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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融開戶條件後可幾萬也能融資

發布時間: 2021-04-19 20:51:18

A. 已開通融資融券,是不是資產低於50萬就不能再操作了

不是的,已開通的只要有擔保品就可以操作的。

已開通融資融券,資產低於50萬還能再操作。只要滿足開戶的條件50萬資產,開通了融資融券賬戶後,就對資金沒有做要求了,信用賬戶里保證金沒有50萬,那麼可以融到的資金也會相應的縮減,但不影響融資融券的操作許可權。

(1)兩融開戶條件後可幾萬也能融資擴展閱讀:

融資交易中,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融入一定數量的資金買入股票的交易行為。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交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或者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

而後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進行授信後,投資者可以在授信額度內買入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公布的融資標的名單內的證券。

如果證券價格上漲,則以較高價格賣出證券,此時只需歸還欠款,投資者就可盈利;如果證券價格下跌,融入資金購買證券,這就需要投資者補入資金來歸還,則投資者虧損。

融券交易中,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整體作為其對證券公司所負債務的擔保物。融券交易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規避風險的途徑。

如果投資者預期證券價格即將下跌,可以借入證券賣出,而後通過以更低價格買入還券獲利;或是通過融券賣出來對沖已持有證券的價格波動,以套期保值。

B. 融資融券開戶後,只留20萬還可以融資融券嗎某券商說低於50萬就不能了,這是國家規定,還是券商自己定的

開戶的門檻是50萬,但是開通後,只要繳納足夠的保證金,在維持擔保比率以上就行,買賣都可以。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

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從世界范圍來看,融資融券制度是一項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別發布公告,表示將於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開通融資融券交易系統,開始接受試點會員融資融券交易申報。融資融券業務正式啟動。

(2)兩融開戶條件後可幾萬也能融資擴展閱讀

一、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將更多信息融入證券價格,可以為市場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動,當投資者認為股票價格過高和過低,可以通過融資的買入和融券的賣出促使股票價格趨於合理,有助於市場內在價格穩定機制的形成。

二、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資金和證券供求,增加市場的交易量,從而活躍證券市場,增加證券市場的流動性。

三、融資融券交易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變證券市場單邊式的方面,為投資者規避市場風險的工具。

四、融資融券可以拓寬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和自有證券的應用渠道,在實施轉流通後可以增加其他資金和證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資產運用效率。

C. 融資融券開通的條件是怎樣啊我50萬的股票,可以融多少錢

融資融券開通的條件是怎樣啊?我50萬的股票,可以融多少錢?融資融券規定是1:1的杠桿,50萬可以融資50萬,一共可操作是100萬。融資融券開通的條件:1.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開戶需滿6個月;2.擁有不低於50萬的證券類資產;3.風險測評問卷為C4、C5;4.信譽良好,不在公司信用業務「黑名單」庫內;5.非本公司的股東和關聯人等。

D. 融資融券開通條件

辦理融資融券的條件由證券公司各自製定具體標准。一般為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連續過半年,交易結算資金納入第三方存管,有證券投資經驗,具有風險承擔能力等。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徵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並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及與本公司具有控制關系的其他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年、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

(4)兩融開戶條件後可幾萬也能融資擴展閱讀:

對證券公司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美國的規定比較寬松,只要持有客戶有價證券的證券公司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有關凈資本的規定,則具有辦理信用交易的資格。而非持有客戶有價證券的證券公司,只能以持有客戶賬戶證券商的名義,收受客戶款項和證券,所以也被稱為引介證券商。

而對客戶的資格限制來說,美國並不要求開立信用賬戶的投資者具備特殊資格,對客戶資格的規范僅限於資金和程序層面。其中,資金層面一般由各交易所自行規定,以紐約交易所為例,投資者開立信用賬戶要在其賬戶中維持2000美元以上的凈值。

E. 現在融資融券需要多少資金才能開

現在融資融券需要50資金才能開,而且需要A股的交易經驗滿半年。符合以上條件,可以到所在證券公司的營業廳開通融資融券賬戶。

F. 融資融券開戶條件有哪些

一、融資融券准入條件

(1)從事證券交易滿半年;

(2)最近20個交易日的日均證券類資產不低於50萬(含50萬);證券類資產包含普通帳戶的現金、股票、債券、基金以及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如監管有另行規定,按監管規定為准);

(3)風險測評結果須為積極型/進取型,且測評時間在兩年以內;

(4)非本公司的股東和關聯人。(不包括僅持有本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東);

(5)不在公司信用業務「黑名單」庫內的個人或機構;

(6)不為法律法規禁止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的個人或機構;

(7)未有其他不適合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情況。

(8)本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准入條件以證監會要求為准,若最新監管要求有更新,以監管公布條件為准;

二、融資融券開戶步驟

1、徵信:投資者到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資格,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開戶資格進行審核,對投資者提交的擔保資產進行評估。

2、簽訂合同:經過資格審查合格的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合同對投資者、證券公司的權力義務關系作出詳細而明確的規定。

3、開立賬戶:投資者持開戶所需資料到證券公司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到證券公司指定的商業銀行開立信用資金賬戶。

4、轉入擔保物:投資者通過銀行將擔保資金劃入信用資金賬戶,將可抵保證金的證券從普通證券賬戶劃轉至信用證券賬戶。

5、評估授信:證券公司根據投資者信用賬戶整體擔保資產,評估確定可提供給投資者的融資額度及融券額度.

6、資金為其提供融資,資金不劃入投資者信用賬戶,而是代投資者完成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交收;融券時,證券公司以融券專用賬戶中的自有證券代投資者完成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交收。

7、償還資金和證券:在融資交易中,投資者進行賣出交易時,所得資金首先歸還投資者欠證券公司款項,余額留存在投資者信用賬戶中;在融券交易中,投資者買入證券返還給證券公司並支付融券費用。此外,投資者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直接用現有資金、證券償還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債務。

8、 結束信用交易:當投資者全部償還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債務後,投資者可向證券公司申請將其信用賬戶中的剩餘資產轉入其普通賬戶易結束融資融券開戶。

(6)兩融開戶條件後可幾萬也能融資擴展閱讀:

融資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

從世界范圍來看,融資融券制度是一項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別發布公告,表示將於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開通融資融券交易系統,開始接受試點會員融資融券交易申報。融資融券業務正式啟動。

G. 融資融券開通需要什麼條件50萬本金可以融多少

融資融券開通需要的條件應根據當地證券公司制定的標准決定。50萬本金可以融多少由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融資利率決定,但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徵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並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及與本公司具有控制關系的其他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年、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

前款所稱股東,不包括上市證券公司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東。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選擇客戶的具體標准。

第十三條 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託財產。

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最長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資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

(7)兩融開戶條件後可幾萬也能融資擴展閱讀: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向客戶融券,只能使用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

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

客戶應當在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時,向證券公司申報其本人及關聯人持有的全部證券賬戶。客戶融券期間,其本人或關聯人賣出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客戶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向證券公司申報。證券公司應當將客戶申報的情況按月報送相關證券交易所。

客戶在融券期間賣出其持有的、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不得以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的方式操縱市場。