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办法》中“开户登记证”全部改为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附式1)。
第七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字样;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账户性质;
(十)账号。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第二章 开户
第九条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七条所称“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第十四条存款人凭《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五条自然人除可凭《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
(二)军队(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
(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四)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五)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六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附式2)适用以下三种情形:
(一)注册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经营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二)经营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注册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三)注册地和经营地均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第二十条《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填制开户申请书”是指,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3),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附式4)。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5),并加其个人签章。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在核准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
存款人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开户银行和存款人签订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内容可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由开户银行与存款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条件的,银行应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章 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三十六条所称“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具体办理程序是,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时,应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附式6),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通过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核准其展期,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请,存款人应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办法》第四十一条所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办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是指:对于《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付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对于《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收款依据、付款依据的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第三十条《办法》第四十四条所称“规定期限”是指银行与存款人约定的期限。
第三十七条《办法》第五十四条所称交回“开户登记证”是指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三十九条对于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五章 账户的管理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连接,实现相关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十一条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唯一标识,是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银行应按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
第四十三条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附式10),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五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六条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
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类申请书,可由银行参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结合本行的需要印制,但必须包含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中列明的记载事项。
第四十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身份证件,是指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② 活期存款开户的流程是怎样
活期存款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资金存入银行储蓄机构,不规定存期,储蓄机构开具存折作为凭证,
个人可随时凭存折或取款、存取金额不限的储蓄存款。一元起存,多存不限。
办理流程
1、储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开户。
2、营业柜员认真审查存款凭条各要素,核实储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收妥资金后,由我行发给存折。若储户要求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应提示储户输入密码。
3、储户凭存折办理续存或支取手续,每笔存、取款业务均打印或登记在存折上。无折续存的,储户可以要求我行予以补登折。储户办理续存、取款等业务可以不用填写存款凭条,口述存取款金额,但必须核对我行打印的相关凭证,签字确认。
4、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存通兑,需提请储户回原开户网点办理业务:
(1)储户要求凭印鉴支取的账户;
(2)各种原因止付的存款的销户;
(3)正式挂失及解除挂失,冻结账户及解除冻结;
(4)账号、储蓄业务章、经办员名章及字迹辨认不清的存单。
5、活期储蓄按季结息,采用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结息后,储户持存折前来办理第一次存取款业务时,我行将自动予以补登折。储户办理销户时,利随本清。
③ 邮政储蓄活期开户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如过在邮政储蓄银行开活期户要持本人有效证件到营业厅,如只开存折填写《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凭单》,最低起存1元,如有开卡,还需填写《个人绿卡申请表》,工本费5元,年费10元,所以在《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凭单》上的开户金额填写大于或等于10元。填完单后到柜台办理,把15元和凭单一同交予营业员,他们就会帮你办理相关业务了,开户时最好要预留密码,这样可以通存通取。无密户只能在开户行办理存取,而且一定要本人,很麻烦。还有有些银行会要求加办短信对帐,就是把手机和你的账户加办,这样你的每笔存期都会以短信的形式通知你,很方便,对你的账户有安全保障,不过就是每个月要收3元的费用,你可以向营业员拒绝此项业务,要看你是否需要。
④ 怎么办理个人结算业务
一、汇兑业务
业务介绍
是指汇款人为个人和收款人为个人或企业的情况下,汇款人将现金或储蓄存款汇往同城他行或异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一种结算方式。
业务特点
1、汇款人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可以使用现金或活期结算账户到开户行网点办理。
2、支取现金的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写的“现金”字样。
3、依托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开户行清算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和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汇兑业务可办理全国跨行业务,款项可实现实时到账。
办理流程
1、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
2、汇出行审查汇兑凭证,无误后及时向汇入行办理汇款;
3、汇出行将回单联盖章后退给客户。
温馨提示
1、请汇款人准确记载收付款人名称、账号、汇入行名等信息,这些信息的正确将有助于您的款项及时、准确的到达收款人账户;
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款人在填写个人汇款凭证时请留下联系方式和证件号码,以便银行在收到汇款退回后能及时通知汇款人。
4、汇兑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行领取汇款。
二、委托收款业务
