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银行山东NRA账户开户需要什么材料
山东NRA账户开户办理材料:
1、开立申请书(一式两份);
2、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境外机构管理层同意在中国银行开户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决议);
4、章程复印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原件;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所有有权签字人签字出具的授权书(授权相关开户人员前来办理开户手续,注明办理人的姓名和证件号码);
7、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中英文各一份);
9、单位基本情况表 (一式两联);
10、印鉴卡 (一式七份);
11、证明函 (中英文各一份);
12、其它相关协议(结算证、结算证核验协议、对账服务协议);
以上材料为非中文的,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译本。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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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中国银行NRA账户开户材料需要什么
一、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需预留账户号码,盖银行和企业公章,银行双人签章);
2)境外机构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机构的法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护照等);
4)境外机构与境内关联方发生的协议合同(可以是已发生的外汇贸易合同、服务合同、收益分配划转协议等)
5)境外机构的公司章程中英文版及中英文一致证明书;
6)法人证明书(如董事会决议书,董事会授权)
7)境外企业机构赋码证书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9年7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即为NRA账户。"NRA" 账户也可能指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Ⅲ 中国银行NRA账户开户办理流程
申请开立NRA外汇账户,应由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账户有权签字人)直接办理,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账户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办理,开户行应识别授权代理关系,对授权办理业务人员开展尽职调查,并在系统中记录身份信息。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您详询中行当地经办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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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中国银行NRA账户开户材料需要什么
申请开立NRA外汇账户,您应向开户行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和开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或商业登记证等;
2、公司章程(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3、管理层同意在中行开户的批准文件原件,批准文件中要明确开户理由及账户用途;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账户有权签字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账户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如需)、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需);
6、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企业过去三年合法经营的证明或说明、税收登记证明等资料(如有);
7、账户有权签字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开户申请书;
9、中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如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为非中文的,应同时要求其提供中文翻译文本,并提供证明函,证明中文译文与所提供的非中文资料相一致,并在翻译件和证明函上分别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账户有权签字人签章等其中一种签章。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您详询中行当地经办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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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中国银行深圳NRA账户开户办理流程
本、外币NRA账户开户需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并需严格审核该境外机构身份及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其中,外币NRA账户不需经外管局批准或备案,如资料齐备,当天即可办理完毕;人民币NRA账户视同基本结算账户管理,需经人民银行批准或向其进行备案,如资料齐备,人民银行均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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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如何申请nra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由于基本户的开立和注销,需要在人民银行办理.大概需要一周的时间.在这一周的时间里,你的基本户就不能使用,只能使用华夏的一般户.你再带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经办身份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到华夏提出申请,交回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将一般户转为基本户。经人行审批后,三日后就会拿到新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然后,再去工行,将该行的账户转为一般户或者注销,交回印鉴卡(如果要销户,才这样做).。就行了。
Ⅶ 香港中信银行(国际)开户条件有哪些
先说一下中信香港卡有点,方便大家评比
中信香港卡免除一切管理费。
中信香港卡香港转数快FPS互转免费。
中信香港卡有从香港邮寄的实体卡,取款方便快捷,比民生方便多了
中信香港卡可以通过“信港通”实现内地中信与信银国际快速汇款。
中信香港卡全国最低门槛,不用也不需要护照或者签证。
申请方法:
准备好个人身份证,中信纸质版电子对账单。就这些就可以了。
其他的申请表可以律师见证的时候递交。
上次帮朋友申请的信银国际两周就从香港邮寄过来了,含有实体卡和编码器。
Ⅷ 中国银行深圳NRA账户开户办理条件
中国银行深圳NRA账户开户办理条件:凡是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有开立NRA账户办理相关业务需求的,就可以申请开立。除了中国大陆注册企业,其他的机构均可申请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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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NRA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汇发【2009】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所称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境外机构和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不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境内银行应当完成前款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内部系统调整以及本通知发布前已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等工作。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等规定,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同业存款等外汇账户,不适用本款规定。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境内银行完成NRA标注前,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向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支付的,汇款银行应在汇款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以使收款银行判断该项资金来源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支付的,除按规定提供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外,还应向汇款银行提供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汇款银行如因提供的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明确该外汇账户性质,应当向收款银行书面征询该外汇账户性质,收款银行应当书面回复确认。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
通过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境内之间发生的资金收支,以及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变动,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该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余额,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以其作为境内机构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的,按照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
十一、
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离岸账户、该离岸账户和境内之间的外汇收支,严格按照《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等开立、使用和关闭,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包括标注NRA等。
十三、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但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的规定除外,其具体实施时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
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释。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