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預算單位因法人變得更好開戶許可證,需要財政撥款證明的五連單,請問誰知道在哪裡辦理五連單樣板有嗎
開戶許可證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一種開設基本帳戶的憑證,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此證,辦理其它金融往來業務。例如: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需要施工單位提供開戶許可證,以便辦理工程款撥付等金融業務。
參考資料:
網路「開戶許可證」。
2. 銀行開戶許可證辦理條件是什麼
銀行開戶許可證辦理首先必須選擇銀行存款帳戶種類,開戶條件和應出具的材料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 1,企業法人; 2,企業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 3,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4,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獨立核算); 5,社會團體; 6,外地常設機構、個體經濟戶、私營企業; 7,法律服務所; 8,國家法律允許的宗教組織。 申請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應出具基本存款帳戶申請表和代碼證正本、復印件以及以下相關的證明文件: (1)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2)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批文及復印件; (3)駐地有權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及復印件; (4)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事業單位登記證及其復印件; (5)社會團體登記證及復印件; (6)民營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及復印件; (7)法律服務執業證書; (8)宗教活動許可證。
3. 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按規定發生的下列變更事項,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備案:
(一)中央預算單位變更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
(二)中央預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開戶資料變更的;
(三)因開戶銀行原因變更銀行賬號,但不改變開戶銀行的;
(四)其他按規定不需報經財政部門審批的變更事項。
第二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的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填制《中央預算單位主管單位變更登記表》(附五),附軟盤報相應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二十六條中央預算單位確需延長賬戶使用期的,應提前提出申請並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報財政部門審批。審批期間,按原賬戶使用期執行。
第二十七條中央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應保持穩定。確因特殊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按規定將原賬戶撤銷,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開戶手續、銷戶與開戶的備案手續,並將原賬戶的資金余額(包括存款利息)如數轉入新開賬戶。
第二十八條中央預算單位被合並的,其賬戶按規定撤銷,資金余額轉入合並單位的同類賬戶。合並單位應監督被合並單位撤銷其賬戶,並負責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不同中央預算單位合並組建一個新的中央預算單位的,原賬戶按規定撤銷,按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重新開立銀行賬戶,並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使用期滿時必須撤戶。撤戶時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的資金余額按規定繳入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戶,其他賬戶資金余額轉入本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銷戶後的未了事項納入基本存款賬戶核算。同時,中央預算單位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中央預算單位按規定開設的銀行賬戶,在開立後一年內沒有發生資金往來業務的,該賬戶應作撤銷處理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中央預算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撤銷所開立的銀行賬戶,並按相應的政策處理賬戶資金余額。其銷戶情況由其上一級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4. 基建資金必須開立專戶 在哪個規定里有啊
1、根據我國現行財政信用制度的規定:
建設單位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使用基本建設資金,最終形成交付使用財產、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和應核銷其他支出。基本建設工程完工,移交給生產或使用單位後,屬於固定資產部分,構成了企業單位的固定資金; 屬於流動資產部分,則構成了企業單位的流動資金。
我國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從理論上考察,主要來源於國民收入中的積累基金、現有固定資產的折舊基金以及可能轉化而來的一部分消費基金。在實際管理工作中,它們分別歸列到不同的管理系統和渠道。
2、基本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1) 國家預算撥款
(2)「撥改貸」投資借款
(3)建設銀行貸款
(4)自籌資金;
(5)社會集資;
(6) 利用外資,一切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均應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監督撥付和貸放。
(4)中央預算單位開戶條件擴展閱讀:
基本建設基金使用范圍
1、經營性基金經營性基金主要用於中央舉辦的關繫到國民經濟全局的重大能源、交通、原材料工業基地,跨地區的、面向全國的交通運輸工程、郵電通訊骨幹設施,關鍵的機械、電子、輕紡工業項目,重大農業基地和重點防護林工程,關鍵的新興產業項目的建設,以及對經濟不發達地區建設的扶持等等。
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又分為硬貸款和軟貸款兩種:硬貸款主要用於還款能力較好的建設項目;軟貸款主要用於國家政策性投資的建設項目。
2、非經營性基金非經營性基金主要用於中央各部門直接舉辦的無經濟收入的文化、教育、衛生、科研等項目的建設和大江、大河的治理工程等。
5. 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四條 中央預算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報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可開立銀行賬戶。二級預算單位按照基層預算單位管理。
第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需開立銀行賬戶時,應報送「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一)或《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二),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申請開戶的理由,包括新開賬戶的名稱、用途、使用范圍,開戶依據或開戶理由,相關證明材料清單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中央預算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提供機構編制、人事、民政等部門批准本單位成立的文件。
(二)開立其他賬戶的,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批准文件;
2.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及其他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文件;
3.實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復文件;
4.擁有、使用外匯的相關證明材料;
5.其他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一級預算單位(含本級,下同)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軟盤)及相關證明材料,由其財務部門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七條財政部應及時對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對同意開設的銀行賬戶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附三)。
第十八條基層預算單位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軟盤)及相關證明材料原則上應經一級預算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後,報基層預算單位所在省份或計劃單列市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辦)審批;一級預算單位所屬預算單位級次較多、分布較廣的,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其基層預算單位的開戶申請可由其規定的主管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後,報當地財政專員辦審批。
第十九條財政專員辦應及時對基層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對同意開設的銀行賬戶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
第二十條基層預算單位的主管單位與當地財政專員辦對基層預算單位的同一開戶申請有異議時,雙方應進行協商;協商後意見仍不一致的,分別報一級預算單位與財政部,由財政部將審定結果函告一級預算單位與相關財政專員辦。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對同意開設的有明確政策執行期限的賬戶,應在《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中註明該賬戶的使用期。
