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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初期的開戶條件

發布時間: 2021-10-03 10:20:26

⑴ 創業板開戶要什麼條件

分別是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以及參與證券交易在15天【摘要】
創業板開戶要什麼條件?【提問】
分別是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以及參與證券交易在15天【回答】
開通創業板【提問】
就是這兩個【回答】

⑵ 創業板開通條件是什麼

你好,創業板開戶流程
1、投資者應客觀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2、投資者要通過到證券公司營業部現場提出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的申請。
3、投資者應向證券公司提供本人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偏好等基本信息。證券公司將據此對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進行測評,並將測評結果告知投資者。如果風險承受能力較弱,投資者應審慎考慮是否參與創業板交易。
4、投資者需按照要求到證券公司的營業部現場簽署風險揭示書(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還應抄錄「特別聲明」)。

⑶ 創業板開戶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股票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具體辦理流程為:投資者向所屬證券公司營業部提出開通申請後,認真閱讀並現場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上述文件簽署兩個交易日後,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即可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在此期間也可以撤回開通申請。

⑷ 創業板開通條件

條件:一是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股票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均可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二是必須到自己使用的券商營業廳現場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文件簽署兩個交易日後即可開通交易。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與主板市場不同的一種證券市場,專門向暫時沒法在主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中小企業和高科技產業企業等,有融資需要和發展的企業提供便利的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

(4)創業板初期的開戶條件擴展閱讀:

針對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條件的包括:不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想開通創業板的,在簽署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的同時,還需要就其自願承擔市場風險抄錄「特別聲明」,文件簽署五個交易日後方可開通交易。

如果有投資者年齡超過70周歲、身體出現殘疾或者身處國外等特殊情況,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工作人員上門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也可以接受秉持公證委託書的代理人代為申請辦理。

⑸ 創業板開戶條件

從2020年4月28日開始,創業板開戶的最新條件就是“10萬+2年”。

2020年4月27日證監會和深交所發布《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則,正是開啟了對於創業板的注冊制改革。本次改革具有深遠的意義,因為這次資本市場的改革首次涉及到了增量市場和存量市場。改革的內容當中和普通投資者息息相關就是開戶條件,以及交易方式。

三、對原有創業板投資者的要求

由於創業板股票不是新開的股票市場,這次改革對於原來的創業板投資者來說也是需要給予一定的考慮。新的開戶條件其實並不適用以前的老人,只是需要原來的創業板投資簽署新的《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就可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有的投資者不簽署這個新的風險揭示書,是不能進行創業板的股票交易和打新的。

另外對於原有的創業板投資者來說,也需要注意的創業板最新漲跌幅規定。20%的漲跌幅的規定,是從首隻在創業板股票市場按照注冊制方式上市當天自動修改的。投資者可不能因為自己的粗心大意,而遭遇不必要的損失。

各位大仙,對於小仙的上述觀點,您有什麼不同看法,可以在評論區暢所欲言。

⑹ 創業板開戶條件

自2020年4月28日起,新開創業板許可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2、參與證券交易 24 個月以上。
溫馨提示:2020年4月28日前已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可以繼續參與非注冊制創業板股票交易,不受影響。但後續參與注冊制下創業板股票發行申購、交易前,需要重新簽署新版《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

⑺ 開通創業板需要什麼條件

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

(7)創業板初期的開戶條件擴展閱讀:

創業板的相關要求規定:

1、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變化或者股票價格變動引致的投資風險。

2、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核准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不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3、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注重投資者需求,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