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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公积开户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6-19 16:13:44

① 请问那个长沙住房公积金对冲怎么办理具体需要些什么条件才能办理需要些什么资料在哪办理

在长沙市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前3个月无停缴、欠缴和缓缴记录,并且信誉良好,申请委托划拨还贷时无逾期欠款记录的缴存人,在还款满一个月(或一年)且公积金账户余额是月供的6倍(或12倍)以上时可以办理按月(或按年)委托划款业务。 需携带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还款存折(持银行卡的须提供还贷明细)以及借款合同到管理部申请办理。(单独借款人办理的话,则无需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

② 长沙住房公积金发布新政

今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由8%降低至5%,即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之前的8%-12%调整至5%-1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超过5000元以上(含)不再提供纳税凭证,其月缴存额由本人自行申报,最高不超过1200元。《通知》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沙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决定,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将降低最低缴存比例、优化开户缴存业务、精简业务资料,进一步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业务办理。”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次调整包括三大方面。
其一是降低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根据《通知》决定将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由8%降低至5%,即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之前的8%-12%调整至5%-12%。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此区间范围内选择缴存比例。
“目前,我市发布的《关于开展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中已根据最新规定向各缴存单位明确了缴存比例,2019年,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该中心负责人解释称。
其二是优化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根据《通知》,该中心将开通汇缴托收业务,缴存单位签订托收协议后,可指定银行账户,由市公积金中心与银行自动完成每月公积金汇缴的划扣,无需每月再进行汇缴操作,实现汇缴业务“零跑腿”。记者了解到,市公积金中心正积极与合作银行协调,目前,新开户企业单位可至长沙银行华龙支行柜台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业务。
其三是取消纳税凭证、收入证明等业务资料。根据《通知》,职工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如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再需要其提供收入证明、工资流水或者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其月收入以下列方式按顺序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人社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超过5000元以上(含)不再提供纳税凭证。其月缴存额由本人自行申报,最高不超过1200元,最低不得低于每年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年审文件公布的月最低缴存额。
《通知》2019年8月5日起施行,原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新《通知》规定执行。

③ 长沙单位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

申请住房公积金必须持有工商局办法的营业执照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或者是企事业单位公务员等大型机构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一般是单位的财务人员帮你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户,然后由单位财务给你统一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是没办法交的!

④ 长沙住房公积金开户后怎么交钱

按比例交钱。

⑤ 长沙 住房公积金办理所需资料

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申请书,他会给你三本,所需的资料都在里面。

⑥ 长沙住房公积金一定要本地户口才能交吗

1,不是,公积金不分户口性质与户口所在地。

2,现在的政策是任何城市都不得自行缴纳住房公积金,必需以单位我名义缴纳,缴纳比例则是个人50%,,单位50%

3,提取是有限制的,可用于购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后提交相关材料将之前缴纳的金额支取,我给你一个提取的条件吧,你参考一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权的住房、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或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⑦ 长沙公积金买房有哪些条件

长沙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驻户口或本市蓝印户口;
3、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
4、至少首付房款的30%;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6、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且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7、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长沙公积金贷款买房所需的材料
1、贷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帐号,未成年人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明。以上人员必须到场并带好私章;
2、贷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现已取消未婚人单身证明;
3、不少于房价二成的首付款收款凭证;
4、组合贷款需提供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收入证明;
6、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扣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7、期房的预售许可证或现房的大产证复印件;
8、期房的预售合同或现房的出售合同原件;
9、房产开发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及房产开发商或代理商的收款帐号。

⑧ 长沙如何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5号)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
(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三)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关手续;
(五)提供担保。
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条 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者生产经营用房。
第三十一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企业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办公场所、服务网站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当简便、快捷。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核和发放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等工作程序。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查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查验贷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贷款后贷款人出现违约记录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监委会应当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列席相关会议、定期检查等方式,对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管委会、管理中心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监委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委会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办理建议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给监委会。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管理中心在年度结算终了后,应当及时将有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损益、增值收益分配等内容的财务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再向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依照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以及增值收益的取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管委会、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银行监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利率政策执行等相关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实行交叉复核、内部稽核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管理中心可以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存单位不得拒绝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管理中心要求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谎报瞒报。
管理中心可以记录、复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但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四十六条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委会、监委会或者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