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开户许可证怎么办理
公司开户许可证是由开户银行开户后申报办理,公司只需要带以下资料到银行就行:
1、公司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和复印件
5、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6、公司法人授权书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资料银行会给你准备好,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行上报申请,大概需要二十天左右就会下来,到时银行会打电话通知,直接去银行领取开户许可证就行。
(1)开户许可流程扩展阅读:
变更手续:
首先应先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变更手续,再税务及技监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
最后带上已更换好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二份)和你的开户许可证、原预留印鉴、新的法人代表印章到开户银行填写《变更银行结算帐户申请表》办理。最后待开户银行到人行更换新的开户许可证。
补办手续:
需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广告。存款人开户许可证、审核卡因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补发的,应由单位出具公函说明原因,并持本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表或向开户银行借用许可证副本进行补办。
B. 公司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需要带哪些资料
银行开户许可证,需要办理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之后才可以办理。需要带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C. 开户许可证该如何办理,流程怎么走啊
开户许可证,可以交由你拟开户的银行代为办理。
可以提交如下材料——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
组织机构代码证
公章
财务章
法人章
法人身份证
【广州金不换】
D. 公司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需要带哪些资料
公司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需要带下列材料: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批文及复印件。
(3)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及复印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5)社会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
(6)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及复印件。
(7)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8)宗教活动许可证。
(4)开户许可流程扩展阅读:
银行账户分类:
银行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帐户办理。
临时存款帐户有效期限由当地人民银行参照临时营业执照的有效时间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外来临时机构时间核定。
借款转存帐户有效期限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核定。
专用存款帐户有效期限由当地人民银行根据规定用途资金需要核定
E. 开户许可证怎么开
申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申请表和代码证正本、复印件以及以下相关的证明文件: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批文及复印件;
(3)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及复印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5)社会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
(6)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及复印件;
(7)法律服务执业证书;
(8)宗教活动许可证。
(5)开户许可流程扩展阅读:
办理条件: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1、企业法人;
2、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3、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4、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
5、社会团体;
6、外地常设机构、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
7、法律服务所;
8、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组织。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第六十七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