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中國的戶籍制度
戶籍制度是城鄉經濟一體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必然要求。1958年開始的戶籍制度對中國的經濟生活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入,戶籍改革日益被提上日程,個別地區已經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
我國城鄉二元體制的核心部分是戶籍管理體制。戶籍制度是城鄉經濟一體化建設中的重要內容。城鄉經濟一體化是城市發展的一個新階段,是隨著生產力發展而促進城鄉居民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改變的過程,是城鄉人口、技術、資本、資源等要素相互融合,互為資源,互為市場,互相服務,逐步達到城鄉在經濟、社會、文化、生態上協調發展的過程。城鄉經濟一體化就是要把工業與農業、城市與鄉村、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作為一個整體,統籌謀劃、綜合研究,通過體制改革和政策調整,促進城鄉在規劃建設、產業發展、市場今信息、政策措施、環境保護、社會事業發展一體化,改變長期形成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實現城鄉在政策上的平等地、產業發展上的互補、國民待遇上的一致,讓農民享受到和城鎮居民同樣的文明和實惠,使整個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城鄉經濟一體化,是一項重大而深刻的社會變革。不僅是思想觀念的更新,也是政策措施的變化;不僅是發展思路和增長方式的轉變,也是產業布局和利益關系的調整;不僅是體制和機制的創新,也是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的改進。改革開放以來,中心城郊絕大多數農民實際上已實現由農業向非農業轉移,改變了傳統的生活方式,走上了城市居民的生活。但從深層次看,傳統意義上的鄉鎮和行政村還在城市中繼續存在,生活在城市的農村居民還是屬於農村戶口,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二元化」管理方式還沒有根本動搖,農村城市化的任務還沒有完成。由於戶籍制度的差別,導致了城鄉產權制度、就業制度、教育衛生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一系列的極大差異。因此,要實現城鄉一體化,統籌城鄉發展,必須改革現行戶籍制度,逐步消除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二元結構,突破城鄉人口遷移限制,從而革除妨礙生產要素向城市集聚的弊端,使城鄉勞動者、資金、物資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調配和組合,達到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的目的。否則,城鄉一體化建設就會受到很大制約。
一、傳統戶籍制度對城鄉經濟一體化建設帶來的影響
戶籍管理是我國行政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但由於我國的傳統戶籍制度,由於受計劃經濟的制約附加了各種各樣過多的行政的、經濟的、福利的管理行為,人為地製造了各種差異和不公平。由此造成了城鄉差異、人們流動障礙,也造成和加劇了嚴重的貧富差距。
首先阻礙了城市的發展和農業現代化,不利於我國農業人口城市化順利進行。我國城市發展步伐緩慢,城市在戶口管理制度保障下通過人口控制實現社會需求,使城市自我調節控制的功能弱化,市政及城市管理難以滿足市場需求。
其次不利於形成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為保障城市常住人口就業,許多城市都出台了地方性法規,限制外來人口就業種類,抑制了勞動力、人才的自由流動。
第三,戶口管理使我國公民具有不同身份。戶口劃分為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常住戶口與暫住戶口,不同的戶口有不同的待遇。體現最為明顯的是流動人口,他們外出謀求發展,不僅需要勇氣和技能,而且必須帶齊或辦理名目繁多的證件,如辦理暫住證,交納外來人口管理費。即使如此,在諸多方面仍有別於常住人口。
第四,遏制了消費市場的進一步啟動。大量湧入城市務工經商的農民,幾乎不可能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機會及社會地位,甚至連基本的人身安全感都沒有,這在相當程度上遏制了他們投身城市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目前,有數千萬農村人口在城市打工,處於流動狀態。然而,由於他們不具備城市永久居民身份,工作預期不穩定,其消費行為並沒有城市化。
第五,傳統戶籍制度已不能對我國的人口流動進行有效的管理。在2000年進行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瞞報、拒報、漏報現象比較嚴重。中西部地區農村相當一部人有籍無戶,農村「空殼」現象較為突出。流動人口在極大程度上影響了普查工作的質量、速度和准確性。這主要是因為戶籍制度與實際的需求相差太遠,我國的流動人口正在高速增長,而管得太死的戶籍制度是以不變應萬變,這自然會引起管理與普查工作的混亂。
二、城鄉經濟一體化建設中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緊迫性
戶籍制度是中國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劃分的基礎條件。自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實施以後,我國形成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的戶籍,並控制農業人口遷往城市。目的是為了社會穩定和適應當時供給不足的社會經濟狀態,並在此基礎上實行了有差別的社會福利政策。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特別是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和十四大確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後,百萬農民進城務工經商、辦實業,人們越來越發現,變革傳統的戶籍制度已迫在眉睫,其弊端主要體現在:限制了人才流動,妨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阻礙了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和流動,制約農業和農村結構調整,延緩了農村城市化的進程,妨礙了人口城鎮化的正常進行;加劇了城鄉差別和城鄉居民不平等,嚴重製約社會分工和城市化進程;加劇了人口管理的艱巨性和復雜性。
1998年公安部提請國務院批轉《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解決了新生嬰兒隨父母落戶、夫妻分居、父母投靠子女等幾個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2001年第九屆人大四次會議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指出,要「消除城鎮化的體制和政策障礙」1,「改革城鎮戶籍制度,形成城鄉人口有序流動的機制」2。同年10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開始實施,中國兩萬多小城鎮中有固定住所和合法收入的外來人口均可辦理小城鎮戶口登記。這是一個不少的突破。近年來,全國各地的戶籍制度改革都已開始實施,戶籍管理有了較快的發展,也進一步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但實行了40多年的戶籍制度,還是像一條無形的帶子,在相當程度上束縛著人們的自由流動,人們期望著更大的舉措和突破。
1、現行戶籍制度仍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
市場化對城市化促進的基本規律是:各經濟要素在自然滾動中不應存在任何的人生依附、土地依附或政治依附關系。而現行戶籍制度正好與其相悖,由政策而產生的各種依附關系加大了農民進城的成本和難度,阻礙了鄉村人口向具有規模效益的城市區域的自然流動,因而出現了戶籍制度改革力度加大,而「農轉非」趨冷的現象。
2、現行戶籍制度也不能真實反映居民實際身份與居住區域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口流動頻繁,從業結構日益復雜,原來的農業、非農業戶口劃分不僅不能准確反映居民的職業身份和居住區域,而且給人口的登記、管理以及人們的工作生活帶來了許多不便,現行的戶口管理制度已越來越顯得不健全、不完善,漸漸失去了其實質性意義。
3、戶口登記與管理問題較多,城鄉居民戶籍地位仍不平等
我國加入WTO以後,要遵循的一個重要規則就是要給予外國人和本國公民平等待遇。而由於我國長期的二元戶籍制度,使得本國公民之間,因為擁有城鄉不同的戶籍而享受的待遇不同,這顯然已不合時宜。實踐中,一些部門或地方在執行有關政策時人為限制非婚生和超計劃生育人員辦理出生登記手續,使得出生不報或不及時申報、死亡不消以及戶口變更、更正不及時等情況較突出,人戶分離、空掛戶口、雙重戶口等現象普通存在,這都影響了戶口統計的權威性。同時,由於現行戶籍管理制度中常住人口和暫住人口並存,使得出現了暫住期長達10至20年的「暫住」人口,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農業人口、外來人口、城鎮居民享受不同的「國民待遇」。
