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开设银行项目专户需要什么手续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除必须提供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和中国人民银行
市分行帐户管理卡外,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1)关于银行非预算专户开户手续扩展阅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⑵ 财政类单位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所需要得具体资料
财政专户,分预算类和非预算类,财政专户需要基本账户相关文件,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信用代码证,主管部门同意开立专户批文,单位负责人和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还有公章,财务章,私人印章
⑶ 如何写银行专用账户开户申请
填写方法:
1.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确保存款人开户资料信息的真实、完整、合规,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根据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个人开户申请书),并在个人开户申请书上签章。
2.存款人在个人开户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包括:存款人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电话、地址、邮编、申请事由。银行应按照规定对存款人在个人开户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与存款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认真进行核对,同意其开户的,在个人开户申请书上填写如下内容: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账号、开户日期、有效日期(限个人信用卡账户)。
3.个人开户申请书由各银行自行印制和管理,除必须包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载事项外,银行还可根据本行的管理需要,在个人开户申请书中增加有关内容。
⑷ 账户管理中预算专户与非预算专户区别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财政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预算外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
单位零余额账户就是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一个特殊账户,当单位发生支付的时候,先由代理银行垫资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出。之后在代理银行去和人民银行清算。零余额账户在每天代理银行扎帐的时候都是没钱的。所以有了这个名字! 财政零余额账户又叫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是财政局/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一级财政只有一个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当单位发直接支付时,单位向财政申请,财政审核后开票给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垫资从从财政直接支付零余账户支出,之后代理银行再和人民银行把钱清算回来
⑸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为什么须向中国人民银行
因为人民银行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备案类账户需要向人行报备,进行统一的监管。这是人行会计科的基本职能。
⑹ 中国建设银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销户需要哪些手续
提供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单位授权书(授权某人去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手章,银行预留印鉴卡,未用完的支票。
⑺ 公司开立专用账户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7)关于银行非预算专户开户手续扩展阅读: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第六十条
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第六十二条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