第二十二條中央預算單位持財政部門簽發的《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相關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二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應在財政部門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的15個工作日內,開立相應的銀行賬戶,在開立銀行賬戶後3個工作日內,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附四),附軟盤報相應批准開戶的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
6. 清理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時縣級工會賬戶怎麼辦
建議你看看財政部的通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法》的通知財庫[2002]48號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事處,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廳,全國政協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集團總公司,各國有、國家控股銀行:根據《國務院公廳轉發監察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關於清理整頓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意見的通知》(國發〔2001〕41號)的要求,結合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清理整頓情況,為了規范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強化監督,促進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研究修訂了《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3月6日發布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法》(財預字〔1999〕66號)停止執行。附件: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法二〇○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法編輯本段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促進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央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和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集團總公司(以下統稱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匯存款賬戶)的管理。中央預算單位分為一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特殊情況可分為三級、四級等預算單位,下同)和基層預算單位。第三條中央預算單位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實行財政審批、備案制度。第四條中央預算單位須由財務機構統一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並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條中央預算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申請開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第六條中央預算單位應在國有、國家控股銀行或經批准允許為其開戶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開立銀行賬戶。編輯本段第二章銀行賬戶的設置第七條中央預算單位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該賬戶用於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自籌以及往來等資金的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等業務。第八條中央預算單位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本單位使用的各種基建資金。第九條中央預算單位按有關規定收取的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可開設一個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用於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收繳。該賬戶的資金只能按規定及時上繳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戶,不得用於本單位的支出。中央預算單位按有關規定收取的預算內、預算外資金,有特殊利息處理要求的,可單獨開設收入專戶。第十條中央預算單位根據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可分別開設一個售房收入、住房維修基金及其利息、個人公積金、購房補貼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職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交納的購房款等資金。第十一條需開設外匯賬戶、外匯人民幣限額賬戶的中央預算單位,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按程序。第十二條中央預算單位按相關規定可開設黨費、工會經費專用存款賬戶。第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因特殊原因,經批准可開設如下賬戶:(一)垂直管理獨立核算的非法人機構,確需開設的基本存款等賬戶;(二)中央一級預算單位獨立核算的離退休機構,確需開設的離退休經費專戶;(三)系統財務與本級機關財務機構分設並對所屬單位有轉撥經費的一級預算單位,確需開設的經費轉撥賬戶;(四)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開設的賬戶。編輯本段第三章銀行賬戶的開立第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按本法規定報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可開立銀行賬戶。二級預算單位按照基層預算單位管理。第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需開立銀行賬戶時,應報送「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一)或《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二),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申請開戶的理由,包括新開賬戶的名稱、用途、使用范圍,開戶依據或開戶理由,相關證明材料清單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中央預算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提供機構編制、人事、民政等部門批准本單位成立的文件。(二)開立其他賬戶的,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1.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批准文件;2.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及其他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文件;3.實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復文件;4.擁有、使用外匯的相關證明材料;5.其他相應證明材料。第十六條一級預算單位(含本級,下同)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軟盤)及相關證明材料,由其財務部門報財政部審批。第十七條財政部應及時對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對同意開設的銀行賬戶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附三)。第十八條基層預算單位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軟盤)及相關證明材料原則上應經一級預算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後,報基層預算單位所在省份或計劃單列市的財政監察專員事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審批;一級預算單位所屬預算單位級次較多、分布較廣的,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其基層預算單位的開戶申請可由其規定的主管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後,報當地財政專員審批。第十九條財政專員應及時對基層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對同意開設的銀行賬戶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第二十條基層預算單位的主管單位與當地財政專員對基層預算單位的同一開戶申請有異議時,雙方應進行協商;協商後意見仍不一致的,分別報一級預算單位與財政部,由財政部將審定結果函告一級預算單位與相關財政專員。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對同意開設的有明確政策執行期限的賬戶,應在《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中註明該賬戶的使用期。第二十二條中央預算單位持財政部門簽發的《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相關銀行開戶手續。第二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應在財政部門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的15個工作日內,開立相應的銀行賬戶,在開立銀行賬戶後3個工作日內,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附四),附軟盤報相應批准開戶的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編輯本段第四章銀行賬戶變更與撤銷第二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按規定發生的下列變更事項,按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備案:(一)中央預算單位變更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二)中央預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開戶資料變更的;(三)因開戶銀行原因變更銀行賬號,但不改變開戶銀行的;(四)其他按規定不需報經財政部門審批的變更事項。