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的條件需要哪些
1.銷戶提取:包括離、退休;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一級或二級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領取失業保險金;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滿兩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和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兩種原因的銷戶提取。
2.按月提取:包括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特困救助范圍的;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礙性貧血、風心二狹二閉、腦血管畸形、腦血管意外、壞死性腸梗阻、肝萎縮、嚴重復合性外傷、嚴重電擊傷、各種癌性病變)住院治療的。 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被納入特困救助范圍提取原因。
B. 北京公積金銷戶條件
離職證明,戶口本,身份證,公積金聯名卡,所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你最好咨詢你上家公司在哪個公積金中心開戶的,別跑錯地方。
C. 北京住房公積金如何銷戶支取
公積金個人賬戶里的錢都是你的,轉到新城市不會損失。只是如果你不買房一直在那裡存著,等退休或出國可以一次提取。
D. 公積金賬戶銷戶後重新開始需要什麼條件
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銷戶後,若符合繳存條件的可再次設立賬戶繳存,由新單位專辦員為您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業務。
單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需要准備下列資料:
1、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和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3、法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5、單位登記表一份加蓋公章;
6、單位開戶申請表加蓋公章;
7、單位經辦人授權委託書加蓋公章,並且要法人簽字或者蓋章。
E. 公積金賬戶銷戶後還能重新開戶嗎,都有什麼條件
公積金銷戶後是能再辦理開戶的,職工銷戶後若符合繳存條件的可再次設立賬戶繳存,由新單位專辦員為您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業務。
公積金賬號不變,會有新的公積金聯名卡。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F. 北京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需要什麼手續
公積金提取流程:
1、單位經辦人到銀行服務網點領購《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現金(轉賬)支票;
2、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按照規定向單位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單位核實後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現金(轉賬)支票,並加蓋預留印鑒,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攜帶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業務大廳或區縣分中心管理部櫃台申請;
3、職工按照規定攜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到銀行服務網點(區縣分中心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4、工作人員審核職工提供的資料合格後,為職工辦理提取審核,列印《受理回執》交職工確認,將《受理回執》的一聯和證明材料原件交給員工
5、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
G. 北京的住房公積金如何銷戶提取,具體材料和手續
一、北京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5、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4條中的「進城務工人員」指的是農業戶口的職工,即北京只有農業戶口離職離京時可辦理公積金銷戶提取。如果是城鎮戶口的職工,單純因為離職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城鎮戶口職工在異地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可以將北京的住房公積金轉移。對於住房公積金轉移到外地,職工需要提供調入單位接收證明、在調入地建立住房公積金證明、轉入銀行賬號、開戶行名稱等資料給在北京的原工作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處申請辦理,經單位住房公積金開戶管理部審核後為其辦理轉移,將北京公積金賬戶金額轉移合並到異地新賬戶里。
如配偶方為主買房人,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主買房人的支取記錄單,如未建公積金,須單位開證明。但夫婦雙方累計支取額不得超過購買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的總款價。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辦理程序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必須通過匯繳單位辦理。由匯繳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加蓋單位預留印鑒,後附有關支取證明材料,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系統審核後,辦理支取手續。
H. 北京公積金銷戶後重新開戶的要求
去新的工作單位上班後的第二個月就能重新開戶繳存公積金,沒有時間限制不讓開戶的規定。只要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單位願意繳存公積金就能開戶。
如果已經做了銷戶提取,那之後住房公積金是可以重開,但相當於重新繳納,之前的那些公司繳納的錢也就不在公積金賬戶中了。但是銷戶提取也是有條件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5、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北京公積金賬戶銷戶開戶條件擴展閱讀:
作為全國性的條例,該條例對住房公積金進行了全面的規定。尤其是對其適用范圍和法律規定如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條第一款「」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註:城鎮私營企業是指注冊地點在城鎮(而非農村),設立的民營企業。
參考資料:網路 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I. 注銷公積金帳戶需要什麼條件啊
注銷公積金帳戶需要滿足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等條件。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9)北京公積金賬戶銷戶開戶條件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