为明显的是流动人口,他们外出谋求发展,不仅需要勇气和技能,而且必须带齐或办理名目繁多的证件,如办理暂住证,交纳外来人口管理费。即使如此,在诸多方面仍有别于常住人口。
第四,遏制了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启动。大量涌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几乎不可能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机会及社会地位,甚至连基本的人身安全感都没有,这在相当程度上遏制了他们投身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目前,有数千万农村人口在城市打工,处于流动状态。然而,由于他们不具备城市永久居民身份,工作预期不稳定,其消费行为并没有城市化。
第五,传统户籍制度已不能对我国的人口流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在2000年进行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瞒报、拒报、漏报现象比较严重。中西部地区农村相当一部人有籍无户,农村“空壳”现象较为突出。流动人口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普查工作的质量、速度和准确性。这主要是因为户籍制度与实际的需求相差太远,我国的流动人口正在高速增长,而管得太死的户籍制度是以不变应万变,这自然会引起管理与普查工作的混乱。
二、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紧迫性
户籍制度是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划分的基础条件。自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施以后,我国形成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的户籍,并控制农业人口迁往城市。目的是为了社会稳定和适应当时供给不足的社会经济状态,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了有差别的社会福利政策。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和十四大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百万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办实业,人们越来越发现,变革传统的户籍制度已迫在眉睫,其弊端主要体现在:限制了人才流动,妨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流动,制约农业和农村结构调整,延缓了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妨碍了人口城镇化的正常进行;加剧了城乡差别和城乡居民不平等,严重制约社会分工和城市化进程;加剧了人口管理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1998年公安部提请国务院批转《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母落户、夫妻分居、父母投靠子女等几个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2001年第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要“消除城镇化的体制和政策障碍”1,“改革城镇户籍制度,形成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机制”2。同年10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开始实施,中国两万多小城镇中有固定住所和合法收入的外来人口均可办理小城镇户口登记。这是一个不少的突破。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都已开始实施,户籍管理有了较快的发展,也进一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实行了40多年的户籍制度,还是像一条无形的带子,在相当程度上束缚着人们的自由流动,人们期望着更大的举措和突破。
1、现行户籍制度仍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市场化对城市化促进的基本规律是:各经济要素在自然滚动中不应存在任何的人生依附、土地依附或政治依附关系。而现行户籍制度正好与其相悖,由政策而产生的各种依附关系加大了农民进城的成本和难度,阻碍了乡村人口向具有规模效益的城市区域的自然流动,因而出现了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加大,而“农转非”趋冷的现象。
2、现行户籍制度也不能真实反映居民实际身份与居住区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频繁,从业结构日益复杂,原来的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不仅不能准确反映居民的职业身份和居住区域,而且给人口的登记、管理以及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现行的户口管理制度已越来越显得不健全、不完善,渐渐失去了其实质性意义。
3、户口登记与管理问题较多,城乡居民户籍地位仍不平等
我国加入WTO以后,要遵循的一个重要规则就是要给予外国人和本国公民平等待遇。而由于我国长期的二元户籍制度,使得本国公民之间,因为拥有城乡不同的户籍而享受的待遇不同,这显然已不合时宜。实践中,一些部门或地方在执行有关政策时人为限制非婚生和超计划生育人员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使得出生不报或不及时申报、死亡不消以及户口变更、更正不及时等情况较突出,人户分离、空挂户口、双重户口等现象普通存在,这都影响了户口统计的权威性。同时,由于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中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并存,使得出现了暂住期长达10至20年的“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农业人口、外来人口、城镇居民享受不同的“国民待遇”。
三、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中户籍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它一方面通过公民身份登记,从而证明身份并确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便利公民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此外,户籍管理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和重点,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实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阻碍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地区间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城市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户籍制度改革由自下而上的局部性改革进入到国家推导的全面改革层面。