三、城鄉經濟一體化建設中戶籍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戶籍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基礎性工作,也是一項國家行政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它一方面通過公民身份登記,從而證明身份並確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便利公民參加各類社會活動;另一方面可以為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勞動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礎數據和資料。此外,戶籍管理是治安管理的基礎和重點,在維護治安、打擊犯罪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劃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實行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二元結構,阻礙了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地區間的合理流動,不利於城市化建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當前,戶籍制度改革由自下而上的局部性改革進入到國家推導的全面改革層面。
城市化是社會進步的標志,現代城市是經濟、政治、科學技術、教育、信息中心,加快推進城市化使鄉村人口大多數轉向城市。據權威部門預測,到2005年我國流動人口將達到1.3億人,因此戶籍制度的改革不是一種形式上的創新,它的目的是實現法制基礎上的居住和遷徙自由,最終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全面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應從嚴格戶口登記,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積極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加快戶籍管理立法,加快人口信息化建設等方面著手,逐步形成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
在剛剛結束的2004年中國論壇北京峰會上,《中國城市「十一五」核心問題研究報告》在分析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未來時指出:「進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清除人為的城鄉分割的行政藩籬,關鍵在於取消城市戶口背後各種復雜的附加利益,讓農民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國民待遇,逐步取消城鄉之間利益分配的差距,實行城鄉結合。」3因此政府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的戶籍制度改革應從三個方面加大力度。
首先是打破城鄉分割,打破農業、非農業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實行城鄉戶口登記管理一體化。按照常住居地登記戶的原則,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農村人口在城鎮登記常住戶口後依法享有當地居民應有的權利,承擔應盡的義務。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村(居)委會不得對公民依法申報登記戶口設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條件。
其次是實行公民自由流動政策,確認城鄉居民都具有自由遷徙、擇業和居住的權利。中國加入WTO之後,人才流動的需要,人才和國際接軌的需要,要求應聘求職的人做社會化公民,哪裡有發展的機遇就到哪裡去擇業發展,不必人走家搬。「常住」的概念是相對的,以後人們也不會只有一個居住的場所、一個居住的城市。招聘單位唯才是用,不必問戶籍在哪裡。地方政府部門更是要海納百川,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同時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作為基本落戶條件,並高速城市戶口遷移政策,根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和社會的綜合承受能力,最終實現戶口自由遷移。
第三是剝離戶口的諸多行政職能,弱化戶籍背後的附加利益。一方面要認真清理與戶籍相連的各種附加功能,清理在就業、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歧視性的政策;另一方面逐步取消城市戶口背後的利益,必須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聯系起來,解決農民進入城鎮後的基本保險問題。恢復戶口管理作為民事登記的基本社會職能,實現由戶的管理向口的管理轉變。
城鄉一體化建設中的戶籍制度改革,關鍵問題不在戶籍制度、戶口遷移制度本身,也不在公安部門,著眼點在於相關制度、相關部門是否能配套改革,只有從就業、教育、住房、社會保障等方面真正一視同仁,不分地區,不分戶口性質,才能真正打破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實現城鄉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四、城鄉經濟一體化建設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焦點與側重點
全面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型城鄉關系,是徹底破除計劃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是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必然要求,是符合廣大群眾願望和利益的重大舉措。但由於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現狀的限制,農村和城市的生活水平差太大,農村人口基數太大。因此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打破城鄉二元經濟格局,這不是一個單純的戶口遷移問題,而是一個涉及各方面的社會管理體制問題。當前戶籍制度改革使一些過去的問題顯性化了,從中折射出一些突出焦點問題:
1、城鄉一體化發展模式遇到新的挑戰。戶籍制度改革重要的在於實施城鄉一體化配置資源,實現城鄉共同發展與繁榮。長期以來,城鄉發展參差不齊。一方面要克服單純的把城鎮視為培育市場聚集人口的場所,應以實現現代化、社會化、工業化、市場化、城市化的高度,著眼於提高城鎮的整體功能上去完善城鄉的發展;另一方面要立足於當地資源優勢,大力發展特色產業,著力培育各類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龍頭企業,形成農副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銷售基礎,發揮城鄉的區位優勢,著力各種服務行業。因此,應從實際出發,構築城市農業模式;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突破城鄉和所有制界限,構築實施工業結構調整的模式;構築城鄉一體化旅遊業發展模式和大流通模式;構築城鄉生態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一體化的模式。
2、城鎮資源短缺日益顯現。戶籍改革不是單一的人口管理,所包含的社會性內容非常復雜。在城鄉二元分割的行政壁壘拆除之後,這些社會性內容就凸現出來了。當前突出的問題首先表現在城鄉教育資源的短缺。子女教育問題一直是中國家庭的頭等大事,人口遷徙主要理由也是子女教育問題。目前的城鄉二元結構中,城鎮教育質量一般比農村高,大量的農民進城,必然擠壓城鎮原居民的教育資源。因此,政府要統籌安排,切實解決進城農民子女中適齡兒童少年的教育問題。
3、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滯後。隨著戶籍制度的改革,大量的農民湧入城市,勢必加快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而且目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勞動力轉移、產業結構調整、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發育程度並不適應。這必然使政府加大力度加強住宅、能源、資源、交通、信息、教育文化衛生、環境等設施的建設,以使健全城市居住、公共服務、社區服務的功能。
4、城鄉就業趨於嚴峻。我國農村特點在於人口密集,人均所得低,農村的「過剩人口」看來是致富的障礙。隨著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農業勞動力向非農業勞力轉移,農業人口向城鎮和城市聚集。雖然目前農村剩餘勞動力進城所佔去的勞動崗位,絕大多數屬於體力消耗大、勞動時間長、衛生條件差的崗位,基本上不影響城市人的就業。但是隨著戶籍制度的改革,首先打破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和勞動力自由流動障礙的消除,取消當地對外地勞動力的種種限制,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的機制形成;其次隨著農民通過教育和接受各種培訓從而使自身素質提高;再次隨著國有企業內部日益嚴重的隱性失業問題顯性化,大批職工下崗,以及隨著加入世貿組織,結構性失業人員增加,必然會使城市的就業形勢趨於嚴峻。
5、社會福利保障體系仍不夠健全。我國現行的戶籍制度仍與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有著密切的聯系。目前中國社會保障體系以各地方政府為主要推動和具體實施主體。隨著戶籍制度的改革,各地方政府必須面對由於社會保障體系而引起的社會種種不穩定因素。發達地區雖然可能提供剩餘的就業崗位,但是這些有限的崗位相對於落後地區的大量剩餘勞動力是微不足道的。外地勞動力的湧入,將使發達地區失業率提高,從而增加本地區政府對失業保障和最低生活補貼的發放。因此,必須盡快完善社會福利保障體系。目前國家每年為城鎮居民提供上千億元的各類社會保障(養老、醫療、失業、救濟、補貼等),而農民生老病死傷殘幾乎沒有任何保障,農民還要上交鄉村統籌為五保戶、烈軍屬提供補助救濟。
