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必須是律師嗎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章程;
(二)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師(發起人必須有五年以上的執業經歷,並在申請之日前三年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處罰)。
二、申報材料
(一)呈報材料目錄;
(二)律師事務所登記表;
(三)申請書;
(四)合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訂立的合夥協議;
(五)律師事務所章程;
(六)開辦律師事務所資金證明;
(七)辦公場所的使用證明;
(八)發起人個人資質證明材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戶籍材料復印件
2、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包括證號頁和年審注冊頁)
3、個人簡歷
4、原所在單位出具的過去三年內工作業績和執業道德鑒定
(九) 擬聘用的財會人員的身份證件和有效執業證書復印件。
三、辦理流程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含分所)辦理流程:
1、申請人按照有關規定填寫申請表格,准備申報材料並向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2、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在收到申報材料後進行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在20日內上報省廳,不符合條件的直接退回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補充材料。
3、省廳在收到申報材料後,5日內將申報名稱登陸司法部網站統一檢索、核准,司法部對律師事務所名稱審核時間為10-15日。
4、名稱核定後,省廳審核正式申報材料,符合申報條件的在20日內審批核准成立,並在5日內歸入電腦檔案;不符合條件的退回主管司法機關責令補充材料或說明不予批准。
註:
1、程中所指的時間均按照工作日計算;
2、申報新設律師事務所時名稱檢索不能通過的,經省廳通知應重新填寫《新設立律師事務所名稱檢索登記表》,申請重新檢索名稱,檢索時間按省廳收到新的申請起算;
3、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所的無需計算名稱檢索時間;
4、如有其他特殊情況(如出差、休假),時效自該特殊情況消除後開始計算;補充材料的、審批時限按照材料補充完整之日起重新計算;
5、在我省執業的律師申請在我省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其申請地所在司法行政機關直接向省廳為其提出調檔申請,在省廳收到其檔案之後,再開始辦理申報設立律師事務所;
6 、申請人在申報設立機構時,在申請表律師事務所設立登記事項上請填寫律師機構的固定電話;
7、申請新設律師機構的,在機構批准設立後2周內應申報辦理所有發起人的個人執業證;
8、新設律師機構須經主管司法行政機關驗收後方可開業,驗收項目包括:辦公場所、辦公設施、規章制度、行政人員到位情況、發起人執業證辦理情況、稅務登記及銀行開戶辦理情況等。
❷ 如何成立律師事務所
如何申請設立新律師事務所?
一、申請條件: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章程;
(二)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師(發起人必須有五年以上的執業經歷,並在申請之日前三年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處罰)。
二、申報材料
(一)呈報材料目錄;
(二)律師事務所登記表;
(三)申請書;
(四)合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訂立的合夥協議;
(五)律師事務所章程;
(六)開辦律師事務所資金證明;
(七)辦公場所的使用證明;
(八)發起人個人資質證明材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戶籍材料復印件
2、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包括證號頁和年審注冊頁)
3、個人簡歷
4、原所在單位出具的過去三年內工作業績和執業道德鑒定
(九) 擬聘用的財會人員的身份證件和有效執業證書復印件。
三、辦理流程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含分所)辦理流程:
1、申請人按照有關規定填寫申請表格,准備申報材料並向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2、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在收到申報材料後進行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在20日內上報省廳,不符合條件的直接退回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補充材料。
3、省廳在收到申報材料後,5日內將申報名稱登陸司法部網站統一檢索、核准,司法部對律師事務所名稱審核時間為10-15日。
4、名稱核定後,省廳審核正式申報材料,符合申報條件的在20日內審批核准成立,並在5日內歸入電腦檔案;不符合條件的退回主管司法機關責令補充材料或說明不予批准。
註:
1、程中所指的時間均按照工作日計算;
2、申報新設律師事務所時名稱檢索不能通過的,經省廳通知應重新填寫《新設立律師事務所名稱檢索登記表》,申請重新檢索名稱,檢索時間按省廳收到新的申請起算;
3、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所的無需計算名稱檢索時間;
4、如有其他特殊情況(如出差、休假),時效自該特殊情況消除後開始計算;補充材料的、審批時限按照材料補充完整之日起重新計算;
5、在我省執業的律師申請在我省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其申請地所在司法行政機關直接向省廳為其提出調檔申請,在省廳收到其檔案之後,再開始辦理申報設立律師事務所;
6 、申請人在申報設立機構時,在申請表律師事務所設立登記事項上請填寫律師機構的固定電話;
7、申請新設律師機構的,在機構批准設立後2周內應申報辦理所有發起人的個人執業證;
8、新設律師機構須經主管司法行政機關驗收後方可開業,驗收項目包括:辦公場所、辦公設施、規章制度、行政人員到位情況、發起人執業證辦理情況、稅務登記及銀行開戶辦理情況等。
❸ 如何成立律師事務所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3、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4、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❹ 一個律師事務所可以在幾個人才開戶呢 事後會追加分數的!!