第二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的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填制《中央預算單位主管單位變更登記表》(附五),附軟盤報相應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第二十六條中央預算單位確需延長賬戶使用期的,應提前提出申請並按本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報財政部門審批。審批期間,按原賬戶使用期執行。第二十七條中央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應保持穩定。確因特殊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按規定將原賬戶撤銷,按本法的規定重新開戶手續、銷戶與開戶的備案手續,並將原賬戶的資金余額(包括存款利息)如數轉入新開賬戶。第二十八條中央預算單位被合並的,其賬戶按規定撤銷,資金余額轉入合並單位的同類賬戶。合並單位應監督被合並單位撤銷其賬戶,並負責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備案手續。不同中央預算單位合並組建一個新的中央預算單位的,原賬戶按規定撤銷,按本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重新開立銀行賬戶,並備案手續。第二十九條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使用期滿時必須撤戶。撤戶時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的資金余額按規定繳入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戶,其他賬戶資金余額轉入本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銷戶後的未了事項納入基本存款賬戶核算。同時,中央預算單位應按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備案手續。第三十條中央預算單位按規定開設的銀行賬戶,在開立後一年內沒有發生資金往來業務的,該賬戶應作撤銷處理並按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備案手續。第三十一條中央預算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撤銷所開立的銀行賬戶,並按相應的政策處理賬戶資金余額。其銷戶情況由其上一級主管單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備案手續。編輯本段第五章管理與監督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應建立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信息管理系統,對中央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實施動態監控,跟蹤監督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等情況,建立中央預算單位賬戶管理檔案。第三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要按照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將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資金和財政撥款轉為定期存款,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不得出租、轉讓銀行賬戶,不得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第三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對不同性質或需要單獨核算的資金,應建立相應明細賬,分賬核算。第三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應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建立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定期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所屬單位不按規定開立、使用、變更及撤銷銀行賬戶的,應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應提請財政部等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外,開戶銀行不得未經財政部門審批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設業務。第三十七條開戶銀行在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手續後,應及時將中央預算單位的開戶情況報送其總行。第三十八條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監察部、審計署(以下統稱監督檢查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在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中,發現中央預算單位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按規定進行處理;發現開戶銀行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移交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處理。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監督開戶銀行按本法規定為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查處開戶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應按本法和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監督中央預算單位開立和使用外匯賬戶,查處開戶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第四十一條審計署應按本法規定對中央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移交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處理。第四十二條監督檢查機構在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時,受查單位和開戶銀行應如實提供有關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絕、阻撓;有關銀行應如實提供受查單位銀行賬戶的收付等情況,不得隱瞞。第四十三條監督檢查機構在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中,認為應追究中央預算單位有關人員責任的,應按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追究擾亂財經秩序違法違紀人員責任的通知》(財監字〔1998〕4號)填寫《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建議書》,移交監察部門進行處理;涉及追究開戶銀行有關人員責任的,移交監察部門進行處理。第四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檢查機構除責令違規單位立即糾正外,應函告財政部,由財政部決定暫停或停止對違規單位撥付預算資金,同時提交監察部門對違規單位的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0號)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違反本法規定開立銀行賬戶的;(二)違反本法第二章規定,改變賬戶用途,使用相應銀行賬戶的;(三)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四)不按本法規定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或變更、撤銷銀行賬戶不按規定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備案的;(五)其他違反賬戶管理規定的。第四十五條監督檢查機構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提交相關機關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法》(國務院令第2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函告財政部,由財政部決定取消該金融機構為中央預算單位開戶的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違反本法規定,為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的;(二)允許中央預算單位超額或超出賬戶功能提取現金的;(三)已知是中央預算單位的資金而同意以個人名義開戶存放的;(四)明知是預算收入匯繳資金、財政撥款而為中央預算單位轉為定期存款的;(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編輯本段第六章附則第四十六條中央預算單位確因業務需要開設貸款轉存款賬戶、保證金存款賬戶的,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的規定到開戶銀行開戶,並按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備案手續。第四十七條實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中央預算單位,按《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法》和《中央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改革試點法》的規定,由財政部為其開設零餘額賬戶和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其原有賬戶確需保留的,暫按本法規定程序審批後保留,並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推進情況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理、歸並、撤銷。第四十八條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和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參照本法,另行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銀行賬戶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中央一級預算單位可根據本法制定本系統內部的基層預算單位開戶報批等具體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報財政部並抄送相關財政專員備案。第五十條本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負責解釋。第五十一條本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法發布前發布的有關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按本法執行。