6、城市管理水平相對落後。城鄉一體化戶籍制度改革後,流動人口加大,提高了城鎮人口管理的復雜性。一方面計生管理難度加大,特別是外來人口管理的難度加大,過去的行政管理的方式難以奏效;另一方面資源配置不合理,環境臟、亂、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重復建設,影響城市市容市貌,同時城市犯罪率提高,影響社會治安穩定,必須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7、出現了新的城鄉「二元結構」現象。城鎮居民隨著住房、福利、醫療保險、勞動就業等體制改革,已喪失了原先享有的各種福利,而農民則在宅基地審批、人口計劃生育等政策方面享有優於城市居民的利益。由於土地轉讓中城區城郊農民可以獲得頗為豐厚的收益,一些原來轉成城鎮居民的希望再轉回農村戶口,政府不得不嚴把「非轉農」的關口。目前新的「二元結構」最突出的矛盾是:一是土地流轉問題。農民可以保留承包土地的權益,帶地進城,享有城鎮居民的同等待遇;二是撤村建居後的土地利益分配問題,原來的「城中村」的土地已經蓋店輔廠房出租,村民可以分紅,取消「城中村」後,村民成為居民,仍可享用這項福利;三是城鄉計生政策的差異,過去城鄉二元結構的體制下,城市嚴格實行「一胎」制,農村實行「二胎」制或有限制的「二胎」制。戶籍改革後,隨之帶來了農村與城市計生政策如何統一的問題,當務之急是新的措施出台。
8、基層民主建設和政權建設遇到了新問題。城鎮戶掉籍制度改革打破了城鄉身份的限定,農村人口的流動性增大,給村民自給帶來了一些新的課題。例如何謂「本村村民」選民?選民資格如何界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其屬地條件是否仍然以「農業戶籍」作為必備條件?然而最迫切的問題,還是農村政治資源越來越嚴重地流失問題。大批農村青壯勞力、具有組織、活動能力的能人外經商務工,使村民自治處於弱化乃至虛化狀態。另外,城鎮的社區建設上,過去單位大院式的管理模式已不適應了。建設新型社區管理體系,缺乏合格管理人才和文化人才的問題也突出出來了。
五、對城鄉經濟一體化建設中戶籍制度改革的幾點思考
實行戶籍制度改革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勢所趨,民心所向。但是由於實行這一變革有著多重價值取向,是一個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交錯構成的漸進的改革過程。
首先是加強戶籍立法建設,通過統一立法,規范戶口管理,為實現在法制基礎上的居住和遷徙自由提供一個法律框架。戶籍改革的最根本的問題是公民遷徙和居住的自由。由於現行憲法中還沒有公民居住和遷徙的自由權利的條款,因此必須在憲法中恢復公民遷徙自由的條文,確認不論城鄉居民都具有自由遷徙、擇業和居住的權利,這有助於消除人與人城鄉之間的隔離和歧視,為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發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資源和精神支持,同時也有助於公民居住和自由遷徙作為基本權利加以嚴格保護,最大程度上保證中國公民都能享受同等待遇,促進中國更深入地融入國際社會。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特別是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和加入WTO後,戶籍管理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增多,1958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已遠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戶籍管理,而且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的部分內容已與新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相抵觸,現行的戶口遷移政策和《暫住證申領辦法》等部分規章早已突破了《條例》中的有關內容。對此要積極開展戶籍法立法調研工作,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抓緊做好戶籍法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報批工作,力爭戶籍法早日出台。只有 加強了戶籍立法,才能確保戶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嚴格戶口登記制度,同時通過國家立法,提高公民的人口登記意識,規范政府行政,使城鄉居民都能享受戶口管理的同等待遇。
其次是徹底打破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建立健全城鄉一體的戶籍管理體制。現行戶籍制度的缺陷主要在於其城鄉分離的二元結構特徵。近幾年來,全國各地相繼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並已初見成效,逐步建立了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目前應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力爭「十五」期間打破城鄉分割的農業、非農業二元戶口管理結構,廢除由二元戶口管理結構衍生的戶口「農轉非」計劃管理政策及藍印戶口、自理口糧戶口、地方城鎮戶口、農場商品糧戶口等多種戶口形式,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真正實現城鄉戶口登記管理一體化,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和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這樣農民和城鎮居民可以在同一個制度平台上憑能力參與市場的公平競爭,對城鎮化的發展帶來強勁的動力。在當前「農轉非」趨冷的形勢下,要推進城市化,吸引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市流動,不僅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一方面要允許在城鎮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農業人口可在就業地或居住地登記戶口,而且依法享受當地居民應有的權利,承擔應有的義務;另一方面已辦理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能夠真正繼續享有原村級集體資產的權益和集體可分配收益,使用權之合法化,並創造比農村更好的就業條件、福利待遇和生活水平。建立健全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不僅消除了戶口歧視的制度性原因,意味著人們的身份的變化,有著更平等的人格價值取向,有助於提高人們市場經濟的競爭意識,這對城鎮化建設具有長遠的制度效應。
第三是完善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和服務體系,建立起城鄉統一的勞動就業市場。農民的就業問題是城市化過程中一個重大的問題,這不僅由於大量土地徵用造成了大量失業農業民,而且由於城鄉分割二元體制下,城鄉就業服務制度的不繼往開來,阻礙了失土失業農民的平等再就業。因此國家必須立足於提高勞動力資源的配置效率,建立基本統一、規范的勞動力市場體系,完善政府對勞動就業的管理手段和相應的法律規章,進一步深化改革勞動人事和戶籍管理制度,調整和協調有關就業的政策措施,充分發揮市場對勞動力資源配置的導向作用。同時國家應統籌規劃和調控全國城鄉勞動力就業,取消各種限制勞動力合理流動的政策規定,促進勞動力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有序流動。「十五」期間,將通過改革戶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創新,在東部有條件的省市或經濟較發達地區,逐步推進城鄉勞動力市場一體化。通過建立和完善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深化勞動就業制度改革,取消社會從業人員之間的不同「身份」,消除不合理市場分割現象,盡快統一城市勞動力市場。為了緩和就業矛盾,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拓寬非正規部門發展空間,把非正規部門和靈活就業空間的「蛋糕」做大,實現勞動力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就業,必須建立覆蓋城鄉的人才和勞動力服務網路,形成統一、競爭、有序的市場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功能和作用,以促進人才和勞動力的合理有序流動。
第四是以第二代身份證換發工作為契機,提高人口管理的科技水平,以信息化帶動人口管理現代化。要在進一步完善現有常住人口計策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上,以第二代身份證換發工作為契機,促進個人身份認證系統的完善和人口管理的現代化。第二代身份證以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和公安計算機專網信息傳輸為依託,以非接觸性IC晶元為證件信息載體,以密碼技術為證件防偽核心,科技含量高。換發工作的前期准備工作需組織人員在大量的查重、漏、錯號的基礎上,進行戶口核對和身份證的重漏錯號的檢查和清理,製作過程本身就是人口信息的採集、傳輸、製作、查驗、管理、服務的過程,因此,整個換發證過程能夠及時發現、糾正戶籍信息差錯,從而進一步完善戶口管理。加快人口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建設步伐,提高戶籍管理科技含量。截至去年底,全國已有37667個派出所建成人口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全國已建成市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地級以上城市有229個,建成縣(市)級人口信息系統縣(市)951個。與此同時,公安部完成了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百城聯網工程」。至目前,全國已有227個地級以上城市可通過公安專網查詢人口信息數據。通過積極運用人口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逐步實現人口信息統計數據的共享,並盡快建立全國公民身份號碼查詢服務中心,以更好地適應戶籍管理社會化服務的需要。
