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銀行人民幣單位結算賬戶開戶辦理條件
(一)賬戶管理方式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實行核准與備案兩種制度。
1、核准類制度下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核准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並頒發開戶許可證後方可辦理開戶:
(1)基本存款賬戶;
(2)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開立的除外);
(3)預算單位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本條所指預算單位是指機關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
(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資金賬戶(簡稱「QFII專用存款賬戶」);
(5)境外投資者依法受讓境內不良債權開立的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簡稱境外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
(6)國際開發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開立的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簡稱國際開發機構專用存款賬戶)。
2、備案類制度
下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備案制度,開戶行審核同意後,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報備。
(1)一般存款賬戶;
(2)非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戶許可證
1、開戶許可證是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准予申請人在銀行開立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行政許可證件,是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合法性的有效證明。開戶許可證分為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開戶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其中正本由開戶行交存款人留存,副本由開戶行留存。
2、開戶行只能為符合開戶條件的單位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對於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客戶,不得為其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三)經辦人要求
1、單位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如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必須授權他人辦理。單位客戶申請臨時存款賬戶展期,變更、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以及補(換)發開戶許可證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2、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被授權人本人的身份證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客戶出具的各種證明文件或資料應一律提供正本或原件,正本或原件無法留存開戶行的,開戶行應留存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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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方式
(一)審核身份證件
銀行為開戶申請人開立個人銀行賬戶時,應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對身份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銀行通過有效身份證件仍無法准確判斷開戶申請人身份的,應要求其出具輔助身份證明材料;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登記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不滿十六周歲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3.台灣地區居民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4.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為中國護照。5.外國公民為護照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邊民,按照邊貿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輔助身份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1.中國公民為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證、居住證、社會保障卡、軍人和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工作證。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3.台灣地區居民為在台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4.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為定居國外的證明文件。5.外國公民為外國居民身份證、使領館人員身份證件或者機動車駕駛證等其他帶有照片的身份證件。6.完稅證明、水電煤繳費單等稅費憑證;
軍人、武裝警察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除出具軍人和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外,還應出具軍人保障卡或所在單位開具的尚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證明材料[3] 。
(二)核驗身份信息
銀行可利用政府部門資料庫、本銀行資料庫、商業化資料庫、其他銀行賬戶信息等,採取多種手段對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進行多重交叉驗證,全方位構建安全可靠的身份信息核驗機制;
提供個人銀行賬戶開立服務時,有條件的銀行可探索將生物特徵識別技術和其他安全有效的技術手段作為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的輔助手段[3] 。
(三)留存身份信息
成功開立個人銀行賬戶的,銀行應登記存款人的基本信息、與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驗有關的身份證明文件信息、完整的身份信息核驗記錄,留存存款人身份證件、輔助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以電子方式存儲的身份信息,有條件的可留存開戶過程的音頻或視頻等;
銀行在確保分支機構能夠及時獲得相關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將分支機構登記的存款人身份信息集中管理[3] 。
(四)建立健全個人銀行賬戶資料庫
銀行應建立健全以存款人為中心的個人銀行賬戶管理系統,按照公民身份號碼、護照號等實現對個人銀行賬戶的統一查詢和管理。對於存款人為非中國居民的,銀行應按照存款人國籍(地區)進行標識並實現對非中國居民銀行賬戶的分類查詢和管理[3] 。
(五)停用或注銷銀行賬戶
銀行發現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個人聲明,並確認該銀行賬戶為假名或虛假代理開戶的,應立即停止相關個人銀行賬戶的使用;在徵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後予以銷戶,賬戶資金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3] 。
規范個人銀行賬戶代理事宜
開戶申請人開立個人銀行賬戶或者辦理其他個人銀行賬戶業務,原則上應當由開戶申請人本人親自辦理;符合條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辦理。銀行可根據自身風險管理水平、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驗方式及風險等級,審慎確定代理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功能。
(一)身份信息核驗。他人代理開立個人銀行賬戶的,銀行應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合法的委託書等。銀行認為有必要的,應要求代理人出具證明代理關系的公證書。
銀行應嚴格審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以及委託書等,對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驗應比照本人申請開立銀行賬戶進行,並聯系被代理人進行核實。無法確認代理關系的,銀行不得辦理該代理業務。
(二)代理開戶業務管理。如開戶申請人確因行動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銀行網點,銀行可以採取上門辦理等方式辦理開戶。銀行應合理控制個人以委託代理方式代理他人或者被他人代理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數量。
(三)身份信息留存。他人代理開立個人銀行賬戶的,銀行應當登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以電子方式存儲的身份信息以及委託書原件等,有條件的可留存開戶過程的音頻或視頻等。
(四)特殊情形的處理。
1.存款人開立代發工資、教育、社會保障(如社保、醫保、軍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業、拆遷、捐助、助農扶農)等特殊用途個人銀行賬戶時,可由所在單位代理辦理。單位代理個人開立銀行賬戶的,應提供單位證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單位代理開立的個人銀行賬戶,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開戶銀行辦理身份確認、密碼設(重)置等激活手續前,該銀行賬戶只收不付。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開戶申請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關部門依法指定的人員代理辦理。
3.因身患重病、行動不便、無自理能力等無法自行前往銀行的存款人辦理掛失、密碼重置、銷戶等業務時,銀行可採取上門服務方式辦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憑合法的委託書、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系證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及以上組織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特殊情況證明代理辦理
