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的戶口本想和家人分開各一本要怎麼辦
一、想要分戶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分戶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於離婚分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戶。
(1)一家同居一處,因工作、結婚,經濟獨立,無法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6)家中有其他無法在一起生產生活的情況。
二、滿足了上述條件後即可進行分戶,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具體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1)戶口本分開戶主條件擴展閱讀
分戶程序:
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系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結婚證》;
(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
(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分戶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② 把戶口本分開,都需要什麼條件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第十條 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內常住人口中房屋產權所有人擔任。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不擔任戶主。
戶主負責申報與本戶有關的戶口登記,督促戶內其他成員申報戶口登記。
第十一條 公民因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立(分)戶。
第十二條 符合家庭戶立戶條件的,可以由戶主向經常居住的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系證明;
(二)房屋產權證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農村地區的宅基地使用權證;
(三)農村地區已婚子女夫妻雙方戶口與父母同在一個住址(院落)的,辦理在同一個住址分戶的,需提供結婚證。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原住戶戶口遷出後,新入住戶可以持上述證明材料申報立戶登記。
原則上一個住址,只登記一個家庭戶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戶口。
符合規定的,可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立(分)戶。
③ 什麼情況下可以一個人單獨一本戶口本
符合以下條件即可單獨立戶:
1.公民分戶的標準是一家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別生活,可以 分別立戶。
2.家庭分居的條件是,在真正的住房中有兩個以上的自然房,並且獨自居住。公寓樓的分離限於離婚和家庭。自建房屋和其他違法建築不得分割為戶。
(1)一家人生活在一起,因為結婚而獨自生活,而不是一起生活。
(2)已通過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權居住,並在此居住。
(3)經法院裁定、調解的財產糾紛當事人,有權住在本房屋內,並在本房屋內居住;
(4)處理、生產、贈送和繼承私人住宅的程序;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3)戶口本分開戶主條件擴展閱讀:
申請分戶需要提供的資料:
申請立戶、分戶、並戶移居的,必須提供:戶口簿、房產證、申請人與移居人關系證明、拆建安置證明、民警調查意見。分戶屬於公安部門行政許可內容,依據行政許可法不得附條件。當事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提出申請,符合條件,應當准許。建議你書面提出申請,公安機關不予分戶的,你可申請行政復議。
綜上所述,上文對「想自己單獨一個戶口本」的問題解答,申請立戶、分戶、並戶移居的,必須提供:戶口簿、房產證、申請人與移居人關系證明、拆建安置證明、民警調查意見。分戶屬於公安部門行政許可內容,依據行政許可法不得附條件。更多相關法律知識,華律網提供專業咨詢。
④ 我是戶主 如何分開戶口本
分戶程序:
(1) 公房分戶。當事人持分戶的書面申請、結婚證、房屋租賃契約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戶的文字材料等證件證明,到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申請,經外勤民警調查核實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於辦理分戶手續。
(2)私房分戶。當事人持分戶的書面申請、法院判決書或公正書,以及私房房契等證件證明材料(農村地區分戶需要出具村委會同意分戶的證明)到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申請,經外勤民警調查核實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於辦理分戶手續。
分戶的條件:
(1)一家同居一處,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6)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戶。
⑤ 我想把我的戶口本分開我自己成戶主,要怎麼辦理
有房子的可以分戶,無房子不能分戶。
⑥ 戶口本與父母分開需要什麼手續
具體應當咨詢當地公安機關,以浙江省為例,符合立戶規定的,可向公安派出所申請立戶,不符合立戶規定的,可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規定:
第十條 符合立戶條件的,可以由戶主持下列證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立戶登記:
(一)房屋權屬證明;
(二)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三)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
(四)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於申請人的證明。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新入住戶要求戶口遷入而原住戶拒不遷出的,新入住戶可以按本規定第十條之規定申報立戶登記。
第十二條 戶內因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需要分戶,且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可以憑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證明材料申報分戶登記。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不予分戶。
第三十條 公民離開戶口登記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實際長期居住的,應當由遷移人或者戶主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報遷移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民申報遷移登記時,應當提交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並按規定申領戶口准遷證、戶口遷移證等戶口遷移證件。
第三十二條 戶口准遷證、戶口遷移證等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日期、登記的遷往地址與遷入地不一致或者遺失的,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原簽發機關申請換發、補發或者重新申領。
第三十三條 按規定允許戶口掛靠親友的戶口遷移,被掛靠戶的戶主為落戶擔保人,承擔通知、督促掛靠人按規定申報戶口登記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民申報市內遷移戶口的,應當符合立戶登記的規定,直接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手續。
本規定所稱「市內遷移」,是指設區市市轄區或者縣(市、區)范圍內的戶口遷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將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遷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戶口的親友處;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且無處投靠的,應當遷往所在社區、村(居)委會或者鄉(鎮、街道)的社區集體戶:
(一)因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三)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現單位不存在、本人離開單位或者本人帶有家庭成員的;
(四)其他按規定應當將戶口遷出現戶口登記住址的情形。
申報義務人不按本條規定遷移戶口的,經縣級公安機關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憑調查取得的材料,將有關公民的戶口遷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處或者本人所屬社區、村(居)委會或者鄉(鎮、街道)的社區集體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