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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开户流程

发布时间: 2021-07-27 13:02:18

『壹』 上海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不同情况上海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不同,根据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设立在单位)

申请范围: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汇缴设立账户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补缴设立账户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设立在单位)——网上办理

申请范围:

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

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

办理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

2、成功申请且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

3、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4、确定该职工从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5、补充住房公积金开户时,必须填写9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办理流程:

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在“账户管理”菜单中选择“开户”,按提示进行操作。

办理时限:

每个工作日九点到十六点三十分即时操作成功。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设立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

申请范围: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需补缴的个人。

办理场所:

补缴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补缴单位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

2、本人亲自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3、补缴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补缴单位或本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综上,根据个人情况来办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

『贰』 上海企业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开户

上海企业开户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单位所属区域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手续即可。资料齐全,条件符合,审核通过即可。

开户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开户流程扩展阅读:

上海公积金账户常见问题:

(1)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的单位可以申请办理单位公积金账户开户手续,上海用人单位设立公积金账户一般需提供如下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等。

(2)公司在上海属于私营企业,那私营企业用设立公积金账户给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3)单位经办人只要携带资料到单位所属区域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心办理即可,一般3个工作日即可办好。

『叁』 外地人在上海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手续

关于发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发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托银行)

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下列银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银行;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

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

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

(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

(五)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

(六)公积金贷款统计报表的编制;

(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责任承担;

(八)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九)委托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担保权第一受益人)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公积金中心为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是指当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偿还本息义务而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公积金的贷款本息先于商业性贷款本息获得担保,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获得担保前,担保人不得对商业性的住房贷款本息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配偶双方贷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金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共同贷款对象的条件)

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成员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二)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前款规定的同户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虽实际居住但不属同一户籍的,或者虽属同一户籍但同一户籍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属于同户成员。

第九条(其他债务)

《贷款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经进人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

前款规定的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人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二)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促成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债务人投资失败或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忙

(四)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人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申请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具体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应当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贷款申请人对不予贷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受理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担保机构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公积金缴存信息、贷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质量的考核;

(五)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六)委托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准予贷款决定书内容)

准予贷款决定书应当载明贷款申请人可以贷款的金额及贷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登记轮候)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准予贷款决定书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在先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比登记在后的贷款申请人先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轮候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从办理贷款登记申请手续至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或者由于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导致时间超过三个月除外。

前款规定的贷款申请登记日期是指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经审查后签发准予贷款决定书的日期。

第十五条(签订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贷款申请人应在准予贷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贷款申请人应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时,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理查询的机构对已登记的编号予以及时注销。

第四章 贷款额度确定、贷款资金支付与偿还

第十六条(储存余额的确定)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以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实际数额为依据。

第十七条(首期付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首期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为零的,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资金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根据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将所贷的住房公积金以贷款申请人购房款名义划转给房屋出售人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

第十九条(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条(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 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贷款资金的归还)

借款人应当在前两条规定的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第二十二条(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直系血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受托贷款银行在代为办理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取手续时,应将上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的公积金的还款余额。用住房公积金冲抵还款余额的,不受本细则第23、24条规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贷款银行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由受托贷款银行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偿还)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四条(部分提前还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末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与受托贷款银行商定部分提前还清后剩余的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偿还方式偿还,受托贷款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Pr×I×(1+I)n/(1+I)n-1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m=Pr/n×[1+(n-m+1)×I]

(公式中R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Pr为提前还贷后的贷款本金余额;n为商定后的剩余贷款的还贷月数;工为重新计算还贷时原贷款已还月数加上n后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月利率;Rm为提前还款后第m月的偿还贷款本息金额;m为从1到n的正整数)。

第二十五条(告知义务)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担保机构签订补充条款,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市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将贷款购买的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二十七条(担保原则)

公积金贷款担保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保证责任)

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保证合同)

担保机构提供公积金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的委托贷款人、受托贷款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或书面保证条款。

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公积金贷款金额;

(二)借款人履行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限;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四)保证担保的期间;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

担保机构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所购买的自住住房抵押给担保机构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三十一条(履行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按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达六个月时,由受托贷款银行向担保机构送达《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机构接到《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七日内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使反担保权的时间)

担保机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行使反担保权及行使反担保权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反担保权实现的方式)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依赖社会救助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作出对借款人债务延期、债务重组、免除罚息等安排。

担保机构因借款人无前款规定原因致使贷款逾期而承担保证责任的,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六个月内,采取拍卖、变卖、协议作价抵押物等方式行使反担保权。

第三十四条(费用确定的原则)

担保机构根据所保证的责任范围按年或一次性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

担保费标准根据所担保的贷款本金的数额、期限、预计逾期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风险防范)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建立风险防范、分散和化解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肆』 上海住房公积金卡哪里可以办理需要带上哪些东西

