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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祁门县黄金开户

发布时间: 2021-07-21 01: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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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201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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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是解决职工自身住房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提取使用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 租住住房且月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七)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第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同户成员(同户成员是指户籍在一起的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同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至百元整,个人帐号内留百元(含百元)以下余额。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同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至百元整,个人帐号内留百元(含百元)以下余额。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劳动部门发放的失业证为依据),又未再就业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 提取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经单位审核后的《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同时提取配偶及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六个月之内办理支取手续(时间以合同文本为准),逾期不在追溯办理。
(一)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提供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非标准合同文本,须提供该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不少于30%的付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合同须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加登记盖备案章)。
(二) 拆迁安置的,须提供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缴款通知书和缴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 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签发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批复的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全额集资人员的名单以及集资款尚未结清证明。
(四) 购买单位房改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审核过的价格核定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房款尚未结清的证明。
(五) 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购房交易合同、交易费、契税、印花税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县(市、区)级以上行政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 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房屋修缮工程查勘意见书》。
第十四条 职工偿还贷款本息的,须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自住住房借款合同(即公证书合订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截止支取日尚有多少贷款未还清的证明。在贷款尚未还清之前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贷款还清后不再追溯办理。
第十五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还租住公有住房且月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须提供《合肥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收入证明、房屋租赁证和支付房租证明,提取金额为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部分,符合条件可每年提取一次。
第十六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须提供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离、退休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须提供医院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法定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十九条 出境定居的(不包括出国进修、学习的),须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人凭提取材料,提出书面申请。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审核后并填写《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申请表》,无单位的由托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审批。
第二十二条 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由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统一到受托银行办理转帐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所在单位、托管单位及出具相关材料的部门,出具伪证和参与套取行为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有欺骗行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按有关规定给处罚。
第二十六条 管理分中心工作人员应遵照本办法,依法行政,认真服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办理。未按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贷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有关提取规定一律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负责解释。

『捌』 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

整个黄山市也没有瓦房和不通车的县,所有县城内都是高楼建筑,通公交车

黄山市现在只有很少的农村才有瓦房,但人家那是古建筑,是旅游景点,搞的是农家乐,赚的是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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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黄山市祁门县有什么旅游发展资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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