城市化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现代城市是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教育、信息中心,加快推进城市化使乡村人口大多数转向城市。据权威部门预测,到2005年我国流动人口将达到1.3亿人,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不是一种形式上的创新,它的目的是实现法制基础上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最终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全面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从严格户口登记,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管理立法,加快人口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着手,逐步形成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
在刚刚结束的2004年中国论坛北京峰会上,《中国城市“十一五”核心问题研究报告》在分析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未来时指出:“进行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清除人为的城乡分割的行政藩篱,关键在于取消城市户口背后各种复杂的附加利益,让农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逐步取消城乡之间利益分配的差距,实行城乡结合。”3因此政府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户籍制度改革应从三个方面加大力度。
首先是打破城乡分割,打破农业、非农业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按照常住居地登记户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
其次是实行公民自由流动政策,确认城乡居民都具有自由迁徙、择业和居住的权利。中国加入WTO之后,人才流动的需要,人才和国际接轨的需要,要求应聘求职的人做社会化公民,哪里有发展的机遇就到哪里去择业发展,不必人走家搬。“常住”的概念是相对的,以后人们也不会只有一个居住的场所、一个居住的城市。招聘单位唯才是用,不必问户籍在哪里。地方政府部门更是要海纳百川,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同时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作为基本落户条件,并高速城市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社会的综合承受能力,最终实现户口自由迁移。
第三是剥离户口的诸多行政职能,弱化户籍背后的附加利益。一方面要认真清理与户籍相连的各种附加功能,清理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歧视性的政策;另一方面逐步取消城市户口背后的利益,必须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联系起来,解决农民进入城镇后的基本保险问题。恢复户口管理作为民事登记的基本社会职能,实现由户的管理向口的管理转变。
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户籍制度改革,关键问题不在户籍制度、户口迁移制度本身,也不在公安部门,着眼点在于相关制度、相关部门是否能配套改革,只有从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真正一视同仁,不分地区,不分户口性质,才能真正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四、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焦点与侧重点
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城乡关系,是彻底破除计划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是符合广大群众愿望和利益的重大举措。但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限制,农村和城市的生活水平差太大,农村人口基数太大。因此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格局,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户口迁移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各方面的社会管理体制问题。当前户籍制度改革使一些过去的问题显性化了,从中折射出一些突出焦点问题:
1、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遇到新的挑战。户籍制度改革重要的在于实施城乡一体化配置资源,实现城乡共同发展与繁荣。长期以来,城乡发展参差不齐。一方面要克服单纯的把城镇视为培育市场聚集人口的场所,应以实现现代化、社会化、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的高度,着眼于提高城镇的整体功能上去完善城乡的发展;另一方面要立足于当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着力培育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形成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基础,发挥城乡的区位优势,着力各种服务行业。因此,应从实际出发,构筑城市农业模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突破城乡和所有制界限,构筑实施工业结构调整的模式;构筑城乡一体化旅游业发展模式和大流通模式;构筑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一体化的模式。
2、城镇资源短缺日益显现。户籍改革不是单一的人口管理,所包含的社会性内容非常复杂。在城乡二元分割的行政壁垒拆除之后,这些社会性内容就凸现出来了。当前突出的问题首先表现在城乡教育资源的短缺。子女教育问题一直是中国家庭的头等大事,人口迁徙主要理由也是子女教育问题。目前的城乡二元结构中,城镇教育质量一般比农村高,大量的农民进城,必然挤压城镇原居民的教育资源。因此,政府要统筹安排,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子女中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势必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而且目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劳动力转移、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并不适应。这必然使政府加大力度加强住宅、能源、资源、交通、信息、教育文化卫生、环境等设施的建设,以使健全城市居住、公共服务、社区服务的功能。
4、城乡就业趋于严峻。我国农村特点在于人口密集,人均所得低,农村的“过剩人口”看来是致富的障碍。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劳力转移,农业人口向城镇和城市聚集。虽然目前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所占去的劳动岗位,绝大多数属于体力消耗大、劳动时间长、卫生条件差的岗位,基本上不影响城市人的就业。但是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首先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劳动力自由流动障碍的消除,取消当地对外地劳动力的种种限制,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机制形成;其次随着农民通过教育和接受各种培训从而使自身素质提高;再次随着国有企业内部日益严重的隐性失业问题显性化,大批职工下岗,以及随着加入世贸组织,结构性失业人员增加,必然会使城市的就业形势趋于严峻。
