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提取需提供的資料有哪些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購商品房提供購房合同,購房款票據或房屋所有權證;
2.購二手房提供買方、賣方、中介三方買賣協議或房管部門備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房屋所有權證;
3.集資建房提供購房協議及票據,單位還應當提供發改委批文、自建住房批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等;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住房坐落在城鎮的,提供縣級以上規劃等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預(決)算報告;住房坐落在農村的,提供村級以上批准建房證明、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工程預(決)算報告;
5.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坐落在城鎮的,提供縣級以上房管部門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和工程預(決)算報告;住房坐落在農村的,提供村級以上修房證明和工程預(決)算報告;
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提供借款合同及近期還款證明(省直公積金貸款除外);
三、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提供有關部門發放的低保證明;
四、支付房租的
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證明、結婚證;
五、支付物業費的
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遇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提供縣級以上醫院重大疾病診斷證明;
七、離休、退休、退職的
提供離休、退休、退職證或退休審批表;
八、出境定居的
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
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縣級以上勞動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十、戶口遷出石家莊市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提供戶籍管理部門的戶口遷移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十一、非石家莊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提供本人戶口簿、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十二、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提供司法部門判決裁定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十三、因參軍、上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提供入伍、入學等相關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十四、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以上或未滿兩年且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
提供集中封存通知書、身份證;或者相關提取證明材料;
十五、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備註:1、職工申請提取公積金符合以上提取(一)至(十四)條規定的,需提供相關證明的復印件(驗原件)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2、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符合以上規定提取公積金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以上內容來自於河北省省直公積金網站。(1)
引用資料
住房公積金提取需提供的資料證明.
2. 河北廊坊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什麼證件
廊坊市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的手續:
《廊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戶籍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結婚證或者戶口薄、單位證明,有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相應提供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職工本人委託他人提取的,受委託人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受委託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第十四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證明:
(一)職工購買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返還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者協議、購房銷售不動產發票及其復印件,也可以提供契稅完稅證明、產權證及其復印件;
(二)職工參加單位集資建房、房改房的,提供與單位簽訂的集資或者房改房合同(協議)、購房票據及其復印件;
(三)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相關證明及其復印件、付費發票及其復印件;
(四)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建設、城鄉規劃部門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權證》、付費發票及其復印件。
提取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職工償還自住購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償還貸款本息的已還款對賬單(需銀行蓋章)以及職工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十六條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應當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十七條職工離退休的,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一種:
(一)縣級以上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及其復印件;
(二)經縣級以上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職工離退休審批表及其復印件。
第十八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其復印件、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其復印件或者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其復印件。
第十九條職工調離本市並遷出戶口的,提供調令及其復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條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離開本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籍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住址在鄉鎮或者農村的進城務工人員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戶籍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職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其復印件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及其復印件。
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在千元以上的,還應當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其復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
第二十四條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繳存或者未辦理轉移的職工,提供職工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社區居委會開具的該職工未重新就業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其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參軍、上學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應征入伍、上學等相關證明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遇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相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認定證明、突發事件中職工本人實際負擔的費用證明、戶籍證明、家庭收入證明及其復印件。
3. 河北住房公積金可以在異地買房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這個還是要看地區的政策是否支持:
繳存公積金6個月即可辦貸款
新政: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我市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並計算。
解讀:「此次調整,大大降低了公積金的貸款門檻,政策將更傾向於支持繳存職工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石家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此前,石家莊執行的政策是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 個月(含)以上,才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而且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年限也不能合並計算。新規定不僅直接將申請門檻降低至6個月,還允許合並計算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使更多職工能夠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
異地繳存公積金可貸款
新政:戶籍在我市但在就業地(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解讀:此條規定進一步放寬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准入門檻。而此前只能是在石家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石家莊購買自住房時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隨著就業流動性日益增強,許多人在就業地繳存公積金、卻因房價過高等原因而選擇回原籍購房,購房時就不能享受到公積金的優惠政策。異地貸款業務的開放,對於這樣的職工更加公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對全國房地產市場的交易量起到促進作用。
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可組合使用
新政: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能滿足職工貸款需求的,職工可同時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 職工已辦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在符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條件情況下,可申請轉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解讀: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組合貸款業務也是此次新推出的業務,組合貸款的推出,可以解決職工僅使用公積金貸款資金量不足的情況。我市某項目銷售經理趙先生告訴記者,目前不少首套房購房者,尤其是改善型住房貸款人,對商貸與公積金貸的組合非常期待,此次政策的調整,有望短期內帶來較大的購房需求釋放
原個人只能在繳納公積金的本市及轄屬的縣城裡使用,不過你如果是在外地(外省、外市)購買的商品房,可以憑借購房合同和完稅證明申請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這個是可以的!