办理程序:

①单位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站下载或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领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开户职工的工资基数及汇缴金额,按填表要求认真填写上述表格;

③单位持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加盖公章后,连同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银行经办网点(分)办理;

④银行经办网点(分)在办理开户手续后,打印《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一联,加盖业务章后给单位留存。

先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开设单位账户,再到指定银行开设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以后按月在指定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遇到人员变动和补缴,及时在缴存银行办理变更和补缴手续,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托的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揽存住房公积金。户口是外市的没关系,只需要所在企业的职工档案。

(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开户流程扩展阅读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带上以上材料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若您单位已经开设好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那么需要将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至单位账户名下,之后再去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纳业务。

『伍』 上海这边公司办理社保和公积金是什么流程

公司首次办理社保SOP

新办理社保的公司,需要先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所需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 公章
4.《劳动手册》(本市户籍)
5. 办理社保的员工必须都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

材料齐全后,前往公司所在地区职业介绍所,填写《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一式三联,表格当场领取填写),并在员工的《劳动手册》及档案内的《劳动力登记表》填写好日期(与所签劳动合同日期一致),并盖章。

备注:1.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免费。
2.办理公积金也必须先进行从业人员备案,才可以办理。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所需资料如下: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机
公章
以上资料都需加盖公章。

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各执一份。
社保经办机构给公司一份银行资料(用於办理日後社保缴费专用卡)。
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备注:1.当场办理,免费。

提交社保经办机构所提供的银行资料,办理《社保缴费专用卡》(工商银行),等待银行核实,核实完毕通知并可领取该卡。

备注:核实所需时长无法确定。

以上办理完成后,当月办理,次月生效,并受到缴费通知书。

公司首次办理公积金SOP

前往公司所属公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开户,所需资料如下: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IC卡》(别人都说要,但是我去办理的时候没要)
《上海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下载,并填写完整)
以上资料都需加盖公章
备注:办理时长为一个工作日。

开户成功后,次日即可去公积金办理处指定的建设银行,前往该行进行公积金受理点办理公积金首次缴纳,所需资料如下:

《上海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份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联
《上海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
相应缴纳金额的转帐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缴纳公积金的员工,需提供公司员工的个人公积金帐号。没有缴纳过的需要新开户;缴纳过有帐户的,只需办理转入即可,但转入的要求是原公司已经将其公积金帐户退回公积金管理中心。

备注:公司承担社保37%和公积金7% ,共计44%;
个人承担社保11%和公积金7% ,共计18% 。

『陆』 办理社保公积金流程

公司首次办理社保SOP
新办理社保的公司,需要先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所需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公章
4.《劳动手册》(本市户籍)
5.办理社保的员工必须都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
材料齐全后,前往公司所在地区职业介绍所,填写《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一式三联,表格当场领取填写),并在员工的《劳动手册》及档案内的《劳动力登记表》填写好日期(与所签劳动合同日期一致),并盖章。

备注:1.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免费。
2.办理公积金也必须先进行从业人员备案,才可以办理。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所需资料如下: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机
公章
以上资料都需加盖公章。
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各执一份。
社保经办机构给公司一份银行资料(用於办理日後社保缴费专用卡)。
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备注:1.当场办理,免费。
提交社保经办机构所提供的银行资料,办理《社保缴费专用卡》(工商银行),等待银行核实,核实完毕通知并可领取该卡。
备注:核实所需时长无法确定。
以上办理完成后,当月办理,次月生效,并受到缴费通知书。
公司首次办理公积金SOP
前往公司所属公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开户,所需资料如下: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IC卡》(别人都说要,但是我去办理的时候没要)
《上海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下载,并填写完整)
以上资料都需加盖公章
备注:办理时长为一个工作日。
开户成功后,次日即可去公积金办理处指定的建设银行,前往该行进行公积金受理点办理公积金首次缴纳,所需资料如下:
《上海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份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联
《上海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
相应缴纳金额的转帐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缴纳公积金的员工,需提供公司员工的个人公积金帐号。没有缴纳过的需要新开户;缴纳过有帐户的,只需办理转入即可,但转入的要求是原公司已经将其公积金帐户退回公积金管理中心。
备注:公司承担社保37%和公积金7%,共计44%;
个人承担社保11%和公积金7%,共计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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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上手续办理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是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单位提供政策性住房金融服务的专业网站,也是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唯一网上平台。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主要设置政策法规、政策解读、业务指南、在线账户查询、维修资金、维权专栏、网上贷款、单位会员、机构介绍、机构风采、在线咨询、网上随访、在线调查、新闻报道、基数调整、热点专题、公积金短信、业务网点、表格下载、网上服务大厅等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