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當前南京市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條件有哪些
貸款條件
1、具有南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由南京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
2、所在單位公積金新開戶不足6個月的,單位連續欠繳公積金超過3個月的,辦理緩繳手續1年及1年以上的,不予貸款。
3、委託人事代理機構代為扣繳公積金的職工,在申請貸款時須憑人事代理機構出具的連續繳存半年以上的《繳存證明》,到管理中心辦理貸前審批手續。
4、借款人配偶方若在省級機關分中心、鐵路分中心、省監獄管理部、華東石油管理部繳存公積金的,在申請貸款時須憑公積金繳存銀行出具的《公積金繳存證明》,方可按夫妻雙方可貸額度辦理。
5、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契約》。
6、購買商品房、公有住房、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具有不少於購房總價20%的《付款收據》;購買二手房的,具有不少於購房總價30%的《付款收據》。
7、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8、同意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且所購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均須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按揭協議書》。
9、提供能夠在處置抵押物時接納抵押人居住和安置的承諾書。
10、同意辦理有關公證和抵押手續。
只要你第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清,你購買第二套住房就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1)南京個人公積金開戶條件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職工以其所在單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照規定儲存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儲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離退休時本息余額一次付償,退還給職工本人。
2. 南京社保公積金怎麼辦理
公司員工直接是公司代辦理。如果是自己創業就需要帶相關資料營業執照等到社保局和公積金中心去辦理。
3. 南京公積金開戶後首次繳存需要哪些材料
1.一、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中心負責辦理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為了確保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核算準確和資金安全,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時,應提供《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設立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加蓋單位公章)、單位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等,如實反映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職工的基本情況。
二、單位繳存
單位在辦妥職工住房公積金開戶手續後,即可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住房公積金繳存採取單位按月繳存的方式。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管理中心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即單位應遵守以上規定,將單位代為扣繳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連同單位部分,在發放工資的5日內,繳存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戶。
單位出現變更情況,如人員新增、調動轉移等變更情況,應填寫《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加蓋單位公章),交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前台。
4. 南京辦理社保公積金流程
給新員工辦理社保需要攜帶單位公章,員工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單位的組織代碼證,營業執照副本,用工合同,到區社保中心辦理手續。過程很簡單。
社保手續辦理好後,不需要每月辦理人工轉賬。一般都是有單位財務每月的15號前辦理稅收申報手續時,把社保一起申報,由稅務局統一辦理代收,發票在代扣稅款的銀行列印。
給新員工辦理公積金那就要去公積金中心辦理了,帶的東西和辦理社保時差不多。
最好可以打電話咨詢一下需要辦理業務的部門,他們會給你比較詳細的解答,不過就是電話很難打通。
5. 南京建設銀行公積金賬戶設立需要什麼資料
這是公司新開戶需要的東西
(1)單位設立批准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3)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
(4)經辦人的身份證。
上述材料原件、復印件。
http://www.njgjj.com/public/njgjj/wsbs/bszn/200912/2009-12-15_8021.htm
到這個網址看看吧,實在不行,可以直接去公積金管理中心去問,工作人員會告訴你該帶什麼資料
6. 南京公積金提取條件有哪些
1,戶口不在南京;2、離職證明;3、身份證;4、戶口本;5、外地社保的繳納證明;6、材料齊全的話,到原公司找人事部的人給你開公積金提取單,然後你帶著所有材料到公積金的開戶行去提取就可以了。我今年上半年剛取過,如果滿意。請採納。
7. 南京公積金提取的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或在本市無產權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0%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
(八)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符合(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項(不含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實際承租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超過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准計算租金:一人戶40平方米,二人戶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戶60平方米。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四)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第五條 職工與父母(或子女)購買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職工與父母、子女以外人員購買同一住房的,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僅購買住房部分產權且該住房剩餘產權未變動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七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遷後購買住房的,其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扣除拆遷補償款後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購買住房若約定住房產權份額的,按各自產權份額核定相應的購房支出。
第八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配偶累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貸款本息。
第九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0%的,職工及其配偶當年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超額房租。租住公租房的,可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房租額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職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細則第三條(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三條(二)、(三)、(四)、(七)項規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一條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一)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提取額度不超過醫保核定的「個人支付」與「個人自理」金額之和。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三)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四)項規定的,其提取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其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章 提取憑證和期限
第十二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和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時提取條件的,還應當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其家庭成員符合同時提取條件的,還應當提供家庭關系證明。
第十三條 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按下列規定提供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的,應當提供市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發票,購房時間以預售合同登記時間為准;
(二)購買二手房(含開發單位轉為自管產的商品房)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完稅證》、《存量房買賣合同》(《商品房現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購房時間以交納契稅時間為准;
(三)購買公有住房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全額購房發票(收據)、《公有住房買賣契約》,購房時間以《房屋所有權證》發證時間為准;
(四)在單位參加集資建房的,先由單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關於該集資建房項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該集資建房項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參加集資建房職工花名冊,經管理中心核准後,職工應當提供集資建房購房契約(合同、協議)、購房發票(收據),購房時間以購房契約簽訂時間為准;
(五)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房時間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布時間為准;
(六)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建房時間以《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發布時間為准;
(七)在國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街道(鎮)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修房時間以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署時間為准;
(八)在集體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街道(鎮)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修房時間以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署時間為准。
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價格參照物價部門核定的當地經濟適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價計算。
在外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況辦理。
第十四條 職工(配偶)在購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證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若購買的房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完稅證》開具之日前一年內已發生產權變動並被用於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按照提取還貸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於當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轄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一)租住單位或房管部門公房的,應當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契約》、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當年全部租金發票、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應當提供與出租人簽訂的租房合同、房地產管理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登記證明》、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當年全部租金發票、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學校宿舍的,應當提供學校出具的當年住宿費發票或收據、婚姻狀況證明和學生證;
(四)租住公租房的,應當提供《公租房租賃合約》,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當年全部租金發票、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第十七條 職工離休、退休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退(離)休證,不能提供退(離)休證的,應當提供人社部門出具的有效相關證明或養老金領取證明。
職工按國家有關規定延遲退休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後、男職工年滿60周歲後,可持單位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但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第十八條 職工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相關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殘疾人證》。
第十九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或在外地就業的勞動合同、社保關系轉移到外地證明或者在外地繳納社保證明、戶口遷移證或者外地戶口簿,不能提供戶口遷移證或者外地戶口簿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條 職工出境定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和定居國出具的定居證明。