詳情你可以咨詢你們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
4. 公積金怎麼提取 河北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十一)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4)河北住房公積金開戶條件擴展閱讀:
除外市戶口職工離職、職工離退休兩種提取類型外,其他類型的提取均需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才可到銀行辦理提取手續,辦理程序如下:
1、提交相關證件,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審核蓋章。
2、持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審核蓋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單》、住房公積金專用存摺或公積金聯名卡和有效身份證等到相關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辦網點辦理提取。
5. 河北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需要什麼條件
若通過我行提出公積金貸款申請,由於各城市的相關政策有所不同,具體您所在當地是否有開展公積金貸款業務以及相關業務規定,請您直接與當地網點的個貸部門聯系確認。
6. 河北邯鄲住房公積金辦理流程是什麼需要准備哪些手續
一、貸款咨詢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通過服務前台、現場咨詢、業務宣傳手冊等渠道和方式負責向擬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個人提供有關信息咨詢服務。
貸款咨詢的主要內容包括:
1、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具備的條件。
2、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提供的資料。
3、辦理公積金貸款的程序。
4、公積金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情況。
5、公積金貸款經辦機構的地址及聯系電話。
6、提供《邯鄲市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受理申請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專人或受委託銀行專人負責對借款申請人所遞交的申請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審查合格的資料傳遞給中心信貸員進行初審。
申請資料審查不合格的,經辦人員提出明確意見並退還申請資料,待符合貸款條件或資料完善後,借款申請人可重新提出申請。
完整的貸款資料應包括:申請表2份、購房合同復印件3份、預付款發票復印件3份、借款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3份、戶口復印件3份、結婚證復印件2份。
三、審查、審批
1、初審
初審內容主要包括:
(1)審查借款人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2)審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貸款條件,是否有還貸能力。
(3)抵押物的真實性。
(4)申請人繳交公積金情況。
2、復審
中心二處審查復核資料的完整性和初審意見的合理性,簽署審查意見。
3、審批
中心主任、主管主任分別根據二處報送資料,對借款申請進行終審。
三、簽訂合同
委辦銀行通知借款人到銀行簽訂《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借款合同》一式四份。
所購住房能夠抵押或用他處現房抵押的簽訂《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所購住房不能抵押又找不到他處現房做抵押的此時可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公積金質押」或擔保公司做階段性擔保。
四、辦理抵押
借款人本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購房合同》、預付款發票、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抵押登記窗口」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登記落實後,借款人持《放款通知書》、《房屋他項權證》原件、復印件1份到銀行放款。
五、銀行放款
貸款銀行見到中心的《放款通知書》後,將借款劃轉到售房單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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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共同繳存。
有條件的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用工單位和職工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按規定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以下統稱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省級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揭發、檢舉、控告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設區的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縣(市、區)不設立管理中心。
第九條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確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六)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聽取同級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住房公積金進行財政監督、金融業務監管情況的通報和管理中心根據審計報告進行整改情況的匯報,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處理意見;
(八)審議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呆賬、壞賬核銷申請和擬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
(九)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管理委員會擬定的章程或者議事規則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執行,通過後的會議決議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省級機構備案。
管理委員會的辦公室設立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廳),負責管理委員會的會議籌辦、決策事項督辦等工作。
第十一條管理中心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擬定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二)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並組織執行,編報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按管理委員會審議批準的比例購買國債;
(四)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指導、監督分支機構的內部核算;
(六)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執行;
(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八)負責對分支機構和業務經辦網點業務管理的授權;
(九)組織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屬機構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並與上級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管部門聯網;
(十)承辦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管理中心是直屬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管理中心不得掛靠任何部門或者單位,不得與任何部門或者單位合署辦公,不得經辦或者參與經辦各類經濟實體。
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和經濟組織職務。
第十三條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按精簡效能、合理布局的原則,在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業務經辦網點;在設區的市的區可以設立業務經辦網點,不設立分支機構。
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業務經辦網點的,應當報管理委員會批准。
分支機構和業務經辦網點不是獨立的事業法人,不單獨登記設立,在管理中心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不得超出授權范圍從事業務活動或者由其他機構代管業務。
第十四條上級政府機關及石油、煤炭等跨設區的市特大型獨立工礦區和鐵路系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和業務范圍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管理中心應當推行電子政務,與分支機構、業務經辦網點建立統一的電子網路業務管理系統,在網站上公布業務辦理程序和相關規定,為住房公積金的賬戶設立、繳存、提取、貸款等事項辦理提供方便。
第十六條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委託合同應當使用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省級機構制訂的合同示範文本。
第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對管理中心業務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將其工作成效與獎懲掛鉤,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三章繳存