7. 開戶許可證怎麼開
申請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申請表和代碼證正本、復印件以及以下相關的證明文件:
(1)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2)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批文及復印件;
(3)駐地有權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及復印件;
(4)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事業單位登記證及其復印件;
(5)社會團體登記證及復印件;
(6)民營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及復印件;
(7)法律服務執業證書;
(8)宗教活動許可證。
(7)中央預算單位開戶條件擴展閱讀:
辦理條件: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
1、企業法人;
2、企業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
3、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4、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獨立核算);
5、社會團體;
6、外地常設機構、個體經營戶、私營企業;
7、法律服務所;
8、國家法律允許的宗教組織。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六十四條
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二)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二)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准,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
第六十七條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五)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建行公務卡開卡時需要密碼
請問在此前是否有過建行信用卡?
如果有的話,輸入原有卡的電話銀行密碼就可以了。
持卡客戶首次撥打信用卡客服熱線時候,會主動驗證客戶信息,並要求設置電話銀行密碼,以後再撥打時就會提示輸入此密碼,就算你原先持有的卡已注銷了,電話銀行密碼還是不變的。
所以建議你回憶下,如果實在記不起來,可轉接到人工服務要求重置電話銀行密碼。
信用卡開卡除了電話外,還可以通過網銀或建行櫃面辦理,選擇網銀的話,必須是持有網銀盾的,開卡過程中會驗證網銀盾。
9. 銀行賬戶的分類及開戶條件是什麼
銀行賬戶是各單位為辦理結算和申請貸款而在銀行開立的賬戶,銀行賬戶是各單位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信貸以及現金收支業務的主要工具。具有反映和監督國民經濟各部門經濟活動的作用。凡新辦的企業或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法人營業執照後,可選擇離辦公地點附近的銀行申請開設自己的結算賬戶。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賬戶應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四種。
1、基本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它是各獨立結算單位或實行獨立核算企業在銀行開立的主要賬戶。按照規定是每一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主要用於辦理日常的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此賬戶辦理。
(1)開設基本存款賬戶的當事人應具備的資格。
①企業法人;
②企業法人內部單位核算的單位;
③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④實行財政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⑤縣級(含)以上軍隊、武警單位;
⑥外國駐華機構;
⑦社會團體;
⑧單位附屬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⑨外地常設機構;
⑩私營企業、個體經營承包戶和個人。
(2)基本存款賬戶開立所需證明文件,按規定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①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②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批文;
③軍隊以上、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
④單位對附設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
⑤駐地有關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
⑥承包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
⑦個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
2、一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在基本賬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賬戶。存款人可以通過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存入現金,但不能支取現金。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情況的存款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並須提供以下的證明文件。
(1)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取得借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開立該賬戶,並須向開戶銀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據。
(2)與基本存款人賬戶的存款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可申請開立該賬戶,並須向開戶銀行出具基本存款戶的存款人同意其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
3、臨時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賬戶。存款人可以通過該賬戶辦理轉賬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並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1)外地臨時機構可以申請開立該賬戶,並須出具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執照。
(2)臨時經營活動需要的單位個人可以申請開立該賬戶,並須出具當地有關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文4、專用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而開立的賬戶。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並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1)存款人特定的用途的資金,由存款人向開戶銀行出具相應證明可開立該賬戶。特定用途的資金範圍包括基本建設的基金,更新改造的資金。特定用途並需要專門管理的資金。
(2)存款人須向開戶銀行出具有關部門批准立項的文件或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等證明文件。
4、專用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中國工商銀行相關網點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下列證明文件:(同一證明文件只能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戶)
1.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2. 財政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3. 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4. 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5. 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6. 期貨交易保證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7. 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應出具其證明。
8. 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9. 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10. 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種專項資金的專用賬戶,使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2. 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3.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的范圍內辦理。
4. 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的現金支取應嚴格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5. 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現金。
6. 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且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7. 人民幣特殊賬戶資金不得用於放款或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