第五是正確處理好深化戶籍改革與其它各部門改革的關系,建立起城鄉居民共享社會福利的保障制度,實現在社會保障的同城同保。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需要勞動、就業、教育及社會保障等方面改革的同步進行。農與非農戶口就其本身而言只是一種符號,戶籍制度改革無法解決相關的社會保障體系,只有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機制,戶籍制度改革才能由局部向全面放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支柱,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強有力的支撐。現在城市已普遍建立了社會保障機制,而農村還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應覆蓋全體公民。應通過政策傾斜,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從而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經濟基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可把基本養老保障的改革作為突破口,使公民當他足夠老的時候都可以拿到國家發放的一份「基礎養老金」。要切斷單位與個人的社會保障聯系,約束和激勵公民建立個人社會保障賬戶。還可探索其他的全國統一的包括農村的社會保障形式,從而為農業剩餘勞動力轉移創造條件。其實,戶籍制度是我國身份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只是公民的居住證明而已,其本身並沒有包含太多的信息。只不過在政府部門幾十年的社會管理中,逐漸地依託戶籍制度,附加了許多不合理的管理制度,並且按照這些不合理的制度建立了一系列不公正的社會管理模式,才導致具有中性意義的戶籍制度備受公眾的指責。例如,在政治制度中,我國規定城鄉居民按照不同的人數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就使得農業人口比非農業人口參與政治活動的機會要小。在社會制度方面,我國雖然允許人口自由流動,但對農業人口向城市流動作出了許多限制性的規定,致使農業人口向非農業方向發展面臨極大的阻力。不少農民
Ⅱ 我國戶籍制度的特點,形成的歷史和改革的需求
感恩教育活動方案 建國60周年活動策劃方案 提升村幹部素質工作措施 關於全體教師工作中開展強化質量意… 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學習調研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管理效率,提高全員士氣,並使其依據及遵守,特製定此公司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均應遵照執行。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包含試用期人員。 第三條 本公司屬對外營利單位,全體員工必須共同投入,積極表現個人榮譽感和責任心為宗旨。 第四條 未在公司管理制度章法上簽名者,不得列為公司正職員工。 第五條 本公司對所有在職員工的升遷、加級、加薪及考核等,皆以該員工的平時表現與業績為主要依據,包含員工的向心力,榮譽心,責任感等。 第二章 人事制度 第一條 新進人員經公司錄用開始上班日起,前一個月為試用考核期。 第二條 考核期間業績表現優良者,經主管核報後,可申請加薪,但試用期不得低於一個月;若考核成績太差,且無改進之意者,可予直接解聘。 第三條 須辦手續 1、填寫員工崗位申請表 2、繳學歷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近照兩張。 3、請領公司制度,並實施在職教育。 第四條 新進人員自上班日起十五天內為新人培訓期,若無故離職者,不得向公司申請任何薪資及費用。 第五條 新人在考核試用期一個月內,領試用期基本工資,通過後再予調整薪資。 第六條 未經主管許可,未經請假手續而擅自不上班者,視同曠職,一日扣三日,二日扣六日,三日以上且無正當理由者予以開除。 第七條 若因工作環境不適或因其他個人因素而想自行離職者: 1. 試用期內提出辭職者,須提前15天以書面上報公司,否則以15天薪水相抵,補償公司損失。 2. 成為正式業務員後提出辭職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上報公司,否則以一個月薪水相抵,補償公司損失。 3. 未經核准而自行離職者,自願放棄上月薪資及任何工作獎金。 第七條 員工辦理任何請辭時,須先行提交「辭職報告」,經核准後,再填寫「離職手續」方可到財務結算。口頭呈報不予承認,不得生效。 第八條 員工在自動離職或請辭期間內,因職務交接不清,或手續不全而導致公司資金及財物上有所損失,須負賠償責任,公司將依法解決。 第九條 離職員工之當月薪資,須在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憑主管及總經辦簽訴方可到財務部門結算。非當事者不得代領。 第十條 已請辭員工在待退期間,若在公司表現惡劣或影響公司其他人員者,可予以直接開除。 第十一條 離職員工交接重點: 1. 個人職責所屬資產列報表,清點移交予接管人員。 2. 原服務客戶各項余額,資料檔案及後續服務重點移交。 3. 個人所負責之各項本冊移交。 4. 呈報手中未完成的工作及其情況予接管人員。 註: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完成後到離職前,若取消去意仍可繼續恢復工作。 第十二條 為不動搖團體士氣,將「員工請辭」列為公司機密。已辦理離職手續人員不可到處宣揚,或到處表態及表現出不合作的態度,經查實一律立即開除,取消當月一切福利。 第十三條 員工無論到職時間長短,表現優異者,可直接升級或跳級。員工表現極差者,須實施在職教育,仍不合格者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 員工的裁減或增加,須以部門業績表現而改善,淘汰劣質員工,保留優質員工。 第三章 出勤管理制度 第一條 公司實行兩種工作時間:標准工作時間和不固定工作時間。公司職能人員實行每周五天(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時(早8:30——午12:00;午13:30——晚6:00)的標准工作時間制,若節假日較忙,部門負責人可根據情況安排加班,但原則上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客戶服務部工作人員操作工人、勤務、保安及一線員工可採用相應靈活的工時制度。 第二條 考勤工作由公司總經辦統一管理,各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條 因公司業務及部門需要而必須加班者,不可借故拒絕,否則若因而影響公司運作者,扣個人考核成績。 第四條 員工因公司外出須向部門主管匯報,在一定時間內須回公司正常作息。私自外出未向主管報告,2小時以內扣薪半日,2小時以上以礦工論處。 第五條 本公司正常上下班作息,遲到者十分鍾以上者,每次罰款5元。 第六條 公司設立全勤獎,每月兌現,全月無違反出勤規定並准時上下班者,可領全勤獎60元。 第七條 員工出勤打卡屬正常作息,凡無故不打卡者,按曠工計。 第八條 出差公務等未執行打卡者,在回職24小時內,未經主管簽名保證者,每次罰款5元。 第九條 在職員工出勤作息狀況,有任何異常現象時,即由主管負責記錄於考勤卡上以供核查。 第四章 請、休假制度 第一條 公司全員請假必須事先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休假,並取消全勤獎。 第二條 非有重大事故,事假每月不得超過二天。 第三條 一般事假應於兩天前請妥(急事經核准則例外),請假時必須填妥假單,由部門領導批准後交總經辦審核存檔。 第四條 請假未准而私自休假者,以曠工論處,每曠一日扣除當日薪資外,另罰三日綜合薪資,並取消全勤獎。 第五條 公司上班時間內,非有重要事故,不得臨時請假超過2小時以上,否則扣全日薪資。 第六條 請任何禍假皆須職業醫生開具證明,並在48小時內回報公司,否則以事假論處。若因傷重住院或卧床無法行動,2日內公司皆全薪付給,2日後暫停正薪部分,並留職備核,待正常上班後開始恢復正常。 第七條 輕微病假可商請主管核准,唯需請代理人全權代理,以示負責。 第八條 公司會議不定期舉行,會前提前公告通知,全員參加。曠會按曠工論處,遲到按正常上班遲到條例處罰。 第九條 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所有法定節假日及其他假日,細則如下: 1、帶薪假期 元 旦 3天 春 節 7天 勞動節 7天 國慶節 7天 婚 假 3天 (女23歲或以上,男25歲或以上結婚為10天),以政府規定為准。 喪 假 3天(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 1天(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表親) 產 假 90天(晚育增加15天,遇難產或剖腹產增加15天),以南京政府規定為准。 用產假的員工,須在預產期前二個月向總經辦提出申請。 護理假 3天(適用於試用期滿的全職男員工),以南京政府標准為准。 護理假應以嬰兒出生證為依據在孩子出生一個月內完成。 探親假 此假只適用於員工直系家屬(父母、配偶或子女)分居兩地,員工須在假期 前一個月向主管遞交請假申請表。具體條款按國家及當地政府規定細則執行。享受探親假的員工將不再享受當年年假。 哺乳假 女員工產後一年內可向公司申請產後哺乳時間(每天一小時)。 2、年假 員工根據在公司服務年限的長短,享有10—20天帶薪年假 。 完成工作的年數 年假時間(工作日) 1—3年(含3年) 10個工作日 3—5年(含5年) 15個工作日 5年以上 在15個工作日基礎上,每滿1年增加1個工作日,累計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員工試用期滿後,可以開始享受年休假,新員工第一年的年休假將按比例計算。