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開設銀行基本戶需要什麼條件
如果是我行辦理,基本戶開戶供主要材料:
1、在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已辦理三證合一的企業開戶僅需提供新營業執照。
2、法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原件,代辦還需提供經辦人身份證原件,部分城市要求帶經辦人身份證證明、公司章程、股東身份證、租賃合同、刻章備案登記表等。(另部分城市要求法人親自到場,不可代辦,如成都、深圳,具體以開戶行要求為准)
3、公章、預留印鑒章(一般為財務章、法人章)
4、行政事業單位等還需提供批文或證明文件。
以上資料均為原件及A4紙復印的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若有上級主管單位,各分行要求不同,請聯系開戶支行確認。
注:每份證照需提供復印件各兩份(深圳地區需提供三份復印件,其中一份用於辦理機構信用代碼證)
Ⅱ 企業去銀行開戶需要什麼條件
需要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證,如果不是法人,還需要法人授權委託書.給你列出來吧 都需要一式兩聯(A4紙),開戶行需要去人民銀行申請 1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 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3 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4 銀行開戶許可證 (對公帳戶)復印件 5 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6 單位公章 財務公章 (預留銀行印鑒)
Ⅲ 公司銀行開戶需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需要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稅務登記證,機構代碼證,如果不是法人,還需要法人授權委託書.給你列出來吧
都需要一式兩聯(A4紙),開戶行需要去人民銀行申請
1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
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3
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4
銀行開戶許可證
(對公帳戶)復印件
5
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6
單位公章
財務公章
(預留銀行印鑒)
Ⅳ 公司開戶需要什麼條件嗎
新公司開戶所需資料及流程如下:
開戶需要帶原件和復印件
營業執照正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稅務登記證正本、法人身份證、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上都要加蓋公章。
另外帶上公章、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還有少量手續費,需要辦理網上銀行,及開戶要收取的手續費等。
是基本帳戶還是一般帳戶,還是專用帳戶.
如果有了基本戶就帶上公章,營業執照(正本),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正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以上最好復印一份,還有你即將要留的印鑒.還要打一份開戶申請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Ⅳ 公司開戶需要什麼條件
一、一般賬戶開戶要求
1、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
2、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3、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資金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二、開立程序
根據《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規定的證明文件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符合一般存款賬戶條件的。
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同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登記賬戶名稱,賬號,賬戶性質,開戶銀行,開戶日期,並簽章於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自開立一般存款賬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基本存款賬戶開啟銀行。
(5)單位銀行開戶條件擴展閱讀:
法律規定: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3〕第5號
第十二條
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一般存款賬戶不能提現,所以公司除一般存款賬戶外都有一個基本賬戶.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銀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Ⅵ 銀行開戶規定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一、企業法人;
二、企業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
三、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四、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五、縣級(含)以上軍隊、武警單位;
六、外國駐華機構;
七、社會團體;
八、單位附設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九、外地常設機構;
十、私營企業、個體經濟戶、承包戶和個人。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一、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取得借款的;
二、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
第十五條 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 外地臨時機構;
二、臨時經營活動需要的。
第十六條 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一、 基本建設的資金;
二、更新改造的資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專戶的資金。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 企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批文;
三、軍隊軍以上、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四、單位對附設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
五、駐地有權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
六、承包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
七、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 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據;
二、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
第十九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 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執照;
二、當地有權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件。
第二十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有權部門批准立項的文件;
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
第三章賬戶開立和撤銷
第二十一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並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賬戶。
第二十二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後開立賬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的,可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另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二十四條 存款人申請改變賬戶名稱的,應撤銷原賬戶,按本辦法的規定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五條 存款人撤銷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賬戶余額,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後,辦理銷戶手續。
存款人銷戶時,應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存款人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後,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在另一家銀行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七條 開戶銀行對一年(按對月對日計算)未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起30日內來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
第四章 賬戶管理和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仲裁銀行賬戶開立和使用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開戶銀行的賬戶設置和開立,糾正和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負責開戶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
開戶許可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製作。
