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离职提前安徽省直公积金需怎么办理
公积金如何提取现金: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如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贰』 请问我要在安徽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去办理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需要我带些什么去呢只身份证
如果没有公积金卡,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并记录一下你单位的公积金开户账号,到当地公积金中心查询你的公积金开户情况,查到你的信息后,就可以要求公积金中心给你开具《缴存证明》了。
『叁』 安徽省直公积金如何使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深化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变住房实物分配体制,而实施的一项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住房保障措施,为了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切实保障城镇职工所应有的权利,国务院于1999年3月24日颁布并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而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单位违反《条例》的某些行为,《条例》明确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不缴、少缴、拖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即个人依法进行处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但本人在具体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过程中,以及与其他地市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同仁就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交流时发现,由于国务院《条例》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细化,即国家没有就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专门制订具体的行政执法操作规程和配套的实施细则,导致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执法在《条例》中的描述过于抽象,而且《条例》所赋予的执法手段单一,缺乏必要的强制性行政措施,如收查、审询等,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问题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乏必要的检查(审计)权,无法依据客观实际,对单位制订出具体的处罚措施并实施有效监督。
《条例》规定,管理中心对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设立账户的单位可以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罚款。但由于管理中心其单位性质在定性属于一种从事金融管理的非金融性服务型事业单位,又无任何的收费性项目,不可能象公路规费、税务局等单位那样拥有当场对违法违规事项依法给予罚没收缴和暂扣车辆、财物等强制性措施,加之《条例》对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没有详细而具体的明文规定和确切的授权(行政执法的具体权限),导致管理中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之后的许多后续行政行为(操作)出现问题,如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检查权没有明确,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财务帐薄和银行帐户就不能象财政、审计等部门那样可以依法进行现场查(审)阅,单位该为多少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每月该缴多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在还难以掌握客观、真实、具体的数字,只能模糊的划定一个范围,致使对当事人所下达的处罚措施无法具体化(数字化)。毕竟管理中心从目前的管理手段上还无法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具体从业人员、月工资标准以及单位经营状况等,在被检查单位不配合、不协助或者拒绝提供上述财务凭证的情况下,管理中心在作出“责令限期办理”或下达处罚决定后将会遭遇以下两个情况:
一是管理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的决定达不到预期目的。由于没有具体的数字,单位有可能暗中降低职工缴存标准或不按从业人员的实际人数办理帐户设立手续,届时管理中心将无法提出详细而具体理由来反驳单位的行为,就有可能让其朦混过关,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保全;明确人员数字和缴存标准吧,管理中心又不能保障其数字来源的真实与合法性,一旦单位申请行政复议,管理中心很可能败诉,在整个执法行为上既耗时费力又达不到整治的政治目的,可能得不偿失;
二是如果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这种缺乏“具体数字和可执行内容”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么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法院受理了,由于具体的数字没有确定,被强制执行的单位象征性的缴存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法院就有可能以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或以强制执行到位为由而中止执行,达不到管理中心行政处罚的真正用义和目的。
问题二,法律对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纠纷的对象存在重复设定,容易出现互相推诿和扯皮的现象,职工与所在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交事宜发生纠纷该怎么办?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但问题在于,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与所在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交事宜而发生的经济纠纷,应属于劳资纠纷的范畴,其行为的调解处理权限又归属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如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就规定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一)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招用童工的;
(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而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明显属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所以在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纠纷上,出现了两个管理部门。而且,在具体处理单位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纠纷问题上,管理中心不会就单位不缴或欠缴住房公积金这个问题,仅仅只解决举报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个人问题,必须要求单位全额补足欠缴的资金,以维护单位所有职工的合法权益,其维权过程肯定比劳动保障部门单独协调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经济纠纷的时间长,效果也可能不明显,单位也肯定知道管理中心与劳动保障部门对这一事件处理的差异,一般会在两者之间进行周旋,万不得已时会直接与个人达成协议,申请劳动仲裁,快速平息事端,使管理中心无法就此事件深入处理或根本无所作为。
问题三,部分单位住房公积金出现拖缴、欠缴的情况比较特殊,使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具体的行为难以实施。
在选定具体执法对象上,管理中心也很难抉择。通过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分析,我们发现,凡拖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多半是属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和一些大中型企业(包括贫困、改制企业)。对于财政拨款单位而言,其职工个人部分单位多半是不会欠缴的,只有财政补贴部分才会因当地财力有限、盈余资金不足等情况,才会出现拖缴、欠缴现象,对于单位的这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管理中心该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呢?就贫困企业和改制企业而言,由于其经营状况和资金来源波动情况相对不稳,又直接关系到“改革与发展”、“安定与团结”等当前两大政治因素,在经济利益与社会稳定两大利益的取舍问题上,管理中心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欠缴问题暂时还只能停留在政策宣传与引导这两个方面,强制执行是根本行不通的。