員工的年休假視員工的工作時間長短而定。 員工如需使用年休假,須於一個月前填寫申請單,遇特殊情況需事先得到人事經理同意。年休假應於當年12月31日前休完,辭職員工的年休假也將按此比例計算,公司對辭退員工未用完的年休假可以以薪資進行補償。 第五章 加班、調休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不適用於公司高級職員,其額外工時工作視作應盡義務。 第二條 公司鼓勵員工在每天8小時工作制內完成本職工作,不鼓勵加班,如因個人問題故意拖延加班的,不算作加班。確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第三條 為更好地培養員工做計劃的好習慣,公司執行加班提前申請的制度,若未能提前填寫加班申請並經領導批示的加班,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第四條 加班時間限制: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超過3小時者以3小時計,達8小時者按一天計;每月累計加班一般不應超過36小時。 第五條 不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或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期間加班。 第六條 凡需加班者,均須填寫加班記錄表申請加班,經申請者上級領導批准後方能加班;加班完畢後填寫加班記錄情況,經有關主管驗審後送人事部留存;每月總經辦統計加班情況,在員工工資中支付加班費。 第七條 加班費用計算 1、平日加班。平時加班為平時工資的1.5倍。 加班工資= 平時工資(全勤)÷22÷8×1.5倍×加班時間 2、雙休日加班。雙休日加班為平時工資的2倍。 加班工資= 平時工資(全勤)÷22÷8×2倍×加班時間 3、法定節日加班。法定節日加班為平時工資的3倍。 加班工資= 平時工資(全勤)×3倍×加班時間 4、超過加班定額(每月36小時)部分,不支付加班費。值班津貼另行計算. 第八條 加班員工可不領取加班費以調休代替,雙休日加班按2倍時間調休,法定節假日加班按3倍時間調休。 第九條 調休的員工均應填寫申請,並經主管和人事部門同意審批;加班沖抵以半年為最小單位,即所有調休必須在半年內沖抵完,未沖抵部分以加班工資形式結算。 第十條 特殊或緊急情況處置可突破加班時間限制和常規程序,但須事後補充有關手續。 第六章 員工薪資與福利制度 為加強公司員工薪資收入管理,規范員工薪資收入分配辦法,並激勵公司全體員工的工作熱情與職業生涯規劃,實施「管理人員年薪制」與「普通員工月度考核薪資制」相結合的薪資制度。實施細則如下: 第一條 管理人員年薪制 管理人員薪資的支付辦法,即薪資以年為單位,依據管理人員所承擔責任確定其年薪;每月薪資以年薪分攤12個月薪資後,按70%的比例發放(基薪);年終以業績考核來確定效益薪資,將剩餘30%的年薪按一定比例發放。具體內容包括: 1、年薪制適用人群:本公司管理人員,即公司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各部門負責人。 2、年薪構成:年薪收入由基薪和年薪中效益薪資兩部分構成。 3、年薪的確定:公司根據崗位要求、工作性質、責任大小、難易程度、風險大小,及工作基礎、工作條件與環境等諸方面要求,根據公司具體情況定薪定級,核定年薪標准。 4、年薪中基薪的確定:年薪中的基薪按月發放,發放標准為年薪平均分攤為十二個月薪資後的70%,於每月10日發放,不參與績效考核。即基薪=(年薪÷12)×70%。 5、年薪中效益薪資的確定: 效益薪資依據前一年度績效考核的結果和當年公司經營狀況進行綜合評價,根據績效考核指數,將年薪中剩餘的30%,按效益薪資於年底統一發放。即效益薪資=(年薪÷12)×70%×績效考核指數。 6、績效考核指數的確定:堅持嚴格的績效考核制度,公司於年底設立管理人員年薪考核委員會,下達年度考核指標和進行考核、清算;考核指標明確、公開;堅持先考核後兌現的原則,享受年薪制管理人員的薪資在年終考核後予以兌現。 7、年薪中的效益薪資,發放時間定為每年農歷十二月二十日至二十五日。 8、管理人員年薪收入,按月平均計算,依法納稅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二條 普通員工月度考核薪資制 普通員工薪資的支付辦法,即以月為單位,依據員工所承擔責任確定其月薪;將月薪的一部分按月發放(月基本薪);剩餘月薪用於指標考核,月終以考核成績來確定應得(月考核薪),月終連同月基本薪一並發放,不足扣罰額度的從第二月薪資中扣除。具體內容包括: 1、月度考核薪資適用人群:本公司普通員工,即上述年薪制適用人群以外的公司正式員工。 2、月薪的構成:月薪收入由月基本薪和月考核薪兩部分構成。 3、月薪的確定:公司根據崗位要求、工作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條件與環境等諸方面要求,並根據公司具體情況定薪定級,核定員工月薪標准。 4、月基本薪的確定:月薪中的月基本薪按月發放,發放標准以個人崗位、職責的不同來確定,於每月10日發放,不參與績效考核。 5、月考核薪的確定:依據月度考核的結果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考核指數,將月薪中的剩餘部分,作為月考核薪與月基本薪一並發放。不足扣罰額度的從第二月薪資中扣除。 6、月度考核指數的確定:堅持嚴格的考核制度,各部門制定月度考核指標並進行考核,部門負責人於每月5日前對上月考核成績進行清算,經總經辦核實後方可生效;考核指標明確、公開;堅持先考核後兌現的原則。 7、普通員工月薪收入,依法納稅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三條 試用期員工的薪資 1、處於試用期的員工,工資以月薪形式發放,根據級別、崗位、職責確定其標准月薪。 2、處於試用期的員工,其月薪同樣參與其所在部門的月度考核,根據考核指數確定其實際月薪。即根據表現,實際月薪≤標准月薪。 3、試用期員工的月薪收入,依法納稅,但不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第四條 獎薪制度與員工福利 1、年度獎金。根據當年實際業績,員工按比例享受第13個月工資,第13個月工資隨同當年第12個月工資一起發放。 2、保險。當員工被公司正式錄用後,公司即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每位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險。 3、工傷。員工因工負傷,經勞動管理和鑒定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公司將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負擔必要的醫療費用和負傷期間的工資。公司對員工的工傷處理,將遵照工作所在城市的國家有關規定。 4、誤餐費。公司為全員提供五元/工作日的誤餐補貼,全員均應享用。 5、制服。根據季節不同,公司免費為員工提供製服,但必須自備皮鞋。同時員工須自己保管和清洗制服。離職時應悉數歸還。 6、生日。在你的生日這一天,公司會為你送上一份蛋糕以示慶祝。 7、員工同樂、聯誼活動。你有機會參加由公司組織的各項員工活動。 8、年假。轉正滿一年以上之員工,公司給予帶薪年假。 9、榮譽假。給予表現優良員工,可視具體情況予以一定時間的帶薪榮譽假。 10、無論一般員工還是主管,凡有任何違反本公司章程制度中各項條例及要求時,公司有權停止或取消各項福利。 第七章 服務規章 第一條 不得於上班時間內在工作場所吃零食,做與正常工作上無關的事。 第二條 正常上班時,務請隨時佩帶工作證,未帶公司工作證者除罰款20元/次外,不得進入公司內所有場所。 第三條 上班時必須穿戴好工作服,嚴禁便裝上崗。制服必須保持整潔。 第四條 員工隨時保持親切自然的笑容,在公司所屬范圍內遇有陌生人,無論認識與否,皆應點頭問好,保持禮貌。 第五條 對外來訪客,來賓或消費客人皆應以引領觀看或安請入座,並以茶水招待,並立刻替其做最好的服務。 第六條 使用電話時,語言盡量簡短,禁止電話聊私話。在工作繁忙時,暫勿接聽親朋好友的私人電話。 第七條 工作時間內,員工彼此間不得大聲嬉笑或吵鬧及其他有失儀態行為。 第八條 公司各部門皆有權責劃分,員工堅持自己崗位,並毫無條件的支援其他部門。 第九條 公司實行「個人責任制」,在部門資產列報,部門環境整潔,部門業務業績等,皆由個人負責到底,決不推諉。 第十條 公司內部一切訊息,資料,檔案,記錄等,一律保密,不得外借或攜帶出公司。凡公司的所有資料以及商業秘密,一律不得外泄。非經公司負責人同意時,不得私自轉借、佔有、拷貝及攜出公司等,否則將予以提出訴訟及要求賠償。 備註: 凡違反上述各項條例者,主管可直接進行處分,並報總經辦備案作為月度/年度考核依據。 第八章 獎懲制度 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全體員工。 第三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 通告表揚; 2. 獎金獎勵; 3. 晉升提級; 第五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 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 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 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六條 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 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 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公司採納; 4. 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5. 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6. 