第二十九條 開戶銀行負責按本辦法的規定對開立、撤銷的賬戶進行審查,正確辦理開戶和銷戶,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賬戶管理檔案,定期與存款人對賬。
開戶銀行對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或撤銷,應於開立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
第三十條 銀行不得對未持有開戶許可證或已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銀行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強拉客戶在本行開立賬戶。
信用社不得超出規定的業務范圍,為存款人開立賬戶。
第三十二條 存款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
第三十三條 存款人不得因開戶銀行嚴格執行制度、執行紀律,轉移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轉移基本存款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其核發開戶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存款人的賬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和轉讓賬戶。
第三十五條 開戶銀行、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開設賬戶的,要限期撤銷多餘賬戶,並根據其性質和情節按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除責令其糾正外,按規定對賬戶出租、轉讓發生的金額處以罰款,並沒收出租賬戶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開戶許可證的,上級人民銀行應按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 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造成後果的,應由存款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單位銀行開戶條件擴展閱讀
企業在銀行的開戶需要的材料:
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公司章程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合夥人或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章(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
當地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Ⅶ 企業銀行開戶需要什麼資料
三、基本戶、一般戶和臨時戶的區別
1、一個企業只能在一家銀行辦理基本戶,而一個企業可以辦理多個一般戶和臨時賬戶。
2、基本戶和臨時戶可以存入現金也可以支取現金,而一般戶只能轉賬和存入現金,不能支取現金,一般戶想要取出現金,只能通過轉賬存入其它企業銀行賬戶才能取出現金。
3、銀行的臨時賬戶是為了滿足臨時業務所開辦的賬戶,當這個業務完成要注銷臨時賬戶,剩餘資金匯入企業的其它銀行賬戶。
Ⅷ 銀行賬戶的分類及開戶條件是什麼
銀行賬戶是各單位為辦理結算和申請貸款而在銀行開立的賬戶,銀行賬戶是各單位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信貸以及現金收支業務的主要工具。具有反映和監督國民經濟各部門經濟活動的作用。凡新辦的企業或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法人營業執照後,可選擇離辦公地點附近的銀行申請開設自己的結算賬戶。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賬戶應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四種。
1、基本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它是各獨立結算單位或實行獨立核算企業在銀行開立的主要賬戶。按照規定是每一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主要用於辦理日常的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此賬戶辦理。
(1)開設基本存款賬戶的當事人應具備的資格。
①企業法人;
②企業法人內部單位核算的單位;
③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④實行財政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⑤縣級(含)以上軍隊、武警單位;
⑥外國駐華機構;
⑦社會團體;
⑧單位附屬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⑨外地常設機構;
⑩私營企業、個體經營承包戶和個人。
(2)基本存款賬戶開立所需證明文件,按規定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①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②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批文;
③軍隊以上、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
④單位對附設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
⑤駐地有關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
⑥承包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
⑦個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
2、一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在基本賬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賬戶。存款人可以通過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存入現金,但不能支取現金。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情況的存款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並須提供以下的證明文件。
(1)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取得借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開立該賬戶,並須向開戶銀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據。
(2)與基本存款人賬戶的存款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可申請開立該賬戶,並須向開戶銀行出具基本存款戶的存款人同意其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
3、臨時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存款人可以通過該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並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1)外地臨時機構可以申請開立該賬戶,並須出具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執照。
(2)臨時經營活動需要的單位個人可以申請開立該賬戶,並須出具當地有關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文4、專用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而開立的賬戶。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並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1)存款人特定的用途的資金,由存款人向開戶銀行出具相應證明可開立該賬戶。特定用途的資金範圍包括基本建設的基金,更新改造的資金。特定用途並需要專門管理的資金。
(2)存款人須向開戶銀行出具有關部門批准立項的文件或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等證明文件。
4、專用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中國工商銀行相關網點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下列證明文件:(同一證明文件只能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戶)
1.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2. 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3. 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4. 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5. 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6. 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7. 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
8. 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9. 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10. 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種專項資金的專用賬戶,使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2. 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3.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的范圍內辦理。
4. 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的現金支取應嚴格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5. 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現金。
6. 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且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7. 人民幣特殊賬戶資金不得用於放款或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