5、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仍不够健全。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仍与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目前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以各地方政府为主要推动和具体实施主体。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各地方政府必须面对由于社会保障体系而引起的社会种种不稳定因素。发达地区虽然可能提供剩余的就业岗位,但是这些有限的岗位相对于落后地区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是微不足道的。外地劳动力的涌入,将使发达地区失业率提高,从而增加本地区政府对失业保障和最低生活补贴的发放。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目前国家每年为城镇居民提供上千亿元的各类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失业、救济、补贴等),而农民生老病死伤残几乎没有任何保障,农民还要上交乡村统筹为五保户、烈军属提供补助救济。
6、城市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后,流动人口加大,提高了城镇人口管理的复杂性。一方面计生管理难度加大,特别是外来人口管理的难度加大,过去的行政管理的方式难以奏效;另一方面资源配置不合理,环境脏、乱、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复建设,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同时城市犯罪率提高,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必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7、出现了新的城乡“二元结构”现象。城镇居民随着住房、福利、医疗保险、劳动就业等体制改革,已丧失了原先享有的各种福利,而农民则在宅基地审批、人口计划生育等政策方面享有优于城市居民的利益。由于土地转让中城区城郊农民可以获得颇为丰厚的收益,一些原来转成城镇居民的希望再转回农村户口,政府不得不严把“非转农”的关口。目前新的“二元结构”最突出的矛盾是:一是土地流转问题。农民可以保留承包土地的权益,带地进城,享有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二是撤村建居后的土地利益分配问题,原来的“城中村”的土地已经盖店辅厂房出租,村民可以分红,取消“城中村”后,村民成为居民,仍可享用这项福利;三是城乡计生政策的差异,过去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下,城市严格实行“一胎”制,农村实行“二胎”制或有限制的“二胎”制。户籍改革后,随之带来了农村与城市计生政策如何统一的问题,当务之急是新的措施出台。
8、基层民主建设和政权建设遇到了新问题。城镇户掉籍制度改革打破了城乡身份的限定,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增大,给村民自给带来了一些新的课题。例如何谓“本村村民”选民?选民资格如何界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其属地条件是否仍然以“农业户籍”作为必备条件?然而最迫切的问题,还是农村政治资源越来越严重地流失问题。大批农村青壮劳力、具有组织、活动能力的能人外经商务工,使村民自治处于弱化乃至虚化状态。另外,城镇的社区建设上,过去单位大院式的管理模式已不适应了。建设新型社区管理体系,缺乏合格管理人才和文化人才的问题也突出出来了。
五、对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中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实行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但是由于实行这一变革有着多重价值取向,是一个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交错构成的渐进的改革过程。
首先是加强户籍立法建设,通过统一立法,规范户口管理,为实现在法制基础上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提供一个法律框架。户籍改革的最根本的问题是公民迁徙和居住的自由。由于现行宪法中还没有公民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权利的条款,因此必须在宪法中恢复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文,确认不论城乡居民都具有自由迁徙、择业和居住的权利,这有助于消除人与人城乡之间的隔离和歧视,为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和精神支持,同时也有助于公民居住和自由迁徙作为基本权利加以严格保护,最大程度上保证中国公民都能享受同等待遇,促进中国更深入地融入国际社会。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和加入WTO后,户籍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195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户籍管理,而且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已与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相抵触,现行的户口迁移政策和《暂住证申领办法》等部分规章早已突破了《条例》中的有关内容。对此要积极开展户籍法立法调研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做好户籍法草案的起草、修改和报批工作,力争户籍法早日出台。只有 加强了户籍立法,才能确保户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严格户口登记制度,同时通过国家立法,提高公民的人口登记意识,规范政府行政,使城乡居民都能享受户口管理的同等待遇。
其次是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体制。现行户籍制度的缺陷主要在于其城乡分离的二元结构特征。近几年来,全国各地相继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并已初见成效,逐步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目前应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力争“十五”期间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废除由二元户口管理结构衍生的户口“农转非”计划管理政策及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多种户口形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真正实现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这样农民和城镇居民可以在同一个制度平台上凭能力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对城镇化的发展带来强劲的动力。在当前“农转非”趋冷的形势下,要推进城市化,吸引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不仅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一方面要允许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业人口可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口,而且依法享受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有的义务;另一方面已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能够真正继续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权益和集体可分配收益,使用权之合法化,并创造比农村更好的就业条件、福利待遇和生活水平。建立健全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不仅消除了户口歧视的制度性原因,意味着人们的身份的变化,有着更平等的人格价值取向,有助于提高人们市场经济的竞争意识,这对城镇化建设具有长远的制度效应。