业务介绍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业务特点
1、委托收款没有金额起点限制。
2、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收款人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开户行、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等。
办理流程
1、收款人向信用社的委托收款申请,提交托收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2、开户行审核委托收款凭证;
3、开户行向付款银行寄送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4、开户行收到划回款项,办理款项支付。
温馨提示
1、委托收款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2、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委托收款凭证记载的内容必须与债务证明一致。
3、开户行接受委托但不承担付款义务。
三、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业务介绍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依托开户行综合业务系统,在开户行间实时办理个人存款账户跨行存现、取现、转账和查询等业务。
业务特点
1、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须设置账户密码,未设密码不得办理通兑业务。
2、通存资金实时存入存款人账户,通兑业务实时划付存款人账户资金。
办理流程
1、存款人及代理人向信用社提交身份证件、存折(卡)、存取款业务凭证;
2、开户行审查凭证要素、有效身份证件;
3、开户行办理存、取款、转账业务。
温馨提示
1、大额存取款需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若代理支取的,请携带客户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到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2、对于存款人正式挂失、止付,必须在开户网点办理,口头挂失可以任一网点。
四、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
业务介绍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个人客户通过代理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对本人或他人在开户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业务特点
1、个人存款跨行通存通兑实现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联网互通”,使客户可以在任何一家开通该项业务的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跨行通存通兑业务。
2、通存通兑业务支持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
3、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申请办理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已在开通跨行通存通兑业务的信用社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并设置账户密码;与开户行签订了通存通兑业务协议;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上注明了开户行的12位支付系统行号;
办理流程
1、客户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条,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折(卡)一并向信用社提交;
2、开户行审核凭证要素、有效身份证件;
3、开户行办理存、取款或转账业务。
⑤ 什么是活期存款,办理流程
活期存款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资金存入银行储蓄机构,不规定存期,储蓄机构开具存折作为凭证, 个人可随时凭存折或取款、存取金额不限的储蓄存款。一元起存,多存不限。
办理流程
1、储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开户。
2、营业柜员认真审查存款凭条各要素,核实储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收妥资金后,由我行发给存折。若储户要求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应提示储户输入密码。
3、储户凭存折办理续存或支取手续,每笔存、取款业务均打印或登记在存折上。无折续存的,储户可以要求我行予以补登折。储户办理续存、取款等业务可以不用填写存款凭条,口述存取款金额,但必须核对我行打印的相关凭证,签字确认。
4、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存通兑,需提请储户回原开户网点办理业务:
(1)储户要求凭印鉴支取的账户;
(2)各种原因止付的存款的销户;
(3)正式挂失及解除挂失,冻结账户及解除冻结;
(4)账号、储蓄业务章、经办员名章及字迹辨认不清的存单。
5、活期储蓄按季结息,采用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结息后,储户持存折前来办理第一次存取款业务时,我行将自动予以补登折。储户办理销户时,利随本清。
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银发[2008]19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各类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等,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即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为进一步做好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行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落实账户实名制的指导、监督、检查。
各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查,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和匿名账户;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的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变动情况;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责任制,加强对临柜人员的培训和检查。
各银行应加强对存款人的信用管理,逐步完善存款人信用记录档案,对于不正当使用银行账户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存款人,银行有权实施更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逐步实现同一存款人的各类银行账户在行内系统统一管理,鼓励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账户下办理多种银行业务;在严格遵守对存款人身份认证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对不同的存款人确定差别身份认证标准,并按照账户余额、交易频率、交易金额及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类管理。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存款人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二、关于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须出具的有效证件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由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开户银行营业网点不得委托非开户网点或其他机构代理开户。
存款人可以选择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为存款人指定开户银行。
代理他人开立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代理个人开户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书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规定内容以外,银行可根据需要,增加以下信息:国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有效期限、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电子邮箱、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性质、职业、个人职位、供职于现任职单位的时间、前任职单位、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实际受益人等信息。
银行应通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以下事项:账户信息变更的处理、账户信息的使用与保密、可办理的业务种类和条件、账户的有效期限、账户超过有效期限的处理方式、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与方式、对账方式和频率、违约赔偿责任等。
⑦ 哪个银行可以开 个人联名账户 , 开户有什么限制或条件
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可以开个人联名账户。
1、个人联名账户需要由2-3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共同管理,联名账户全体申请人,须持各自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共同到中行网点柜台办理。
2、联名账户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所有资金动向均需全部联名客户到场方能启动,真正实现联名共管,保障资金安全。
3、开户需按照以下要求:
(1)联名账户申请人需提供全体账户持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联名账户申请人在本地区已开立的理财金账户前来营业网点柜面办理联名账户的申请开立手续。(2)联名账户申请人需共同填写《个人联名账户申请书》,约定相关业务方式,签订《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
(7)个人活期开户业务授权条件扩展阅读
1. 联名账户为下挂在您业务操作卡下的电子账户。您通过业务操作卡、卡密码和对应着联名账户的子账户序号,即可方便的进行联名账户相关业务操作。
2.