问题四,行政处罚力度相对较小,处罚措施品种单一,达不到令行禁止的政策目的。
《条例》赋予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措施仅有“罚款”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根据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如果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手段实施后就不能再针对该单位就此事项重复使用,对当事人违规事宜也仅有“责令限期办理”这一口头警告,无其他处罚措施了。另外一方面,单位逾期仍不办理或经罚款后仍拒绝办理的,管理中心也没有其他后续的法律手段可以对其进行制约。相反,如果某单位从业人员较多,人员工资开支相对较高,单位按政策规定每月应该为职工所支付的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相对较大的话,单位从经济角度考虑,完全有理由以接受罚款的事实来逃避缴纳住房公积金事宜,从而以接受处罚为由拒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可能。
另外,由于《条例》只规定对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没有明确规定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责任人如何进行处罚的决定,管理中心则无法从法律的角度上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经济、法律、以及行政上的制裁或依法提起诉讼来追究其有关责任,“棍棒打不到其身”,“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处罚措施“伤不到其分毫”,根本就达不到“立竿见影”的行政处罚之目的。
那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该如何开展行政执法呢?首先,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出合理、合法的具体化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或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以明确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于《条例》中没有明确赋予的执法权利,可以通过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以联合执法的形式来进行弥补,如检查权、审计权、审询权等,而且同多家部门联合执法的形式既能够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执法效果,还可以相互监督,防止徇私舞弊。
其次,要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精神,做好行政处罚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客观、真实的反映单位违法违规的具体行为。“政策宣传、客户服务和行政执法”是管理中心的“三大利器”,确切地说“行政执法”也只能算是“客户服务”的一项延伸,一般情况下,只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政策宣传到家,服务工作到位,违法违规单位还是会积极整改的,行政执法也就不必进行了,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有些单位在管理中心政策宣传、服务工作到位的情况下,依然是拒不整改,那就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了!这就要求管理中心必须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由于证人、证言的合法取得比较困难,且证人又多半怕得罪单位领导或受到打击报复不愿出庭作证,所以本人建议调查、取证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单位财务凭证和工资报表及银行帐户上等物件上,以大量书面证据客观、真实地反映单位良好地资产状况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收支情况,列举出单位恶意拖缴和欠缴住房公积金这一无可反驳地不争事实,使其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第三,与各级人民法院作好协调和沟通工作,配合管理中心做好强制性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行为是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的,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是可行的,相对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设定的行为义务,完全可以按照相关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但考虑到法院难以实施具体行为的实际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责令限期缴存”中写明应缴金额。这个金额在目前管理中心没有检查权从而不能确知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联合执法时所取得的有关财务报表以及相关凭证分别进行人数、缴存金额的初步匡算。在整改通知书中写明,并以公告的形式告之利害关系人(单位职工),在一定的异议期间内,单位和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证明,由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就查证属实的情况重新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未有异议的,则在异议期间届满时按照整改通知书匡算确定的金额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使“不确定的行为”在初步匡算和公告的形式下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为,使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操作性。
第四,多方合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和氛围。一是取得各级人民政府在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上的支持,妥善协调处理好“改革与发展、团结与稳定”和“依法行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二是密切与各级财政部门的关系,取得当地财政部门在财政资金上的经济支持,进一步做好财政拨款单位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的按期拨付工作,尽量减少财政拨款单位住房公积金拖欠现象;三是各新闻媒体机构的舆论支持。各新闻机构要统一宣传口径,客观、真实的反映事实,为住房公积金管理营造一个良好地行政执法的空间与社会氛围。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常开展工作、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不影响改革与发展大环境的前提下,各新闻媒体机构要尽可能多的从建立、健全社会法制、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宣传报道,用舆论监督的方式引起广大城镇职工和市民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视,督促部分单位尽快解决长期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现象。另外,全社会也要建立一种“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诚信体系,凡有能力缴而故意不缴、欠缴的,其在同行业中的具体生产经营行为也属不正当竞争行为,除按《条例》要求其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也要按工商管理条例,对其生产经营进行处罚,并对单位法人代表以及相关责任人从经济、法律、行政等方面对个人进行处理,该单位“依法经营”的信誉降低一个指数,从社会监督的角度来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步、健康发展。
『肆』 省直公积金是不是说整个安徽都可以贷款买房
1.不管你做什么贷款,所需要的资料基本是一样的。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结婚证(或未婚或未再婚证明)(无房证明)购房合同公积金的还有一个开户行,因为公积金有特定的一个开户行。需要你去开个户,然后存折的复印件前面我所说道的带括号的有些不一定需要。2.步骤. 同样,拿着你的购房合同,或者公积金所给你的一个公积金的贷款的文件,直接去公积金或者银行去面签就可以了.具体没有要求是先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是商业贷款合同.这个要根据你们当地的政策来的.