第三是完善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市场。农民的就业问题是城市化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问题,这不仅由于大量土地征用造成了大量失业农业民,而且由于城乡分割二元体制下,城乡就业服务制度的不继往开来,阻碍了失土失业农民的平等再就业。因此国家必须立足于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建立基本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完善政府对劳动就业的管理手段和相应的法律规章,进一步深化改革劳动人事和户籍管理制度,调整和协调有关就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同时国家应统筹规划和调控全国城乡劳动力就业,取消各种限制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促进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有序流动。“十五”期间,将通过改革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在东部有条件的省市或经济较发达地区,逐步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通过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取消社会从业人员之间的不同“身份”,消除不合理市场分割现象,尽快统一城市劳动力市场。为了缓和就业矛盾,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拓宽非正规部门发展空间,把非正规部门和灵活就业空间的“蛋糕”做大,实现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就业,必须建立覆盖城乡的人才和劳动力服务网络,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功能和作用,以促进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
第四是以第二代身份证换发工作为契机,提高人口管理的科技水平,以信息化带动人口管理现代化。要在进一步完善现有常住人口计策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以第二代身份证换发工作为契机,促进个人身份认证系统的完善和人口管理的现代化。第二代身份证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安计算机专网信息传输为依托,以非接触性IC芯片为证件信息载体,以密码技术为证件防伪核心,科技含量高。换发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需组织人员在大量的查重、漏、错号的基础上,进行户口核对和身份证的重漏错号的检查和清理,制作过程本身就是人口信息的采集、传输、制作、查验、管理、服务的过程,因此,整个换发证过程能够及时发现、纠正户籍信息差错,从而进一步完善户口管理。加快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步伐,提高户籍管理科技含量。截至去年底,全国已有37667个派出所建成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全国已建成市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地级以上城市有229个,建成县(市)级人口信息系统县(市)951个。与此同时,公安部完成了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百城联网工程”。至目前,全国已有227个地级以上城市可通过公安专网查询人口信息数据。通过积极运用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人口信息统计数据的共享,并尽快建立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更好地适应户籍管理社会化服务的需要。
第五是正确处理好深化户籍改革与其它各部门改革的关系,建立起城乡居民共享社会福利的保障制度,实现在社会保障的同城同保。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需要劳动、就业、教育及社会保障等方面改革的同步进行。农与非农户口就其本身而言只是一种符号,户籍制度改革无法解决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户籍制度改革才能由局部向全面放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强有力的支撑。现在城市已普遍建立了社会保障机制,而农村还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应通过政策倾斜,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从而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经济基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可把基本养老保障的改革作为突破口,使公民当他足够老的时候都可以拿到国家发放的一份“基础养老金”。要切断单位与个人的社会保障联系,约束和激励公民建立个人社会保障账户。还可探索其他的全国统一的包括农村的社会保障形式,从而为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其实,户籍制度是我国身份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只是公民的居住证明而已,其本身并没有包含太多的信息。只不过在政府部门几十年的社会管理中,逐渐地依托户籍制度,附加了许多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这些不合理的制度建立了一系列不公正的社会管理模式,才导致具有中性意义的户籍制度备受公众的指责。例如,在政治制度中,我国规定城乡居民按照不同的人数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就使得农业人口比非农业人口参与政治活动的机会要小。在社会制度方面,我国虽然允许人口自由流动,但对农业人口向城市流动作出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致使农业人口向非农业方向发展面临极大的阻力。不少农民

3.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目前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一)优化户籍登记迁移制度是户籍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
近年来,从暂住证向居住证、从计划指标控制向准入条件调控,多数城市的落户准入条件逐步放宽,非农业户籍人口城市间迁移环境大为改善。但是,几乎所有的城市都实行人口准入制度,对人口的流动就业和权益保障强行干预,人为制造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的差别与对立。要想享受同等地居民一样的福利和保障,流动人口必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成为真正的户籍人口。这种非市场化的劳动力配置机制必然会影响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其结果必然造成人口持续大规模流入福利和保障条件高的地区,而福利和保障条件低的城市则面临制约发展的人口瓶颈。这可以说明为什么大城市、特大城市维持较高落户准入门槛但还是面临人口流入压力、而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面临落户门槛已经很低但鲜有人口流入的窘境。这种由户籍制度及其与之相关联的福利和保障制度构成的人口迁移和社会分配机制,不仅影响社会公平和稳定,也会扰乱资源配置、制约市场效率。