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 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備註: 有以上表現,公司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七條 獎勵程序如下: 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 部門負責人會同總經辦審核; 3. 董事會或總經理批准。 第八條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 警告; 2. 記過; 3. 降級; 4. 辭退; 第九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 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 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 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 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 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 遺失員工證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 第十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 2. 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 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 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辦公區域參觀; 5. 在禁煙區吸煙者; 6. 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 7. 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8. 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卧、睡覺者。 9. 塗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一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 1. 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 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 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 泄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 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 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 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8. 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9. 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 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 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二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 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 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 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 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 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6. 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7. 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 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 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 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 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 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 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 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 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 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7. 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 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 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 20. 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21. 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22. 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3. 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 24.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外,需賠償公司損失。 第十四條 總經辦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總經理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總經辦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處分人。 第十五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六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七條 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後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覆之,並以申覆後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Ⅲ 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基於我國什麼具體國情
戶籍制度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面臨的情況復雜、需要兼顧的因素多、統籌推進的難度大。
1、我國人口眾多、城鄉和區域發展差距較大,難以平衡;
2、許多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政策長期與戶籍直接掛鉤,難以剝離;
3、各類群體發展願望和利益訴求多元多樣,難以協調。
這些深層次矛盾決定了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復雜性、艱巨性和長期性,必須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綜合施策、協同攻堅。
對此,《意見》明確提出了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需要把握的四項原則:
1、堅持積極穩妥、規范有序。就是要立足基本國情,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預期,不急躁、不冒進,一定要防止不切實際、一哄而上。
2、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願。就是要充分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讓他們自主選擇自己的人生道路和職業發展方向,不能採取強迫的做法,群眾要不要進城、何時進城、進哪個城,都要讓群眾自己選擇,堅決防止把農民「拉進城」、「被落戶」。
3、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就是要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綜合承載能力,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由各地根據中央的總體要求和政策安排,因地制宜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不分配指標,不層層加碼,給地方留有空間。
