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医疗器械公司在医院开户难吗
难。
没关系通常做不进去。
B. 医药公司在医院开户必须是公司账户吗
是的,公立医院账户一般是国管账户,所以除了对自己的员工发工资,其他支付必须是公对公的。私立医院对私账户的支付,其实不合规的,因为不是公司户开不了发票。
C. 医院开立账户需要什么资料
基本的 :身份证 户口本复印 可能每个医院的都不一样 建议你去问问
D. 医院开户需要向银行出具什么手续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登记证,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登记证就提供免税证明或非营利性医院的证明。
E. 医药公司在医院开户必须是公司账户开户吗
要
F. 设立非营利性医院银行开户手续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登记证,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登记证就提供免税证明或非营利性医院的证明
G. 公立医院开一般户基本资料
楼主指的为对公户设立一般账户的话,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3、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副本;
4、开户许可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授权办理业务、授权使用印鉴章作为预留印鉴用);
1-5项的证明文件需提供A4纸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5、开户申请表(开户行网点取表填写)、单位公章、预留印鉴(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私章)。
H. 开诊所需要办哪些证件
一、开诊所需要的手续条件:
1、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
3、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4、配备的医师必须是取得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5、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诊室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6、必须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7、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二、办理部门:
1、这些条件具备后再向所在地的设区市药监局提出申请,当然,此前要先向工商部门申请预留药店的字号即药店名称,因为向药监局申请填表时要有工商部门预准药店的名称手续。
2、药监局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药店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这时药店可以正式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3、被批准的药店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药监局再对已经营的药店进行GSP认证。
4、药店的开办一般程序大致是以上所说。有的地方可能会有特殊的规定,请到你所在地的药监局进行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个体行医必需注册后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开诊所。注册条件是必需取得《执业医师证》。
I. 开诊所需要什么证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9)医院开户条件扩展阅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J. 医疗机构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才可以开
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10)医院开户条件扩展阅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