总之,时至今日,我国大部分户籍改革政策并没有真正触及城市公共资源供给和分配的地方利益根源,并没有出现对大多数流动人口有实质性意义的破冰举措,因而难以对城镇化产生很大促进作用。
(二)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上的城市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现行户籍制度以及与户口捆绑在一起的教育、就业、住房、公共福利等社会制度,一起构成了城乡二元社会管理体制。户籍制度事实上承担了作为福利和利益分配载体的职能。户籍制度改革从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越了户籍制度本身,不仅包括改革传统的户籍登记迁移制度,更重要的是要改革附加在户籍上面的福利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保障性住房和医疗保障等方面。
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的就业限制和歧视是限制农村劳动者进入主要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因素之一,降低了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能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在保障机制、基金筹措、管理办法、保障标准、保障覆盖率等诸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不利于公民平等享受福利保障;现行二元教育体系造成外来人口子女在城市接受初中后教育的门槛还比较高,流动儿童的入学障碍和留守儿童的教育培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民工的迁移决策;绝大多数外来人口未被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其进城定居难以获得政府的基本住房保障;等等。
(三)正确处理好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土地问题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自古以来,我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农民转户过程中就必然会涉及到土地问题的处理。与农民有关的土地问题主要包括承包耕地、林地、宅基地及所属住房,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资产。目前,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对农民转户过程中土地问题的处理办法已严重滞后于人口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亟待进一步改革完善。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不明确,土地权能残缺,农民长久权益没有法律保障。二是土地流转市场发育迟缓,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也无法获得向城镇迁移落户所必要的货币资本。三是农民落户城镇土地退出要求已严重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利于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落户。
(四)合理可行的成本分担机制是推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
目前,尽管理论界与政府部门都已认识到户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将其视为关系到我国未来经济持续增长与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课题,但较之于外来人口强烈的市民化诉求而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速度仍然十分缓慢。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户籍制度改革需要承担相应的公共成本,如何解决户籍制度改革的巨额资金需求。钱从哪里来?这是困扰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道难题。
在户籍改革中,每年大量农民转户进城,要使他们享受城市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赋予农民与城镇居民大致同等的福利待遇,核心是成本由谁支付。在这样的背景下,快速、有效地推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就需要构建一个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让巨额改革成本“化整为零”,为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4. 中国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户籍制度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综述
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户籍制度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障碍
最大的负面影响是削弱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及人才市场。
其次是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对农业现代化及农村人口的转移形成体制性障碍。中国大量的农村人口需要转移,但事实上进城限制却没有从根本上放松。
再者是遏制了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大量城市务工农民,连基本的生存条件及安全感都没有,身份不明工作不稳,城市需求及消费畸形发展。
此外,现行户籍制度加剧了城乡割裂,阻碍了城乡统筹,加剧了社会分化。与住房、消费(如购车)、教育、社会保障等利益直接挂钩,不同的户籍有不同待遇,不仅人为地把本应平等的身份划分为三六九等,而且加大了贫富差距。
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和在国内的自由迁徙,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由此生成,造成了城市和农村的不平等。
对超生或非婚生的子女实施的不准入户的规定,造成黑户口(没有户口)问题。由于户口的附加值,使得黑户口公民在升学、就业、医疗等方面遭遇极大的困难。
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
由于各地竞争激烈程度不同,一些学生家长在高考报 名之前将子女户口迁移至竞争不激烈的地方以求获得更好的录取机会。高考移民现象引起很大争议。
由于户口和福利待遇、就学和就业机会直接挂钩,一些公民为了获得城市户口甚至仅仅是非农业户口付出很大代价。
如果某人生活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那么他将被视为外来人口,享受不到该地的各种福利, 以及充足的就学和就业机会。
很多住在城市郊区或者“城中村”的居民,完全不从事农业,却仍然是农业户口;同时也有很多来自农村的居民在城市工作,却无法获得非农业户口。