4、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就是要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積極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由主要對本地戶籍人口提供向對常住人口提供轉變,加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Ⅳ 什麼是戶籍制度
Ⅳ 戶籍制度具體怎麼改革,改革什麼
我國建立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
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在特大城市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
據新華社電 「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30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了上述改革舉措。這標志著我國實行了半個多世紀的「農業」和「非農業」二元戶籍管理模式將退出歷史舞台。
「這次戶籍制度改革決心之大、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廣、措施之實是前所未有的。」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在同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意見》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指導全國戶籍制度改革的綱領性文件,這一重大改革開始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不再以「農業」和「非農業」區分戶口性質之後,如何逐漸剝離與戶籍相掛鉤的諸多社會福利,將是改革的焦點和難點所在。《意見》對此進行了闡釋: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
根據《意見》所明確的發展目標,到2020年,將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新型戶籍制度改革目標確立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
經過近一年醞釀,《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於2014年7月30日正式發布。意見規定,要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Ⅵ 我國的戶籍制度
戶籍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基礎性工作,也是國家行政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認為,戶籍管理制度在社會管理中作用是明顯的,它一方面可以通過公民身份登記,從而證明身份並確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另一方面可以為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勞動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礎數據和資料。此外,戶籍管理是治安管理的基礎和重點,在維護治安、打擊犯罪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有專家指出,戶籍管理是世界各國最根本的社會管理制度,實行戶籍管理制度的國家其實並不少,並不是只有中國才有戶籍管理制度。外國的戶籍管理多叫「民事登記」或「生命登記」、「人事登記」。雖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與我國的戶籍管理相似,只是在管理的手段上有所不同。中國戶籍制度的問題是由於在戶籍制度上附加了各種各樣過多的行政的、經濟的、福利的管理行為,人為地製造了各種差異和不公平。
中國現行戶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國成立後逐步建立起來的,大致經歷了1958年前的自由遷徙期、1958年至1978年的嚴格控制期和1978年以後的半開放期3個階段。這一制度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以及維護社會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劃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實行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二元結構,阻礙了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地區間的合理流動,不利於城市化建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
路在何方
針對當前戶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近年來政府及有關部門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不斷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來自公安部的消息,中國全面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將從嚴格戶口登記、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積極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加快戶籍管理立法、加快人口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建設等5個方面著手。
據權威部門預測,到2005年,中國流動人口將達到1.3億人。戶籍理論問題研究專家劉宏斌說,問題不在於人口流動,而在於外圍條件和制度如何適應人口流動的現狀。戶籍制度的改革不是形式上的一種創新,它的最終目的是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
鄭州的實踐已經證明,戶籍改革不僅僅是公安機關一個部門或幾個部門的事,也不僅僅是將戶口由「農業戶口」變成「城市戶口」,這是涉及到許多部門的事情,教育、就業、城市建設等方面都應有相應的准備。
劃分城市、鄉村戶口並將其作為短缺經濟、計劃經濟條件下社會管理的基礎,使社會眾多矛盾集中於戶口遷移制度,公眾看到「戶口」限制了自己的方方面面,卻忘了「戶口」背後的諸多決定因素和關鍵部門。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系專家王太元撰文指出,廣東戶籍改革能否切實推行,主要問題不在戶籍制度、戶口遷移制度,不在公安機關,關鍵要看相關制度、相關部門是否能配套改革。只有就業、教育、住房、社會保障等各方面真正一視同仁,不分地區、不分戶口性質,才能真正打破城鄉二元經濟格局。相關方面順應形勢及時改革,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才具有實際意義。
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打破城鄉二元經濟格局,這不是一個單純的戶口遷移問題,而是一個涉及各方面的社會管理體制問題。如果不從背後的這些制度逐個改起,卻希望通過戶口管理制度改革來解決所有問題,是一個無法實現的幻想。
我國現行戶籍制度的五大弊端:
1、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不利於現代國家公民權利的實現。遷徙自由是現代國家公民權利的重要內容。「國際人權兩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是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的兩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第1款規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
2、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造成了人民在事實上的不平等。如求職與求學的不平等:農業戶口和城鎮戶口享有不平等的權利,其根本原因是戶籍制度承載了太多的附加功能。在這種情況下,戶口簿不僅是一種身份的體現,而且是一種資源享有權的確認。最突出的就是在就業和受教育兩方面,如有的城市規定:某些行業和工種必須持有所在城市的戶口才能被錄用;教育方面也是如此,許多持農業戶口者在城市裡工作多年,有穩定收入,但因為子女沒有所在城市的戶口,不得不交納一定的借讀費,平等受教育的權利由於「戶籍制度」而失去。
3、戶籍制度不能適應現實社會生活的發展。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戶籍管理制度,戶口遷移政策統得過死,由國家統一分配戶口遷移計劃指標的做法,難以適應不同地區需要。如受指令性政策限制,農村婦女嫁到城市,其戶口難以遷入城市,今後子女隨父落戶也不容易;到城市城鎮務工、經商的農民,投資辦廠、購房人員以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引進人才都不能落戶,其身份、地位得不到確認,給生產經營和生活帶來了許多不便,也給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4、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阻礙了城市化進程,制約了農業和農村的發展。一是因為城市偏向,削弱了農業自身積累能力和再生產能力。據統計,1959—1978年通過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一項就「掠奪性」地轉移農業積累4075億元,占同期財政收入的21.3%。改革開放以來,農業繼續為工業輸血……
5、中國現行的戶籍制度也產生了一些腐敗現象。為獲得城市戶籍而拉關系、向官員行賄就不用說了,據稱一些城市為了彌補財政問題,還公開實行了戶口買賣,明碼標價!
