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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協會開戶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4-21 01:44:38

1. 成立一個協會 需要做哪些准備

協會屬於社會團體,可以登記為面向全社會的法人社團組織,也可以不通過登記,僅為系統內部活動的團體。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 要登記成為面向全社會的法人社團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同時,要「整合優勢資源,使大家共贏」就存在盈利性活動,根據工商行政法規的規定,還必須進行法人登記,辦理《營業執照》,繳納管理費和稅務登記繳納稅款。

(1)成立協會開戶條件擴展閱讀:

成立流程

受理程序

(一)受理條件: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即: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三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均不能申請成立社會團體。(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條)

(二)受理程序:

----1、籌備階段審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籌備申請書

----②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的文件;

----③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④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⑤章程草案;(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一條。

----(2)受理

----民政部門自收到社會團體申請籌備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批准籌備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

----(3)告知:

----民政部門自收到《社團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發起人;

不批準的要向發起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關權力和投訴渠道,發起人對民政局的決定不服的,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議。(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

2. 如何向民政局申請創辦協會

創辦協會——需要向當地政府(一般是地級市政府)的民政局所屬的「民間組織管理局」(民政局的二級局、副局單位)申報登記。

拓展資料

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范圍 社會團體按照其擬定的業務范圍確定其業務主管單位,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國務院授權的組織。

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能應能涵蓋所屬社會團體的業務范圍,並能夠對主管的社會團體進行業務指導。 社會團體業務范圍涉及多家單位的,應當徵求其他相關單位的意見。

申請成立全國性社會團體需要提交的材料 籌備階段,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其中至少原件一份):《關於籌備成立***協會的申請》及其電子版(向民政部提出申請,申請寫明擬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必要性;擬成立的社會團體基本情況,包括名稱解釋、主要業務內容、活動資金及其來源、發起人情況介紹、擬發展會員及分布情況等;並由發起人簽名或者蓋章)。

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成立的文件(寫明同意作為該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並承擔相應職責,加蓋國徽章); 章程草案及其電子版;住所使用權證明(三種形式之一:房產單位出具證明,或買賣合同復印件,或租賃合同復印件);活動資金來源單位或個人的出資承諾書。

社會團體名稱的要求: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准確反映其特徵; 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可以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學術類社會團體一般不冠以上述字樣,跨行政區域社會團體和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上述字樣;社會團體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的程序 成立社會團體法人,須經過申請籌備和申請成立兩個階段,具體程序如下:發起人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籌備成立申請文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發起人向民政部門提交籌備成立申請文件;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的,向發起人發籌備成立批復; 發起人在6個月的籌備期內,開展籌備活動,召開成立大會;發起人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成立登記申請文件;

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發起人向民政部門提交成立登記申請文件;民政部門審查同意的,向發起人發成立登記批復;社會團體在民政部門領取證書、刻制印章後,到組織機關代碼管理部門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到銀行開立銀行賬戶、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3. 注冊一個協會整個過程!謝謝!

一、受理條件: 1.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即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三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均不能申請成立社會團體。(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條) 二、受理程序: 籌備階段審批: 1.需提交的材料 2.籌備申請書 3.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的文件; 4.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5.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6.章程草案;(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一條。 受理: 所在區民政局自收到社會團體申請籌備的全部有效檔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批准籌備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 告知: 區民政局自收到《社團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檔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發起人;不批準的要向發起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關權力和投訴管道,發起人對民政局的決定不服的,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議。(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 三、審批環節: 受理:由民管辦工作人員先行受理、並簽署經辦意見; 初審:由民管辦主任進行初步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核:由民管辦主管局長再次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定:由民政局局長最後審定,並簽署意見。 審批時間:60個工作日 四、成立階段審批: 成立申請的條件 所在區民政局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 完成籌備期間的各項任務,即: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向豐台區民政局申請成立登記; 籌備期間沒有以獨立的社會團體名義對外開展活動。(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 需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記申請書; 2.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社會團體章程; 3.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成立登記的文件; 4.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名單; 5.其他應提交的文件。(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條)。 受理: 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申請成立登記的各種有效材料之日起,豐台區民政局在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於符合要求准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對於不準予登記的,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 告知: 區民政局應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並向其說明理由及相關權力和投訴管道;對民政局決定不服的,發起人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議。(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 審批環節: 受理:由民管辦工作人員先行受理、並簽署經辦意見; 初審:由民管辦主任進行初步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核:由民管辦主管局長再次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定:由民政局局長最後審定,並簽署意見。 審批時間:30個工作日 五、成立後期: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內,已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完成提出刻章申請,刻制印章;辦理代碼證;銀行開戶;辦理稅務登記等工作,並到所在區民政局備案;民政局自收到備案檔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本,並及時在計算機網路和報刊上發布成立公告。 (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八條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條)。 工作標准: 所報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謊報、虛報; 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機列印,不得手寫; 所有填寫表格不得復印; 填寫表格必須用鋼筆或簽字筆,不得用圓珠筆。 (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三條) 本崗位負責人: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審批人員 崗位職責和許可權:根據《社團條例》及相關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及時受理、嚴格審批,按照工作標准制發審批文書並歸檔。 時限:30個工作日。

