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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到国税开户怎么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 2021-05-24 14:25:23

Ⅰ 事业单位可以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吗

就用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去办理。到时候他们会告诉你都准备那些资料,填哪些表的。

Ⅱ 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在银行开户需要提供哪些手续

去银行开单位一般帐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2.国税地税正本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原件
4.开户许可证原件
5.法人身份证原件
6.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以上资料还要复印件加盖公章
7.法人授权书
8.公章和财务章还有法人私章
如果你是开基本户的话
就没有第4项的开户许可证
这个必须是开了基本户才有的

Ⅲ 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带什么手续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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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使用主体: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Ⅳ 给事业单位开票,想去国税代开,需要什么资料

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购货方付款证明(合同、协议,要列明项目、金额),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Ⅳ 事业单位开一般户需要哪些材料

一、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二、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一般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

同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基本存款账户开启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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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首先,由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将开立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和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其次,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再次。

由开户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实材料进行审查;最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即可办理开户手续,并报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的义务,需核准的应及时报送核准。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Ⅵ 新户去国税报道需要带什么资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法人授权书;

5. 经办人复印件;

6. 房产证或者租房合同;

7. 纳税申报表;

递交上以上资料后,就等税务部门,核定企业的税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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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又称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是中央政府收入的固定来源,归中央所有。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我国每年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国税系统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Ⅶ 办理国税纳税专户都需要哪些步骤

每个地区都不同的吧,上海的纳税专户是开在上海银行的,就填了一份银行的协议书,还有预留印鉴卡等一些申请资料,去办理的时候最好把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全部带上,如果不方便带出去的话,就先去开户银行领取所有的表格,问清楚如何填写,拿回去填好再交给银行就可以了,一般2周左右就可以正常使用了。

Ⅷ 办理税务登记证流程

开业税务登记:

企业、包括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活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8)事业单位到国税开户怎么办理流程扩展阅读:

一、税务登记的所需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户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二、用途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办理税务变更的情形应当包括:发生改变单位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扩大和缩小生产经营范围、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或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Ⅸ 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哪些材料

一、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一般情况下,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应带的手续依行业、经济性质与具体相关事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所以税务登记办理前应咨询相应税务机关。

二、税务登记证办理的期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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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规定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一般情况下从事工商行业者税务登记由国税办理,从事其它行业的税务登记由地税办理。

2、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3、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7、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