对支取联名账户内资金,我行提供“共同办理”和“授权办理”两种方式。“共同办理”是指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凭各自业务操作卡到我行营业网点共同办理;“授权办理”是指被授权的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凭其业务操作卡在约定的“授权支取累计限额”内,通过我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自动柜员机单独办理。
⑧ 个人授权委托书的委托权限怎么写
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住址:********
被委托人: ***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XXXXX相关手续,特委托*****(委托人)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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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个人委托书并不需要进行公证。
但是在涉外委托中,都会要求出具使领馆的公证文书。有些银行或者政府部门业务需要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公证文书的证明力更强。
需要公证授权委托的可以去公证处办理。因此,个人事件中,是否公证并非有效的必要条件。
⑨ 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什么情况必须签
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是必须签的,一般会要求你填写身份证号码和按指纹,如果是贷款申请就在第一项打钩就是,这个查询对你没影响的,是银行做贷款资料时用来考察你信用记录的一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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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好处
省时间。银行需要了解的很多信息都在您的信用报告里了,所以就不用再花那么多时间去调查、核实您在借款申请表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了。所以,征信的第一个好处就是给您省时间,帮您更快速地借钱。
好借款。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如果您的信用报告反映您是一个按时还款、认真履约的人,银行肯定喜欢您,不但能提供贷款、信用卡等信贷服务,还可能在金额、利率上给予优惠。
提醒您。如果信用报告中记载您曾经借钱不还,银行在考虑是否给您贷款时当然要慎重对待了,并极有可能让您提供抵押、担保,可能降低贷款额度,或提高贷款利率,甚至会拒绝给您贷款。如果信用报告中反映您已经借了很多钱,银行也会很慎重,怕您负债过多承担不了,也可能会拒绝再给您贷款。由此提醒您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自觉积累自己的信用财富。
更公平。征信对您还有一大好处是帮助您获得更公平的信贷机会。征信中心提供给银行的是您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让事实说话”,减少了信贷员的主观感受、个人情绪等因素对您贷款、信用卡申请结果的影响,让您得到更公平的信贷机会。
⑩ 办理活期储蓄业务要注意什么
(一)产品介绍活期储蓄是指无固定存期、可随时存取、存取金额不限的一种比较灵活的储蓄方式。起存金额人民币一元,产品载体为我行各类银行卡(盛唐卡、城通卡等)和存折。
(二)产品优势1、通存通兑:客户凭我行银行卡或存折可在唐山市商业银行任一网点存取现金。2、存取便利:客户可随用随取,资金流动性强。
(三)产品对象适合资金流动频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居民。
(四)服务渠道客户的开户、取款、转账、现金续存、账务查询、口头挂失、书面挂失、更改密码等业务均可在我行营业网点办理。
(五)业务指南1、开户:客户办理活期存款开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开户,还需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2、存、取款:您可持唐山市商业银行发行的银行卡或存折到营业网点即可办理存取款业务。也可持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上进行自助取款。
(六)注意事项如果单笔取款金额超过5万元,需要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