第十八條管理中心應當全面、准確地掌握單位及其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相關信息,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辦理賬戶設立手續,或者經管理中心登記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賬戶設立手續。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持身份證件、居住證明和合法收入等證明材料,到當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賬戶設立等手續。
第二十條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並、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主體,才能辦理合並、分立和改制等相關事項。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未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列入所欠職工工資,清算時應當列入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
第二十一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二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按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也可以按其所在設區的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的確定和調整,由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單位內部提前離崗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繳存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已辦理離休、退休、退職手續的不再繳存。
職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但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繳存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和計息辦法計息。
第二十六條管理中心應當建立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規定時間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存,不得截留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不繳存。
連續虧損兩年且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的單位,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的單位,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經依法批准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可以同時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繳存人在本省設區的市內變動工作的,應當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到本省另一設區的市工作的,應當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異地轉移手續。
有關管理中心應當按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繳存人到外省(區、市)工作的,原繳存地管理中心應當協助辦理相關轉移手續。
第四章提取與使用
第二十九條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退職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五)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六)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於管理委員會規定的;
(七)遇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八)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繳存或者未辦理轉移的;
(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因參軍、上學,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一)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二)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繳存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條職工符合規定情形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提取證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證明和資料,由職工個人提供,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未經職工同意,單位不得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符合規定情形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應當出具相關證明和資料。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三十一條繳存人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人在未償還清貸款本息前,不得再次申請貸款。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三十二條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或者資料,並提供擔保。
管理中心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擔保單位或者機構。
第三十三條繳存人在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以外的設區的市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向購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所在地管理中心應當視同本地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應當提供繳存人繳存住房公積金證明,協助調查繳存人還款能力和個人信用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符合條件的繳存人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為繳存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提供便利,不得阻撓、拒絕。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依法使用。管理中心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不得將住房公積金用於出借和房地產投資、經營股票、期貨交易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在國家和本省規定比例內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管理中心只能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管理中心不得使用住房公積金從事國債回購或者委託理財業務,不得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三十七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設立的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和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貸款風險准備金和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的具體管理使用,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管理中心按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按計劃撥付使用。
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略高於國家規定的本級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並適當增加管理中心事業發展的資金。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對管理中心業務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並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省級機構組織開展對設區的市貫徹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適時提出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政策措施。
對查證屬實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管理委員會通報。
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參加。
第四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省級機構應當加強對受委託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監督管理,督促受委託銀行嚴格執行相關金融法律法規、政策,履行與管理中心簽訂的委託協議。
