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南京辦理公積金貸款的問題
您好,目前南京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有以下要求(僅供參考,具體以公積金中心規定為准,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客服熱線:12329):
1.公積金繳存單位要求: 須為省級機關公積金和南京市公積金(鐵路和監獄系統除外)。
2.借款人必須是購房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貸款前借款人單位和本人須住房公積金開戶並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含)以上,其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處於正常狀態。
3.具有南京市城鎮常住戶口; 外地戶口的需提供戶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機關的《暫住證》。
4.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協議。購買商品房的,在買賣契約簽訂後一年之內;購買二手房的,在買賣契約簽訂後半年之內。
5.具有良好的個人信用,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購買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於購房總價的30%;購買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於購房總價的40%。且購房總金額=首付款金額+貸款金額(公積金+商業性)+房款差額。
7.借款人及共有產權人同意用所購房產作抵押,並出具能夠在處分抵押物時自行安置的承諾書。
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貳』 南京繳滿多久公積金可貸款買房 六個月還是一年
六個月,申請貸款前借款人單位和本人須住房公積金開戶並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含)以上,其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處於正常狀態。
申請貸款前借款人單位和本人須住房公積金開戶並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含)以上,其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處於正常狀態。
3.具有南京市城鎮常住戶口,外地戶口的需提供戶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機關的《暫住證》。
4.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協議。購買商品房的,在買賣契約簽訂後一年內,購買二手房買賣契約簽訂半年內。
5.具良信用穩定經濟收入償貸款本息能力。
6.購買商品房首付款比例少於購房總價30%,購買二手房首付款比例少於購房總價40%且購房總金額=首付款金額+貸款金額(公積金+商業性)+房款差額。
『叄』 2015外地人在南京如何取住房公積金
房或者裝修,或者更換工作,可以憑購房證明,裝修證明,或離職證明去公積金管理處領取。
一、公積金支取
(一)購房支取公積金
1.支取條件:
a)購房,自簽訂購房合同起,一年之內可以提取公積金一次(現金);
b)超過一年,只能辦理還貸支取,不能提現,只能轉帳至還貸賬戶。
2.支取公積金需要准備的材料:
a)期房
I.購房合同正本原件(黃色封面)
II.本人身份證原件;
III.預付款或者首付款發票原件;
IV.結婚證(非本人購房時需提供)。
b)二手房和存量房
I.房產證原件;
II.契稅發票原件;
III.本人身份證原件;
IV.與原房主簽訂的購房合同(存量房為購房合同原件、藍色封面);
V.結婚證(本人為非產權人或者共有產權人需提供)。
備註:購買商業用途的房子,不可以支取公積金。
(二)商業貸款支取公積金
1.支取條件——有房貸、且為商業貸款;
2.辦理時間:每年上半年的上半月(1月至6月的1號至15號);
3.支取公積金需要准備的材料:
I.貸款合同原件
II.銀行開具的貸款證明(由你貸款的銀行提供,說明用於提取公積金)貸款證明當月開當月有效,逾期作廢。
III.身份證原件
IV.結婚證(主貸人非本人需要提供)
說明:公積金還商貸,不能提取現金,只能轉賬到還貸帳戶;
『肆』 2015年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具體要求是什麼樣的
僅供參考
一、購房人具備什麼條件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1)借款人具有城鎮戶口;
(2)本人及所在單位在本市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從後往前推算);
(3)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有購買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協議,並有所需規定比例自籌資金;
(5)有《擔保法》規定的資產為貸款抵押或質押;
(6)同意辦理置業擔保或抵押物財產保險;
(7)同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購買哪些房屋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1)商品房 (開發商必須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貸款合作協議);
(2)現住房 (即房改購買產權);
(3)二手房 (上市交易的存量房);
(4)無產權住房(必須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權作抵押);
(5)拍賣房 (拍賣公司必須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貸款合作協議).
