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财政局去银行开单位户需什么资料
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专项资金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❷ 卫生院到财政局弄开户审批表要带什么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到财政部门审批,需要填写《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开立专用账户,还要提供有关方面的专项资金或者项目批文。
❸ 办事处工会开立银行账户,如何向财政局写开立银行账户申请
写明原因办理开户的需求啊
❹ 拆迁工作小组办公室向财政局申请在银行开户的申请该怎么写
以下建议,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拆迁工作小组办公室肯定有成立的批文(应该是红头文件),批文应有主管的工作范围,负责人是谁,什么构架等,且肯定有主管部门。以下是账户内部审批和银行开户两方面的手续(各地不太一样,但差别应不大):
一:在单位内部开立账户所需的程序。
不需要单独写申请,《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上有写申请的地方,就是“依据****2010第**号文件,我单位须在银行开户临时存款账户,用于*****的相关账务核算,请批准”
1、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依据相关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和依据进行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提出银行账户开立(变更)申请。
2、受理审批。财政局受理后,由申请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且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及上级主管单位公章后随同相关资料、依据一并报送财政局审批 。
财政局按规定,对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开立(变更)账户条件的在《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上加盖“888财政局银行账户监管专用章”。
3、开立账户。申请单位向人民银行提交加盖“888财政局银行账户监管专用章”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申请开立(变更)银行账户;人民银行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审批意见,审核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户资格,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开户许可证》;申请单位凭人民银行签发的《开户许可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二:银行开户手续:
拆迁工作小组办公室是只能在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如果批文上没有相应的成立以及结束的日期,则账户有效时间最长两年,两年以如还须用,则销户重开。以下的资料:
1。主管单位的事业法人证书
2。主管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主管单位的负责人身份证
4。主管单位的行政公章/
5。拆迁小组办公室成立的批文
6。办公室负责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
7。拆迁小组办公室的公章及财务章及私章等
8。财政部门准许开户通知书(标准为一式四联)
❺ 公司到中国银行办基本账户开户需要哪些资料以及详细流程是什么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开立账户时,应办理如下开户手续:
1、提交有关开户证明
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向银行提交拨款的财政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交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必须向银行提交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证明;
个体工商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城镇承包单位和农村承包户、专业户,必须向银行提交承包协议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上述证明文件经银行审查同意后,由银行发给开户申请书。
2、填写申请书
按照要求填明:申请开户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及级别;上级主管部门;营业执照注册号;单位地址、电话;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生产经营范围等。并由单位盖章后交给银行审查。
3、填写印鉴卡片
印鉴卡应盖有开户单位公章及财务主管或会计经办人员名章。印鉴卡片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付款的法律依据。
因此,银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应校对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如果付款凭证上加盖的印章与印鉴卡片上的印鉴不符时,银行就不能办理付款,以保障开户单位的存款安全。
企业单位由于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换印鉴时,应重填印鉴卡片,并由开户银行注销原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另外启用新的印鉴。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财务公章)的名称,必须与账户名称相一致。
4、银行编发账号即为账户代号
开户单位的账号。它是由银行根据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性质,指定使用相应的科目,并加上企业单位的顺序号组成。
(5)到财政局办理开户流程扩展阅读: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