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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見證人任職的基本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4-22 23:47:53

證券開戶人見證人復合人的關系

證券公司開戶方式之一:見證開戶
開戶人,就是客戶,要求開通證券賬戶,但由於某種原因不方便去營業部現場
見證人,證券公司員工,會帶著電腦前來與開戶人碰面,通過網路視頻幫客戶開戶
復核人,證券公司員工,會在證券公司營業部辦公室內,通過網路視頻監督檢查以上2人開戶過程,做好真實合法有效的開戶

② 幹部選任六個基本條件和五個任職條件是什麼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規范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制度。
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注重實績,堅持民主集中制,為適應科技事業改革與發展的需要,提供堅實的組織人事保障。
二、選拔任用幹部的范圍包括局機關各處室及局直屬事業單位正副負責人。
選拔任用的幹部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積極投身於科技事業,有強烈的進取精神和奉獻精神。
2、堅持實事求是,能夠理論聯系實際,講真話、辦實事、求實效,工作有實績。
3、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實踐經驗,具有勝任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4、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勤政為民,團結同志。
三、選拔任用幹部必須嚴格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集體決定、任前公示等程序。
1、民主推薦。選拔任用幹部應按工作需要和職位設置,由黨組確定工作方案並主持,辦公室組織人事幹部實施。民主推薦包括個人自薦、群眾推薦、處室推薦或局領導成員推薦,推薦者應真實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
2、組織考察。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黨組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考察應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全面准確地考察幹部的德能勤績廉,注重工作實績。考察後由考察人員形成書面考察材料。
3、集體決定。選拔任用幹部由局黨組研究作出任免決定。集體研究前,書記可以與分管領導進行醞釀,充分交換意見;研究時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表意見,並實行無記名票決制。
4、任前公示。經黨組研究擬提拔任用的幹部,通過公示函在局機關內部予以公示。內容包括擬任用職任及基本情況,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期內實名反映舉報的問題,及時予以調查,並向黨組匯報,由黨組研究決定是否任用。公示無異議,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任職手續。
四、幹部選拔任用接受黨內外幹部群眾的監督。
對違反制度規定者,由紀檢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追究紀律責任。

③ 會計員的基本任職條件是什麼

一、會計員的基本任職條件:

1、初步掌握財務會計知識和技能。

2、熟悉並能按照執行有關會計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3、能擔負一個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

4、大學專科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在財務會計工作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

二、助理會計師的基本任職條件:

1、掌握一般的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熟悉並能正確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3、能擔負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

4、取得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具備履行助理會計師職責的能力;大學本科畢業,在財務會計工作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大學專科畢業並擔負會計員職務二年以上;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並擔任會計員職務四年以上。

(3)開戶見證人任職的基本條件擴展閱讀

我國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機構負債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主管單位同意,不得任意調動或者撤換。

會計人員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受到錯誤處理的,主管單位應當責成所在單位予以糾正;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不宜擔任會計工作的,主管單位應當責成所在單位予以撤職或者免職。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客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一般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債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債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監,必要時可以由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

④ 會計員任職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根據《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規定,擔任會計員的基本條件是:
一、初步掌握財務會計知識和技能;
二、熟悉並能認真執行有關會計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三、能擔任一個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
四、大學專科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在財務會計工作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

⑤ 任職安全主任的基本條件

查安全主任崗位書,裡面內容中有基本條件。

⑥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之規定: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七條 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年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幹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幹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幹部,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幹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幹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十條 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幹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

⑦ 大學教授任職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根據《高等教育法》第47條的規定,可知任職高校的教授需具備的基本條件有:(1)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2)系統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3)具備相應職務的教育教學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4)承擔相應職務的課程和規定課時的教學任務。除此以外還應當對本學科具有系統而堅實的基礎理論和比較豐富的教學、科學研究經驗,教學成績顯著,論文或者著作達到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學、科學研究成果。以上是成為一名大學教授的最基本條件,具體到教授職務如何評定,需要高校依據各個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綜合考察教師的工作績效指標。

⑧ 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第四章 任職基本條件

第六條衛生技術人員必須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衛生工作方針,遵守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七條 醫(葯、護、技)士
1.了解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
2.在上級衛生技術人員指導下,能勝任本專業一般技術工作;
3.中專畢業見習一年期滿。
第八條 醫(葯、護、技)師
1.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
2.能獨立處理本專業常見病或常用專業技術問題;
3.藉助工具書,能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4.中專畢業,從事醫(葯、護、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經考核證明能勝任醫(葯、護、技)師職務;大學專科畢業,見習1年期滿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見習1年期滿;研究生班結業或取得碩士學位者。
第九條 主治(主管)醫(葯、護、技)師
1.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較系統本專業知識,掌握國內本專業先進技術並能在實際工作中應用。
2.具有較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熟練地掌握本專業技術操作,處理較復雜的專業技術,能對下一級衛生技術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3.在臨床或技術工作中取得較好的成績,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學論文或經驗總結。能比較順利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4.大學畢業或取得學上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4年以上;研究生班結業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3年左右;取得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2年左右;取得博士學位者。
第十條 副主任醫(葯、護、技)師
1. 具有本專業較系統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並應用於實際工作;
2. 工作成績突出,具有較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問題或具有較高水平的科學論文或經驗總結。能順利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3.具有指導和組織本專業技術工作和科學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導和培養下一級技術人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4.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含大學本科)學歷,從事主治(主管)醫(葯、護、技)師工作5年以上;取得博士學位,從事主治(主管)醫(葯、護、技)師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條 主任醫(葯、護、技)師
1.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發展趨勢,能根據國家需要和專業發展確定本專業工作和科學研究方向;
2.工作成績突出,具有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復雜疑難的重大技術問題或具有較高水平的科學專著、論文或經驗總結。能熟練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3.做為本專業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善牛指導和組織本專業的全面業務技術工作,具有培養專門人才的能力;
4.從事副主任醫(葯、護、技)師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二條 各級衛生技術職務,必須由行政領導在經過評審委員會怦審的、符合相應條件的衛生技術人員中,按照限額進行聘任或任命。
對未經評審委員會評審或評審認定不符合任職條件者,任何單位或任何人不得聘任或任命其擔任衛生技術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