4. 社會團體開賬戶需要什麼資料

農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所需證明文件如下:
1、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2、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3、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4、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5、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6、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7、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8、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9、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10、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11、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批文;
12、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在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無法取得稅務登記證的,在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可不出具稅務登記證)。具體請以實際經辦網點要求為准。

5. 成立行業協會需要什麼條件

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成立協會必須先取得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然後才能到民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 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 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 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准確反映其特徵。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5)成立協會開戶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社會團體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業務范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和業務主管單位。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6. 請問,向當地民政局申請創辦一個協會,有哪些必要條件和手續呢詳細流程是怎麼樣的呢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審批類)

----豐台區民政局關於行政審批程序的規定

----審批項目名稱:社會團體成立登記(審批類)
----審批項目編號:FTXSAMZ002-1-2002
----審批項目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以下簡稱《社團條例》)
----審批收費依據:本審批項目不收費
----審批總時限:120個工作日
----審批程序:

----一、成立登記審批程序
----(一)受理條件: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即: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三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均不能申請成立社會團體。(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條)
----(二)受理程序:
----1、籌備階段審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籌備申請書
----②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的文件;
----③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④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⑤章程草案;(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一條。
----(2)受理
----豐台區民政局自收到社會團體申請籌備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批准籌備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
----(3)告知:
----區民政局自收到《社團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發起人;不批準的要向發起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關權力和投訴渠道,發起人對民政局的決定不服的,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議。(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
----(4)審批環節:
----受理:由民管辦工作人員先行受理、並簽署經辦意見;
----初審:由民管辦主任進行初步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核:由民管辦主管局長再次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定:由民政局局長最後審定,並簽署意見。
----(5)審批時間:60個工作日
----2、成立階段審批:
----(1)成立申請的條件
----①自豐台區民政局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
----②完成籌備期間的各項任務,即: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向豐台區民政局申請成立登記;
----③籌備期間沒有以獨立的社會團體名義對外開展活動。(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
----(2)需提交的材料
----①成立登記申請書;
----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社會團體章程;
----③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成立登記的文件;
----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名單;
----⑤其他應提交的文件。(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條)。
----(3)受理:
----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申請成立登記的各種有效材料之日起,豐台區民政局在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於符合要求准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對於不準予登記的,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
----(4)告知:
----區民政局應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並向其說明理由及相關權力和投訴渠道;對民政局決定不服的,發起人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議。
----(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
----(5)審批環節:
----受理:由民管辦工作人員先行受理、並簽署經辦意見;
----初審:由民管辦主任進行初步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核:由民管辦主管局長再次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定:由民政局局長最後審定,並簽署意見。
----(6)審批時間:30個工作日
----3、成立後期: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內,已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完成提出刻章申請,刻制印章;辦理代碼證;銀行開戶;辦理稅務登記等工作,並到豐台區民政局備案;民政局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本,並及時在計算機網路和報刊上發布成立公告。
----(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八條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條)。
----工作標准:
----1、所報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謊報、虛報;
----2、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機列印,不得手寫;
----3、所有填寫表格不得復印;
----4、填寫表格必須用鋼筆或簽字筆,不得用圓珠筆。
----(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三條)
----本崗位負責人: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審批人員
----崗位職責和許可權:根據《社團條例》及相關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及時受理、嚴格審批,按照工作標准制發審批文書並歸檔。
----時限:30個工作日。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條件、程序及申報材料說明
一、成立社團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社團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有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程序及申報材料: 社會團體登記分籌備申請和登記申請兩個階段。