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如结婚双方当事人不能出具各自的户口本,则民政部门将拒绝给予婚姻登记。
当年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在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口之前,其户口将处于冻结状态,无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无法办理护照,无法办理身份证
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户籍制度改革是继20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次“解放”农民的革命。
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是由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过渡和改革为城乡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打破“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口界限,使公民获得统一的身份,充分体现公民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权利,剥离、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功能,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为此建议:
1.《宪法》上恢复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文,确认不论城乡居民都具有自由迁徙、择业和居住的权利。
2.政府应宣布实行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同时在过渡时期可实行暂住户口与常驻户口,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3.改革户籍制度不是取消“户口”,而是剥离户口的附加功能,应取消粘附在户口上的各项利益差别,体现社会身份与“国民待遇”的平等性。
4.改革户籍制度后,户籍管理还是必要的。通过公民身份登记,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立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以为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户籍管理还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

5. 我国现在的户籍制度是什么

这是一则专业文章 中国现行户籍制度五年之内彻底改变 日前,国家计委编制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明确未来5年里,国家将改革户籍制度,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在东部有条件的省市或经济较发达地区,逐步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积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就业。人民日报华东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人口问题专家和户籍管理部门。 问:能否介绍一下我国户籍制度的变迁?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至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为半开放期。 1958年,《户口管理条例》颁布,严格划分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控制农业人口迁往城市。这是中国此后关于户籍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当时出台这个条例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为了社会稳定,二是适应当时供给不足的社会经济状态。 “文革”以后,社会面临新问题———知青回城、农民进城。1977年左右,公安部发布关于控制户口迁徙的规定,其中有10条原则,并制定了相当多的细则。比如,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结婚,应该在农村务农,子女的户口也落在农村。不仅如此,从农村到城市、小城市到大城市的户口迁徙都被严格禁止。 20世纪80年代初期,更多的农村人口涌向城市,寻找机会。到1984年,国家颁布相关法规,农民可以进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附带的条件是:必须“自理口粮”。 这一政策对农民没有太大吸引力,因为集镇能提供的市场机会很小,城市仍然对农民充满诱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又出台了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要求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 1999年,是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中步子迈得最大的一年。这一年,国家出台有关规定,放宽对几类人的户口管理,如知青子女进城、老人随子女、城乡通婚人口等。 问:现行的户籍制度有何弊端? 答:现行户籍制度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首先阻碍了城市的发展,阻碍了农业现代化,不利于我国农业人口城市化顺利进行。我国城市发展步伐缓慢,城市在户口管理制度保障下通过人口控制实现社会需求,使城市自我调节控制的功能弱化,市政及城市管理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其次,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保障城市常住人口就业,许多城市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限制外来人口就业种类,抑制了劳动力、人才的自由流动。 第三,户口管理使我国公民具有不同身份。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常住户口与暂住户口,不同的户口有不同的待遇。体现最为明显的是流动人口,他们外出谋生求发展,不仅需要勇气和技能,而且必须带齐或办理名目繁多的证件,如办理暂住证,交纳外来人口管理费。即使如此,在诸多方面仍有别于常住人口。 第四,遏制了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启动。大量涌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几乎不可能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机会及社会地位,甚至连基本的人身安全感都没有,这在相当程度上遏制了他们投身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目前,有数千万农村人口在城市打工,处于流动状态。然而,由于他们不具备城市永久居民身份,工作预期不稳定,其消费行为并没有城市化。 第五,现行户籍制度已不能对我国的人口流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在2000年进行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瞒报、拒报、漏报现象比较严重。中西部地区农村相当一部分人有籍无户,农村“空壳”现象较为突出。流动人口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普查工作的质量、速度和准确性。这主要是因为户籍管理制度与实际的需求相差太远,我国的流动人口正在高速增长,而管得太死的户籍制度是以不变应万变,这自然会引起管理与普查工作的混乱。 