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
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统称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设区的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县(市、区)不设立管理中心。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听取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财政监督、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报和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情况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处理意见;
(八)审议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账、坏账核销申请和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九)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拟定的章程或者议事规则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通过后的会议决议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备案。
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立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按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六)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负责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业务管理的授权;
(九)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
(十)承办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是直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管理中心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与任何部门或者单位合署办公,不得经办或者参与经办各类经济实体。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职务。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精简效能、合理布局的原则,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经办网点;在设区的市的区可以设立业务经办网点,不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业务经办网点的,应当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单独登记设立,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活动或者由其他机构代管业务。
第十四条上级政府机关及石油、煤炭等跨设区的市特大型独立工矿区和铁路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和业务范围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当推行电子政务,与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业务管理系统,在网站上公布业务办理程序和相关规定,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事项办理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委托合同应当使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将其工作成效与奖惩挂钩,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缴存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地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或者经管理中心登记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持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和合法收入等证明材料,到当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等手续。
第二十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相关事项。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应当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二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以按其所在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单位内部提前离岗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缴存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不再缴存。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息。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存,不得截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缴存。
连续亏损两年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缴存人在本省设区的市内变动工作的,应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到本省另一设区的市工作的,应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手续。
有关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缴存人到外省(区、市)工作的,原缴存地管理中心应当协助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第四章提取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退职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七)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条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提取证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证明和资料,由职工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职工同意,单位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和资料。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人在未偿还清贷款本息前,不得再次申请贷款。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或者资料,并提供担保。
管理中心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担保单位或者机构。
第三十三条缴存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的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应当视同本地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应当提供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缴存人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为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提供便利,不得阻挠、拒绝。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使用。管理中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出借和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交易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国家和本省规定比例内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管理中心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管理中心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从事国债回购或者委托理财业务,不得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管理中心按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按计划拨付使用。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略高于国家规定的本级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并适当增加管理中心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管理中心业务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组织开展对设区的市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政策措施。
对查证属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管理委员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参加。
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受委托银行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履行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
第四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对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在结算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财务报告如实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等业务数据资料。
第四十四条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按规定调整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月工资额和缴存比例;
(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五条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协助管理中心催缴住房公积金,催收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
受委托银行在拨付住房公积金时,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使用方向的,有权不予办理,并及时向设区的市管理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为单位和缴存人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与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对账,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不得收取费用。
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进行复核。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由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自行决策,或者不执行管理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策,情节较严重的;
(二)违反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对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不予抵制,也未向监督部门及时报告的;
(三)向社会公布虚假财务报告的;
(四)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五)拒绝或者阻扰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六)连续3年未通过业务管理工作考核的;
(七)兼任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职务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二)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三)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2. 河北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异地买房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这个还是要看地区的政策是否支持:
缴存公积金6个月即可办贷款
新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解读:“此次调整,大大降低了公积金的贷款门槛,政策将更倾向于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石家庄执行的政策是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 个月(含)以上,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而且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也不能合并计算。新规定不仅直接将申请门槛降低至6个月,还允许合并计算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使更多职工能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异地缴存公积金可贷款
新政:户籍在我市但在就业地(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此条规定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准入门槛。而此前只能是在石家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石家庄购买自住房时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随着就业流动性日益增强,许多人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却因房价过高等原因而选择回原籍购房,购房时就不能享受到公积金的优惠政策。异地贷款业务的开放,对于这样的职工更加公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全国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量起到促进作用。
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可组合使用
新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职工贷款需求的,职工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 职工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在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情况下,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也是此次新推出的业务,组合贷款的推出,可以解决职工仅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量不足的情况。我市某项目销售经理赵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不少首套房购房者,尤其是改善型住房贷款人,对商贷与公积金贷的组合非常期待,此次政策的调整,有望短期内带来较大的购房需求释放
原个人只能在缴纳公积金的本市及辖属的县城里使用,不过你如果是在外地(外省、外市)购买的商品房,可以凭借购房合同和完税证明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这个是可以的!
