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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户开户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6-30 00:58:36

1. 公司一般账户开户需要什么条件

一般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1)项目专户开户条件扩展阅读

期货流程

1、开户条件:年满18周岁,同时要求必须有政府提供的合法身份证ID或者护照或者驾照等合法证件。

2、开户时间和地点:可选择任何时间到期货公司营业场所办理。或者选择一些正规的代理站,手续费可能低一些。

3、开户金额:不低于5万元;代理站可能相对宽松。

4、开户所需提供资料:

个人户:客户及授权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法人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 开立专户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纳税专户”需带好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税、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基本存款帐户管理开户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5.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他人代办还需提供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上述资料请用A4纸张各复印一份;
6.按要求填写一式二联开立银行帐户申请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7.签订帐户管理协议(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8.印鉴卡三张(加盖财务专用章及负责人章,清晰完整);

3. 以建安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开帐户需要什么手续

可以,比较适合开临时存款账户。
1、定义: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临时存款户的条件:设立的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3、开立临时存款户应向银行提供的资料如下:
(1)不同类型的单位出具的证明具体如下:
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开户的分:第一、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存款申请人开立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并提供项目部成立批文、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第二、异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注册验资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和异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还应提交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开立基本存款户的全套资料。
(3)填写好并盖章的开户申请书。
4、临时存款户的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如存款人需续用该账户,应在设定期内,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办理展期。

4. 以项目部名义到银行开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可以,比较适合开临时存款账户。

1、定义: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临时存款户的条件:设立的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3、开立临时存款户应向银行提供的资料如下:

不同类型的单位出具的证明具体如下:

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开户的分:第一、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4)项目专户开户条件扩展阅读:

适用对象: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 设立临时机构,例如设立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

2.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4.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

5. 中国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中国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办理条件(一)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的下列项目外汇,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3、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4、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5、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6、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7、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8、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9、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10、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11、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12、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13、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二)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的下列项目外汇,可以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1、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2、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3、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4、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6、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8、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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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开立专用账户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6)项目专户开户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第六十条

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第六十二条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7. 如何写银行专用账户开户申请

填写方法:
1.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确保存款人开户资料信息的真实、完整、合规,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根据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个人开户申请书),并在个人开户申请书上签章。
2.存款人在个人开户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包括:存款人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电话、地址、邮编、申请事由。银行应按照规定对存款人在个人开户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与存款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认真进行核对,同意其开户的,在个人开户申请书上填写如下内容: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账号、开户日期、有效日期(限个人信用卡账户)。
3.个人开户申请书由各银行自行印制和管理,除必须包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载事项外,银行还可根据本行的管理需要,在个人开户申请书中增加有关内容。

8. 中国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办理条件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中国银行单位客户可向开户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证券交易结算资金;5、期货交易保证金;6、信托基金;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8、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9、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0、住房基金;11、社会保障基金;12、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13、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这里指的工会账户是指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14、粮、棉、油收购资金;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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