普通合夥為三名以上合夥人作為設立人。
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有二十名以上合夥人作為設立人。
具體參看《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六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七條 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夥協議;
(二)有三名以上合夥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八條 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夥協議;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夥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九條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條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應當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師法》規定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前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
❺ 律師事務所社保開戶跟普通用人單位一樣嗎
律師事務所社保開戶跟普通用人單位一樣.
社會保險辦理流程:
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及退休待遇按企業標准執行)的事業單位,均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納稅地(非納稅單位按單位地址區域);
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辦理社會保險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企業代理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地稅登記證;
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社保卡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
駐漢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
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份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❻ 如何成立律師服務所,需要哪些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私人開一個律師事務所需要的條件如下: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❼ 開一家律師事務所需要具備什麼和所需流程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的條件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具體流程如下,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領取一張「企業(字型大小)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填寫你准備取的公司名稱,由工商局上網(工商局內部網)檢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沒有重名,就可以使用這個名稱,就會核發一張「企業(字型大小)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這一步的手續費是30元。
(30元可以幫你檢索5個名字,很多名字重復,所以一般常見的名字就不用試了,免得花冤枉錢)
2.租房
去專門的寫字樓租一間辦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廠房或者辦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許在居民樓里辦公。
租房後要簽訂租房合同,並讓房東提供房產證的復印件。
簽訂好租房合同後,還要到稅務局去買印花稅,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稅率購買,例如你的每年房租是1萬元,那就要買10元錢的印花稅,貼在房租合同的首頁,後面凡是需要用到房租合同的地方,都需要是貼了印花稅的合同復印件。
3.編寫「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網站下載「公司章程」的樣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後由所有股東簽名。
4.刻私章
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個私章,給他們講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費用大概20元左右。
5.到會計師事務所領取「銀行詢征函」
聯系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領取一張「銀行詢征函」(必須是原件,會計師事務所蓋鮮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報紙上的分類廣告,有很多會計師事務所的廣告。
6.去銀行開立公司驗資戶
所有股東帶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錢到銀行,帶上公司章程、工商局發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證、用於驗資的錢、空白詢征函表格,到銀行去開立公司帳戶,你要告訴銀行是開驗資戶。開立好公司帳戶後,各個股東按自己出資額向公司帳戶中存入相應的錢。
銀行會發給每個股東繳款單、並在詢征函上蓋銀行的章。
注意:公司法規定,注冊公司時,投資人(股東)必須繳納足額的資本,可以以貸幣形式(也就是人民幣)出資,也可以以實物(如汽車)、房產、知識產權等出資。到銀行辦的只是貨幣出資這一部分,如果你有實物、房產等作為出資的,需要到會計師事務所鑒定其價值後再以其實際價值出資,比較麻煩,因此建議你直接拿錢來出資,公司法不管你用什麼手段拿的錢,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數繳足出資款即可。
7.辦理驗資報告
拿著銀行出具的股東繳款單、銀行蓋章後的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產證復印件,到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驗資報告。一般費用500元左右(50萬以下注冊資金)。
8.注冊公司
到工商局領取公司設立登記的各種表格,包括設立登記申請表、股東(發起人)名單、董事經理監理情況、法人代表登記表、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登記表。填好後,連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產證復印件、驗資報告一起交給工商局。大概3個工作日後可領取執照。
此項費用約300元左右。
9.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財務章。後面步驟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財務章。
10.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憑營業執照到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費用是80元。辦這個證需要半個月,技術監督局會首先發一個預先受理代碼證明文件,憑這個文件就可以辦理後面的稅務登記證、銀行基本戶開戶手續了。
11.去銀行開基本戶
憑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去銀行開立基本帳號。最好是在原來辦理驗資時的那個銀行的同一網點去辦理,否則,會多收100元的驗資帳戶費用。
開基本戶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帶齊的東西全部帶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營業執照正本原件、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公財章、法人章。
開基本戶時,還需要購買一個密碼器(從2005年下半年起,大多銀行都有這個規定),密碼器需要280元。今後你的公司開支票、劃款時,都需要使用密碼器來生成密碼。
12.辦理稅務登記
領取執照後,30日內到當地稅務局申請領取稅務登記證。一般的公司都需要辦理2種稅務登記證,即國稅和地稅。費用是各40元,共80元。
辦理稅務登記證時,必須有一個會計,因為稅務局要求提交的資料其中有一項是會計資格證和身份證。你可先請一個兼職會計,小公司剛開始請的兼職會計一般200元工資就可以了。
13.申請領購發票
如果你的公司是銷售商品的,應該到國稅去申請發票,如果是服務性質的公司,則到地稅申領發票。
最後就開始營業了。注意每個月按時向稅務申報稅哦,即使沒有開展業務不需要繳稅,也要進行零申報,否則會被罰款的。
有二點你可能比較關心
1.公司必須建立健全的會計制度,你可能擔心自己不會,怎麼辦?剛開始成立的公司,業務少,對會計的工作量也非常小,你可以請一個兼職會計,每個月到你的公司幫你建帳,二、三天時間就夠了,給他200-500左右的工資即可。
2.公司的稅額
營業稅:銷售商品的公司,按所開發票額的4%徵收增殖稅;提供服務的公司,按所開發票額的5%徵收營業稅。
所得稅:對企業的純利潤徵收18-33%的企業所得稅。小公司的利潤不多,一般是18%。對企業所得稅,做帳很關鍵,如果帳面上你的利潤很多,那稅率就高。所以,平常的購買設備都要開發票,你吃飯、坐車的票都留起來,可以做為你的企業運作成本。
二種稅的區別:營業稅是對營業額征稅,不管你賺沒有賺錢,只有發生了交易,開了發票,就要征稅;所得稅,是對利潤征稅,利潤就是營業額扣減各種成本後剩餘的錢,只有賺了錢,才會征所得稅。
還有其它各種各樣很多種的稅,但沒有多少錢,主要是上面二種,特別是所得稅非常高。
❽ 注冊律師事務所需要辦理哪些證件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於2008年7月18日以司法部令第111號發布,根據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號《司法部關於修改《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該《辦法》分總則,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律師事務所的變更和終止,律師事務所分所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規則,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附則8章6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則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並取得執業許可證。
