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证券经纪人可以宣传开户吗
当然可以拉人开户,但是证券经纪人按规定自己是不能开户的。
证券经纪人的工作内容:
1、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服务,按投资者的投资指令向证券经纪公司发送交易信息;
2、帮助投资者了解证券或投资市场运行,介绍各类证券的性质、特点和风险,以及证券法律法规知识;
3、向投资者提供股票等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等;
4、根据投资者(客户)的财务状况、职业前景、年龄和对风险的态度为投资者拟定投资计划,帮助投资者确定投资目标以及适合投资者的证券种类、投资方式、投资周期和投资时机;
5、实时跟踪市场行情,监控市场风险;
6、利用各种资源和渠道发展新客户。
⑵ 证券独立经纪人(非证券经纪人)能否开立自己的股票账户进行交易
凡是需要证券执业证书注册的工作,都不能开立自己的股票账户。
如果你是不需要证券执业证书的编外经纪,可能证券公司存在一定的违规,但不碍你开立证券账户。
⑶ 我是证券经纪人,开户我名下的客户是不是都是
??都是什么》
⑷ 根据提示已经在东方财富证券开户,只能场外交易,但场内ETF不行,请问问题出在哪
你可以场外转到这个场内这样不就可以交易的啊
⑸ 证券经纪人能开立股票账户吗
不可以的,不仅仅证券经纪人不可以开户,一下人员也不可以: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可以网上开户的(满16周岁且可证明自己有合法稳定经济来源的可以临柜办理,经证券公司审慎评估后可开通)
2、风险测评等级为保守型(最低C0),完全无法承受任何亏损的投资者是禁止买入股票的,不能开通股票账户。
3、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持军人证、武警证不得开立证券账户
4、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中国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其它组织(统称为境外投资者)未经审批不得开户。 如需开通需要和证券公司联系提供相关材料后临柜办理
⑹ 为什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证券经纪人禁止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
因为客户 账户的开立,注销都需要用到一些重要的证件 如银行卡、身份证,还有相关的密码,所以需要客户亲自去办理,如果证券经纪人去办理的话不仅会泄露客户隐私,各种办理行为也不能代表客户真实意思。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⑺ 在别的券商开户了,还能在东方财富开户吗
在别的券商开户了,还能在东方财富开户。因为一个人可以在多家证券公司开户,沪市是可以在三家证券公司同时开通,而深市则可以在更多家证券公司开通。
⑻ 我是一家证券公司的经纪人。我想带几个朋友去营业部开户,但是他们有的不是本地的户口,可以带他们开吗
不违反的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对证券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促进证券经纪人提高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编辑本段
第二章 证券经纪人执业要求
第四条
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经执业前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经纪人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按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遵守所服务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自觉维护证券行业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
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诚实守信。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 勤勉尽责。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 公平对待客户。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 客户利益优先。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业务合同内容等。
第九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服务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证券经纪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最低要求。
编辑本段
第三章 证券经纪人行为规范
第十条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
第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
证券经纪人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
第十四条
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第十五条
证券经纪人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二)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三)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诚实、公正、公平地对待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形时,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当无法避免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优先对待。
第十七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引导客户到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开户等业务。
第十八条
证券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严格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客户及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无法律依据不得向所服务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的信息。
第十九条
证券经纪人对待客户应当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客户合理意见改进服务;遇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所服务证券公司报告并协助解决。
第二十条
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二)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三)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四)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五)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编辑本段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采用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以有效管理并支持证券经纪人执业。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培训,提高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证券经纪人的合规意识、服务意识以及荣誉感、责任感。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处理与反馈机制,重视证券经纪人的合理诉求,加强对证券经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和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与服务水平等因素,对证券经纪人授予不同的代理权限,对证券经纪人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经纪人统一提供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有关信息和材料可以由证券公司自行制作,也可以来源于其他机构。证券公司应当对统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负责。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证券经纪人可以通过该执业支持系统向客户传递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材料。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证券经纪人私自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和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客户回访工作,通过适当方式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和执业合规性,并进行完整记录。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客户对证券经纪人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公示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制订应急预案,发生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重大突发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及时处理并向监管部门和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协会会员或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予以责任追究的,应向协会报告;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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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 二00九年四月十二日
⑼ 如果东方财富证券有员工让你给他买股票可以吗
证券公司员工不能私下让客户买股票,这种行为可以举报
⑽ 广发和东方财富的证券经纪人提成,有人知道吗
通常情况下一个新开有效户佣金是100元,有效户标准是某个截止日期内账户里面有一万元以上。至于客户平时交易的佣金扣除成本后也会进行一定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