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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籍分离证明需要啥手续

发布时间: 2021-06-09 10:50:15

A. 派出所开户籍证明需要什么证件

需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就可以了。

户籍证明,一般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打印户籍证明。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户口簿和身份证才是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户籍证明没有法律依据。最近几年各地陆续限制或取消户籍证明这种行为,但如果需户籍证明不可的,在提交资料完备的情况下也会予以开立。

(1)开户籍分离证明需要啥手续扩展阅读:

一、户籍证明的有效期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一般只有一个月的有效期。如果市民需要使用户籍证明材料,建议到公安机关重新办理近期的户籍证明。

二、户籍证明的作用

1、法定的户籍证明是指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如果是集体户,或身份证、或户口本遗失,则派出所可以出具你的“户籍证明”。

2、户籍证明仅证明某人的户籍,因此是不另贴相片的,但有个人相片在电脑内的,在打印户籍证明的同时,会打在证明书上。

B. 开户籍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开户籍证明需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户籍证明,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一般常住居民凭户口本可对外办理各项事宜。

法定的户籍证明是指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如果是集体户,或身份证、或户口本遗失,则派出所可以出具你的“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

(2)开户籍分离证明需要啥手续扩展阅读:

从2019年3月20日开始,上海市网上办理户籍证明业务正式上线。普陀警方表示:户籍证明的网上办理开通,大大方便了居民群众,真正实现足不出户能办事的愿望。

现在,有需求的市民只要通过“一网通办”的门户“在线开具证明”专栏申请,经人脸识别认证后进入申报界面,就可以完成线上申请,然后就等着派出所给开具户籍证明。

市民可以在“一网通办”总门户“用户中心”查询办件进度,开具户籍证明后,可在“我的证明”栏目下载、打印,不用再跑到派出所去排队,而且申请的时间也很自由,随时都可以申请,派出所给予回复也非常及时。

此外,电子正面的左上角还印有二维码,该二维码与上海市电子证章库相关联,只需扫一扫就能辨别证明的真伪。

C. 户口分离需要什么条件,无户口本,怎么办户籍证明。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办理户口分离。
然后帮办理户口本,户籍根据户口簿而定。
1、 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立户。
2、 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3、 分户程序:
(1) 公房分户。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结婚证、房屋租赁契约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文字材料等证件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于办理分户手续。
(2)私房分户。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法院判决书或公正书,以及私房房契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地区分户需要出具村委会同意分户的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于办理分户手续。

D. 户口本上的人员分开自立门户需要办理什么证明吗

分户口簿,需要一定的条件,如结婚、离婚、已成年且有稳定住所,能独立生活等。以河南省为例。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
第二十三条 立户、分户和并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
2. 申请人《户口簿》;
3. 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
4. 结婚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婚分户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 购房立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
二、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E. 把户口分开需要什么手续

在村小组写证明,特别强调分开理由,再到村委会盖章,带着户口本、身份证到当地派出所分户,交工本费,每本5元,两本户籍本共10元。

F. 户口本与父母分开需要什么手续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浙江省为例,符合立户规定的,可向公安派出所申请立户,不符合立户规定的,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
第十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
(一)房屋权属证明;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入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入住户可以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申报立户登记。
第十二条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第三十条 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
第三十二条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日期、登记的迁往地址与迁入地不一致或者遗失的,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或者重新申领。
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允许户口挂靠亲友的户口迁移,被挂靠户的户主为落户担保人,承担通知、督促挂靠人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民申报市内迁移户口的,应当符合立户登记的规定,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本规定所称“市内迁移”,是指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申报义务人不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