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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开户手续

发布时间: 2021-04-13 23:48:47

A. 财政类单位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所需要得具体资料

财政专户,分预算类和非预算类,财政专户需要基本账户相关文件,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信用代码证,主管部门同意开立专户批文,单位负责人和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还有公章,财务章,私人印章

B. 什么是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专门账户,用于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办理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财政专户既包括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也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国债资金专户、农业综合开发专户、粮食风险专户等等财政性资金专户。

(2)财政专户开户手续扩展阅读:

按核算管理的资金类型分,我国设立的财政专户主要包括四类:即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政专户。

按照规定,设立财政专户需有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作为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则是依据《社会保险法》设立的。

过去为了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但在2010年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以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也已经取消,随着预算外资金一同成为了历史。

C. 党委组织部在银行开立专用帐户需要什么手续

组织部如果想支取现金不需要经人民银行审批,开户时需要提供上级党组织或单位成立组织部的批文,负责人的身份材料即可。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财政专户开户手续扩展阅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D. 开设银行项目专户需要什么手续

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除必须提供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和中国人民银行

市分行帐户管理卡外,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4)财政专户开户手续扩展阅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E. 行政单位,比如财政局什么的到银行一般开什么户,是专户吗要准备哪些资料

开设专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F. 乡镇财政所开立基本户需要哪些资料和手续

乡镇财政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也要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G. 单位开专户专款专用应需哪些资料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1.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1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证券投资业务的许可证。

H. 对公银行账户开户需要哪些材料和手续

公司银行开户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1、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非法人执照正本
2、法人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如果法人委托他人开户的还要出具法人授权书。
3、如果你是为机关、事业单位开户还要有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但部门同意你开户的证明。
4、开户申请书
5、开户印鉴卡片,卡片背面盖单位公章,正面盖法人章及财务公章
6、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信用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法人章、财务章、法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7、带少部分现金,可能会需要。
注意:如需要挂密码器需要携带银行密码器。没有密码器可以办理一个。密码器可以各家银行通用。
如果需要开通网银需要把开户资料多准备一套。
以上证件都需要带原件去银行,为了开户节省时间,复印件可以在公司提前复印出来。部分银行需要工作人员自己复印。
提前和您的客户经理沟通好,提前预约,避免等待时间过长。
在办理之前,需要填写部分表格,如《开户风险告知书》《开户申请书》《密码器申请书》《对账协议》《收费申请书》等。

I. 公司开立专用账户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9)财政专户开户手续扩展阅读: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第六十条

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第六十二条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