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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少的企业开户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7-10 01:39:31

㈠ 银行可以拒绝100万以下注册资金的企业开户吗

没有这样的规定.你的企业只要符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正常经营的企业就应享有就近银行开户的权利,并且可以根据各银行的业务范围,水平和服务态度等自主选择开户银行.且享有银行规定提供的所有服务,但您的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于您所开户的银行的额度.银行会收取您账户的管理费用.
可以明确地说,现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开立账户并没有最低金额方面的限制。银行账户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和门户,是社会资金流动的起点和终点。为支持各类经济主体的发展,现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对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存款人规定了平等的开户条件和标准,其中并未对企业开立账户设定最低金额标准。企业只要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户条件,履行规定的开户程序,均可自主选择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实践中,个别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考虑,采取对企业开立账户设定最低金额标准的做法,违反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规定。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正在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促进社会经济增长和解决劳动就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各方面应当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其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广大金融机构应当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丰富金融服务的形式和手段,改善金融服务的质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个别商业银行拒绝为小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做法,影响了小企业正常的资金结算,损害了小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致力于为各类经济主体的发展营造公平支付服务环境的宗旨相悖。

问: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符合什么条件、履行什么程序?

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企业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向银行出具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和授权人身份证件),并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根据账户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企业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银行审查合格后,将开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其对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开户条件的企业,人民银行为其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银行再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同时,银行应与企业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即可申请开立其他非基本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对企业开立非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和开户程序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问:某商业银行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银行开户遵循双向选择的方式,存款人可以选择开户银行,银行也可选择客户”。这种解释是否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各类经济主体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前提条件,直接关系到社会资金的正常结算和经济活动的有效开展。同时,银行账户服务是银行的基本业务,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最基本的金融服务,是提供其他各类金融服务的基础。为维护社会正常结算秩序,保障各类经济主体能够平等的享受最基本的金融服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开户银行,但银行不得歧视和选择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存款人可自主选择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存款人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条件的,银行应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因此,按照现行账户管理制度,存款人可根据自己的客观需要和各银行服务质量的不同,自主选择开户银行,而银行应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则受理客户的开户申请,为客户办理结算账户业务。银行在受理客户开立结算账户的申请时,应根据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审核存款人的开户资格,不得在制度规定之外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设定其他限制性条件或歧视性规定,对开立结算账户这一基础性金融服务的服务对象进行排他性选择。当然,对于不符合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存款人,或者不按要求提供开户资料、不按规定履行开户程序的存款人,银行有权拒绝受理其开户申请。

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什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促进银行改进账户服务?

答: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按照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自2003年起,人民银行对原有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先后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现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为基本点,一是遵循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则,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二是明确了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使具有结算需要的各类组织均可以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三是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非现金支付工具。四是突破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和管理的限制,存款人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结算账户。

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强调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要求银行落实存款实名制的审核责任,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行进行审核;严格了对存款人支取现金的管理;加强了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督和控制,建立了异常支付报告制度,加大了对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建设运行了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手段实施对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控和分析。从施行以来的效果看,基本达到既能满足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又能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有效监控的目的。
针对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中出现的问题,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积极受理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咨询和举报(遇到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满足经济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开户需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查处和纠正中外资银行对单位和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中设置门槛和歧视性规定等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行为,使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㈡ 公司注册资金怎么规定的怎么营业执照上有多有少

第22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局长王众孚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类型;(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类型;(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
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
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十二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
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㈢ 开个公司最少要多少注册资金

目前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金是没有强制要求的,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据最低的要求者认缴注册资金。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说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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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1-03-0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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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我个人想注册一个小型公司最低注册资金是多少

