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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单位活期存款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流程

发布时间: 2021-04-12 02:28:58

『壹』 公司要开基本户要怎样开需要什么资料呢

您好!单位活期存款是一种随时可以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其存取主要通过现金或转账办理。活期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的分理处、各级营业部等对公分支机构均可办理公司客户的活期存款业务。 存款单位开立账户时应到拟开户行领取空白“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加盖与账户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和法人章或根据法人授权书的内容加盖其授权人章;在“印鉴卡”上还可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或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章。以上私人名章均可用本人签字代替。 同时,开户申请人还应提交: 1. 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须提供的资料和批文(开立外汇存款账户时需要); 3. 国家技术监督局办理的企业标准代码证书; 4. 其他银行内部规定的资料。 以上只是一般规定,详情请您咨询拟开户行或当地95588。

『贰』 为什么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中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叁』 单位活期存款现金业务必须在基本户开户银行进行办理吗

是的,如果是单位牵扯到现金存取款业务,必须要在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其他的转账业务及在他行取得贷款转存等业务,可以在一般账户办理。

『肆』 基本银行存款账户怎么使用

1、BOS机器首先要有账户连接,要求是对公账户,不是基本账户也行,还有各个地方银行规定也不一样;
2、基本账户就是你在银行账户选取一个有银行去报人民银行审批,也就基本账户许可证,这个账户可以用现金支票支取现金,其他账户只能用来转账使用;
3、带上你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税务登记、负责人印鉴,新办公司可以拿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负责人印鉴直接办理,带上述证件办下来补办,活申报基本账户;
4、基本账户是你自己选一家合适银行申报。

『伍』 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种类

1·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种类: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
2·活期存款账户(Demand Deposit Accounts)是由个人、企业和政府部门持有的无息支票账户,存款人可随时支取现金或使用支票进行支付,无需事先通知银行。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客户超出其存款余额签发支票,即可进行透支。

『陆』 单位大额活期存款放账户是什么性质

单位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是单位客户与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存入银行,在存款到期支取时
,银行按存入日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的一种存款。分为人民币定期存款和外币定期存款两种。
1.存款期限
人民币定期存款的存款期限包括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可供选择。
外币定期存款包括小额外币定期存款(300万美元以下或等值外币)和大额外币定期存款(300万美元以上或等值外币)。存款期限包括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五个档次可供选择。
2.起存金额
人民币一万元(或等值外币),须一次性存入。
3.开立手续
单位客户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需向银行提交“单位存款存入凭条”,并预留印鉴,银行从其单
位活期存款账户中转出预存款项,为其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并出具记名式“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
实书”。
4.开户对象
凡符合开立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帐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户等
均可开立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可办理本、外币定期存款业务。
5.计息方式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支取时,按存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相应档次利率计息,利
随本清,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如存款到期日未支取,当期存款利息自动转入本金
,并按转存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挂牌利率和原约定存期自动转存。小额外币定期存款到
期支取时,按存入日中国银行同业公会公布的定期存款相应档次利率计息,利随本清,存期内如
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如存款到期日未支取,当期存款利息自动转入本金,并按转存日银行
同业公会公布的同档次挂牌利率和原约定存期自动转存。大额外币定期存款可享受较优惠利率,
但不可以自动转存。

『柒』 开基本户需要些什么资料

好!单位活期存款是一种随时可以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其存取主要通过现金或转账办理。活期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的分理处、各级营业部等对公分支机构均可办理公司客户的活期存款业务。
存款单位开立账户时应到拟开户行领取空白“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加盖与账户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和法人章或根据法人授权书的内容加盖其授权人章;在“印鉴卡”上还可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或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章。以上私人名章均可用本人签字代替。
同时,开户申请人还应提交:
1. 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须提供的资料和批文(开立外汇存款账户时需要);
3. 国家技术监督局办理的企业标准代码证书;
4. 其他银行内部规定的资料。
以上只是一般规定,详情请您咨询拟开户行或当地95588。

『捌』 简述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的基本理论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单位存款新增二年、三年、五年三个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品种,利率按照同期限档次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办理。整存整取单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部分仍执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相关规定,即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 这只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一个规定,与目前个人存款的计息规定是一致的,是结合我国近年来利率政策及其相应法规变化较大的现实,重新明确了金融机构办理各种存、贷款的计息、结息规则。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政策要求,制定、组织实施各项利率政策和管理法规, 这是利率管理的一个重要突破,适应了新形势下的需要。

『玖』 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在银行开户需要提供哪些手续

请看以下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第三十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第三十一条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拾』 单位活期存款的单位活期存款的类型

单位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单位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单位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