Ⅶ 戶籍制度怎麼改革
背景:今年兩會上,公安部承諾,將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對《公安部關於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見(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加緊《戶籍法》的立法調研工作,力促早日出台。 李建華認為,如果說過去50年間,現行的戶籍管理政策尚為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了一定的貢獻,有其合理性的一面,那麼事到如今,這一政策已經成為阻礙我國生產力發展的因素,應當予以改革,更重要的,這一改革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 在李教授看來,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城市和小城鎮的經濟社會發展突飛猛進,為吸納更多的農村富餘勞動力奠定了基礎。而允許城鎮中一些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謀生手段的公民在常住地落戶,並不構成對城市發展的影響和沖擊。同時,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掛鉤的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計劃生育等制度的改革也取得了明顯進展,為全面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利條件。 李建華提出,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應以承認和尊重人的自由為理性基礎,還原戶籍管理的本來意義,變管理為服務,堅持「人戶實際結合」的服務原則,防止戶籍制度成為權力部門「搭車」的平台,最終實現戶籍制度的單一性、服務性和信息化目標。 事實上,近年來各種改革也在「摸著石頭過河」。 國家1992年就成立戶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組,並於1993年6月草擬出戶籍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提出了包括「取消農業、非農業二元戶口性質,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居住地登記戶口原則,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等主要生活基礎為基本落戶條件,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的改革目標。 各地的改革,也早已在進行之中。河北、遼寧、山東、廣西、重慶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近年來取消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二元戶口性質劃分,統一了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統稱為居民戶口。為推動改革政策的順利實施,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主動配合民政、勞動保障、計劃生育、教育等部門調整相關配套的經濟社會政策。而在前不久召開的全國治安工作會議上,公安部宣布,我國將大力推進以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為重點的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的二元戶口性質,實現公民身份平等。 除此之外,我國還將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為基本落戶條件,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促進人才交流和人口的合理有序轉移;完善暫住戶口登記,探索建立居住證制度;放寬夫妻投靠、老年人投靠子女到城市落戶的條件限制,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 對暫住證制度的改革,上海、重慶、沈陽、成都等地走在前面。他們實行居住證制度,保證領取居住證的流動人口與當地居民在納稅等方面履行同等義務的同時,享有市民待遇,促進流動人口融入當地生活。 難在配套改革 必須穩妥推進背景:很多地方的戶籍改革,因為相關配套沒有跟上,無力承擔附加在戶口上的諸多福利而緊急叫停。例如,鄭州市在2003年宣布入戶政策完全放開、允許外地人員以「投親靠友」等方式辦理戶口,但一年之後卻以「暫緩人口激增帶來的城市壓力」為由,踩了「急剎車」。 改革在轟轟烈烈地進行,效果似乎不盡如人意。 許多地方,農民有了和城裡人一樣的「居民戶口」後卻發現,教育、醫療保障、就業等卻沒有隨之「升級」,有了進城的「門票」卻享受不到「市民待遇」。 城裡人也有怨言:戶口一放開,龐大的農民涌進城,城市就真正變成「鬧市」,不得安寧了。況且大家如果完全平等,不是來分我們的「蛋糕」嗎? 改革步伐快的地方政府也很頭疼:放寬城市戶口限制,大量農村人口湧入城市,不但增加了人口管理的難度,還大大增加了城市的容量。如果完全放開,城市肯定會「不堪重負」。 李建華認為,戶籍改革多年來進展不大,甚至有反復,正是戶籍制度改革的復雜性所致。戶籍制度改革涉及非常廣泛的權利與利益的再分配。單靠城市政府和戶籍的行政管理部門從技術上想辦法,不可能找到改革的正確途徑與方案。 與李建華的看法一樣,在今年的兩會上,楊春興委員提交了一份《加快戶籍制度改革消除束縛城鄉協調發展的體制性障礙》的大會發言,他認為,如果戶籍改革與經濟社會配套政策未能銜接好,其他方面還是二元的,僅戶口改成一元的,沒有實際意義。國家應加快戶籍制度改革的推進步伐,探索和制定相應的各項配套政策措施。對社會公共資源要讓全體公民共同享有,不分地域、不論身份和職業,實行權利與責任、權利與義務對等。 許多有識之士還提出,對於戶籍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除了國務院積極調研協調,還需要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發揮作用,因為戶籍制度實際上涉及公民十分要緊的權利問題。戶籍制度是一項公共政策,其改革應該廣泛聽取民眾意見,而不能由相關部門「關起門來」進行。 李建華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並經過多年的醞釀准備和各種形式的實驗,戶籍政策改革條件已經基本成熟,技術上亦完全可行,現在最關鍵的問題,就在於有關管理部門放下思想包袱,拋卻部門利益,制訂切實可行的辦法。 戶籍制度牽涉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推進戶籍這項改革,既符合大多數公民的意願,也是落實「科學發展,共建和諧」這一社會管理目標的必要前提,應當穩妥而積極地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