籌備階段: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申請籌備時,發起人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發起人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遞交籌備申請書。題名可為《關於籌建——會的申請》,載明成立該社團的宗旨、任務及籌備工作計劃等。(申報3份)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題名可為《關於同意籌建——會的批復》。(申報3份) (3)驗資報告。申請籌備時,應先在銀行開設臨時帳戶,將籌集到的資金匯入帳戶,並由審計部門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待社團成立後將臨時帳戶的資金劃入社團帳戶)。(申請1份) (4)場所使用權證明。應提交社團辦公地址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要註明郵政編碼、詳細地址、辦公面積、電話號碼。(申報1份) (5)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包括發起人和擬任社團副秘書長以上的姓名、性別、年齡、學歷、黨派、現工作單位、職務(或職稱)、身份證號碼、在社團中擬擔任職務、簡歷等。發起人可根據上述內容自行設計表格填寫。(申報1份) (6)章程草案。要求詳見章程示範文本。(申報1份)

登記階段: 登記管理機關在接到發起人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籌備的決定。批准籌備的,社團應在批復即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申請成立登記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記申請書。題目可為《關於——會的登記申請》。申請書應說明開展了哪些籌備活動,籌備活動是否結束,是否召開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否按法定程序選舉產生了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通過了章程,申請登記是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等。申請書以社團籌備組織名義申報,並由社團負責人簽署後方為有效。(申請1份)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登記的審查文件。題名可為《關於對——會的審查意見》。主要對社團籌備工作的合法性、會員的代表性、負責人任職資格等提出審查意見。(申報1份) (3)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申報1份) (4)常務理事會成員名單。包括姓名、姓別、年齡、學歷、黨派、現工作單位、職務(或職稱)等。(申報1份) (5)理事會成員名單。內容同常務理事會。(申報1份) (6)會員名單。個人會員名單應包括姓名、姓別、年齡、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職稱)等。單位會員應提交單位名稱。(申報1份)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團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後,發給登記表格,自社團交回登記表格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違犯條例有關規定,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並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自此,社會團體的成立登記工作完成。

三、注意事項:

1、社團所報材料均應以16開紙列印成文,表格應以藍黑或碳素墨水填寫。

2、不要復印件。

7. 協會到銀行開戶需哪些手續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持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第二十六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辦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填制開戶申請書」是指,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附式3),並加蓋單位公章。存款人有組織機構代碼、上級法人或主管單位的,應在「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上如實填寫相關信息。

如果是商業商業協會在銀行開戶要營業執照。

開通個體、或者企業、和公共銀行賬戶、需要如下證件:

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代碼證、法人身份證、法人章、 企業、公章、企業印鑒 章、企 業財務章.、填寫開戶申請表。

商業銀行、報人民銀行批准備案。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歡迎您為我們點贊及關注我們,謝謝!

8. 民政局對成立協會組織有什麼要求

這是標准,參考下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審批類)

----豐台區民政局關於行政審批程序的規定

----審批項目名稱:社會團體成立登記(審批類)
----審批項目編號:FTXSAMZ002-1-2002
----審批項目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以下簡稱《社團條例》)
----審批收費依據:本審批項目不收費
----審批總時限:120個工作日
----審批程序:

----一、成立登記審批程序
----(一)受理條件: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即: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三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均不能申請成立社會團體。(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條)
----(二)受理程序:
----1、籌備階段審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籌備申請書
----②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的文件;
----③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④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⑤章程草案;(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一條。
----(2)受理
----豐台區民政局自收到社會團體申請籌備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批准籌備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
----(3)告知:
----區民政局自收到《社團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發起人;不批準的要向發起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關權力和投訴渠道,發起人對民政局的決定不服的,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議。(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
----(4)審批環節:
----受理:由民管辦工作人員先行受理、並簽署經辦意見;
----初審:由民管辦主任進行初步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核:由民管辦主管局長再次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定:由民政局局長最後審定,並簽署意見。
----(5)審批時間:60個工作日
----2、成立階段審批:
----(1)成立申請的條件
----①自豐台區民政局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
----②完成籌備期間的各項任務,即: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向豐台區民政局申請成立登記;
----③籌備期間沒有以獨立的社會團體名義對外開展活動。(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
----(2)需提交的材料
----①成立登記申請書;
----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社會團體章程;
----③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成立登記的文件;
----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名單;
----⑤其他應提交的文件。(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條)。
----(3)受理:
----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申請成立登記的各種有效材料之日起,豐台區民政局在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於符合要求准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對於不準予登記的,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
----(4)告知:
----區民政局應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並向其說明理由及相關權力和投訴渠道;對民政局決定不服的,發起人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議。
----(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六條。
----(5)審批環節:
----受理:由民管辦工作人員先行受理、並簽署經辦意見;
----初審:由民管辦主任進行初步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核:由民管辦主管局長再次審核,並簽署意見;
----審定:由民政局局長最後審定,並簽署意見。
----(6)審批時間:30個工作日
----3、成立後期: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內,已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完成提出刻章申請,刻制印章;辦理代碼證;銀行開戶;辦理稅務登記等工作,並到豐台區民政局備案;民政局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本,並及時在計算機網路和報刊上發布成立公告。
----(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八條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條)。
----工作標准:
----1、所報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謊報、虛報;
----2、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機列印,不得手寫;
----3、所有填寫表格不得復印;
----4、填寫表格必須用鋼筆或簽字筆,不得用圓珠筆。
----(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三條)
----本崗位負責人: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審批人員
----崗位職責和許可權:根據《社團條例》及相關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及時受理、嚴格審批,按照工作標准制發審批文書並歸檔。
----時限:30個工作日。

9. 想注冊一個協會都需要什麼手續在哪個部門能注冊需要多少錢

我是某地書法家美術家協會常務副主席兼秘書長,也是這個協會主要發起人和組織者之一,當時手續都是我辦的,了解全過程。
按照《社團組織法》,首先要有主管部門(政府某部門),你注冊的是省級協會,主管部門就要是省里的某部門,以此類推,首先要有它同意的批復文件。
再是要有會員50人以上(包括團體會員一個算一個);
三是有3萬元開辦費,在銀行開戶頭,有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一般至少要你300元——因為現在銀行方面也很刁,不給他200元它就不給你出這個證明。你假如銀行、會計師事務所都有硬門子朋友也可以免了。
四是組織的領導班子成員(理事以上吧,名譽職務不算)如果是在職領導幹部,要由其管理的組織部門批准(如某副主席是副縣長以上領導幹部,他的管理在市委組織部,就要由市委組織部批准——以此類推)
五是選舉出領導機構班子;
六是定協會章程。。。
七是會員名單。整個批下來以後,應當由民政局——也就是協會注冊部門,省級協會到省民政局,以此類推-———頒發會員證書(即使是市級以下的協會,也是省民政局監制的統一制式證書,並蓋有省民政局的紅章,1.5元一本。這是最正規的合法的社團證書),個人會員證書上面的鋼印等等,是本協會的。你注冊了以後就頒發給社團法人資格證書,憑這個復印件到印章公司刻制橡皮印章和鋼印。
主要是這些,辦起來你就知道很麻煩的。
3萬元是你的開辦經費,不用上交。
辦證費之類,由於我就是機關領導幹部出身的老幹部,民政局的不好意思要。所以是多少我也不清楚。

還要有協會辦公地點。
刻鋼印一套240元
刻橡皮圖章至少兩三枚吧:協會,協會秘書處,協會財務專用,每枚四十元,共計120元

10. 社團組織銀行開戶需要哪些手續

社團法人登記證、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如有)、負責人及經辦人身份證、授權書等。另,公章、財務章、負責人私章。一般是這些,具體應與開戶銀行先確認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