10w,合伙的话是认缴制,不需要验资的,一个人要实缴的
一、核名
◆ 企业名称查询
申办人提供法人和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上姓名即可)。
申办人提供公司名称2-10个, 写明经营范围,出资比例(据工商规定:字数应在60个内)。
例:北京(地区名)+某某(企业名)+贸易(行业名)+有限公司(类型)。备注:行业名要规范。
由各行政区工商局统一提交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名。
(注册公司第一步,即查名,通过市工商行管理局进行公司名称注册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名工商查名科注册官进行综合审定,给予注册核准,并发放盖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登记专用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提供证件
◆新注册公司申办人提供一个法人和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各一份。
相关行政机关如有新规定,由相关部门和申办人按照国家规定相互配合完成。

三、审 批
◆经营范围中有需特种许可经营项目,报送审批
如有特殊经营许可项目还需相关部门报审盖章,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根据行业情况及相应部门规定不同,分别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特种许可项目涉及,如:卫生、消防、治安、环保、科委等)

四、刻 章
◆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需要使用图章,因此由公安部门刻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全体股东章、公司名称章等

五、验 资
◆即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投资者需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提供相关注册资金的证明,通过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验资报告”

六、申领营业执照
◆工商局经过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企业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即发放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并公告企业成立

七、代 码 证
◆公司必须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出申请,通过审定,由中华人民工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章。

八、税务登记证
办理税务应提供的材料:
经营场所租房协复印件;所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固定电话;通信地址。
如新公司需领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准备以下材料:
1、经营场所的租房合同复印件一份。
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3、租金发票复印件一份。
如企业投资人,在自有房产内办公的(法人或股东自有产权内办公),只需提供自有房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即可,1--3不必提供。
4、财务人员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一份。
5、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如企业无财务人员,由开发区的会计进行财税服务的,4--5不必提供,由开发区代理记帐财务人员自行提供。
6、企业法人照片一张。
7、另需企业购买发票人员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办理发票准购证件。

九、银行开户
◆企业设立基本帐户应提供给银行的材料:
在开设银行基本帐户时,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银行。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并复印件3张。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并复印件3张。
3、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4、法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3张。
5、国、地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并各复印件3张。
6、企业撤消原开户行的开户许可证、撤销帐户结算清单、帐户管理卡。
一般一个星期后可到开户行领取基本帐户管理卡。
备注:企业有销户凭证的,应在开户时一并交于银行;如非企业法人亲自办理还需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备注:以上材料为通常银行所需,如果开户银行有新要求或新规定企业应以银行为准!

十、发票购用簿
◆由企业向所在税务局申请,领取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监制的发票购用印制簿,企业申领发票时,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发票购用印制簿

十一、开设纳税专户
1、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基本帐户管理卡。
4、填写纳税专户材料。

十二、购买发票
1、发票购用簿及填定发票申请报批准表。
2、办税人员(一般为财务人员或企业法人、职员等)的身份证、证件照2张、办理发票准购证。
带好公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原件。办税人员本人和公司财务负责人员同去税务部门,第一次领发票需法人签字、即需要法人同去税务部门。

十三、正式经营
◆全部注册公司事宜结束,企业进入正常经营阶段

㈤ 我注册了一个小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今天是银行开户,好多银行说资金太少,要50万,50万以上才能开户

你说的“工商局的证明”应该是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书。凭此证明,可以在银行申请开立临时的工商登记注册验资账户(交款时《现金交款单》上写明注册资金,汇款的用途同样这样写)。有了这个账户,你才可以办理验资手续,办理税务登记证、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以上你提到的银行拒绝你,大概是因为现在的银行每季度要和客户对账,有的小额账户不能配合银行及时对账,影响了银行的对账单收回率(一项内控考核指标),同时现在银行和客户之间是双向选择,银行也有了选择客户的权力,考虑到管理成本和收益因素,所以银行多不愿意开这样的小额账户(其实外资银行门槛更高)。因此建议你找一家小一点的金融机构,如分理处一级的,也许能够顺利开户。出具验资证明服务费(约200元)+开户手续费(约50元),总共不超过250元。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银行报价为准。
祝您经营顺利。

㈥ 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只要3万听说银行开一个户,至少注册资本在50万,这么少怎么开户

公司法05年10月27号修正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