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来长沙打工的申请住房公积金具体在哪里办理
一、离(退)休的: ①离(退)休证或通知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①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三、出境定居的: ①护照或定居地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四、调离本市且户口迁出的: ①工作调动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户口迁出本市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住房公积金存折。五、死亡的(以法定受益人为提取申请人): ①死亡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表明申请人与死亡人受益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④住房公积金存折。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房的: ①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的原件、复印件; ②房改计算表原件、复印件; ③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提取公积金用于缴交集资款的,由单位统一办理: ①集资购房户分户花名册(加盖集资单位公章); ②集资建房批复文的复印件(加盖集资单位公章); ③集资单位在建行房改专柜开设的集资专户账号。 3、提取公积金用于缴交房改购房款的,由单位统一办理: ①省直房改办打印的出售公有住房分座花名册原件; ②售房单位在建行房改专柜开设的售房专户账号。 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①下列其中之一的原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购销合同书、购房借款合同、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购买二手房的: ①下列其中之一的原件、复印件:买卖契约(含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借款合同; 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① 拆迁安置协议书(含拆迁安置缴款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②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建造自住住房的: ① 建筑用地使用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 建筑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 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④ 具备资质的施工队编制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复印件; ⑤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扩建、翻建自住住房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具备资质的施工队编制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复印件;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④翻、扩建工程现场勘察报告原件; ⑤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9、大修自住住房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工程预算书原件、复印件; ③大修工程现场勘察报告原件; ④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七、每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①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首次申请须提供复印件); ②借款银行出具的现时贷款余额证明原件; ③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八、每年一次提取公积金支付超过家庭收入15%房租的: ①夫妻双方未参加房改、集资建房和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②房屋租赁证原件、复印件; ③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税收发票原件、复印件; ④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法定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注:1、家庭收入根据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计算; 2、夫妻双方应同时申请办理本项支取。
㈡ 长沙如何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5号)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
(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三)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关手续;
(五)提供担保。
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条 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者生产经营用房。
第三十一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企业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办公场所、服务网站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当简便、快捷。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核和发放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等工作程序。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查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查验贷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贷款后贷款人出现违约记录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监委会应当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列席相关会议、定期检查等方式,对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管委会、管理中心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监委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委会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办理建议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给监委会。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管理中心在年度结算终了后,应当及时将有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损益、增值收益分配等内容的财务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再向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依照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以及增值收益的取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管委会、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银行监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利率政策执行等相关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实行交叉复核、内部稽核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管理中心可以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存单位不得拒绝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管理中心要求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谎报瞒报。
管理中心可以记录、复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但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四十六条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委会、监委会或者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㈢ 长沙住房公积金在哪里办理
芙蓉路2段128号您从西站坐348路公交车至识字岭往回走十字路口转南150米即周末办理业务
㈣ 长沙公积金有专门的公积金卡吗
你好!一般没有地区之分的,公积金有专门的卡叫做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又简称“联名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与商业银行合作发放,具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账户查询和银行借记卡多种功能的银行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2、联名卡的功能?
1)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即持卡人可查询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汇缴、补缴、提取、计息等账户明细,并通过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打印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2)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除此之外公积金联名卡还具有相应银行卡的全部金融功能。
3)可以把公积金转入联名卡,持卡人可指定联名卡作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账户,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联名卡账户中。
3、办理联名卡的好处?
1)可以实时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信息、核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监督单位是否按时足额为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
2)提取资金直接转入联名卡,不再需要经过“管理机构划转提取资金到单位账户—单位财务确认提取资金到账—划转资金至个人账户”的繁琐流程了。
3)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办理联名卡之后,可以将其设为还款卡,此后只要办理了约定提取,在本人公积金余额足够的情况下,就可以不用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然后再转到还款卡,节省了时间。
4、如何办理联名卡?
联名卡办理有单位集中办理、个人申请办理两种方式。
个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联名卡的过程很简单,拿着身份证以个人的名义去指定银行网点直接办理就行了。
办理条件:必须拥有公积金账户,只能是一个公积金账户,身份证符合银行要求,之前没有申领办理过联名卡。
还有需要购房者注意的是,办理了联名卡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任意提取公积金了。职工办理过联名卡后,提取公积金仍需要按照相关的提取规定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目前来看,联名卡的主要作用还是在与查询和接受资金上。
㈤ 长沙市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的业务有哪些
你可以登录公积金网站查询下,或者是电话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