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偿还外债需要到外管局办理哪些手续
办理程序:
借款单位进行外债登记应办理下列手续:
1.借用外债的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的机构(以下简称借款单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或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分为遂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2.外债登记的登记权限程序为:
(1)在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办理:
(2)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理;
(3)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外债登记,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3.定期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当借款新签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上报登记部门。报送日期为月后5天之内。
(3)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于次日将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4.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的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帐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赁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及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人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企业向在华外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5.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另外,第3条还规定:外债系指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近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另外,第4条还规定:定期登记外债系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系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借款单位办理外债登记的手续
借款单位进行外债登记应办理下列手续:
1.借用外债的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的机构(以下简称借款单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或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分为遂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2.外债登记的登记权限程序为:
(1)在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办理:
(2)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理;
(3)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外债登记,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3.定期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2)当借款新签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上报登记部门。报送日期为月后5天之内。
(3)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于次日将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4.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的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帐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赁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及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人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企业向在华外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5.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另外,第3条还规定:外债系指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近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
[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另外,第4条还规定:定期登记外债系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系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
是否代办: 否
㈡ 外债账户结汇向银行提供什么资料
1、账户结汇申请:关键是结汇的用途,
2、合同发票;
4、账户号;
5、借款合同;
6、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债账户结汇步骤:
一、借一笔外债,首先借款要有借款合同,合同是有要求的,合同日期到办理日期不能超过7天,借款起始日和签订日必须是一天。借款利息不能超过1%,合同内容根据情况自己填写就可以了。
二、再准备好申请,申请的内容也是有要求的,一定要写明借款情况,用途,历次借款还款情况都要注明。其他的就按要求准备就行了;
三、合同和申请先起草一份让外管局的工作人员看一看,没问题了再盖章签字。
四、收件后要等20个工作日,一般不到20个工作日应该就批下来了。
五、下一步就要去银行开户了,核准件下来7个工作日内必须去开户,一笔外债要开一个账户,还完此比外债该账户申请关闭。
六、往账户汇款,一定找银行要汇款路径,外方才能把钱汇进来。钱到了5日内必须到外管局做到账登记,写个申请,在找银行要个进账单,复印后送到外管局。
六、到账登记做好后,就要准备结汇手续了,写个申请,关键是结汇的用途,要有合同,发票,按照此金额结汇,根据汇率核算好,最好是要人民币的核准件,如果是外币的,汇率波动,结汇比合同金额少了没事,多了就麻烦了。
七、结汇收件后,20个工作日取结汇的核准件。核准件下来,到银行结汇,提供结汇用途,要有合同发票,结汇款必须当日汇入所提供合同单位的账户。
资本项目结汇,是指投资款项,经常项目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收入与支出的款项。资本项目结汇又有外汇资本金款结汇、外债结汇等形式。
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可先结汇进入企业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
㈢ 关于外债登记的事宜
办理外债登记,详细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http://www.people.com.cn/zixun/flfgk/item/dwjjf/falv/3/3-2-11.html
下面摘出重要部位: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
第五条 定期登记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
2.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于每月后5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3.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账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
第六条 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账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凭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从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并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影印件报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入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机构向在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
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账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第七条 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应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办理外汇核销: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㈣ 如何开外汇账户
(1)开户单位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
开户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账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账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账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账户。
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 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经批准开立的外汇账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
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账户进行年检。
(4)外债专户开户流程扩展阅读:
外汇账户的分类:
1、按外汇账户的性质或外汇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贸易、服务等经常项目外汇,如外汇结算账户、暂收待付账户、境外捐助账户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资本项目外汇,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资本金外汇账户、外债账户等。
2、按账户的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即外汇结算账户和专项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用于经常项目项下频繁的收支结算,如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
专项账户,用于存放特定外汇收入或用于特定外汇支出的账户,如境外捐助账户、还贷专户、临时账户等。
3、按账户的资金形式划分,可分为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
4、按开户期限划分为临时账户和长期账户。
5、按开户区域划分为异地账户和本地账户。
6、按账户的币别划分为美元账户、港币账户、日元账户等各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币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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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同和章程缴足资本(对此要求不是特别严格,单方缴足,未缴方只要不超过缴付期,就可以申借外债)
2.签订外债借用合同,合同基本条款应包括
2.1 借贷双方名称,法定注册地址;
2.2 借款金额及期限(应有明确的截止日期);债务人借用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其中长期贷款的累计签约金额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总投资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2.3 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际市场同类借款利率水平)费用;
2.4 贷款用途(如为循环贷款,须明确注明"循环"字样);
2.5 提款条款:需明确首次提款日;
2.6 还款条款:结息日;本金还款计划;其它条款(如:提前还款条款);最终还款日;
2.7 其他条款:贷款合同签订后15日内需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还本付息时需经外汇局核准;
2.8 陈述、保证及适用法律。
3.办理借入外债登记手续
3.1办理外债登记手续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3.1.1 外债登记申请(债务人自行撰写并加盖公章,内容应包括债务人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以往外债借用及偿还情况,已借入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本次债务主要情况,如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用途等);
3.1.2 借款合同正本、副本(如合同语言为外文的,应提供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债
务人单位公章),
3.1.3 投资合同及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1.4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注册资本按投资合同或公司章程足额到位的验资报告正本、副本;
3.1.5 外汇登记证;
3.1.6 已填写完毕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外债签约情况表"(需加盖公司印章);
3.1.7 除上述基本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3.2 以上材料除另有规定外,应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
4. 到银行开立外债专户
贷款资金必须直接汇入经外汇局批准开立的外债专户,不得汇入其它帐户;
5. 债务人应及时反馈开户及提款情况
5.1 债务人应于开户后5日内持开户行已注明帐户性质及账号并加盖业务公章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留存联)及外债签约表办理帐户到外汇管理部开立反馈手续。
5.2 债务人应于提款后5日内持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提款入帐凭证到外汇管理部办理外债变动反馈登记
㈥ 请问团长 “外债还本付息账户”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这样,偶没有接触过这种业务。但按照银行开立账户的规定,你需要提供外管局给你的开户许可证。刚到网上查到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这种账户的开户规定。这个规定由外管局作出的。各家银行参照制定。所以基本一样。你参照下:外汇借款转贷款
外汇借款转贷款包括境外商业借款转贷款、境外发债转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借款转贷款、买方信贷借款转贷款、外国政府借款转贷款和国家外汇储备借款转贷款。
使用外汇借款转贷款的项目单位需持借款合同依据资本项目开户要求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开立外债还本付息账户通知书”,若提入现汇的还需办理“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立批准书”,连同其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开户手续到营业部门办理开户手续。营业部门依据“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立批准书”为客户开立贷款专户,依据“开立外债还本付息账户通知书”为客户开立还贷专户。
㈦ 办理外债还款专用账户要怎么办理
外汇借款转贷款包括境外商业借款转贷款、境外发债转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借款转贷款、买方信贷借款转贷款、外国政府借款转贷款和国家外汇储备借款转贷款。 使用外汇借款转贷款的项目单位需持借款合同依据资本项目开户要求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开立外债还本付息账户通知书”,若提入现汇的还需办理“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立批准书”,连同其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开户手续到营业部门办理开户手续。营业部门依据“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立批准书”为客户开立贷款专户,依据“开立外债还本付息账户通知书”为客户开立还贷专户。
㈧ 公司外汇账户开户流程是怎样的
流程:
1、凡符合《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2、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
3、开户单位应按我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我局批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
4、同一性质的外汇帐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帐户的,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5、开户单位如丢失《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
(8)外债专户开户流程扩展阅读
设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有以下基本原则:
1、核准制原则。
设立外汇账户应当持相应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凭当地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当地银行设立外汇账户。经过外汇管理机构审批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银行才能为客户设立外汇账户,并在外汇管理局准许的外汇活动范围以内,办理外汇结算。
2、限额管理原则。
这是目前结售汇总体原则的体现,允许设立账户保留外汇虽然是结售汇原则的一个特例,但并非意味着账户余额可以无限度地扩大,因此几乎所有外汇账户都有限额控制或结汇条件的设置。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作为结售汇制度的配套措施,在保障结售汇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保留一部分外汇,减少买卖差价及手续费的损失,不仅有利于企业资金调配,还给企业的结算提供了方便。
外汇账户中暂时闲置不用的外汇资金,可以在账户中存储,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允许转作外汇定期存款,这是企业合理经济行为。未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将外汇账户内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是一种逃避限额管理行为,详情可以从福汇环球金汇详细了解。
㈨ 借入外债向外管局备案需提交什么资料
需要提供: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销户申请书。
2、 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
3、 银行即期对账单。
4、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外管局办理审批手续。
㈩ 外债专用账户是否可以异地开户
(摘录)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2012年6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后,方可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得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外商投资企业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并报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原则上,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应当通过原借款结算银行还本付息。*** 问题 : 我也搅不清楚” 异地”的定义, 是指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地同省以内的其它地区, 或是可以跨市、跨省也可以 ? 我的理解, 外汇局有职责去监管资本性资本的进出, 除” 对确有实际需要的”, 相信异地的外汇局应不会愿意批准异地企业来开外债账户。盼有经验的同行作补充, 共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