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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社保开户流程

发布时间: 2021-04-14 08:50:34

⑴ 昆山新办企业办理社保流程

新办企业办理社保流程:

1、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3、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缴费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1)昆山社保开户流程扩展阅读

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

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⑵ 昆山公司办社保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办社保 参考: 苏州市 一、申报范围二、报送材料三、办理程序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 ----①社会保险登记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当地政策)。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 1.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②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 2.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三、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 2.缴费单位根据盘片中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后,与盘片一起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并按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 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 2.逾期未申报者,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 3.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③申报、结算和缴费 一、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并于6日完成数据核对。缴费单位可于每月7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有关规定 1.从2004年5月1日起,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备注 基本养老保险 20% 8% 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9% 2%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 ——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参加 失业保险 2% 1% 外地户口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1% —— 生育保险 1% ——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 三、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缴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④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 一、申报期限 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情况。 二、参保人员的增加 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须填写《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 1.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其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2张,并填写《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 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须附报《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并提供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1992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以及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等。 4.视同缴费人员:对复退转军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其中转业到企业工作、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须提供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对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供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定不参保证明,其中流动到企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须提供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 5.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须提供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6.原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须提供经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苏州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先到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转移基金的到帐确认。 三、参保人员的减少 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各种原因发生减少,缴费单位须填写《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携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其中: 1.因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员:单位须提供退工证明等材料。 2.因死亡减少人员:单位须附报其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并持《社会保险卡》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中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中列支。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 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人员属性、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类型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卡》,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或《苏州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⑶ 昆山交个人社保流程

1、昆山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至昆山市前进西路69号社保中心北楼二楼服务大厅3~4号窗口办理。办理流程:(1)灵活就业人员或失业人员到服务窗口申请参保,确定参保险种和起缴时间(不可单交医疗保险);(2)经审核资料符合条件,凭开具的《银行开户通知单》到农业银行办理《金穗惠农卡》;(3)参保人员凭身份证、户口簿、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登记,签订《灵活就业人员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并选缴费档次,并按时存入相应金额。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6:30)。2、我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530元,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750元、4832元二档供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养老保险比例为20%,医疗保险比例为10%。例按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1750元计算,一年缴费为(1750*20%+1530*10%)*12+60=6096元(60元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60元/人.年);例按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4832元计算,一年缴费为(4832*20%+1530*10%)*12+60=13492.8元(60元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60元/人.年)。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⑷ 昆山新社保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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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社保卡在社保中心补办。
社保卡挂失:分为预挂失、正式挂失两种情况。正式挂失是确认社保卡无法找回,而预挂失则是停止社保卡结算功能,如能找回社保卡则可以解除预挂失或等候10天后自然解挂。
社保卡预挂失方式:
1、电话挂失:拔打社保卡服务热线;
2、书面挂失: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预挂失;
3、自助挂失:在社保卡服务网点/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置的自助终端电子触摸屏上进行自助预挂失。
社保卡正式挂失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社保卡正式挂失流程:申请者本人携带身份证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挂失手续。一般情况下正式挂失手续应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下如行动不便、高龄等,可委托他人代办。
社保卡补办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及20元工本费。
社保卡补办流程: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到北京任一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即可。只要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⑸ 昆山社保卡如何办理流程

1、新公司首次办理社保,需先进行社保登记,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等材料,然后办理缴纳手续。
2、社保登记流程,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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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昆山户口个人社保怎么办理

1、昆山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至昆山市前进西路69号社保中心北楼二楼服务大厅3~4号窗口办理。办理流程:(1)灵活就业人员或失业人员到服务窗口申请参保,确定参保险种和起缴时间(不可单交医疗保险);(2)经审核资料符合条件,凭开具的《银行开户通知单》到农业银行办理《金穗惠农卡》;(3)参保人员凭身份证、户口簿、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登记,签订《灵活就业人员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并选缴费档次,并按时存入相应金额。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6:30)。2、我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530元,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750元、4832元二档供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养老保险比例为20%,医疗保险比例为10%。例按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1750元计算,一年缴费为(1750*20%+1530*10%)*12+60=6096元(60元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60元/人.年);例按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4832元计算,一年缴费为(4832*20%+1530*10%)*12+60=13492.8元(60元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60元/人.年)。

⑺ 昆山社保 开户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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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社保开户流程:
1、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到社保局申请开户。
2、索取表格,填写公司参保人员名单,并复印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
4、由社保局确定员工缴费标准后,到地税部门开票。
5、到建设银行(有的地方为农行)交钱。
6、最后带缴费凭据回社保局登记即完成。
祝顺利!

⑻ 昆山新开的公司,要办理社保,怎么个流程麻烦各位详细说明一下 ,非常感谢

具体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3、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缴费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8)昆山社保开户流程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