第二十一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後,其合法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的戶口注銷證明、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權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職工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提供區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證明》。被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的,提供市總工會制發的特困職工證書;
(二)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應當提供病人的醫保卡、當年醫保中心醫葯費專用發票、與職工身份關系證明。每年辦理一次;
(三)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應當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就業失業登記證》;
(四)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財產損失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並可以處違法所提款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同時將相關信息記錄到個人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由職工本人辦理。確需由他人代辦的,除職工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外,代辦人還應當提供其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當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填寫《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交所在單位核實,單位核實後在《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加蓋預留印鑒。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辦理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 職工持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
第二十七條 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單位辦理,單位經督促後,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危舊房改造復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中低價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和新就業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按相關規定執行。
8. 南京市公積金標准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06年11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四條 在職職工為下列人員: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二)與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領取工資的勞動者。
(三)經有關管理部門認定與單位有勞動關系並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勞動者。
本細則所稱在職職工不包括單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員。
第二章 繳存登記、賬戶設立及變更
第五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一)單位設立批准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
單位應當自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本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六條 單位錄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為職工申請辦理繳存登記:
(一)錄用職工的證明文件。
(二)職工身份證。
(三)經辦人身份證。
單位應當自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七條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八條 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登記材料。
(二)經辦人身份證。
第九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職工或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職工身份證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第十條 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自撤銷、解散、破產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辦理注銷登記:
(一)機關事業單位被撤銷的,提供上級部門批准文件。
(二)企業破產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
(三)單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經辦人身份證。
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自辦妥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注銷登記前,單位應當按下列要求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清理完畢:
(一)核實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辦理提取手續。
(三)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為職工申請辦理轉移手續。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按照國家有關工資總額組成和本市的工資總額規定確定職工工資總額。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擬定,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第十四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五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職工住房公積金專戶,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管理中心核定的月繳存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少繳的應當補足。多繳的部分由單位和職工本人申請、受委託銀行確認、管理中心審核後,由單位辦理提取手續,劃回繳存單位。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4月至6月進行調整。繳存基數的調整方案由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管委會批准,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第十八條 單位應按當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方案調整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並將調整結果告知職工。職工對調整結果無異議,單位應當攜帶下列材料到受委託銀行辦理繳存基數變更手續:
(一)單位上一年度相關工資、稅務報表。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花名冊。
單位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時,應當同時核對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單位基本信息。
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執行時間從當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十九條 單位確有困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一)發生嚴重虧損或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的。
(二)經依法批准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
(三)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
第二十條 單位需要提高、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攜帶下列材料,在當年5月31日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一)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或全體職工簽字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二)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董事會、股東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三)經稅務部門審核蓋章的單位上一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或全體職工簽字的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明細表。
提高繳存比例的單位只須提供(一)、(二)項材料。
單位應當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重新申請。
經批准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 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先按原繳存額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至當年6月,然後再按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繳存當年7月起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緩繳的住房公積金如果未按規定補繳,應當視為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
單位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時,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供職工逐月應繳住房公積金明細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合並、分立時,原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後,才能辦理合並、分立手續。
第二十四條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數額,按照下列原則核定:
(一)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自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施行之日起補繳住房公積金。
(二)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按照本市歷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規定核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三)單位和職工均無法提供職工工資情況證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職工工資。
第二十五條 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設立明細賬。
第二十六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利息結算、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的執行年度均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7月1日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利息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轉移 封存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自與職工中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為職工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轉出手續:
(一)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文件或職工工作調動證明文件。
(二)經辦人身份證。
(三)職工身份證。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在本市新單位工作的,單位持上述材料、新單位的接收證明辦理變更登記和轉出手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到外省市單位工作的,單位持上述材料、外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接收證明辦理變更登記和轉出手續。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暫未就業或新單位尚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重新就業或新就業單位已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新單位應當自錄用該職工或新單位賬戶設立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轉入手續:
(一)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錄用職工證明文件。
(二)新單位的接收證明。
(三)經辦人身份證。
(四)職工身份證。
第三十條 職工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不領取工資的,單位應當自停領工資之日起30日內,攜帶相關材料、經辦人身份證和職工身份證到管理中心為該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登記。恢復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應當持相關材料、經辦人身份證和職工身份證到管理中心為該職工申請辦理啟封登記。
第三十一條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變更登記、封存、轉移、啟封手續的,職工可以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第五章 查詢 對賬
第三十二條 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職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證或《住房公積金卡》到受委託銀行查詢列印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信息。
第三十三條 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職工提供電話、網路、簡訊等查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單位證明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單位證明和銀行的復核結果申請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每年與繳存單位核對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管理中心在每年7月31日前向繳存單位發放信息核對單。繳存單位在每年8月31日前將信息核對情況書面通知管理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