问:现在一些地方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如何看待这一变化呢? 答:这是一条重要信息。户口其实就是本地区居民的一种身份和户籍证明,人口登记不应涵盖过多的计划管理职能。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城市和部门人为地赋予了户籍更多职能,人为地制造了各种差异和不公平。 当然,一些城市特别是大城市也有担心:户口一放开,就业、住房、治安、交通等压力增大了怎么办?其实,户籍制度改革本身就是一个渐进过程,需要在改革发展中解决问题,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发展,是否有利于人口素质提高。只有取消人为的藩篱,允许城乡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合理有序地竞争,才能使城市真正充满活力和希望。 问:此次户籍改革的主体思路是什么? 答:根据《规划》,国家将立足于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建立基本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完善政府对劳动就业的管理手段和相应的法律规章,进一步深化改革劳动人事和户籍管理制度,调整和协调有关就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 国家将统筹规划和调控全国城乡劳动力就业,取消各种限制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促进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有序流动。“十五”期间,将通过改革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在东部有条件的省市或经济较发达地区,逐步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通过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取消社会从业人员之间的不同“身份”,消除不合理市场分割现象,尽快统一城市劳动力市场。 国家还将建立劳动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改革劳动工资制度。社会成员就业必须登记,确定惟一社会保障号码,建立个人工资账户和社会保障账户。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实现职工劳动报酬和福利工资化、货币化,改进政府对企业工资管理的调控手段,促进劳动力市场价格机制形成。

6. 户籍制度改革的改革背景

宋代户籍改革的背景:
宋代城市化与商品经济发展迅猛,完全打破了传统的农耕经济藩篱,用现在的话讲,GDP中第三产业产值比较高,而农业则只占3成,现代服务业占比远高于农业,是经济结构的胜利。这是中国数千年来的第一次。高度繁荣的商品经济带来的便是大量的流动人口,与现代的“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称呼不同,宋代的流动人口称为“浮客”,即漂浮流动的客人。在宋代很多城市,浮客远高于当地户籍人口,和今天的东莞非常相似。宋徽宗时,首都开封常住人口便有150万之多,是名副其实的世界大都市。其中,各种暂住的“开漂”一族远超开封当地土著。
流动人口中还有大量求学的异地学子。首都开封作为大都市,是全国人民的向往之地,不仅有大批的文艺青年,还有争取高考移民的学子。因为,首都的录取指标远高于外地,异地高考早在宋代就成为了一大难题。一些教育欠发达地区的学子,纷纷到外地求学,但高考只能在本地考。在只有骑驴、骑马出行的年代,山高路远,路途奔波有时会耽误三年一次的大考。对此,政府放宽政策,景德二年(1005年)发布诏令,称“有乡里暇远,久住京师,许于国子监取解,仍须本乡命官委保”,对于离家远,长期居住在首都的,只要有本乡的官员担保,就可在国子监参加考试。

宋代户籍制度的主要内容。
宋政府根据常产的多少和是否直接承担国家赋税将全部居民划分为主户和客户,而且还根据常产的多少将主户划分为五等。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特殊户籍,这些户籍与国家的户籍划分标准有交叉和重合,也有为便于管理而单独设立的。如一等户中特别富裕的形势户、享有特权的官户、为城市人口特设的坊郭户、不计入主客户统计的兵籍、寺观户。由于宋代的编户规则众多,使得宋代有着历史上最复杂的多元户口调查统计制度,户籍文书主要分成了五大类:为征发职役按户等而设的五等丁产簿;为征派力役和丁税而设的丁帐;为征派二税而设的“二税版籍”:税租簿、税租帐;为维护地方治安和抽练乡兵而设的保甲簿(后来演变成替代五等丁产簿的征收赋役的凭证);为登记各州主户波动的情况的升降帐。从五等丁产簿到升降帐,记载的内容各有偏重,编制的时间交错补充,是宋朝征税派役、管理地方的依据。由于宋政府对于不同的阶级和阶层,规定有不同的特权和义务,加上户籍与赋役直接相关,使得诡名户作为宋代赋役制度的一个对立物而出现,它的大量存在,不仅影响到封建政府的税收和差科,而且也影响了当时社会各阶级、阶层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宋政府制定出严格的法律制度,官府与民户始终在隐漏户口方面进行着斗争。

7. 户籍制度具体怎么改革,改革什么

我国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在特大城市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
据新华社电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上述改革举措。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措施之实是前所未有的。”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同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这一重大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不再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之后,如何逐渐剥离与户籍相挂钩的诸多社会福利,将是改革的焦点和难点所在。《意见》对此进行了阐释: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根据《意见》所明确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将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新型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确立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经过近一年酝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2014年7月30日正式发布。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8. 中国是什么时候实行户籍制度的到底什么时候会取消

一,如果你指的是现代的中国,那是1951年出台的系统的户籍管理制度,如果指的是古代,那很早之前就有了,据网上的资料,说是商朝。户籍制度在我国,是不会取消的。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二,户籍:
1,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
2,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9. 改革开放前后我国户籍制度的变化

从最初的管理严密的城乡户口到现在可以按照条件进行迁改的户口制度,本身对于城市和农村的局限已经大大降低了

10. 我国当前户籍改革的总体思想和趋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发〔201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十六)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