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燃气 一般开通费要多少
截止到2020年7月,燃气一般开通费要400-2000不等,具体的各地的收费价格不一样,全国各地收费标准不统一,具体价格还要根据当地情况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开通燃气需具备安装条件,将户主身份证、天然气灶具合格证以及燃气入网费单据原价等所需相关证件全部准备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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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注意事项
1、使用燃气要注意室内通风
在使用燃气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持室内的通风,避免事故的发生。因为如果室内通风条件不是很好的话,当燃气在燃烧时会使室内空气中的氧气含量慢慢减少,在供氧不足的情况下会导致燃气灶不完全燃烧,从而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有毒气体,造成室内人员中毒。
2、用气完毕记得关闭双阀门
燃气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有人在边上看管住,并且在每次用气完毕后,切记要将燃气灶具以及灶前阀门都关闭掉。在入户安检中,就会发现有些人在用完燃气后,只会燃气灶的开关关闭,而并没有关闭灶前阀门,这种情况如果一旦胶管松动或是脱落的话,就非常容易导致燃气泄漏,后果不堪设想。
3、胶管两端的管卡必须要拧紧
燃气胶管一端是接着灶具的,而另一端则接着燃气管道,这两个端口连接处一定要用管卡拧紧,以免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
② 商用天然气报装有收费标准吧吗
商用天然气报装有收费标准。具体的收费标准会实际结合当地的情况而不同,如:临澧县《关于明确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入户安装费的通知》
一、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3.91元/立方米;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4.80元/立方米。
二、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两个供气点(一灶、一热水器)按每户1860元收取。较偏远的独门独院型用户的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由你公司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进行工程造价预算,与用户协商一致,签订施工协议,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据实收取。
三、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包括部分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和全部入户工程管网设施建设费。其中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按设计最高日用气量规范为工业用户每立方米200元、非营业性用户(主要指各级政府、部队、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益事业单位用户)每立方米260元,营业性用户(主要指酒店、宾馆等商业用户)每立方米340元。
入户工程管网设施建设费,是指从城市主干管切口开梯到用户终端燃气燃烧器具接口之前所需的所有管网、设施设备费用及其建设安装费用,具体标准由管道燃气用户与你公司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进行工程造价预算,协商确定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据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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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同相天然气有限公司《关于天然气建设安装费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公示》
一、居民天然气庭院管网建设安装费收费标准如下:
1、一般民用户收费标准执行2300元/户,通气后二次进场安装费380元/户。
2、持证的低保户、五保户、军烈属天然气用户执行2200元/户,通气后二次进场安装费280元/户。
二、其他非居民用户按照国家定额标准预算,双方协商确定包干价或者定价,待工程完工后据实结算。
三、服务性收费标准和服务材料收费标准见我公司营业网点公示牌,或登录我公司官方微信查询。
③ 燃气初装费国家什么时候规定不用交
1、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在2001年4月16日《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中提出,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2、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规定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
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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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年】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参考资料:长沙市政府网-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国政府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 收费取消
④ 请问,国家对燃气禁止收初装费的规定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6月1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
3.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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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培育内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目前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门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共计277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三、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后,其资金结余全部上缴同级国库。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好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和建设项目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
五、财政部将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检查公布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今后,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国家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或由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严禁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各种政府性基金项目。
七、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市场经济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凡属于企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或通过资本市场筹资解决;凡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事务,都应逐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和保障,不再通过建立政府性基金筹集资金。各地区、各部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建设,严禁通过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方式筹集各种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八、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逐项落实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并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财政部。
⑤ 家里有燃气表,开通收费吗怎么开通
当然收费啊,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以淄博市为例,依据《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经书面催交仍不交纳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燃气用户交清所欠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燃气用户有权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相关的经营收费和服务等事项。
(5)张掖天然气开户需要手续费吗扩展阅读:
天然气使用要求:
1、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覆盖、涂改、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2、公安、交通、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燃气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加气站和车辆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3、燃气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证书和检验标志,定期对车用气瓶和专用燃气装置进行检验,对不合格的车用气瓶和专用燃气装置及时修理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