『伍』 安徽省直公积金和合肥市直公积金有什么区别哪个有利于二手房的贷款
安徽省直公积金和合肥市直公积金的缴纳单位不同,合肥省直基金如果想要在合肥市买房的话,还需要单位开具工作地点在合肥的证明。合肥二手房网安心网上有省直基金贷款买二手房条件,给你贴下:
贷款条件:
1. 借款人 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为正常缴存状态。
2.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
(2)购买二手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政策规定的比例;
(3)同意按照省直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4)省直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 首付款须全额交至省直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账户并办理冻结手续;
4. 借款人所购二手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所购二手房用于自住,是在合肥市范围内已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进入市场交易的成套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独立厨卫的,经有关部门鉴定不是危房的,没有改变住房用途的,使用功能齐全配套的,居住区与办公区、教学区、生产区分开的,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允许上市交易的,以及其他可以处置的);
(2)房屋年限与申贷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
(3)未列入当地城镇改造拆迁计划和户籍冻结地区。
『陆』 安徽省 省直纯公积金贷款和省直组合贷款 在办理流程上有什么区别吗
公积金贷款利息低,买房,办理速度也快!先开收入证明---查信用度---买房首付合同---公积金管理处---支票--银行---办贷款合同---完毕!大致这样
『柒』 安徽省的公积金能提取吗,要哪些条件
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发布最新的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说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全额集资建房、购买房改房等多种情况都可以提取公积金。
和以前最大的区别就是,办理提取不再需要提供《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此外,省直公积金不像市直公积金需要办理公积金卡,只需要提供合肥市I类活期储蓄账户银行卡或存折即可。
本次提取和使用说明中明确,提取额度根据不同类型的提取计算。购买住房的,不高于房款总额—,网上备案确认单注明的抵押金额;偿还贷款的,不高于累计已还贷本息额,还贷期间累计支取额。
租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总额,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
(7)安徽省直公积金开户的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凡属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应当到省直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省直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设立批准文件到省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
第十条规定单位录用或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省直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省直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自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省直分中心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捌』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哪个好
以下信息来自安徽长天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投资有限公司的对象和条件的
首先,借款人
购买,建造,服务人员自用住房。
二,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4)借款人之前正常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和连续超过6个月的全额支付;
(5)提供一个有效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与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必须是一致的,购买的共同财产(配偶)必须出具同意以书面形式向住房抵押贷款的承诺;
(7)具有不低于以自有资金购买自用住房价值的30%以上(超过40%的二手住房);
(8)借款人同意申请房屋抵押贷款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供由开发商分阶段的担保,应当报备信息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指定的账户贷款本金和已收利息。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办过程
(A)申请:借款人及借款人提供贷款,以省为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所需的必要信息。
(B)批准的信用调查和贷款:贷款处理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前的资信调查,建议和填写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资金贷款和贷款组合的调查审批表“到发送的人员审批有关。借款人在处理的贷款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的贷款审批结果的建议。
(C)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人获得贷款,向承包商与银行,和共同的权利人,把你的ID卡,借记卡帐户信息来申请签订的借款合同手续,并发送给开发商签订的贷款合同并盖章后跨承办银行。
(4)办理保险,抵押登记:借款人必须在保险和抵押登记申请,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E)分配的贷款:银行贷款在确认已经完成抵押登记后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合同的日期将被转移给承包商房屋指定的帐户和贷款的借款人的贷款发回单一借款人。
(F)的贷款,因为贷款下月恢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贷款合同。借款人贷款满一年后,才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在不到一年的贷款应提交的有关证据,从国外借款,转移出来的城市,房地产转让,退房的原因需要偿还。
(七)清户提取费:借款人还清本金及利息的借款,贷款由承包商银行发行的完税??证明,并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玖』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首先,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为:
(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
(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工现金。具体您可以点击《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进行查看更多关于公积金方面的信息
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其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再次,提取额度和次数:
(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额为(月租金-家庭月工资收入×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提取至整数。属于第八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属于第九项提取住房公积金 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三)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最后,为您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
(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