設立條件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夥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採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
第六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七條 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夥協議;
(二)有三名以上合夥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八條 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夥協議;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夥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九條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條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應當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師法》規定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前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律師業發展需要,適當調整本辦法規定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資產數額,報司法部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設立律師事務所,其申請的名稱應當符合司法部有關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的規定,並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按規定辦理名稱檢索。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時一並報審核機關核准。
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當從本所合夥人中經全體合夥人選舉產生;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由本所律師推選,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個人律師事務所設立人是該所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二)律師事務所的宗旨;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四)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六)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
(七)本所律師的權利與義務;
(八)律師事務所有關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師事務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辦法;
(十)律師事務所章程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其章程還應當載明合夥人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律師事務所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律師事務所章程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合夥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律師執業經歷等;
(二)合夥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三)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四)合夥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五)合夥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等;
(六)合夥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
(七)合夥人入伙、退夥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八)合夥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夥協議承擔的責任;
(九)合夥協議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合夥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合夥協議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並簽名,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許可程序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設立申請並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准予設立的決定。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
(三)設立人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
(四)住所證明;
(五)資產證明。
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夥協議。
設立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的批件。
申請設立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設立律師事務所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徵求擬設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於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
經審查,應當對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准予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
准予設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於辦公場所懸掛,副本用於接受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應當載明的內容、製作的規格、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執業許可證由司法部統一製作。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應當在領取執業許可證後的六十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完成律師事務所開業的各項准備工作,並將刻制的律師事務所公章、財務章印模和開立的銀行賬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原准予設立的決定,收回並注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一)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准予設立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設立決定的。[2]
事務所變更
分所變更
執業和管理規則
第三十九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
律師事務所受理業務,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託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第四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收費,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及時查處有關違規收費的舉報和投訴。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合理的分配製度及激勵機制。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
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四條 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律師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律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律師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及時查處、糾正本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調處在執業中與委託人之間的糾紛;認為需要對被投訴律師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報告。
對於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其解除聘用關系或者經合夥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有關處理結果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已擔任合夥人的律師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處罰期滿後三年內,不得擔任合夥人。
第五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執業許可證,不得變造、出借、出租。如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審核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在當地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律師事務所被撤銷許可、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其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應當自處罰決定生效後至處罰期限屆滿前,將執業許可證繳存其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監督管理
附則
第六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司法部備案。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關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