希望對你有幫助。
『伍』 南京市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條件是什麼
不一樣吧。 1、必須在南京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公積金。
2南京市戶口的借款人必須連續繳存半年以上,外地戶口的借款人需連續繳存一年以上。
3.、所購房產樓齡不超過20年,所購房產的結構不能為混合、磚木結構。
4、不接受已使用過公積金貸款,且未還清欠款的申請。
5、上次公積金結清後3個月才允許申請公積金
6、借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齡女不能超過55歲,男60歲,單位出證明可適當延長五年。
7、貸款成數不得超過房價的七成,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兩個人以上共同購買同一住房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80萬元。
詳細情況可以去我「 空 間 」看看。
『陸』 請問當前南京市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條件有哪些
貸款條件
1、具有南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由南京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
2、所在單位公積金新開戶不足6個月的,單位連續欠繳公積金超過3個月的,辦理緩繳手續1年及1年以上的,不予貸款。
3、委託人事代理機構代為扣繳公積金的職工,在申請貸款時須憑人事代理機構出具的連續繳存半年以上的《繳存證明》,到管理中心辦理貸前審批手續。
4、借款人配偶方若在省級機關分中心、鐵路分中心、省監獄管理部、華東石油管理部繳存公積金的,在申請貸款時須憑公積金繳存銀行出具的《公積金繳存證明》,方可按夫妻雙方可貸額度辦理。
5、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契約》。
6、購買商品房、公有住房、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具有不少於購房總價20%的《付款收據》;購買二手房的,具有不少於購房總價30%的《付款收據》。
7、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8、同意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且所購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均須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按揭協議書》。
9、提供能夠在處置抵押物時接納抵押人居住和安置的承諾書。
10、同意辦理有關公證和抵押手續。
只要你第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清,你購買第二套住房就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南京住房公積金開戶條件2015年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職工以其所在單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照規定儲存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儲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離退休時本息余額一次付償,退還給職工本人。
『柒』 南京市公積金標准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06年11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四條 在職職工為下列人員: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二)與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領取工資的勞動者。
(三)經有關管理部門認定與單位有勞動關系並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勞動者。
本細則所稱在職職工不包括單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員。
第二章 繳存登記、賬戶設立及變更
第五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一)單位設立批准文件或營業執照副本。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
單位應當自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本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六條 單位錄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為職工申請辦理繳存登記:
(一)錄用職工的證明文件。
(二)職工身份證。
(三)經辦人身份證。
單位應當自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七條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八條 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登記材料。
(二)經辦人身份證。
第九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職工或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職工身份證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職工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第十條 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自撤銷、解散、破產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辦理注銷登記:
(一)機關事業單位被撤銷的,提供上級部門批准文件。
(二)企業破產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
(三)單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經辦人身份證。
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自辦妥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注銷登記前,單位應當按下列要求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清理完畢:
(一)核實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辦理提取手續。
(三)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為職工申請辦理轉移手續。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二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按照國家有關工資總額組成和本市的工資總額規定確定職工工資總額。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擬定,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第十四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五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職工住房公積金專戶,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按管理中心核定的月繳存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少繳的應當補足。多繳的部分由單位和職工本人申請、受委託銀行確認、管理中心審核後,由單位辦理提取手續,劃回繳存單位。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4月至6月進行調整。繳存基數的調整方案由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管委會批准,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第十八條 單位應按當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方案調整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並將調整結果告知職工。職工對調整結果無異議,單位應當攜帶下列材料到受委託銀行辦理繳存基數變更手續:
(一)單位上一年度相關工資、稅務報表。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花名冊。
單位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時,應當同時核對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單位基本信息。
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執行時間從當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十九條 單位確有困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一)發生嚴重虧損或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的。
(二)經依法批准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
(三)其他確有困難的情形。
第二十條 單位需要提高、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攜帶下列材料,在當年5月31日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一)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或全體職工簽字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二)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董事會、股東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三)經稅務部門審核蓋章的單位上一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或全體職工簽字的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明細表。
提高繳存比例的單位只須提供(一)、(二)項材料。
單位應當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重新申請。
經批准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 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先按原繳存額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至當年6月,然後再按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繳存當年7月起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緩繳的住房公積金如果未按規定補繳,應當視為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
單位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時,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供職工逐月應繳住房公積金明細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合並、分立時,原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後,才能辦理合並、分立手續。
第二十四條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數額,按照下列原則核定:
(一)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自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布施行之日起補繳住房公積金。
(二)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按照本市歷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規定核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三)單位和職工均無法提供職工工資情況證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職工工資。
第二十五條 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設立明細賬。
第二十六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利息結算、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的執行年度均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7月1日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利息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轉移 封存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自與職工中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為職工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轉出手續:
(一)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文件或職工工作調動證明文件。
(二)經辦人身份證。
(三)職工身份證。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在本市新單位工作的,單位持上述材料、新單位的接收證明辦理變更登記和轉出手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到外省市單位工作的,單位持上述材料、外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接收證明辦理變更登記和轉出手續。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暫未就業或新單位尚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重新就業或新就業單位已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新單位應當自錄用該職工或新單位賬戶設立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轉入手續:
(一)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錄用職工證明文件。
(二)新單位的接收證明。
(三)經辦人身份證。
(四)職工身份證。
第三十條 職工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不領取工資的,單位應當自停領工資之日起30日內,攜帶相關材料、經辦人身份證和職工身份證到管理中心為該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登記。恢復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應當持相關材料、經辦人身份證和職工身份證到管理中心為該職工申請辦理啟封登記。
第三十一條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變更登記、封存、轉移、啟封手續的,職工可以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第五章 查詢 對賬
第三十二條 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職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證或《住房公積金卡》到受委託銀行查詢列印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信息。
第三十三條 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職工提供電話、網路、簡訊等查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單位證明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單位證明和銀行的復核結果申請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每年與繳存單位核對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管理中心在每年7月31日前向繳存單位發放信息核對單。繳存單位在每年8月31日前將信息核對情況書面通知管理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捌』 南京公積金開戶後首次繳存需要哪些材料
1.一、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中心負責辦理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為了確保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核算準確和資金安全,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時,應提供《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設立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加蓋單位公章)、單位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等,如實反映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職工的基本情況。
二、單位繳存
單位在辦妥職工住房公積金開戶手續後,即可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住房公積金繳存採取單位按月繳存的方式。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管理中心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即單位應遵守以上規定,將單位代為扣繳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連同單位部分,在發放工資的5日內,繳存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戶。
單位出現變更情況,如人員新增、調動轉移等變更情況,應填寫《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加蓋單位公章),交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前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