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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账户代理开户业务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5-03 04:48:31

A. 法院可以强制要求信托委托人更改受益人吗

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拥有的权利,最主要的是信托财产的授予权,即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授权,要求受托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尽最大的努力。同时,还保留一系列权利,主要有:
(一)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的权利;
(二)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的权利;
(三)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五)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并要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的权利;
(六)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七)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委托人地位的确立和委托人权利的获得,其先决条件就是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并签定相应的契约或合同。
受托人是对信托财产按照信托行为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人。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有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的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二)具有按信托文件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三)具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要求以信托财产承担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
(四)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请求辞任的权利;
(五)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具有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
(六)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有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三)将自身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的义务。
(四)有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并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义务;
(五)对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二)有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三)有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的权利;
(四)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五)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后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义务而言,一般认为,当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就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弃收益权利,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B. 如何开展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所享有的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依据《信托法》与信托文件规定所享有的其他权利。信托受益权包括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财产性权利是信托受益权的主要内容,以受益人直接的经济利益为核心,也是信托受益权的目的权利。非财产性权利是信托受益权的附属内容,目的是监督受托人尽职管理和确保信托顺利实施,包括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的要求权、信托财产处分行为撤销的申请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财产损害的救济权等,是信托受益权的工具性权利。
根据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8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过往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因此,“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以其所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活动。

C.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68弄1号楼11-12层(一)集合信托计划发行公示;(二)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包括: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更正登记等;(三)信托产品发行、交易、转让、结算等服务;(四)信托受益权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五)信托产品及其权益的估值、评价、查询、咨询等相关服务;(六)信托产品权属纠纷的查询和举证;(七)提供其他不需要办理法定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的公示登记服务;(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状态:存续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6-12-19法定代表人:文海兴法人对外投资营业期限:2016-12-19--注册资本:300000.000000万人民币发照日期:2016-12-19登记机关:上海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文海兴
成立时间:2016-12-19
注册资本:30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00000016830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68弄1号楼11-12层

D. 公司开展信托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
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
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到你。

E. 公司开展信托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审查。

F. 信托收益权与受益权有什么区别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将信托受益的权利进行转让。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G. 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条件

(一)物质条件
信托受益权从简单的转让到大规模的流通,不仅发生了经济性质上的变化,其所需要的物质条件也会发生变化,正如股票从个别转让到柜台交易,再到上网交易所发生的变化一样,每向前走一步,交易的手段、交易的组织体系都完全不同。
1、在自办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条件下:
适应信托业务的发展,积极推进信托受益权流通,需要创造交易的物质条件。其中交易场所和设备是主要条件。柜台转让是一种原始的方式,尽管信托投资公司还没有充分运用这种方式,但它显然已经落后了。由于世界已经进入电子化、信息化时代,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如果再走一条从个别转让到柜台交易,再到电子计算机实时处理的道路,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一步到位,实现现代化,达到方便、快捷、安全、稳妥、简单的目的。
具体方式可以借鉴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要建立受益人资金帐户和信托受益权帐户,将信托受益权存入受益帐户;要设置交易的自动报价和实时撮合电子系统、清算系统等等。如果条件具备,可以利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开展信托受益权的交易。另外,象证券公司那样与银行进行有效合作,可以使信托受益权的交易者在结算时更为方便、安全,必然促进信托受益权的流通。
2、在利用其他交易市场的条件下:
由于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都有搞证券的经历,与证券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将信托受益权流通放到证券公司来搞,可能会有很多方便条件。这对于证券公司来讲,是一项增值服务,而对于信托投资公司来讲,不仅可以省掉很多麻烦,还有可能实现与证券公司共享客户资源的目的。
(二)信托文件方面的条件
信托文件设计应围绕信托受益权流通来进行
1、在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要明确信托受益权可以分割转让。2、要明确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方法。3、在信托收益分配条款上,国家规定不准承诺最低收益,但没有规定限制最高收益。为了使信托受益权的价值给人们留下一个想象的空间,在设计时不要做成封顶的方式,比如,某些信托品种,将预计收益率限制在一定水平,高于限制部分都被信托投资公司作为管理费收取,这就无形中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定了一个最高标准,不利于吸引交易者。4、在信托文件中对委托人的权利进行合法地限制,防止委托人凭借其对信托的权利而变更信托受益权,影响其流通。5、除此之外,信托文件的其他一切条款都应以方便信托受益权流通为条件。
(三)交易规则
正如所有游戏都需要有规则一样,信托受益权的流通也必须有完善的规则,否则,会发生秩序混乱、交易不公平等现象。1、一般性的交易规则可以借鉴证券交易的规则。2、针对信托业务的特定,可以制定信托受益权交易的特定规则。
(四)交易管理和服务人员
高素质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必要条件,无疑也是做好信托受益权流通工作的必要条件。
信托受益权流通过程中还会涉及许多问题,需要在探索中解决。

H. 信托募集账户

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在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性质有:
1、 信托募集账户是将原始资金按一定比例进行放大,其中存在一定的杠杆效应,利益放大的同时风险也在放大。
2、 信托募集账户有亏损比例的限定,根据资金配比的比例确定,资金配比比例越高,允许亏损的比例越小。
3、 信托募集账户区别于普通账户之处在于,信托账户存在强制平仓线,当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放贷方将进行强行清仓,以保证贷出资金的安全性。

I. 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银监有几号文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46条的规定:“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但是,全体受益人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同时,第47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尤其重的是,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的除外。

所需材料:账户变更申请书、面签声明书、账户变更确认书*2份、承诺函、变更后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合同扫描件、新卡银行开户证明(500万以上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