⑶ 銀行結算賬戶開立管理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
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並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⑷ 銀行開戶規定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企業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
三、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四、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五、縣級(含)以上軍隊、武警單位;
六、外國駐華機構;
七、社會團體;
八、單位附設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九、外地常設機構;
十、私營企業、個體經濟戶、承包戶和個人。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一、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取得借款的;
二、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
第十五條 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 外地臨時機構;
二、臨時經營活動需要的。
第十六條 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一、 基本建設的資金;
二、更新改造的資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專戶的資金。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 企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批文;
三、軍隊軍以上、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四、單位對附設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
五、駐地有權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
六、承包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
七、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 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據;
二、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
第十九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 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執照;
二、當地有權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件。
第二十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有權部門批准立項的文件;
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
第三章賬戶開立和撤銷
第二十一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並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賬戶。
第二十二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後開立賬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的,可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另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二十四條 存款人申請改變賬戶名稱的,應撤銷原賬戶,按本辦法的規定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五條 存款人撤銷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賬戶余額,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後,辦理銷戶手續。
存款人銷戶時,應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存款人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後,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在另一家銀行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七條 開戶銀行對一年(按對月對日計算)未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起30日內來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
第四章 賬戶管理和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仲裁銀行賬戶開立和使用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開戶銀行的賬戶設置和開立,糾正和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負責開戶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
開戶許可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製作。
第二十九條 開戶銀行負責按本辦法的規定對開立、撤銷的賬戶進行審查,正確辦理開戶和銷戶,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賬戶管理檔案,定期與存款人對賬。
開戶銀行對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或撤銷,應於開立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
第三十條 銀行不得對未持有開戶許可證或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銀行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強拉客戶在本行開立賬戶。
信用社不得超出規定的業務范圍,為存款人開立賬戶。
第三十二條 存款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第三十三條 存款人不得因開戶銀行嚴格執行制度、執行紀律,轉移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轉移基本存款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其核發開戶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存款人的賬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和轉讓賬戶。
第三十五條 開戶銀行、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開設賬戶的,要限期撤銷多餘賬戶,並根據其性質和情節按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除責令其糾正外,按規定對賬戶出租、轉讓發生的金額處以罰款,並沒收出租賬戶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開戶許可證的,上級人民銀行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 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造成後果的,應由存款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銀行結算賬戶開戶條件擴展閱讀
企業在銀行的開戶需要的材料:
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合夥人或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章(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
當地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⑸ 銀行結算賬戶開立管理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
⑹ 銀行結算存款賬戶有哪些種類開立分別應具本什麼條件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
⑺ 商業銀行對公結算賬戶開立的詳細流程
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並刻制公章之後,即可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根據人民銀行關於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每個公司僅可開立一個基本帳戶,用以提取現金及日常結算支付等,並可根據經營業務的需要,再開立其他的一般帳戶。1. 開立帳戶需要准備的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副本及其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留存印鑒非法定代表人的,需要簽署相應的授權書;
5)公章、財務專用章及預留人名章;
6)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通常工商銀行需要);
7)公司的稅務登記證(含國稅及地稅)副本的復印件(通常招商銀行需要);
8)房屋租賃協議(一般基本戶開戶行需要);
9)其他需要的證明文件。2. 辦理支票領購手續
1)經辦人的照片;
2)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通常工商銀行需要);
3)設置開立帳戶的密碼(通常工商銀行需要)。3. 購領支票
1)支票購領本(要經辦人照片,身份證復印件)
2)開戶許可證(工商銀行)
3)預留銀行印鑒,當時填寫手續費和工本費的單子(先從銀行取回,買時填好蓋章後帶道銀行即可,轉賬支票30元一本,現金支票20元一本,直接從銀行劃付) 一般賬戶與基本賬戶需要材料基本相同。
⑻ 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需要什麼條件
對。
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戶申請書,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期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並於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