详情你可以咨询你们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3.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是否必须交
您好!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是针对职工的福利性措施.在全国都是必须交纳的
4. 个人可以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是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当然办理住房公积金,最好还是由单位来进行设立和缴纳。
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经审核同意后,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即可办理缴存。
个人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只要需要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假如个人是个体工商户的话,是可以给个人缴纳公积金的,因为我国国家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为自己缴纳公积金。
2、假如个人是单位职员的话,如果公司没有缴纳公积金项目,你可以尝试和公司领导沟通缴纳公积金的事宜,但是如果公司无法替你出的话,你可以自己来全部缴纳。
3、假如个人是无业、做微商或者做淘宝的话,你不是单位职业,同时也不是个体工商户的话,是无法缴纳公积金的,这种情况下你只能通过挂靠单位来自己缴纳公积金。
(4)河北住房公积金开户流程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应该是由和员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金额进行代扣代缴的,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职工和哪家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那家单位就需要统一为职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注意事项:
1、个人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本人亲自办理;
2、大部分地区要求个人自由职业者曾经缴纳过社会保险并提供社保缴费明细;
3、需要本地户籍或者户口本;
4、要求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可以负担公积金稳定缴纳;
5、具体缴存金额不能低于住房公积金最低限额,也不能高于最高规定的限额;
6、如果缴费逾期超过一定期限,进行账户封存(具体时间不定,因各地政策而定);
7、年龄方面需要满足18周岁,但是男性不得大于60周岁,女性不得大于50周岁。
5.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何提取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一、办理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4)出境定居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二、办理地点及受理时间
办理地点:公积金账户所在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
办理时间:9:00-12:00,13:30-17:00
三、办理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预售商品房的:
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首付款收据
(3)购买二手房的:
《房地产买卖契约》
《契税完税证》
(4)购买拆迁还建房的:
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
交房款收据
(5)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承办银行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明
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预算或决算
原《房屋所有权证》
(6)离休、退休的:
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8)出境定居的:
《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
《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9)偿还住房贷款的:
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
(10)支付房租的: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
支付房租发票
《家庭收入证明》
(1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死亡证明》
继承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或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
四、办理流程
Step 1 :提出申请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Step 2 :领取凭证
所在单位提供公积金提取证明文件
Step 2 :填写表格
申请人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Step 3 :提交材料
Step 4: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
五、办理时间及办理费用
办理时间:3 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六、温馨提示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以上信息来源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
6. 河北廊坊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证件
廊坊市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的手续: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者户口薄、单位证明,有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相应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本人委托他人提取的,受委托人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受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证明:
(一)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返还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者协议、购房销售不动产发票及其复印件,也可以提供契税完税证明、产权证及其复印件;
(二)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的,提供与单位签订的集资或者房改房合同(协议)、购房票据及其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城乡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职工偿还自住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已还款对账单(需银行盖章)以及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十六条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十七条职工离退休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一种:
(一)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及其复印件;
(二)经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及其复印件。
第十八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复印件。
第十九条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提供调令及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住址在乡镇或者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其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千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职工,提供职工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其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认定证明、突发事件中职工本人实际负担的费用证明、户籍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及其复印件。
7. 河北邯郸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准备哪些手续
一、贷款咨询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通过服务前台、现场咨询、业务宣传手册等渠道和方式负责向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贷款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3、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4、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情况。
5、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6、提供《邯郸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受理申请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专人或受委托银行专人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资料传递给中心信贷员进行初审。
申请资料审查不合格的,经办人员提出明确意见并退还申请资料,待符合贷款条件或资料完善后,借款申请人可重新提出申请。
完整的贷款资料应包括:申请表2份、购房合同复印件3份、预付款发票复印件3份、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份、户口复印件3份、结婚证复印件2份。
三、审查、审批
1、初审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审查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有还贷能力。
(3)抵押物的真实性。
(4)申请人缴交公积金情况。
2、复审
中心二处审查复核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审意见的合理性,签署审查意见。
3、审批
中心主任、主管主任分别根据二处报送资料,对借款申请进行终审。
三、签订合同
委办银行通知借款人到银行签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借款合同》一式四份。
所购住房能够抵押或用他处现房抵押的签订《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所购住房不能抵押又找不到他处现房做抵押的此时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质押”或担保公司做阶段性担保。
四、办理抵押
借款人本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合同》、预付款发票、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抵押登记窗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落实后,借款人持《放款通知书》、《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到银行放款。
五、银行放款
贷款银行见到中心的《放款通知书》后,将借款划转到售房单位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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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河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条件: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申报材料:
省直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2.转入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需提供转入单位开具的接收证明
3.转入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需提供转入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转移职工开户证明
三、办理流程:
四、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省直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5号)
七、联系电话:0311-87903182
以上内容来自于河北省网上政务服务网。(1)
引用资料
住房公积金转移程序.
9. 石家庄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是怎么样的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12)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 不能提取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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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热点解读
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出台 无房职工可提取
提取流程
1、通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1)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提取证明,
(2)所在单位初审后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报批。
(3)审批通过后,中心将资金划入单位提供银行账户,
(4)由单位支付到职工个人。
2、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1)本人凭提取证明及身份证、集中封存户转移凭证,
(2)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
提取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职工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注明:“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 石家庄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情况
2、 石家庄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情况
3、 石家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的情况
4、 石家庄其他提取公积金的的情况
提取额度
1、全额提取:
职工因离退休、死亡、出境定居等原因提取的。
2、部分提取:
(1)职工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费用。
(2)职工因偿还购房贷款提取的,在还贷期内,提取金额不超过期间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职工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患者本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4)职工因纳入城镇低保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金额整取到百元。
提取时限
1、购房类提取时限
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
2、租房类提取时限
职工因纳入城镇低保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三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其他类提取时限
(1)贷款类提取时限:职工因偿还购房贷款提取的,在还贷期内,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间隔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发生2期逾期还款的,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人至少留存一年还贷额;连续发生3期以上逾期还款的,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贷人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2)患重大疾病类提取时限:职工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取一次
(3)职工因离退休、死亡、出境定居等原因提取的,可提取职工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4、公积金提取到账时间
提取业务办结之后,提取资金可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职工个人账户。
10.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比例是多少有什么规定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是省级文件,规定了公积金缴交的最低标准为职工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上限由各地自行确定后报批准。
如果上年度的工资总额为35000元,则:35000/12=2917元(月平均工资),今年,你个人每月应交公积金:2917*5%=146元,你单位也要交146元,每月进入你公积金帐户的金额就是:146*2=292元。
(10)河北住房公积金开户流程扩展阅读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地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或者经管理中心登记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持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和合法收入等证明材料,到当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等手续。
第二十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相关事项。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应当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二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以按其所在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