第四十二條審計部門應當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並對管理中心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四十三條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和本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並在結算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將經管理委員會審議後的財務報告如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管理中心應當按規定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公積金統計報表、會計報表等業務數據資料。
第四十四條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按規定調整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月工資額和繳存比例;
(四)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五條管理中心可以對未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
管理中心應當對單位提供的資料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條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根據委託合同的約定,協助管理中心催繳住房公積金,催收逾期住房公積金貸款,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相關的業務資料。
受委託銀行在撥付住房公積金時,對不符合政策規定使用方向的,有權不予辦理,並及時向設區的市管理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省級機構報告。
第四十七條管理中心應當為單位和繳存人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管理中心應當每年與繳存單位和繳存人對賬,向社會發布住房公積金對賬公告,向繳存單位和繳存人發放住房公積金對賬憑證。
繳存單位和繳存人有權查詢本單位、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情況,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不得收取費用。
繳存單位和繳存人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管理中心或者受委託銀行進行復核。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管理委員會的決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條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取消行政執法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當由管理委員會決策的事項自行決策,或者不執行管理委員會依法做出的決策,情節較嚴重的;
(二)違反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或者對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行為不予抵制,也未向監督部門及時報告的;
(三)向社會公布虛假財務報告的;
(四)向他人提供擔保的;
(五)拒絕或者阻擾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的;
(六)連續3年未通過業務管理工作考核的;
(七)兼任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和經濟組織職務的;
(八)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規定,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於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截留職工住房公積金不繳存的;
(二)未經職工同意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
(三)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繳存人提供虛假證明或者資料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繳存人提供虛假證明或者資料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於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阻撓、拒絕繳存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進行不良行為記錄。
8.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比例是多少有什麼規定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的確定和調整,由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是省級文件,規定了公積金繳交的最低標准為職工個人上年度平均工資的5%,上限由各地自行確定後報批准。
如果上年度的工資總額為35000元,則:35000/12=2917元(月平均工資),今年,你個人每月應交公積金:2917*5%=146元,你單位也要交146元,每月進入你公積金帳戶的金額就是:146*2=292元。
(8)河北住房公積金開戶條件擴展閱讀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管理中心應當全面、准確地掌握單位及其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相關信息,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辦理賬戶設立手續,或者經管理中心登記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賬戶設立手續。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持身份證件、居住證明和合法收入等證明材料,到當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賬戶設立等手續。
第二十條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並、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主體,才能辦理合並、分立和改制等相關事項。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未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列入所欠職工工資,清算時應當列入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
第二十一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二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按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也可以按其所在設區的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9.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電話是多少
查詢住房公積金電話號碼 是:12329。
《住房城 鄉建設部關於開通12329住房公積金 短消息服務的通知》 規定,進一步豐富住房公積金服務,提升公積金管理和服務,拓寬住房公積金管理與繳存職工信息互動,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強社會監督,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決定全國范圍內開通12329住房公積金短消息服務。
一、明確適用范圍。12329簡訊是住房城鄉建設部面向社會公眾的非緊急類公益服務簡訊,專門用於住房公積金工作和服務,不得向社會公眾收取信息費用,不得利用該簡訊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
二、規范服務內容。12329簡訊主要內容包括公共信息服務和個性化服務。公共信息服務包括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業務通告等,個性化服務包括賬戶變動通知、業務辦理進度及結果告知等。各地可根據實際,逐步開通相關服務。
三、省級統籌建設。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要統籌建設省級12329簡訊平台,結合實際選擇獨立自建或服務外包模式,鼓勵採用服務外包。各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做好省級12329簡訊平台的對接。已開通簡訊服務的公積金中心,要將簡訊服務並入省級12329簡訊平台。
四、推進綜合服務。各公積金中心統籌協調12329熱線與簡訊平台建設,實現資源共享;創造條件開通並完善住房公積金網站、手機應用軟體(APP)、微博、微信等服務,創新住房公積金服務模式。有條件的省、自治區建立統一的綜合信息服務平台。
五、保障建設運營。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要協調落實12329簡訊平台建設和運營所需經費,採取省級統一集中建設平台、相關費用由城市負擔的辦法,將12329簡訊平台建設運營費用列入各公積金中心專項經費。
六、加強監督考核。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依據本《通知》和《服務導則》,抓緊制定本地區12329簡訊平台建設方案並報我部備案。我部將對各地12329簡訊平台建設、開通和運營服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定期考核。
(9)河北住房公積金開戶條件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熱線歷史沿革:
2012年9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發《關於開通12329住房公積金熱線的通知》,其主要目的是為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增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透明度,加強社會監督,切實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
後期經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准,決定在全國開通12329住房公積金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